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成都大法弟子投訴金牛區洞子口派出所警察的犯罪行為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2年5月27日】

成都市金牛區公安分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員:你們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我現在投訴成都市金牛區洞子口派出所警號為008873警察和另一不配帶標記、不穿警服的警察提訊時打人,侮辱人的犯罪行為。

我是一名法輪功修煉者,5月29日晚,被一輛身份不明的小長安車上的人圍住連推帶打(當時我還以為遇上土匪),結果是一幫警匪,把我們打得頭上身上都是傷,而且頭部出血很多。後在洞子口派出所裏,又被看守監室的人用棍子打手膀,用冷水潑身上,使我一個星期左右不能說話。警察在取我的像時, 警察並用暴力強行侵害我的肖像權。

在成都第一看守所,第一次提訊時008873警官帶著2人,(這兩人無任何標記,不著警服)提訊我們三人。我被008873警官提訊。在提訊時,我講了修煉受益的事,他不願聽,還惱怒地用穿皮鞋的腳踢我,又把我抓起來背靠牆站立,由他用雙手卡我的頸喉,使我出氣困難,造成二個星期吃飯困難,又用手打臉至紅腫才罷休。

第二次提訊是在七月初,在成都第二看守所裏,提訊室是簡單的磚牆,而四週都有人走動在這種場地上,也是008873警官帶了一名第一次參與提訊時的其中一位,也沒有任何標記,不著警服的警官提訊,雖然這次沒有第一次打人那麼兇,但比第一次惡言相辱更厲害,說了很多不堪入耳的話,還恐嚇我說「如知道我的家庭住址他們要整得我家破人亡」,還用他喝的礦泉水瓶子(內裝有小半瓶水的瓶子)打我的臉。

現在監室裏看了國家刑法後,我知道他們是執法犯法,是在敗壞人民警官的威信。他們是警察中的敗類,所以我要投訴他們。我沒有犯法,我要求對我無條件釋放,本人同時保留控告有關失職部門或負責人的權利。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