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條看電視插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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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月9日】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我名叫楊景春,現年44歲,修煉法輪大法6年。6年來得到了諸多好處:身體健康,思想道德昇華,遵紀守法,時刻以真善忍為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1999年4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抓捕了幾十名無辜的天津大法弟子,去要人的大法弟子被告知是「中央」的指示。我們遵循國家憲法的規定「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公民有上訪、集會的自由」,大家不約而同地去了中南海。當天上午總理接見了大法弟子代表,妥善解決了代表們提出的問題,釋放了被抓的所有大法弟子,並且當天中央電視新聞連續3次播出了國家民政局、國家信訪辦發出的通知,大概內容是「國家不干涉群體性的強身健體活動,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當時在國內外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廣大的中國人民無不敬佩總理的開明、正確的處理方式。

江XX出於妒嫉,在1999年7月22日對善良的大法弟子大肆綁架,集古今中外所有的邪惡手段栽贓陷害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老師。作為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怎能視而不見,任其造謠、欺騙、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呢?正義的大法弟子紛紛走向了北京向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可是人民上訪的信訪辦成了抓人的地方,人民向自己的政府傾訴了肺腑之言卻被抓、被勞教、被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例如天水市的大法弟子楊克強被迫害得精神失常,陳嬌和周亞明被迫害致疾,王生貴和六旬老人程桂蘭被迫害致死等等這樣的事實舉不勝舉,難道就讓這種迫害行為繼續下去嗎?3年來,江XX之流迫害致死了1700多名大法弟子,為了掩蓋他自私、貪婪、賣國、無能的嘴臉,轉移全國人民對他不滿的視線,還喪心病狂地炮製了天安門自焚事件,嫁禍法輪功,目的是挑起全國人民對法輪功的仇恨,極盡所能陷害法輪功。法輪功(法輪大法)是性命雙修的功法,我們的肉身是用來修煉的。我們的師尊強調自殺和殺生是有罪的,修煉的人以善為本,我們連動物都不殺,怎麼能殺人呢?為了制止邪惡的陷害和虐殺,我們採取電視插播和發傳單的形式,告訴人民真相,揭露江XX之流的殘暴,是正義的緊急呼救,我們的行為是最正確的,是最偉大的,應當受到尊敬才是。

國家刑法中的第二章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害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目前江氏集團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大肆進行暴力犯罪,而我們只是以極為和平的方式向民眾講真相,而且我們的所做所為根本就沒有危害到任何人。所以,區院對我們的判決是違法的,根本就不能成立,也不能生效。

所以,在這裏我們奉勸你們吸取歷史的教訓,不要助紂為虐,善惡必報是天理,黑暗擋不住黎明,烏雲遮不住太陽,暴惡最終逃不出歷史的審判!

最後,望你們站在公正的角度上,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做出公正的裁決,釋放所有被關押的大法弟子,還法輪大法一個清白!還普天下大法弟子一個清白!

楊景春
200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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