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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荊門大法弟子遭受迫害的部份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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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1月29日】在中國歷史上,凡是以暴政血腥鎮壓人民的統治者,最終必然滅亡。善惡有報,千古永恆。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教修煉人按照宇宙的特性「真、善、忍」標準修煉的佛家上乘功法,自1992年5月傳出後,以其博大精深的法理,柔和舒展的動作,吸引了全世界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上億人修煉。可是中國大陸卻在江澤民個人私慾和法西斯專制下,於99年7月22日禁止民眾修煉法輪功,並採用了各種卑鄙手段製造事端,誣蔑、誹謗法輪功及其創始人,對崇善修德的廣大煉功群眾的迫害更是血腥殘暴,史無前例。目前全國已知的被公安人員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就有347人,致殘的不計其數,被非法拘留的數以百萬計,被非法勞教的兩萬多人,被非法判刑的五百多人,最長刑期達18年,被送進精神病院進行藥物摧殘的有一千多人,被送進洗腦班強制洗腦的不計其數。

僅在湖北荊門這個只有20餘萬人的城區,就有300多人次被非法拘留,42人次被非法勞教,1人被秘密判刑,100多個家庭遭到非法洗劫。由非法機構「610辦公室」指揮,公安及部份單位參與,強行限制煉功群眾人身自由的非法洗腦班辦了三次,共有85人次被逼迫洗腦,辦班時間最長達三個多月,隔絕在準監獄--民兵訓練基地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各單位辦的洗腦班的次數及人數無法統計,被「610辦公室」、公安等以下崗、扣發工資、開除、坐牢等卑鄙手段強逼寫「保證」、「簽字」放棄修煉的有近2000人次,有數萬人被強制在反對法輪功的條幅上簽字和觀看捏造的圖片展,連小學生也不放過。它們這樣做的目的是妄圖毀滅大法弟子,毀滅宇宙真理,毀滅人們美好生活,毀滅眾生!希望受矇蔽的人們趕快覺醒,為了您生命的永遠,請用您的善心了解法輪功真相。

一、 被非法秘密判刑的大法弟子有:

孟祥龍:男,36歲,大學本科,原市地稅局幹部,因為揭露公安人員污辱法輪功女學員,被秘密非法判刑5年,現在沙洋范家台監獄遭受身心迫害。

二、 被非法勞教的有:

