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 2003年10月02日 星期四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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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迫害真相

  • 大法弟子金麗鳳被葫蘆島市看守所迫害致死(圖)

  • 打火機燒腳心,電烙鐵烙腳──九台勞教所暴行

  • 四川省資中楠木寺勞教所折磨大法弟子的凶殘手段

  • 石家莊勞教所對大法弟子暴力洗腦的事實

  • 黑龍江省富裕縣大法弟子劉春蘭、袁俊紅、王秀榮被綁架

  • 齊齊哈爾市雙合勞教所歹徒張志傑的犯罪記錄

  • 桂林大法弟子黃騰輝、黎軍、鄭元虎被非法判重刑

  • 河北省曲周縣南裏岳鄉惡警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實

  • 吉林省松原市扶余縣惡警綁架大法弟子

  • 哈爾濱610歹徒又辦洗腦班迫害大法弟子

  • 金錢驅使下的罪惡:哈爾濱南崗分局惡警被「獎」三萬

  • 一位台商所見到的迫害

  • 為自己的晚年與子孫造福

  • 發生在黃河邊上一個小鎮的迫害

  • ■ 弟子切磋

  • 破除舊勢力強加的所謂敏感日期

  • 關於吉林地區大法弟子集體發正念的建議

  • 如何對待被迫害學員所面臨的經濟困境的一點思考

  • 堅強不屈的大法弟子

  • 一位農村老大媽在逆境中堅持修煉的故事

  • 三言兩語:正念對待大法網站上的消息

  • 關於發真相資料的小建議

  • ■ 海外綜合

  • 加拿大卡加利學員模擬公審江活動吸引媒體和路人(圖)

  • 法新社:法輪功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對江澤民的民事訴訟

  • 《媒介》:在梅地亞集會支持被中國監禁的美國人

  • 美聯社:香港法輪功學員要求中國釋放三名當地學員

  • 南佛羅里達大學校報:中國必須釋放法輪功修煉者

  • 營救李祥春汽車之旅在喬治亞州(圖)

  • 法廣:全球審判江大聯盟在美國華盛頓成立

  • 在加州亞太裔選舉教育論壇上講真相(圖)

  • 「法輪功加油!」──新加坡旅遊點小故事

  • 費城學員參加公共電視台WYBE「家庭快樂日」活動(圖)

  • 舊地重遊

  • ■ 大陸綜合

  • 安徽省合肥市鐵四局兩惡警死於肝癌

  • 2003年10月2日大陸綜合消息

  • 54人發表聲明──聲明強化洗腦作廢

  • 大法弟子吳學蘭因被貴州地方法院非法判刑15年而上訴

  • 詩歌:普度;水調歌頭 下界得法等

  • 佛教居士見證大法的神奇

  • 明慧新聞簡報(2003年10月1日)

  • ■ 資料彙編

  • 參考資料: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 如何解決手搖/電動油印機溢墨問題



  • ■ 迫害真相


    大法弟子金麗鳳被葫蘆島市看守所迫害致死(圖)

    【明慧網二零零三年十月二日】金麗鳳,女,39歲,渤海船舶工業學校英語教師,1997年修煉大法後,身心受益,下肢癱瘓的症狀痊癒。她重德修心,任勞任怨,多次被評為優秀教師。迫害發生後,金麗鳳因堅持真理、講真相,多次被非法拘留。2001年8月14日,金麗鳳被從工作崗位綁架,非法關押在葫蘆島市看守所。在絕食抗議迫害期間,被惡警野蠻灌食。2002年春節前夕,金麗鳳被迫害致死。(明慧網曾報導)

    金麗鳳出生於1962年10月2日,是葫蘆島市寺兒卜鄉新地號村人,是本科畢業的日、英文高材生,人見人誇的才女。她以前曾任楊家杖子鎮高三英語教師,在該校多次被評為優秀教師。後到渤海船舶工業學校任英語教師。她有一股子愛崗敬業的精神,她丈夫是渤海船舶工業學校的教導主任,事業有成,家庭美滿。

    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在金麗鳳36歲生她兒子通通那年,不幸的事降臨到她的頭上,產後致使她腰椎骨出現兩拇指那麼寬的縫,致使下肢癱瘓,到瀋陽、北京等處醫治無效。親朋好友都來安慰她,她絕望地說:「我就在床上等死了。」

