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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週末》介紹《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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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10月30日】《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是1998年7月在意大利羅馬召開的國際會議上通過的,目前已經有139個簽字國,其中已有76個國家批准了該約。在此基礎上,聯合國從2002年7月1日開始著手組建國際刑事法庭,首次《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締約方大會於2002年9月在紐約召開,討論法院的預算和法官等問題。

作為永久性獨立司法機構,國際刑事法院將於2003年開始正式運作,該法院將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批,但只追究個人責任,並且只在國家法院無法自主審理的情況下行使司法管轄權。這個由加拿大等國家倡導的法院被看作是人類進步的一大標誌,雖然它只起到輔助性的作用,但在正義和公理時常缺席的當代,其出現無疑是有利於全人類的,因而也為倡導公理的加拿大、歐洲各國和廣大弱小國家所積極擁戴。

(摘自《南方週末》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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