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公安讓我寫悔過書。我說:「我沒有錯,悔甚麼過。」他們說不寫不行。我就在悔過書上寫下了「還要繼續修煉。」就這樣,公安又把我送到看守所。
在看守所,我被關在小號(牢房)。公安讓我在拘留證上簽字,我一看拘留證寫的是擾亂社會治安。就對他們說自己沒有擾亂社會治安,只是進京上訪。他們卻說:上訪就是擾亂社會治安,我說除非改成進京上訪,不然我不簽。他們說:不簽名照樣拘留你。我就給他們寫上「拒簽」二字。
我是第12天從小號轉到大號的。轉號那天警察把我叫到值班室,被強行搜身。隨身帶的334元錢被搜去。他們說:這錢還是你的,等你出去的時候還給你。我進大號的當天,他們就把存錢條送進號裏,裏面的老號們接住了存錢條(後來犯人把錢花光了)。其實這錢是等於公安送給犯人。
當時,我剛進大號牢房還沒站穩,就上來兩個犯人打我,兩根肋骨被打斷。我向公安反映,他們也不管。一個月後,傷好了。有一天,我在號裏值夜班,午夜煉功時被看守發現,把我銬在鐵窗上,直到早晨6時。
5月13日,被家人用一萬元贖出,出來那天,公安又勒索生活費850元。
就這樣,我從2月23日依法進京上訪,到5月13日出來,被非法連續關押近3個月的時間。前後共用去人民幣(加上家人送禮5000多元)共計一萬七千餘元。這就是我--一名中國大陸的合法公民的最基本人權遭受侵犯的事實。用血筆寫出,請世人明察。
河北大法弟子:李群(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