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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傳媒的主人?──由加拿大廣播標準委員會的裁定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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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9月1日】2001年12月6日大約8點30分,加拿大中文電視台「城市電視」播出了中國大陸中央電視台「中國衛星新聞」的一個片段,報導了有關傅怡彬被控殺害其妻和其父的新聞。節目播出後,在加拿大社會,引起了不小反響。不久,加拿大廣播標準委員會接到來自民間的1000多份聯名投訴。經過審核後,委員會於8月16日公布了其裁決,判定加拿大中文電視台「城市電視」此舉違反了加拿大廣播協會的《職業道德守則》和《有關暴力守則》、以及廣播電視新聞主編協會的《(新聞業)職業道德守則》中的四條規定。委員們認為,一方面,在這個新聞報告中提供的有關法輪功的內容構成了不公正評論;另一方面,對這個暴力錄像片段的重複播放是極其過份的。裁決責令該電視台在7日內於黃金時間兩次播出該裁決。

但是在中國,有關傅怡彬以及誹謗法輪功的類似「報導」,由官方最大的媒體CCTV「加工」後,不但在全國範圍內播放,還由各地區的省市縣等各級電視台進行轉播,向全國觀眾灌輸充斥恐怖鏡頭的「新聞報導」。更有甚者,還組織黨政機關、團體、部門、學校,進行集體觀看,然後搞所謂的「聲討」,再將各地的「聲討」,作為「輿論」向全國推廣。

兩個不同的社會,兩種不同的「輿論」。不由得讓人思考:到底誰能代表輿論,成為傳媒的主人。輿論既然是公眾的言論,主體自然是民眾。而包括報紙、電視、廣播、網站在內的新聞媒體的功能除了傳播客觀信息之外,更重要的是擔負反饋大眾言論和呼聲的重任。使全社會得到輿論的反饋,同時輿論還起到監督的作用,在法制和道德之間,構造一道屏障。所以自始至終,媒體應當為民眾負責,媒體的主人應當是民眾。

那麼新聞媒體的客觀、真實、以及公開性,就成為了社會文明程度的試金石。社會越開放,媒體越獨立,反映的輿論越客觀。相反,如果新聞媒體被邪惡當權者操控,將其作為自己的「舌頭」強行灌輸給老百姓惡毒和謊言,奴役人們的思想,那麼,這個社會就處在危機之中了。媒體失去了輿論監督的作用,法律也被獨裁者濫用。那麼,老百姓就再沒有伸冤的地方了。

在中國,曾幾何時,12億無辜觀眾被迫幾乎一天24小時的將視聽暴露在這種誹謗法輪功的宣傳中:畫面中充斥著血腥和暴力的恐怖鏡頭,節目主持人「階級鬥爭」式的表情,廣播詞裏的瀰漫著的惡毒、尖刻的批判。而且這種宣傳還在繼續。會在不經意中,給觀眾一個冷不防。因為,除了中央電視台之外,所有的地方電視台都被強制規定轉播中央台的這類「重要新聞」。這種強制的宣傳灌輸,久而久之會讓人思想麻木,最終失去客觀的判斷和冷靜的思考,毒害著人們的精神世界。

而對於當權者控制範圍之外的媒體,就採取嚴格封鎖的辦法,長期以來封鎖干擾,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BBC等國際媒體的廣播電視信號問題,以及將50萬網址列入禁止的「黑名單」。而對電視插播法輪功真相,卻又搬出國際法來將罪名栽到法輪功頭上。

但是,謊言是最經不起時間的考驗的。不管你渲染得再恐怖、叫嚷得再瘋狂,在事實和證據面前,都是暴露在陽光下的魑魅魍魎,終將「隨風而逝」。隨著「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欺詐本質在世界輿論的曝光,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謊言製造者操控媒體,欺騙數億百姓,誣陷法輪功群眾,妖魔化人類道德基礎的拙劣表演。

加拿大廣播標準委員會的裁定在告訴人們:在開放的社會裏,大眾是媒體的主人,公眾有權利拒絕充滿恐怖和謊言的宣傳垃圾,詆毀法輪功的謊言在這裏沒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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