    癱瘓一年半的金麗鳳,1999年3月迎來了生命中新的起點。學校的老師向她介紹了法輪功。就這樣她抱著試試看的心理,由婆婆推著車,帶著孩子,由兩個人架著,歇了四次才到了煉功點。第二天歇了兩次到煉功點。第三天奇蹟出現了,她竟和正常人一樣自己走到了煉功點,就這樣,她開始學了這部高德大法《轉法輪》,開始走上了修煉的路。她逢人便講,是法輪大法給了她第二次生命。由於修煉,她的思想有了巨大的變化,和以前判若兩人,在學校裏沒人幹的髒活兒累活兒她包下了,掃廁所、倒垃圾成了她每天為大家必盡的義務。

    1999年7月20日起,江氏集團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對大法進行了造謠污衊,並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了殘酷的迫害。金麗鳳女士只因說了一句公道話,「法輪大法好!」,就被當地不法人員多次非法拘留。

    2001年8月14日,金麗鳳正在上班,再次被惡警帶走,非法關押在葫蘆島市看守所。警察們說上邊有規定,如果不放棄修煉,丈夫和家人也將被株連。丈夫怕受株連,在壓力下和她離婚了。惡警們還威脅她,如果再堅持煉,就是無限期關押。惡警們還在肉體上迫害她。金麗鳳面對無止境的迫害,在2001年臘月二十四日絕食表示抗議。在六天的絕食過程中,獄警並沒有停止摧殘她,反而更加不擇手段進行粗暴灌食。

    在2002年的大年初一,本應是闔家團圓同慶春節的日子,噩耗傳來,金麗鳳一個人見人誇的才女,只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堅信真、善、忍信仰,被迫害的夫離子散,就這樣永遠的離開了人世。

    在獄期間,金麗鳳的嫂子質問所長:「你們為甚麼人不行了才給我們信兒?」所長撒謊道:「我們不知道家庭住址。」金麗鳳的嫂子又問到:「人不行了給信兒不知道住處,那你們下逮捕證抓人時怎麼知道在哪呢?」當時他們啞口無言。她嫂子又問道:「那你們的職責是啥?」他們回答到:「我們就像似倉庫的保管員一樣,起保管作用。」她嫂子又問到:「你們起保管作用的,就算我妹子不是人,是物品放在你們這兒了,發霉變質了,你們為甚麼不給我信兒,如果早給我信兒,我們好有個挽救的措施。」惡警們無言以對。

    金麗鳳的嫂子和哥哥剛一見到金麗鳳的遺體時,都不敢相認:「這是咱小鳳嗎?」遺體面目全非,和以前判若兩人。原先金麗鳳一口整齊的牙齒,變得烏黑。她嫂子說到:「咱小鳳脖子上有顆痣。」一看,說「是咱小鳳。」當時忍不住放聲痛哭,裏邊的管理人員上前禁止。她嫂子說:「人在這給弄死了,我就在這哭。」他們沒辦法,把國家條例搬出來給她念。她嫂子義正詞嚴地說:「你們不用給我念這個,你們就說人給弄死了,咋辦吧?」給她念條例的張勇說,「不是給你念了嗎?屍體拉回去由你們自行處理。」她嫂子說,「人死的不明不白!」堅決不答應惡警的無理要求。惡警們妥協了,於是按照家屬提出的條件給安葬了。

    附:金麗鳳的《榮譽證書》、《非法拘捕通知書》、《離婚證》及本人的《身份證》。

    相關單位電話:

    渤海船舶學校 (0429)2088701
    葫蘆島市看守所電話:0429-3960813(值班室)、3960806(政委室)
    葫蘆島市人大常委會:(0429)3120912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0429)3112951
    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0429)3123400
    葫蘆島市人事局:(0429)3110554
    葫蘆島市廣播電視局:(0429)3114574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0429)3127438
    葫蘆島市公安局:(0429)2170200
    葫蘆島市文化新聞出版局:(0429)3118134
    葫蘆島市外事辦公室:(0429)3114105
    葫蘆島市司法局:(0429)3114863
    葫蘆島市民政局:(0429)3113884
    葫蘆島市安全局:(0429)3113154
    葫蘆島市接待辦公室:(0429)3118133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0/41137.html>


