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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居民致派出所領導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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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6月15日】

XXX派出所所長及有關領導:

我要求你們不要干擾法輪大法弟子的戶外煉功活動。因為僅僅是煉功,不違反任何法律。派出所是一個執法機關,一切行為都應該有法律依據。一個自由公民,不阻礙交通,不損害公物,不破壞衛生,只是站在空地上,雙手上下左右地活動;或以一定的姿勢坐著一動不動,這就犯法了?就需要抓進派出所?這是非常荒謬的。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往遠說,即使在最殘暴的政權下,商紂王也好,秦始皇也好,他們都屠殺過大批無辜的百姓,但是他們也沒有因為人動動手或坐著就抓人殺人的。往近說,文革時期,一切都陷入混亂,那時的人極易獲罪,一句話不注意,或將領袖的像掛歪了都是死罪。但即使那時,也不會因為人們在戶外以自己的方式活動一到兩小時就要被抓或被殺。也許你會奇怪,除了被抓外,我為甚麼在上文中會提到被殺。這是因為就在5月23日,一位北京朝陽區的大法弟子,44歲的梅玉蘭,因為在家門口煉功,被抓到看守所。在那裏由於絕食被灌食而死。她只是煉煉功,其結果竟然是丟了性命,這簡直是聞所未聞,荒謬絕倫。當然抓她並使她致死也是嚴重違法行為。

在中國現行法律中,從沒有一條禁止公民站在戶外;也找不出一條禁止站在戶外的公民的手臂向各個方向伸展或彎曲。在戶外煉法輪大法,所做的全部事情就是膝蓋微彎地站著,全身放鬆,手臂向各個方向伸展或彎曲。還有就是安靜地坐著。請問這犯了哪條法律?如果你抓我,你能說出法律依據是甚麼嗎?

我誠懇地希望所長及各位領導不要在煉功的群眾身上耗費時間精力和警力,應該集中精力去對付那些真正影響治安的因素。法輪大法在你們的轄區裏存在了幾年,在戶外煉功的群眾是否影響治安,你們心裏最清楚。

我現在向你們要求的,就是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我站在戶外的權利,我的手臂按照我自己的意願活動的權利。現在我的這個權力沒有得到保障。6月7日我在戶外煉功,但是被打斷,並被帶到派出所羈押至中午,請你們對這件事給我一個法律解釋。如果你不能解釋,我希望這樣的事情以後不要再發生。

本轄區居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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