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歷史上從來都沒有的最嚴重的一場迫害。為了講清真象、抑制邪惡、減少迫害,部份海外大法弟子與國際人權法方面的律師合作,尋求利用國際人權機制向國際社會揭露江澤民政府的邪惡,並循國際人權法追究那些迫害大法弟子罪犯的責任。在這個過程中,最關鍵的一個環節就是對迫害證據的記錄與整理。這些記錄不僅僅是對真象有力的說明,更是追究那些邪惡罪犯的證據。
國內弟子冒著生命危險傳遞出來的信息是我們海外弟子能夠開展以上講清真象行動的根本原因。但是同時我們發現,有相當一部份材料因為缺少一些關鍵的內容而不能使用,這是非常可惜的。向國際人權機制投訴人權迫害是有一定格式的。這裏我們重點介紹如何記錄整理迫害酷刑材料。
一、甚麼是酷刑折磨?
1、酷刑折磨的定義
根據「聯合國反對酷刑折磨公約」第一條,酷刑折磨有三個要素:
1) 由政府機構執行、教唆、煽動或認可的;
2) 為了一個特定的目的,例如逼供、威脅、迫害等;
3) 導致嚴重的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傷害。
2、三個要素的具體證據與記錄
1)兇手身份,政府反應:由於「政府執行、教唆、煽動或認可」是酷刑折磨的一個要素,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證明兇手是代表政府機構來施行折磨迫害的,或者證明政府機構對折磨迫害是支持認可的。為此,就要注意記錄兇手身份或政府反應。
證明兇手身份的包括:兇手姓名,職位,單位部門,裝束,制服編號,攜帶的武器,交通工具(警車)等等。注意,任何與官方權力機關有關的都是國家權力機構,所以有些人表面看來不代表政府,但實際上是。如工作單位保衛部門,黨支部,街道委員會,精神病院醫生護士,替政府作偽證的醫生,受警察唆使打人的罪犯等。由於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全國範圍的鎮壓,可以說所有的迫害都是由政府執行、教唆、煽動和認可的,而具體記錄兇手身份也是為了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政府反應包括:上級部門對警察、罪犯是否縱容,對兇手是否懲治,對受害人的申訴有否反應,是否給予受害人治療等等。總之,就是能夠證明政府縱容認可的證據。
2)酷刑折磨的目的、原因:這一點比較容易,所有的材料也都做到這一點了。
3)受害人所受的折磨、痛苦、傷害:這也許是最難記錄的。首先,邪惡的迫害程度駭人聽聞,有些事情受害人也許不願敘說、記錄下來。另外,有許多形式的折磨和傷害不是那麼明顯,容易忽視。我們希望,為了揭露邪惡,為了拯救更多的人,要儘量將受害人所受的折磨,無論是在精神方面還是在肉體方面的,都記錄下來。有了原始記錄,國際人權機構自會根據國際標準判斷是否構成酷刑折磨。
3、識別一些特殊的折磨。
1)兒童:小孩比大人在身心方面都更脆弱,就更容易受傷害。反過來講,對孩子的傷害又是對父母精神上的折磨。比如,當著孩子的面折磨父母,或威脅孩子說要折磨他的父母,這都是對孩子巨大的精神折磨。反之亦然。又如,以不許孩子就學來威脅是對父母的精神折磨。
2)性虐待:強姦輪姦是明顯的折磨,以強姦輪姦來威脅也是折磨。扒光衣服,觸摸電擊敏感部位是折磨。對懷孕婦女的虐待牽涉到嬰兒,所以比一般的折磨傷害要更深。另外,對男性的性虐待容易被忽略而不予記錄。
3)針對信仰的折磨:強迫弟子攻擊自己的師父,踩法輪圖形等等,都是巨大的精神折磨。通過辦班洗腦來強施轉化,實質就是一種精神折磨。
4)間接折磨:例如,解雇不修煉的親人對法輪功煉功人是一種精神痛苦;以威脅脫光女弟子的衣服來逼迫男弟子放棄修煉是精神折磨;以「如何如何的下場」來威脅是精神折磨。
以上只是如何識別迫害的有限的一些例子。邪惡的迫害沒有甚麼固定的格式,識別的關鍵是:任何造成嚴重的身心痛苦的行為都是折磨。
二、記錄酷刑折磨材料的一般原則、內容、方式
1、一般來講,影響一份材料的有用程度的有以下幾個因素:材料的來源,詳盡程度,物證(照片,醫院證明等),記錄是否及時等。材料來源指得是記錄材料的人是受害人本人,其親人,目擊者,或者第三者?材料來源越直接越有說服力。詳盡程度指的是具體細節的記錄。不是說越繁瑣越好,但是關鍵細節的記錄越詳盡越好(請看下一段)。記錄及時是指事發之後儘快記下細節而不是等一段時間以後。
2、酷刑折磨記錄應包含的細節。簡單的講,就是七點:兇手對受害人做了甚麼,怎麼做的,甚麼時間、地點、為甚麼目的?下面舉例一些具體的內容(只是例子,不一定完全對照記錄)。
1)受害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相貌,照片(如有的話),被捕前後健康狀況等。如果希望國際人權機構採取行動或調查時要用真名。一般來說,國際機構在調查中會保護受害人,因此安全不是問題。
2)兇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職位,單位部門,裝束,編號。抓人者,打人者,指使者等。
3)受害人怎麼被兇手拘捕:被捕的具體時間地點,逮捕的理由,問的問題?兇手是否試用暴力,何種暴力?如果是被誘捕或秘密失蹤,誰在甚麼時間地點最後一次看到受害人?受害人是否被召到單位或公安局?