慈保生:男、47歲,原是荊門市石化廠公安處月亮湖派出所副所長,因為法輪功上訪而被非法勞教3年。
彭亞新:男,29歲,大專生,荊門市石化廠職工,99年9月因煉功上訪被送沙洋勞教2年,期滿後又直接押送至洗腦班--民兵訓練基地強迫洗腦3個多月,現24小時被監控,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斐紅:男,28歲,大專生,荊門市石化廠職工,99年因煉功上訪被送沙洋非法勞教2年,期滿後又被單位押回繼續關在招待所強制洗腦。
王維濤:男,27歲,荊門市石化廠職工,99年因為為法輪功上訪被非法勞教。
程華:男,28歲,荊門市石化廠職工,99年因為為法輪功上訪被非法勞教,現被關在沙洋勞教所嚴管隊遭受迫害。
史軍勝:男,26歲,大專生,荊門市石化廠職工,因上訪被拘留過,因堅修法輪功被三次強迫進洗腦班。在第三次洗腦班時正念走出民兵基地,後在掇刀開發區講清真相時被公安抓住,非法送沙洋勞教三年。
張蘭鳳:女,36歲,大專生,荊門市石化廠職工,99年因煉功上訪被拘留過,在第三次洗腦班上被惡警孫得紅辱罵和毆打,後因絕食抗議而被多次打麻藥灌食,出現過生命危險,經煉油廠醫院緊急搶救後,仍被非法判勞教一年半。
張玉華:女,36歲,大專生,荊門市石化廠職工,99年因煉功上訪被非法勞教三年,在沙洋勞教所始終堅信大法,多次慘遭毒打,並被無理加期六個月。
鄭連春:女,45歲,大專,荊門市石化技校教師,因煉功上訪被非法勞教三年。
萬秋霞:女,26歲,荊門市石化廠職工,因煉功上訪被非法送勞教,回來後仍被關在石化招待所洗腦。
李玉玲:女,50歲,荊門石化小學原黨支書記,因煉功上訪被非法送沙洋勞教過。
凃紅傑:女,荊門市石化廠退休職工,因公傷致殘煉功,後因上訪被非法送沙洋勞教過。
陳啟季:男,40歲,大專,原是三局一公司教師,因上訪和傳看法輪功真相資料被非法拘留過三次,送沙洋非法勞教兩年,現已被單位開除。
陳啟銀:男,36歲,大專,原是三局一公司職工,因上訪和講真相被非法拘留過兩次,被非法送沙洋勞教一年,現已被單位非法開除。
朱翠花:女,41歲,原是三局一公司燈泡廠職工,99年因為法輪功上訪被非法送沙洋勞教三年,現在女子嚴管隊遭受身心迫害。已被單位非法開除。
龔亞茹:女,51歲,原是三局一公司機關工會主席,99年因煉功上訪被非法送沙洋勞教一年。
陳豔平:女,33歲,原是三局一公司職工,因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非法送往武漢何灣勞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柳德玉:男,47歲,大專,原是防疫站幹部,因兩次進京上訪而被非法判了三年勞教,現在沙洋勞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龍庭璠:男,47歲,大專,原是東光電器廠職工,曾因工負傷被評為一等殘廢,煉功後恢復了健康,因二次進京上訪被非法判三年勞教,2001年6月被沙洋勞教所折磨得滴水難進,測不到心跳了才保外就醫,到市一醫搶救,7月底,又被非法送沙洋勞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喬左權:男,36歲,中專生,原是市一服裝廠副廠長,99年12月因上訪被非法判勞教3年,現還在沙洋勞教所嚴管隊遭受身心迫害。
何中敏:男,33歲,99年7月至12月曾4次上訪,被非法判3年勞教,現還在沙洋勞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周萍:女,41歲,原是文峰工商銀行會計,99年因2次上訪被非法判1年半勞教,現被超期非法關押在沙洋女子嚴管隊遭受身心迫害,已被單位非法開除。
周力:女,48歲,原是建設銀行會計,因上訪和講法輪功真相被非法勞教2年,現在沙洋女子嚴管隊遭受身心迫害。
劉翠蘭:女,41歲,個體戶,99年兩次上訪被勞教,2001年5月因講清法輪功真相又被非法送沙洋勞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陳慧君:女,37歲,匯商集團職工,因煉功上訪被非法勞教,2001年6月又被非法送沙洋勞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紀藝華:女,50多歲,因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而被非法送沙洋勞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李青霞:女,38歲,99年10月因煉功上訪而被非法勞教,先是在沙洋勞教,後又轉到武漢獅子山勞教所,出來後,於2001年9月被掇刀公安分局及居委會等人員強行綁架到第三期洗腦班,並遭惡警孫得紅辱罵毒打過,12月中旬,又被4個惡人強行抓住手在保證書上按手印,出來後即聲明「保證書」作廢。
王令祥:男,30歲左右,大專生,襄沙化工廠職工,因上訪和拒絕參加洗腦班而被非法送沙洋勞教所遭受身心迫害。

被非法勞教過的人員還有:李大勤、李玲、羅長華、段文紅、段玉蘭、吳引娣、邵代翠、黃瑞華、劉世英、尉仕蘭、黎中蘭等共42人次。他們都曾被非法拘留1-3次不等。

三、 以下是曾因上訪和講法輪功真相被非法拘留過的法輪功學員:

陳明芳、楊桂平、劉祖悅、李伯平、楊本泉、何愛華、周繼紅、惠春茹、黃金武、黃運秀、馬蘭鳳、趙星華、汪開盛、袁平、王雲、任小玉、王雅莉、陳義蓮、劉道會、劉菊顯、沙聖琪、秦秀碧、柴玉華、陳廣軍、魯進喜、蘇克珍、李宏偉、梁秋實、張月翠、王丹陽、盧克清、胡啟雲、李紅娥、顧永鑫、劉玉秀、李豔華、何春香(現還關在拘留所)、李培英、雷全英、劉少雲、劉春愛、龍金梅、陳昌平等等無法一一統計。

以上學員都被非法拘留過1-3次不等。被非法拘留期間每人每天要交生活費20-50元不等,有的還被罰款,最長的被非法拘留時間超過四個月。

荊門惡人錄:

馬全國:市公安局副局長,原東寶分局局長,指揮並參與迫害,曾夥同手下對拒絕參加第二期洗腦班的大法學員梁秋實拳打腳踢,並命令手下將梁關在月亮湖拘留所禁閉室20多天。

畢向銀:東寶分局國安科科長,是一個道德與人性喪盡的禽獸不如的東西,一貫貪贓枉法、嫖娼聚賭,藉機敲詐錢財,所有被非法拘留、勞教、判刑的大法學員都是它提供的黑材料,經常指使惡警毒打大法學員,經常向煉功群眾敲詐錢財,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劊子手,罪孽深重。

徐岳:東寶分局國安科副科長,協助畢向銀迫害大法弟子,99年在荊門駐京辦事處毆打、吊銬、捆綁過許多大法弟子。

孫XX:原月亮湖派出所副所長,因迫害前任副所長、大法學員慈保生和荊門石化廠其他大法學員,上任不久即被人砍死,遭了惡報。

劉正松:市供銷社行政科科長,積極參加迫害本單位的大法學員,收繳並燒毀大法書籍。2001年正月初一出車禍與其子當場死亡,其妻差點成植物人,而司機安然無恙。

劉道本:第三期「洗腦班」的邪惡頭子,積極參加迫害,指使手下人對絕食抗議的大法學員劉春愛、張蘭鳳等打麻醉藥後強行灌食。

孫得紅:第三期「洗腦班」的打手,曾對大法弟子張蘭鳳、李青霞等污言穢語,拳打腳踢。

驚醒過來吧!還在思想上認可、言行上附和邪惡的人們,如果你們曾在歷次運動中運用明哲保身苟安過一時,可今天是所有的生命都在大法中重新擺放位置的時候了。李洪志大師在北美大湖區法會上講法中說:「我告訴大家,如果在正法這件事情結束之後,人類將要進入下一步的事,頭腦中裝了『宇宙大法不好』的這個人、這個生命,就是第一被淘汰的對像,因為他比宇宙中再壞的生命都壞,因為他反的是宇宙的法。」真誠的希望你們為自己選擇美好的未來。

覺醒過來吧!還在媒體的不斷造謠中猶豫不決、搖擺不定的人們。法輪大法已在世界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廣泛洪傳,而中國的江氏邪惡流氓集團,不顧全世界善良人民的反對,一意孤行地搞國家恐怖主義,殘害大法弟子,欺騙愚弄中國老百姓。這比「文化大革命」時更不正常的表現,難道還不足已讓你警醒嗎?堅定住正念吧!經過多次運動歷煉的人們,你應該可以自己確定誰是誰非?誰正誰邪?誰好誰壞?

行動起來吧!已經覺醒的人們。當你們向親朋好友、同學、同事講清法輪功真相時,你們就是在給他們生命中最寶貴的援手。當他們也能去掉因邪惡毒害而產生的對法輪功的偏見時,你們也挽救了他們垂危的生命,同時為你們自己的未來奠定了非常美好的基礎!

這正是:


邪惡之徒謗師尊,逆境錘煉護法神。
萬般酷刑只等閒,生命證實大法正。
眾生不悟性命懸,大法弟子苦相勸。
真相能使觀念轉,法正人間輝煌見。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2/6/18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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