    打火機燒腳心,電烙鐵烙腳──九台勞教所暴行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吉林省九台勞教所一大隊惡警為達到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目的,使用木棒、電棍、皮帶、塑料管等刑具,甚至用打火機燒腳心,用電烙鐵烙腳心的酷刑折磨大法弟子,並對一大隊全體大法弟子實行強制「轉化」。

    2002年3月22日中午,大法弟子金春來被一大隊惡警毆打。在金春來被打的時候,一舍十多名大法弟子衝出門口制止惡警行兇。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是一大隊的全部惡警,包括:教導員孟凡榮、史春風、高春波、幹事盧延輝等。大法弟子董風山找惡警正面講清真相時,被惡警盧延輝在辦公室用電棍電擊。後董風山被「教育隊」進行「嚴管」。

    為制止迫害,22日晚間7點左右,大法弟子王大明、董光文、林慶生等七名大法弟子開始絕食。惡警用電棍電、全身灌水、身上蓋上塑料布、用皮帶抽。兩名惡警輪流抽、由四個犯人摁住手腳,惡警踩大法弟子的頭。大法弟子全身被打成重傷,臉被打變形。迫害地點是一大隊惡警辦公室、水房。大法弟子李柏成、史國軍曾8次遭到惡警的毆打和摧殘。

    2001年正月初六,大法弟子殷相輝、張祿被惡警和犯人毆打,其中包括參與迫害的暴徒鄭禪(現已被槍決)、李微等犯人。

    大法弟子王立國被惡警和犯人用塑料管鑽,兩側肋骨都露出來,造成嚴重傷殘,一個多月未好。一位姓於的大法弟子被惡警迫害,用打火機燒腳心,用電烙鐵烙腳心。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5/41304.html>


    四川省資中楠木寺勞教所折磨大法弟子的凶殘手段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看了9月26日明慧網上的文章《四川省資中楠木寺勞教所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作為一個親身經歷者,我知道暴徒們的手段遠不止這些。

    為了達到目的,勞教所隊長親自從雜案(吸毒、賣淫)中隊挑選個子高大、肥胖、兇狠的犯人到劫持法輪功學員的中隊,把它們供養起來(給它們提供一切方便),專門整治大法學員。有幾個良心未泯的犯人,來了後隊長觀察幾天,不合隊長口味被退回去。

    隊長把大法學員分批一個人關一間小屋。在洗腦的時候,雜案犯人就把大法學員帶到禁閉室、音樂室、儲藏室等地方進行罰站、罰蹲,一站一蹲就是一天。站、坐全部是所謂的軍姿,手、腳並攏,稍動一下,便拳打腳踢,所以隨時都能聽到慘叫聲,壩子(在勞教所中隊的院子裏)上的人都聽到了,隊長也裝著沒聽到,不管不問,實際上是隊長指使它們,任憑它們折磨大法學員。

    要是有大法學員打坐,它們就把她的腿、臂緊緊地捆綁起來,任憑她痛得整天整夜地慘叫也不放過,大小便全拉在褲子上。有一次一個大法學員悄悄地和旁邊的學員說了一句話,被它們拖到牆角暴打一頓,被打得臉青鼻腫。這班犯人為了能享受勞教所優惠的待遇,為了減期,幾乎手段用盡,隨時給學員一拳、一腳,掐、揪,這些都是家常便飯。有的學員牙齒被打掉了,有的腿被打殘了,還有的被打得留下頭痛症等。

    它們每天只讓學員睡覺2-4小時。因睡覺少發睏,罰站、罰蹲時它們不讓眨眼,也不讓抬頭看別處。實在睏得不行了,它們就用萬金油、風油精擦學員的眼睛,扯眼皮、掐肉、怒罵、挖苦,天天如此。就是有學員生病了,它們也不放過,強行輸液後,照樣面壁罰站、熬夜。