4)拘留所的描述:拘留所的地點,受害人被拘留多久,有沒有被轉到其他拘留所?關在那間房間,房間條件,房間多大,多少人,空氣,溫度,衛生,供水供飯的情況,是否單人隔離拘禁,單人拘禁多長時間,是否通知家人,是否允許家人探望?警察是否搶錢,勒索,有沒有強迫勞動,強迫勞動多長時間?
5)酷刑折磨的描述:時間,地點,打人者,目擊者。如何折磨,刑具,身體受刑部位,多長時間,多少次。折磨的目的,兇手說了甚麼。受害人在受折磨時以及過後的痛苦感受。受害人在受折磨時和事後的精神狀態。有沒有留下後遺症?有醫務人員嗎?他們充當了甚麼角色?
6)有關政府部門如何反應處理:有沒有制止迫害?有沒有教唆兇手,主使迫害?是否將受害人情況(拘捕與折磨)通知其家屬?當受害人家屬查詢受害人情況時,政府部門如何反應(包括毫無反應)?是否是否威脅家屬?是否株連家屬?是否阻止家屬追究兇手法律責任?兇手是否逍遙法外?是否被重用提拔?
3、採訪或協助受害人記錄。
受害人可以自己準備材料,也可以由其他弟子準備。即使受害人自己可以準備材料,也最好有其他人可以幫助提示問題(如酷刑的三個基本要素)。能錄音和錄像取證更好。如有兩個人採訪記錄,可互相提醒補充,以免漏掉重要內容。
採訪時,儘量多提些中性問題,不提導向性問題(例如,「他們對你施刑迫害了嗎?」就是導向性問題)。採訪需要的一些典型中性問題舉例如下:
在哪裏抓的人?
幾點鐘抓的人?
甚麼時候發生的?
他們長的甚麼樣?
你到那裏的時候,發生了甚麼事?
接下來出了甚麼事?
他用它幹甚麼了?
他用它接觸了你的哪個部位?
你聽到或感受到甚麼?
他們問了你甚麼?
你是否還有其他後遺症?
這發生了幾次?
這持續了多久?
你記得他們問了你甚麼?
三、其它證據的收集
其它有關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的迫害的證據對我們記錄整理的酷刑折磨材料能起很大的支持和說明作用。
1、官方證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納粹戰犯的紐倫堡大審中,所用的證據全部來自納粹公開或內部的官方文件。納粹當年推行的政策和吹噓的功績反而成了審判他們的最好證據。國內弟子最好能注意系統收集官方的證據,比如所謂的中央文件,邪惡幹將的講話,各地省市長在報紙電台上對鎮壓法輪功「功績」的吹噓。可以警告他們,這些就是將來控告他們的證據。
2、其它實物證據。法醫鑑定,精神病院病歷,目擊者證詞,照片等等,任何能夠說明材料的證據都要收集。
四、國際社會公認的違反人權的罪行
除了酷刑折磨外,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的迫害還違反了大多數國際公約和人權條約。我們將逐步開展利用相關的國際公約和人權條約追究江澤民政府及其各級打手們的法律責任,並陸續發表相關文章介紹如何記錄整理有關的原始材料。這裏我們將一些相關的國際公約和人權條約列舉如下,以便國內弟子有針對性地收集相關的材料。
秘密逮捕和綁架失蹤:是指不通知家人而秘密逮捕、長期監禁。希望國內弟子收集並向明慧網遞送失蹤弟子的名字和失蹤前後的情況。
任意拘捕:是指沒有拘留證,沒有理由的情況下隨意拘捕。希望國內弟子繼續收集並向明慧網報導被拘捕弟子的名字與情況。
非法致死:是指未經判決或合法程序致人死亡者。被迫害致死的弟子屬於非法致死。
群體滅絕:是指試圖銷毀某群體的一批或一部份人。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典型的群體滅絕犯罪。
剝奪受教育權利:所有勒令強迫弟子失學的校方都侵犯了人們受教育的權利。希望國內弟子收集並向明慧網遞送失學弟子的名單及違法的學校。
奴役:強迫弟子在監獄裏勞動是違反國際法的。
對婦女的暴力迫害:對女弟子的打罵凌辱都是違反該方面的國際公約的。
對兒童(十八歲以下)權利的侵犯:強迫兒童與父母分離,對兒童的暴力,剝奪兒童入學的權利,這些都是違反國際公約的。希望國內弟子收集並向明慧網遞送這方面的案例。
五、結語
記錄邪惡迫害的材料是揭露邪惡的第一步,也是國內弟子才能做得到的。有了第一步,國外的弟子才能進行進一步地講清真象,制止邪惡之徒的犯罪。國內的環境很艱苦,做好記錄邪惡迫害材料的工作是很難的。我們建議有文化的弟子在這方面能多起一些作用,幫助文化程度較低的弟子。同時,在文字方面不需要花太多功夫,將原始資料情況記下來即可,國外弟子會整理改寫的。讓我們國內外弟子攜手將這件事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