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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法輪功告《僑報》《星島》控刊煽動性文章 索賠5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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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5月25日】明報紐約訊-- 法輪功學員昨(二十二)日在紐約《僑報》報社大樓前舉行記者會指控該報及《星島日報》去年在報端刊登不利法輪功的文章。法輪功已於五月初向皇后區民事法庭提出告訴要求法官禁止紐約地區兩報刊登煽動言論,並要求兩報賠償因誹謗所造成的損失金額分別高達五千萬和一百萬元。

紐約《僑報》社長范東升昨天表示不願接受採訪或就此事發表意見。紐約《星島日報》總經理梅建國目前不在紐約市無人代表該社發言。法輪功學員昨天上午十一時,於曼哈頓麥迪遜大道與五大道間的東四十街人行道舉行記者會。

除了控告《星島日報》及《僑報》的原告之一珍妮特熊、原告律師雷福勒(Sheldon Leffler)等人說明控案內容外,五十餘華裔及非華裔的法輪功學員到場舉牌聲援。

珍妮特熊等人是在五月五日向皇后區最高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紐約地區的《僑報》自去年九月到十二月二十二日先後刊登七篇煽動性文章,誹謗法輪功。他們因此向民事法院控告《僑報》主管及撰文者包括社長范東升、李大業(Li Da Ye,譯音)、盧子戴(Lu Zi Dal,譯音)、單懷海(Shan Huai Hai,譯音)等四人。在《星島日報》方面原告是以香港《星島日報》去年九月二十日所發表的文草為告訴對像兩名被告分別是前總編輯梅建南(David Mui)及楊惠芬(YangHui Fen,譯音)。

曾經擔任皇后區市議員的律師雷福勒表示,這件案子由皇后區民事法庭受理的主要原因,是因多數原告均住在皇后區,方便出庭。事實上,原告可以向紐約市任何一個高等法院提出告訴,不限於特定地區的法院。

雷福勒說,他們提出告訴的原因有二,第一是要求法官發布禁制令,禁止這兩家報紙再刊登煽動性的言論誹謗法輪功。第二則是要求兩家報社賠償因誹謗對法輪功所造成的傷害,原告要求《僑報》賠償至多五千萬元、《星島日報》賠償至多一百萬元。

全案預定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皇后區牙買加的民事法庭開庭。審理全案的法官哈特(Duane Hart)已要求這六名被告當天出庭。雷福勒解釋在一般情況下法官受理類似案件如果覺得誹謗不成立可以不受理。但是哈特受理了全案。顯示法官認為這個告訴的正當性及嚴重性。按照美國法律如果六名被告不出庭應訊,法官將可以被告對原告的控訴無異議判決原告勝訴。

珍妮特熊表示參與全案的原告都來自各行各業有醫學研究者、商人及家庭主婦。法輪功曾於五月十三日在下城地區遊行慶祝法輪功十週年紀念日時遭人挑釁,對方當時叫喊的口號就是《僑報》及《星島日報》文章中所使用的誹謗性口號更令他們覺得控告兩家報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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