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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中共極權統治延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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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針對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世界在關注著東方之珠如何捍衛近世紀以來的自由和法治。歐洲議會、美國國務院、英國總領事館、加拿大外交部、國際人權協會奧地利分部近日紛紛以決議或聲明之方式向港府表達擔憂及反對根據基本法廿三條制定反顛覆法的立場。這個在內容上反自由、反人權、壓制異己,程序上有嚴重瑕疵的立法,是中共獨裁政權又一延伸。

從現行香港法令觀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社團條例」等法令對於廿三條所禁制之七宗罪「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早已有相當規定,香港法政界多表示無另行立反顛覆法之必要;然而今天港府卻執意另立新法,而且立法所建議之罪行要件定義含糊不清,警察調查權力的額外擴張(可以無需搜索令就進入民宅檢查和檢取,與中共的「抄家」無異),域外效力的適用(外國人在香港地區以外所從事之活動可觸犯七宗罪)處處侵犯新聞、言論、信仰、思想及集會結社自由,不僅違背了基本法第卅九條所規定對於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抵觸之立法精神,亦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人權自由保護精神大相徑庭,此種逾越基本法人權自由的保障,罔顧現有法令規定的立法如何能見容於港人及國際社會?

然而抽絲剝繭,我們發現原本廿三條類似「反革命罪」的規定就非港人所贊成。其歷史背景是中國政府對於六四事件的戒慎恐懼,欲以此條規定來加強對港的實質控制。而今日港府堅持第廿三條立法的背後不過是屈從於中共政治壓力,以港人的自由權利為代價的又一例證。

在今年九月下旬,港府就第廿三條的「諮詢文件」立法建議中,竟然在「外國政治性組織」項下以國家安全為由將其禁制的權力擴張行使到「該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取締的內地組織」。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其十二月九日對「諮詢文件」回應中提到第廿三條並沒有授權特別行政區政府禁制內地有從屬關係的本地組織,更明白指出「將來內地機關以國家安全為由禁制如法輪功等組織的分部和從屬組織,並且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謂有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輪功組織是這內地組織的分部和從屬組織,且已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時候,期望保安局局長稱那香港特別行政區團體不應在港被禁制簡直是天方夜譚。」中共透過立法手段不僅背棄了其在基本法第五條下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將落後的獨裁統治向港人延伸,直接侵犯港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更是企圖藉由第廿三條立法貫徹其打壓法輪功及其他和平團體的極權意志。

港府不應屈從於政治現實而以港人的自由權利為代價,而應本諸民主法治的世紀堅持,向中國政府堅持一國兩制到底。港府更不能因受迫於中國領導人之政治私慾而犧牲港人和香港法輪功學員的新聞、言論、信仰、思想及集會結社自由,使原本鮮明的開放形像蕩然無存,粉碎國際社會對香港堅持法治的信心。

期盼香港政府理性地拒絕獨裁政權的延伸,傾聽港人對於第廿三條立法反對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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