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法輪功學員,鹽城市不法警察暴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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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5月8日】《江蘇省警方報》2000年第8期有一篇題為「一個普通警察的生命壯歌」的文章,記載了在迫害法輪功中「一馬當先」的不法分子、鹽城市城區公安分局文峰派出所張宏明如何 「莫名其妙」地一命嗚呼的可恥收場。

文中寫道,2000年5月9日晚6時30分,張在家中接到呼叫:「有緊急任務,著便服到所長室集中。」張馬上又沖到了迫害法輪功的第一線。作者稱,這是一次特殊的蹲點守候任務,他們像釘子一樣牢牢地紮在守候的崗位上。 晚上七點多鐘的時候,張突然感到胸悶,說心裏有點難受。還沒過多久,只見他身子一歪,頭頸突然耷拉下來,而喉嚨則發出粗重的喘息聲。8時20分,到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急救中心進行急救。10時20分,張的心臟還是停止了跳動。

從在家中接到呼叫,到在醫院死亡,前後不到4個小時。「死神」為何如此關照只有34歲年輕力壯的張宏明?

文中寫道,4月26日,市區某廠的高某在監視居住期間趁人不備,突然出走,張主動請纓,當場趕到徐州攔截未果。4月28日張等一行到達北京後,馬不停蹄地開展工作,終將高某抓獲。此後,張繼續留在北京查截另外兩名有可能滯留在北京的對像,直至5月5日下午才返回鹽城。

然而,事實是怎樣呢?法輪功學員高玉蘭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被監視居住,執法人員此舉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她去北京上訪是行使《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公民權益。張宏明一夥為虎作倀,竄至北京非法拘禁高玉蘭,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張八七年畢業於江蘇警校,在公安系統已有十三年的工作經驗。對這些基本法律條文不可能不知。更為嚴重的是,高玉蘭被抓回後即在未經正式審判的情況下判勞教一年,關在南洋看守所飽受折磨。此舉完全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以及其它所有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江澤民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的兩年中,超過兩百多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其中包括鹽都縣龍崗鎮71歲的張萬年老人。而更多的大法學員承受著非人的折磨和妻離子散的痛苦。鹽城市公安系統的不法警察們,你們捫心自問,江氏迫害法輪功,天理、國法、人情,何處可容之?而歷史上殘害忠良, 為虎作倀之徒誰不是在可恥中收場?張宏明「以身試法」,充當江氏犬牙,結果暴斃。天網恢恢,人間絕無偶然之事,你們有甚麼理由覺得自己作惡就可以逃脫天道國法之懲罰?

將善良無辜的高玉蘭非法勞教已屬大錯,不法警察張宏明暴斃,其因可鑑。而現在勞教已期滿,你們是否已按期放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你們還在加緊迫害更多的法輪功學員!如此執迷不悟,實在令人惋嘆。烏雲遮日能幾時,善惡相報終有了。如果你們四肢仍可活動,心臟尚在跳動,頭腦且能轉動,為何不尋找一下自己的良心,馬上停止這種人神共憤的惡行。趁現在仍有機會,立即洗心革面,懸崖勒馬,贖罪補過,真正行使你們呵護善良,匡扶正義的天責。否則,惡有惡報,時候一到,一定會報。等惡報降臨了才後悔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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