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消息來源報導,此次中央文件嚴禁的所謂三種人是:
1、 法輪功修煉者;
2、 參加過朝鮮戰爭的退伍老軍人;
3、 國營單位下崗職工。
上訪其實是憲法賦予公民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基本政治權利。1996年國務院制定的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
上述國慶前傳達的所謂「中央內部文件」顯然與中國憲法有關內容及國家信訪條例相抵觸,也暴露了大陸浮華經濟表象背後的殘酷社會現實。
作為公民訴求公共權力救濟的民間路徑和維權途徑,上訪其實是申訴、控告、檢舉等法律術語的俗稱,上訪權也就是受憲法保障的申訴、控告、檢舉及批評建議的總稱。通過信訪向有關國家機關及領導反映問題,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上訪這種體制外的爭端解決機制對行政裁量及訴訟等體制內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明顯的補救效應和均衡效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滅和矯正政府體制內單向度解決糾紛潛在的不公正性。阻撓,壓制,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就是赤裸裸的違憲,而「違憲就是最大的違法」。
在一些中國法律專家看來,上訪還是公眾對政府「用腳投票」的特殊方式,是對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檢驗。然而近年來,在大陸某些基層官員眼中,「上訪」就等於「鬧事」。他們視上訪者為「刁民」,錯誤地將反映問題者視為「不穩定因素」,認為上訪從顯性層面上講影響地方政府的形像和當地的社會穩定,從隱性層面上講影響自己個人的政績和仕途。個別貪官污吏還持有害怕因上訪而使自己的腐敗問題暴露的陰暗心理,對上訪千方百計地採取阻撓、壓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上訪權。更有甚者,打著所謂「依法治訪」的旗號,以所謂規範信訪秩序的名義,動輒將公眾正當的上訪視為非法,藉機壓制打擊,個別地方甚至將上訪的群眾作為「嚴打」整治的對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國家《信訪條例》
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可以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等信訪事項, 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十條規定:「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0/5/27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