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依法行使辯護權,做最後陳訴。關於辯護權,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或限制,而且,有關部門有義務提供條件──比如,法院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得以充份實現。
首先,我對法院拒絕我的申請表示遺憾。我的申請是,身為共產黨員的審判人員儘量迴避此案。我認為這一申請是合法的,也具有充份的理由。眾所周知,早在1999年7月19日以前,江澤民就以中共中央的名義嚴禁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功,並在全國範圍動用國家機器大規模迫害法輪功和修煉者。許多黨內法輪功修煉者被開除黨籍,黨內的同情法輪功的聲音被強行壓制。在這樣的大氣候下,我認為,身為中共黨員的審判人員很難不受黨內政策的影響和壓力,對我採取有失公正的判決。但是,身為司法人員,我想你們更應當清楚這點:黨內政策和國家法律是兩個概念,黨內政策應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國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不應受到黨內政策的影響,否則,很難尋求法律的獨立與公正。我希望涉及此案的司法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客觀公正的審理本案。
其次,我抗議本案在偵察、審判等階段中,相關人員的程序違法行為。例如:我被逾期刑事拘留;法院從收到起訴書到開庭審理歷時一年多,這已大大超過法定期限,已構成程序違法。我非常清楚我國的司法狀況,我了解法院和法官在審理法輪功類案件中的尷尬,但我還要抗議。我抗議,並不僅僅為我所遭受的不公,而是為中國百姓面對的苦難而呼籲,希望每個人包括警察,法官,檢察官,向自己的良知提出考問。
對於起訴書中所列:散發傳單,在《明慧》網站發表和下載文章,聚會,上訪等行為,我不予否認。我的上述行為是基於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完全合法的,正當的,正義的。在此,我辯護的中心是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在此,我不僅要為自己做無罪辯護,我還要控訴: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政策違反憲法和國家法律,它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嚴重破壞,它對我國公民人權的野蠻踐踏,將把中華民族拖入深淵。
起訴書指控我涉嫌觸犯了刑法第300條「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在此,我要指出:刑法第300條存在立法問題。我請問大家一句話:在我國,以何種法定程序,依據那些法定事由,可以把一組織定性為「Χ教組織」?從國際角度來看,這也是一個極其重大的憲法和法律問題。中國現行法律對此是一片空白。大家知道,1999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項關於防範和懲治Χ教的決定;但此決定只是表達了國家懲治和防範Χ教的意志,並未具體立法規定定性Χ教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至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兩批關於懲治Χ教類犯罪的司法解釋,就更不能作為定性某團體是Χ教的法律依據。很簡單的道理:只有認定一個組織是Χ教後才存在法律處理問題。兩高司法解釋只有在解決「Χ教」組織定性問題後才具有適用性。而且,兩高根本無權立法定性Χ教組織。
那麼,對法輪功的栽贓定性,不過是出於江ΧΧ利用中共中央做出的一項決定,其實就是某一個人的一句話而已。原因如此簡單!口口聲聲「依法處理法輪功問題」,依的是甚麼法?!
我要指出:某個當權者的栽贓定性絕不等於法律依據。固然,憲法中規定,中共是我國的領導者;但憲法又規定中共必須依法行使領導權,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裏活動,沒有凌駕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中共中央的決定原則上只對中共內部有約束力,如要在全國施行,必須通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權力機關予以審查,採納之後才行。中共可就某一組織的性質問題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建議,決定權在國家權力機關。至於國家主席,我國憲法規定的是虛位元首制,並無實權。國家主席只能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行使職權。在國家權力機關並未就法輪功問題做出決定的情況下,中共中央和某個當權者就任意下定論,這種行為完全違反憲法(當然,關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無權力直接定性X教,依然是個憲法學問題)。
法輪大法是正法。正是因為當權者錯誤的發動對法輪功的大規模迫害,我和千百萬法輪功修煉者一樣,挺身而起,揭露邪惡,講清真相。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是在捍衛中國的法治,推進中國的憲政(大家知道,中國是有憲法而無憲政)。在法輪功及其修煉者遭到污衊和迫害時,我們又做了些甚麼呢?我現在對起訴書所列的莫須有的罪名,做以簡要法律分析。
1.上訪。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是不是僅僅因為我持有某類觀點,批評,申述,控告,檢舉權就可以自動被剝奪?而在任何一個國家,此類權利都是不可剝奪的,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國際人權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中國不是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嗎?
2.在《明慧》網站發表和下載文章。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行使此類權利當然有法律界限。我請問檢察官先生,我的此類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界限?是捏造謠言了嗎?洩露國家機密了?還是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了?沒有,全都沒有。僅僅因為我持有不同於當權者關於法輪功的觀點,僅僅因為我反對他們的違法行為,僅僅因為他們握有權力,我就有罪了。這種所謂的「法律界限」,與法西斯專政制度的惡法有何區別?
3.聚會。我有一些朋友煉法輪功,我們有時聚一聚。這居然也成為一條罪狀,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中國有哪部法律規定了持有某類信仰的公民不能自由見面?是不是他們就該從社會上消失而被強制看管呢?
4.散發傳單。在中國當局動用國家機器在全國範圍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極力絞殺國內外關於法輪功問題的不同聲音,在廣大民眾的知情權被剝奪,良心自由受挑戰之時,我們把自身的經歷,理性思考,國際國內真實情況告訴民眾,這難道不是正義的嗎?這就是「天賦人權」!
綜上所述,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的,非暴力的。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法院不僅不能審查違憲立法,就連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和規章的抽象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是否合法的問題也沒有資格做出判斷。也不准法院直接援引憲法條文判決。事實上,法院審理法輪功類案件依據的不是法律,而是中共政策,即使中共政策是違法的。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一個有良知的法官在審理本案時,都會裁決當局迫害法輪功的政策違反憲法,非法,無效,都會判決我無罪。當然,反過來說,在任何法治國家也不會發生中國現在這種情況。在中國,即使法官本人反對關於法輪功的現行政策,即使法官深知我無罪,他也無能為力。他的良心可能會使他拒絕審理本案,他可能會對法輪功問題保持沉默。即使這樣的消極抵抗,他也要付出代價。
法官先生,任何一個有良心的人處在你的位置上都很艱難,我都能深切的體會。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司法的相對獨立權,而非司法獨立;即使是相對獨立權,又只限於法院,並未賦予法官獨立權,理由是法官們素質不高(就是這樣的規定,也還只是紙面上的)。重大,敏感,疑難案件,主審法官要服從審判委員會,下級法院要請示上級法院。當庭審理基本上是走形式。
對我的判決我已知道。我之所以自我辯護,不是為我自己,因為我的遭遇只是千千萬萬法輪功修煉者中的普通一例;我也不是為法輪功辯護,因為真理是無須辯護的,人類只能去追隨真理,接近真理,同化真理。抗拒真理只能自取滅亡。如果有人因為眼睛適應不了光明而詛咒太陽,那只能證明這個人的愚蠢。法官先生,我之所以自我辯護,是為了你,是為了在法庭上所有能聽見我聲音的人,是為了所有會接觸到我案子的人。我不要求你們在表面上做甚麼,只希望你們能在內心深處,拋開身份,冷靜地,客觀地思考一下法輪功問題,靜下心來閱讀李洪志先生的著作,你或許就會進入一個新的境界。
最後,我引用幾百年前英國大作家莎士比亞的一段話來結束我的陳述:「不要污衊你所不知道的真理,否則,你的生命將處在重重危險之中。」
謝謝!
金正信
200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