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訴訟案一事上,參與其中的每一位修煉人,從個人修煉角度向內找,都發現了自己身上很多需要去掉的執著心,例如爭鬥心、顯示心、在群體壓力下沒有用法來衡量,而是作出讓步(對請願行為在法理上認識不足)。很多時候,當我們做決定時,並沒有認識到自己對法的責任,不是用法來衡量,而是用人的觀念來對待。每個人在決定他為甚麼這麼做,甚麼時間做甚麼時,都有他的理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看看自己哪兒還有心性需要提高的地方。
下面我們只是想在此談一談我們通過這15天的法院經歷得到的關於個人修煉的認識。
背景:
我們受到兩名高級檢察官的控告。指控的第一條理由是,我們可能妨礙交通 (事實上在9.5米寬的人行道上我們只佔了1.5米寬的地方,根本不可能妨礙交通)。第二條理由是,我們舉著一條橫幅可能會導致不快。請願沒有橫幅,那還叫請願嗎?還有其他的一些指控理由只涉及個別同修,這裏就不列舉了。
就人的這層理來說,我們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一位同修說,坐在法院裏就好像去上學一樣。當我們考試沒考好時,就要重考,直到我們最後認識到為止。這個訴訟案將一直延續下去,直到我們認識到我們應該認識的為止。這種說法針對個人修煉來說是有道理的,但是針對正法這個大前提而言卻是不對的。在正法中,我們的一切有師父看著,即便有個人的執著與人心在,邪惡也不配考驗我們。因此遇到這次訴訟事件這樣的矛盾,一定要認識邪惡舊勢力干擾正法的成分,正念堅定地清除干擾,堅定地站在正法這個基點上。
同時,事情的另一面是,在正法中我們要不斷地去掉自己的人心與執著,不斷昇華自己的心性。以下是我們發現的在個人認識方面的不足。
1、第一天,當我們看到我們有一個很好的律師時,就動了歡喜心,結果情況馬上變了,律師再也無法集中思想,忽然不能有的放矢地詢問證人。
2、證人說了很多不真實的話,用照片對照很容易反駁。儘管如此,我們的心仍然不平靜。
3、我們看到,控方檢察官非常有能力,似乎有點狡猾,我們害怕會輸掉這場官司,心就動了,因此小看了我們自己,而把對方看的很強。
4、當我們希望這場官司儘快結束時,訴訟程序就延長了。證人也答非所問。
5、當法官接受我們的律師的要求時,我們就高興了,我們希望法官站在我們這邊。所以他就經常偏袒控方,他甚至抨擊我們的律師,並警告他不能再用這種方式繼續質問下去,他的做法對他的委託人是不利的。我們的律師平靜地接受了,並說,在他執業的30年來,這樣的事還沒發生過。
6、因為我們還沒根本地認識到我們的不足,所以讓我們重複觀看警察在現場錄製的錄像。對旁聽的同修來說,當看到其他的同修沒有按照法的要求處理具體事情時,也很難做到不動心。
因此我們認識到,無論針對我們個人修煉來的,還是針對正法來的,甚麼都不應該動了我們的心,我們應該金剛不動地證實大法、講清真相,同時不斷提高心性。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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