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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李梅的親屬給原單位領導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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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3月27日】 某某主任:

你好,我是吳星,給你來信是有關我辭職之事,希望能佔用你一些時間,容我簡要地直接向你說明,以盡可能地使我走得更清楚些,你們辭退我辭得更明白些。

事情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我愛人的妹妹因煉法輪功於2000年5月被非法關押在省女子勞教所。按勞教所規定:每月13日、26日為「法輪功」接見日,家人曾多次探視都不得見。今天大年初三即元月26日上午,我陪同家人再次去探視。原以為既是探視日又是傳統佳節可以見面,不料又以「嚴管」為由不許見。我愛人曾與她們理論:「即使是犯人也有探視權、被探視權,為甚麼不給見?你們到底講不講人權!」王所長惡狠狠地說:「不要在這裏講人權,我們這裏沒有法律沒有人權,我們不知道善惡,分不清是非,不許見就是不許見!」因此雙方發生了一段口頭上的爭執。回去後,當天下午5點左右,突然有兩個駐地派出所的八、九名警察闖入我家,帶來了傳喚證以「干擾公務」為由要強行帶人並「處理」我們。經我們說明原委,否定了干擾公務理由的成立,並指出了他們違反憲法規定的「國家公務員不許利用職權打擊報復」,他們才於當日深夜12點了結此事。(當時我登記的單位是某部門廣告部)

就在這之後的年初七夜,我得到家人通知初六妻妹在勞教所發生意外,並在初九下午得到單位通知已於上午6:05死亡。初八那一天我一邊向領導彙報原因請了假,一邊協助家人料理事務:諮詢律師,安撫、接待親屬。在兩、三天善後事務中,我和家人都沒有做過任何不合法理之事,我更是沒有說過一句逾情越禮的話,也沒有提及、涉及任何單位部門中的話,(親屬的單位領導都是被勒令在場的)。即便如此,我還是遭到打擊報復,被他們剝奪了勞動權利。也就是說,從本質上講,我沒有給單位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我沒有涉及到單位任何事,不求單位在此時給我任何幫助。我並不願意離開我珍愛的、賴以養家糊口的工作。所以即使我寫了所謂「辭職」報告,實際意義上,那就是被辭退。

我愛人的妹妹是一個非常文靜純樸的女孩。原來體弱多病,修煉以來,積極開朗,身體各方面都明顯轉好。她非常誠實、善良,把自己正式的會計工作都讓給了一位殘疾的同事,自己主動要求下崗。就是這樣的人,因為覺得法輪功好,不像電視上所宣傳的那樣,去了北京信訪辦上訪,從而被抓被打,被判勞教一年半,被不予探視,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遭受到各種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目的是讓她放棄信仰,說出違心的話),最終她渾身(上中下前後)是傷,在嚴管期間(嚴管即兩犯人貼身二十四小時監管)被迫害致死,在別人闔家歡度佳節之際,她卻在勞教所悲慘地離開了人世,最終反而被誣陷為「因癡迷法輪功,追求圓滿,跳樓自殺」!

事發後,江澤民的「政府」是甚麼態度呢?從省政法委、司法廳、局、所、公安廳、所到區政法委、街道把家裏所有人的單位領導都喊來傳喚號令,給親屬施加壓力,他們不與親屬直接打交道,興師動眾地通過單位傳話:幾點做甚麼,幾點做甚麼。其中,我們從律師處諮詢來的每一項基本權力和正常的手續都須極力地談判爭取、據理力爭,即便如此,最終都還是以壓制、欺騙、草率的方法予以阻撓,期間的許多作為讓人寒心,就連在場的一些單位領導也都暗暗搖頭。他們明著通知去醫院,暗裏把人拉到殯儀館,不作原先議定的屍表檢驗,勒令十分鐘穿衣服、告別、火化。當時妻妹已被告知死亡十二個小時,在那樣冷的環境下穿著單衣,身體卻還很熱。我岳父當時就很憤怒,當場控訴了他們不予搶救、沒有人道、草菅人命的惡劣行徑,以至於說到了「要向社會呼籲,讓新聞界曝光」,說到了「中國人麻木不仁」等話。最終他們被駁得理屈詞窮。在當時的殯儀館,各級政府官員都在場的情況下,由東市區政法委書記當面向親屬賠了禮道了歉。可是第二天我被辭退,全家電話已證實被監聽(也不知連累了你們沒有),出門有人記錄,並傳言要勞教我愛人等。

這,就是一個堂堂國家、政府在現階段揚言「在人權最好的時期」對待國家公民的行徑。

此致

    敬禮!
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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