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根本價值在於維護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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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3月26日】最近聽到很多似是而非的議論,比如有人在研究香港警察抬走法輪功學員時是否先動口後動手,有人研究法輪功學員到底是否有做出一兩個推人或者咬人的動作,並以此來判斷是非和自己開口說話的立場。關於長春法輪功用電視播放法輪功真相節目一事很多人覺得大快人心,敬佩不已,可也有為數不少的人覺得好是好,替自己煞了橫行霸道當權者的威風,可是難免理虧,說你法輪功是自討眼前虧,言下之意,長春法輪功違反了有些法條,人家更要「理所當然」地鎮壓了。其實「理所不然」,須知,人類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和伸張人間正義,因此法律的根本價值也在於能夠維護正義。

在人類能夠以天定的人類道德標準自律時,社會是無需法律的;當人類的道德標準下滑到了有些人放縱私慾、膽敢幹出損人利己害國害民之事時,作為外在制約的法律就開始形成和起作用了。隨著人類道德的下滑,內在的自覺道德約束越來越被外在的法律強制所代替,到了今天,法律本身都已經失去了道德的約束,其中相當一部份已經墮落至極,完全失去了其正義的基點,成了替殺人犯、黑社會開脫罪責的藉口,甚至封建獨裁者壓迫和殘害人民的利器。這種敗壞的法律法條本身,只能加劇社會的黑暗,起到助紂為虐、進一步扼殺人間正義的壞作用,是需要歸正或者清除的。

那麼這次香港警察作為江澤民的打手,公開欺壓和平抗議的法輪功學員,還按照中共的典型做法反咬受害者「違法」。這種現象直接反映了司法系統的黑暗,是法律和司法系統本身出現「炭疽病」的反映,應該受到有正義感及維護社會道德者的輿論譴責和「醫治」。至於長春電視真相事件,在信仰「真善忍」都要被實行「政治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情況下,在說句真心話就被勞教被打死被秘密火化、家人被無辜打死了不能喊冤、憲法管不了違憲法條的黑暗國家,對於視法律為糞土的獨裁者來說,憲法不如「上邊意思」,法律不如「口頭傳達」,相關法律法條只是獨裁者捆人的繩子、打人的棍子和殺人的刀子。這樣敗壞的法律,能成為還人間正義的依據嗎?不是在助紂為虐、欺世盜名嗎?蔓延下去會給社會和公眾帶來甚麼呢?!

任何法律,只有能主持正義,才能真正稱得起法律,否則,不過是惡棍手中的家法;任何執法者,只有能主持正義,才能真正稱得起執法者,否則,不過是披著警服的流氓強盜。一個健全、安定的社會是不可以不尊正義只搬家法的,否則,社會將人人自危、人人為近敵,國將不國。

歷史總會突然拿出一些檢測人心的公眾事件,「最後的審判」或許已經在這一幕幕不夠想像中那麼驚天動地的演出中開始了呢。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3/30/20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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