    它們還採用餓肚子、不讓解手的手段折磨大法學員。它們給學員分飯,一頓最多三錢,一天不超過二兩。一般早上三個學員分一個小饅頭,半勺稀飯,中午是12粒米飯,加上一大碗清湯,晚上和中午一樣,每天還強行灌5-7杯水(一杯水有一斤半至兩斤),卻不許解手,連五、六十歲的老人也不放過。大小便憋不住拉在褲子上或流到地上,它們馬上脫下學員的上衣來擦,口中還大罵不止,隨後把上衣扔到垃圾裏。就是在最冷的春節期間,寒風刺骨,每個學員被折磨得只剩一件薄毛衣的情況下,它們把學員按在地上,拉著轉圈擦尿,然後在中隊的壩子上靜站、靜坐。如果賬上有錢的話,它們還要罰錢,一次20元。有的隊長還殘暴到把學員吊捆在樹上,用東西塞肛門,不讓排泄。有一次一個學員在掏糞時實在憋不住了,就在糞溝邊解了小便,被它們當即脫光衣服,在壩上站立長達幾個小時。此事被曝光後,隊長狡辯不是它們讓幹的。其實那些犯人全聽隊長一句話,一個眼神,一個手勢,就心領神會,隊長根本不用親自動手。

    有一個大法學員,不知在當地被怎麼折磨得不理智了(瘋了的狀態),到了勞教所,隊長用電棍電、打她,餓飯等,病態進一步加重,生活不能自理,吃喝拉撒都不正常。隊長就專門安排堅定的學員和她晚上手銬在一起睡一張床,白天照顧她的生活,以此來折磨堅定的學員。這樣過了幾個月,隊裏實在不想管她,給她辦了保外就醫回原地。後來該學員稍微有點理智,又被非法強行送回中隊繼續迫害。

    為了不過多地牽涉同修,不想在文中詳細地談具體的情況和同修的名字。寫出此文,目的是讓人了解人間地獄的黑暗,同時希望同修們正念抵制邪惡,共同精進。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8/41386.html>


    石家莊勞教所對大法弟子暴力洗腦的事實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石家莊勞教所四大隊惡警助紂為虐,他們假裝偽善,利用叛徒、猶大、普教犯人等對大法弟子進行殘酷迫害。她們利用多人對付一名大法弟子的辦法,不讓睡覺,進行惡毒人身攻擊。他們在地上畫圈,逼迫大法學員站到圈裏。用油筆在大法學員臉上畫,用紙條寫師父的名字往臉上貼。還逼迫大法學員說污衊師父的話,不說就打耳光,擰肉,揪耳朵。還硬逼大法學員看污衊誹謗大法的錄像。那些叛徒們還自己亂編一些前後矛盾的謊言欺騙大法學員。有的大法學員支持不住一閉眼,惡徒就往頭上打,還說甚麼,都是為你好,是愛心、善良,是給你們精神最大的財富。真是邪惡。有很多堅定的大法弟子因知道大法好,不願說違心的話,就被長期折磨。

    四大隊現在還非法關押著60多位法輪功學員,分成三個班。每班都有兩個犯人(吸毒、賣淫、詐騙等類犯人)管理。這些犯人充當打手,平時監督大法學員的一舉一動,隨時向惡警彙報。

    這裏的惡警叫嚷,甚麼也不怕,不怕神懲罰,也不怕下地獄。可他們個個疾病纏身。李大隊長一身的重病。惡警曉霞隊長經常犯神經性頭痛。劉指導員心臟病,另一個劉隊長骨髓炎,腿疼。有一次電扇從上面掉了下來,正好砸在頭上,砸了很大的一個口子,差點要了命。就是這樣他們還不悟,仍在助紂為虐。

    這裏主動變節後協助邪惡之徒迫害大法弟子的猶大也在遭報。何××寫完揭批大法的材料,第二天臉腫的老高,輸液花了幾百元還不見好。田××騷擾大法弟子,得了腰間盤突出,疼的手腳不能動,像個植物人。劉××一次念揭批材料,突然肚子就疼起來,疼得臉都變色了。白桂蓮經常說誹謗大法的話,監視大法弟子,打小報告。7月20日左右突然心臟病發作,休克過去。叫救護車搶救,現在生死不知。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誰也逃不過的。一切迫害大法與大法弟子的,終將得到應有的報應。


