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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孩子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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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5月20日】十二歲的元元原來一直與母親生活在一起。98年母子倆一同得法,身心受益無窮。

2000年4月,母親被非法關押,孩子的父親(與其母早已離婚)以母親在押期間無力撫養為由將孩子改判歸他。2001年大法弟子再次被非法關押,釋放後,孩子強烈要求回到母親身邊,因為父親管教他的唯一辦法就是武力,有時父親與別人吵架也回家打他,有一次把孩子的頭打壞了,十多天不敢挨枕頭,他的學習成績一天天滑下來了。他想念母親,因為母親能耐心輔導他學習,教育他以「真、善、忍」為準則做人,所以在母親身邊他學習成績很優秀。

2001年10月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媽媽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撫養權有爭議的,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應徵求本人意見。另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具體意見》中第6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考慮子女意見。以上這些法律條文已明確規定應尊重孩子的意願,所以小元元有選擇隨母生活的權利,而法院卻以其母親煉法輪功為由,違背法律強行將孩子判歸父親。在一個權大於法的國家裏,在法律的公正可以被任意踐踏的國家裏,一個十二歲的孩子的法律訴求顯得是那麼的無奈!

我們呼籲中國的執法人員,即使中國的法律沒有尊嚴、沒有公正,但你們做人的良心不可喪失,希望你們在這場正義與邪惡的較量中能良心發現,用你們的良知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5/30/22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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