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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及政治團體紛紛發表聲明 抗議港府壓制示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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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8月23日】法輪大法信息中心8月21日訊─ 15日香港阻街案宣判後不出一週,香港民間、人權及政治團體紛紛發表聲明,抗議港府壓制示威自由。

18日,香港人權團體反政治迫害委員會發表聲明抗議政府以「莫須有」罪名檢控16名法輪功學員,批評政府是政治迫害及壓制示威自由。(見附件一:反對政治迫害委員會之抗議聲明全文)

20日,香港又有七個民間、人權及政治團體,包括香港人權聯委會、香港人權監察、民主黨、前線、街坊工坊服務處、香港職工會聯盟及四五行動等發表聯合聲明,指責警方濫用權力,打壓請願人士,以圖收緊香港的自由空間。(見附件二:香港七團體聯合抗議聲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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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反對政治迫害委員會之抗議聲明全文

控阻街為名、壓示威為實

多名法輪功學員,日前被控阻街及襲警罪成;事實上,特區政府已不止一次起訴和平示威者。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零一年五月財富論壇在港舉行前夕,七名前社會民主論壇成員,於會展金紫荊廣場旗桿用鐵鏈自綁示威,爭取民主及普選;被控阻街及不出示身份證,每人被罰款$500-1000。

較早時亦以綠色和平義工馮家強及馮繼遠,於雀巢公司門前自綁靜坐,阻街及襲警罪。可能是阻街容易入罪,所以政府多番引用,因不論示威、靜坐都無不佔用空間,加上警方有藉口武力清場,稍有身體碰撞便加控襲警,此舉又可避免引用《公安條例》而令國際人權組織注意。

壓制示威變本加厲

特區政府成立以來,不斷壓制示威活動,倚仗大量警力,對和平示威者濫用暴力,甚至使用胡椒噴霧,千方百計「釘死」支聯會義工伍國雄,無理拘控抱不平路人梁俊威,高調上門拘捕組織和平集會的學生及梁國雄,濫用阻街罪檢控示威者,壓制示威變本加厲。

日期 事件 控罪 結果
2002年  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前靜坐 阻街及襲警 罪成
2001年 綠色和平於雀巢公司門前 阻街及襲警  罪成,上訴得值阻街罪撤銷
2001年5月 前社會民主論壇成員,於財富論壇前夕,自綁示威 阻街及不出示身份證 罪成,上訴中
2001年5月 社工梁俊威 襲警 罪名不成立
2001年5月 支聯會義工伍國雄 襲警、違反交通條例 罪名不成立

基本法廿三條是終極武器

零二年制訂的《反恐法》,加入了與反恐無關卻擴大政府權力的條文,以至北京一再催促為基本法廿三條顛覆罪進行本地立法,結果都是為了加強社會控制。基本法廿三條無疑是政治迫害的終極武器,非到最後關頭不會使用;所以在原有的《公安條例》,加以引用管制輕微違法的法例,如:阻街等,用以威赫示威者,便構成特區政府「三重社會控制工具」。

三重社會控制工具

	三重社會控制	控罪	        政治目的

第一重 基本法 消滅
第23條顛覆罪

第二重 公安條例 迫害

第三重 阻街、襲警、違反交通條例 恐嚇

人治為本破壞法治

回歸之後,本港集會遊行的數字是之前的兩倍,特區政府不反省自身的認受性及施政失誤,反過來壓制和平示威,是掩耳盜鈴之舉。以警權壓倒人權,壓制異見及示威自由,使香港淪為靠警察管治的警察社會(police state)。

最危險的是假法治之名,濫於起訴和平示威者,加上制訂及運用惡法,仗持人大釋法推翻終審庭判決,都是以人治為本,破壞香港法治的根基。法律不再維護人權,不是抑制政府權力,卻反過來壓制人民;都在顯示香港正逐步走向極權政府之路,這是人民的悲哀、香港的悲哀、全中國的悲哀。