    黑龍江省富裕縣大法弟子劉春蘭、袁俊紅、王秀榮被綁架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9月16日,黑龍江省富裕縣大法弟子劉春蘭、袁俊紅在發真象傳單時被惡人舉報,遭惡警綁架。隨後大法弟子王秀榮在打工工作地點被抓至鐵東派出所,不讓穿鞋關進鐵籠。三名大法弟子家均被抄,現在三人已被非法拘留,具體被迫害情況待查。

    請有條件的同修打電話幫助營救。有關惡人電話:
    縣政法委副書記(主抓610)王長山:電話:0452-3122475
    宅電:0452-3124227
    鐵東派出所所長袁俊偉:0452-3127111
    公安局局長劉文富:0452-3128224

    (通過以上電話可調查四年來富裕縣非法拘留、勞教、判刑、辦洗腦班的人數、次數)

    今年7.20前,富裕縣惡徒對大法弟子進行了一定範圍的非法搜查。鐵西派出所對每個它們認為在冊的大法弟子家都翻了一遍,在一大法弟子家翻出傳單,將其抓至派出所非法審訊,一無所獲,無奈將其放回。鐵東派出所抓捕二名大法弟子非法拘留,現已放出。富裕縣的惡人聽不進大法弟子幾年來的講真象勸善,對大法弟子張貼真象、掛橫幅、郵寄材料既怕又恨,又無可奈何。它們利用下崗退休人員為生活而謀生的心理,以為其交養老保險、開工資、發制服為誘餌,組織了所謂60多人的治安隊,分片包幹,跟蹤、抓捕做真象的大法弟子,撕揭大法弟子張貼、發放的真象材料,使他們在無知中充當了江氏犯罪集團的幫兇。


    齊齊哈爾市雙合勞教所歹徒張志傑的犯罪記錄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惡警張志傑是齊齊哈爾市雙合勞教所一大隊隊長,2001年5月1日,他因迫害大法弟子有「功」,參加了在北市召開的公安部司法部勞模大會(代表齊市雙合勞教所)。獎勵她手機一部,一萬元錢,並提升為一大隊大隊長,並為雙合勞教所副所長職務。

    自1999年開始迫害法輪功以來,張志傑在雙合勞教所一大隊任隊長,一大隊在雙合勞教所中生產任務最累,而幹的活全都是有毒的農藥,這些農藥,用多道工序打包發運到南方各地。這個苦役勞動量大,而且對人體有很大的毒副作用,幹這種活的人員會流鼻涕,流眼淚,臉、身上的皮膚浮腫,有的大法學員嚴重到呼吸困難,上不來氣。有時任務緊,從早上7點出工一直幹到晚10點鐘,一天幹14、15個小時,沒有任何的人權,可是藥廠的幹警卻每個月得到400/500元的獎金。張志傑得的就更多,她對法輪功學員不出工的按抗工處理,上刑,坐鐵椅子,一坐就是一星期,強迫法輪功學員出工幹活,對抵制她們的法輪功學員,關進小號,有時動用電棍,坐鐵椅子。有的學員被她逼瘋了。有的大法學員被用髒東西塞住嘴再用膠帶封住,不讓講話,進小號,上地環,坐不下,姿勢很難受。對於這些懲罰張志傑有「特權」,想做就做,不用與誰說明。

    惡警張志傑對於堅定的大法學員,軟硬兼施,用盡欺騙手段。有個拜泉學員王洪豔,修大法很堅定,張志傑利用猶大給王洪豔的愛人寫信,說王洪豔不轉化就讓她愛人跟她離婚,並把法院的工作人員帶到勞教所威逼,並帶著離婚書。轉化了就不離婚,不轉化就離婚,結果王洪豔婆母、娘家媽都來到勞教所說不讓離婚,後來王洪豔要她愛人接到的那封信,張志傑怕暴露邪惡的本質,先把那封信要走了。

    惡警挑撥大法學員和家屬的關係,對於不決裂的學員,他們獄警跟家屬說:××表現以前挺好,現在很頑固,得加期,到期也不能回去。不明真相的家屬寫信表現出對大法的不滿情緒。其實都是惡警們在背後搞鬼,來毒害法輪功學員的家屬。


