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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吳旭姝被關精神病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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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3月21日】 一:受害人情況

吳旭姝,女,45歲。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計財科會計(辦公室副主任),中共黨員。家庭成員有丈夫,女兒,父母弟妹等。本人身體健康,無精神病,無精神病史。

二:被迫入院經過:

第一次被迫入院是1999年7月25日進京上訪後回單位上班,單位給家人施加壓力,被二者送入精神病院住院兩天,未用藥。

第二次於2000年2月9日進京上訪,被佳市永紅分局押回後,佳市建委主任孫東黎指使副主任李永剛威逼家人,強行本人再次入院。時間為2月14日。

受害人無論在何種方式的迫害下,堅決修煉法輪功,住院期間,單位用工作,黨籍威脅,如寫保證不煉法輪功就可以出院。並讓家人在住院文件上簽字。

三:入院後情況

1)醫院名稱:佳木斯市第三人民醫院又稱佳木斯精神病院。
2)主治醫生:張學民科主任:薛鳳啟護士長:李淑清
3)未經任何檢查定為抑鬱性精神病。
4)未向受害者說明診斷結果和治療方案。
5)受害者無病,不服從醫生用藥,被強行捆綁,打,往嘴裏塞,不吃藥護士不離開。
6)靜點(靜點藥物不詳)八天後改口服用藥,藥名是氯丙嗪弗呱丁醇。
點滴後,口乾,澀,燥。舌頭不好使,腿站不穩,不能走路。煩躁,渾身疼痛難忍,腿亂蹬。
口服藥後,渾身癱軟無力,記憶力減退,頭痛,昏睡等。

四:出院情況

在沒錢付醫療費的情況下於3月13日出院。無任何診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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