反對政治迫害委員會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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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香港七團體聯合抗議聲明全文

「欲加之罪 何患無法?」----民間抗議警方打壓公民權利

聲 明

就近期香港警方利用連串粗暴及野蠻的方式,干擾市民進行和平遊行或集會行動,我們一致極為憤怒及遺憾。近期一連串事件,顯示警方不斷濫用權力,阻止市民行使公民權利,當中包括:

2002年8月18日 以避免阻礙地鐵支線啟用典禮為由,強行沒收和平集會人士的揚聲器
2002年7月1日 以保安理由,將請願區設在遠離升旗禮會場的地點,並以接到投訴為由,搶奪示威人士的揚聲器
2002年6月30日 以接到投訴為由,強行沒收在禮賓府門外和平請願人士的揚聲器,並暴力對待在場觀察的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
2002年5月9日 以組織非法集會為由,清早上門拘捕三個月前曾參與抗議警方權力過大的和平遊行的學生領袖和示威者,選擇性地對其提出檢控
2002年4月25日 在遮打花園清場行動中,武力壓制爭取居留權人士的和平集會,以採訪區阻撓記者採訪,並非法以手銬鎖起兩名採訪中的記者
2002年3月14日 以阻街罪為由,拘捕和檢控在中聯辦門外靜坐的法輪功學員
2002年1月 以保安為由,開始無限期封鎖政府總部門外空地,阻止市民出入或在門外進行集會
2001年11月10日 濫用只適用於管制非法張貼街招海報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指法輪功上書「鏟除江澤民國家恐怖主義」的示威橫額並無事先批准,強行沒收。香港請願示威時用的橫額,從來不用事前批准。
2001年10月1日 在遠離國慶升旗禮會場的地方,強行沒收請願人士的揚聲器
2001年7月1日 在遠離回歸周年升旗禮會場的地方,強行沒收及毀壞請願人士的揚聲器
2001年5月8日 以檢查汽車為由,武力扣押正前往示威場地的支聯會汽車及成員

以上事件均徹底暴露警方無視市民享有基本的言論、遊行及集會等自由。警方屢次透過在法律條文中鑽空子,甚至以毫不相關的法例,打壓請願及示威人士,以所謂依法辦事的藉口矇騙市民,企圖進一步收緊香港的自由空間。

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規定,市民依法可享有言論、集會及結社等自由。政府只可以在有關行動危及公共秩序及安全時,對活動施加合理的限制,有關限制亦需符合文明標準。然而,從以上多次和平遊行集會中,警方非但未能協助活動順利進行,更透過諸般方式,阻撓市民進行和平集會。

再者,警方在管制活動期間,不但無採取中立角色,更多番以挑釁態度,在不必要情況下,粗暴介入事件。警方更知法犯法,奪取示威人士揚聲器,破壞公眾秩序,侵奪市民財產,危及請願人士安全,無分老弱和殘疾,更傷及觀察的人權組織代表,手銬新聞從業員。在眾多的決策中,警方亦明顯具針對性地指向一些與政府意見不同的團體,令人質疑警方已淪為政治壓制的工具。

特區政府應根據《基本法》第39條,確保香港市民可享有《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的公民權利保障,不論是有關法例及執法部門亦必須依從。以上各事件突露現時法例流於寬鬆,賦予警方過大權力限制遊行集會。

為此,我們要求:

1. 儘快修訂《公安條例》及有關不利市民行使遊行集會自由的法例。
2. 儘快修訂《警隊條例》,進一步清晰警方在管制遊行集會事宜的權限。
3. 儘快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防止遭濫用作阻撓遊行集會在公眾地方進行。
4. 將警方自行訂定而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警察通令》(Police General Order),列為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並須由立法會定期檢討及修訂。

聯署團體:
香港人權聯委會 香港人權監察 民主黨
前線 街坊工坊服務處 香港職工會聯盟 四五行動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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