    桂林大法弟子黃騰輝、黎軍、鄭元虎被非法判重刑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2001年10月1日黃騰輝、黎軍、鄭元虎三位桂林大法弟子因做真象資料工作被抓到桂林第二看守所,2003年1月31日三人分別被非法判刑10年、9年、8年。黃騰輝、黎軍絕食抗議,被惡警強行灌食,黃騰輝被灌得滿臉是血;黎軍被打掉牙齒灌,食管被插壞;鄭元虎被迫害的一隻眼睛幾乎失明,全身浮腫一個多月。

    三人在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情況下,被強行送入廣西第三監獄(桂林監獄)。獄裏的惡警不許任何人與大法弟子交談。為了逼迫這裏的大法學員放棄信仰,惡警逐個把大法學員帶到隔離室,在地上畫一個圈,讓他們在圈內,用5、6個犯人輪班不許大法學員睡覺,如不聽從會被毒打,被捆。黃騰輝、黎軍因抵制惡警,被關禁閉並不許家人接見。2003年7月29日黃騰輝在被關禁閉期間,被4、5個犯人毆打,全身多處受傷,腰部受損,不能自然轉動。邪惡對他們的迫害還在繼續。

    附:惡人電話
    桂林610辦公室:0773-2809011
    桂林監獄獄政管理科:0773-5865348 李斌
    教育政造科:0773-5865182 蔣廷輝 蔣敏
    九監區:0773-5865290 黃宋廣(教導員) 黎瑞坤(監區長)
    廖永坤(副教導員)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1/41181.html>


    河北省曲周縣南裏岳鄉惡警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實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在2003年5月13號晚,師父傳法11週年之際,我們幾個同修在一位學員家中學法交流。到9點多鐘時,有幾個惡警偷偷地進到院內,(我們沒有注意到)發現我們在學法,就到院外用手機叫來了兩部車,十幾個惡警,妄圖把學員全部抓走。我們發完10點正念在師父的安排下安全離開。裏岳鄉派出所的惡警趕到後,就在交流的學員家中翻了個底朝天。把錄音機、部份光盤、真相資料搜走。因大部份學員已走脫,只有大法弟子袁文朝被抓到派出所。該弟子於夜裏4點正念走脫。惡警發現人走了,氣急敗壞地到處找人,經常後半夜突然闖入家中要人。致使此弟子無法在家呆,被迫流離失所至今。

    河北曲周縣南裏岳鄉馬店村大法弟子晏朋香,因堅修大法被邪惡之徒多次迫害。惡警經常半夜三更跳牆到家裏抓人,還派人監控監聽,利用各種陰險手段和花招調查迫害,並到晏朋香的娘家和各個親戚家騷擾。晏朋香為了不配合邪惡,被迫流離失所。在外流離兩個多月後,有一天回家拿東西,正碰上一夥惡警從她家出來,幾個人將她拖上車,強行綁架,現晏朋香已被非法判勞教,綁架到石家莊勞教所。


    吉林省松原市扶余縣惡警綁架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9月26日據來自吉林松原大陸大法弟子曉晨提供的消息:扶余縣公安局刑警隊和三岔河鎮郊派出所警察於9月24日清晨,闖入當地大法弟子的家,綁架大法弟子。目前,大法弟子羅春玲仍然被非法關押在三岔河看守所裏。

    2003年9月24日星期三,清晨五點多鐘,吉林省松原市扶余縣公安局刑警隊和三岔河鎮郊派出所四名身穿便衣的警察,雇一輛電動三輪摩托車,來到了距縣城四公里的三岔河鎮二十四號村。他們躍牆進入村民高淑蘭(大法弟子)家,被其子和丈夫發現後阻攔他們,惡警硬闖到屋裏想綁架大法弟子高淑蘭。高淑蘭當時在後廚做飯,聽到丈夫的喊聲,從後門正念走脫。惡警的企圖沒有得逞。

    惡警氣急敗壞地綁架了高淑蘭的未修煉的兒子(後被放回),之後惡警還不死心,又闖到大法弟子羅春玲家,把正在做飯的羅春玲綁架到派出所,後送到看守所非法關押。現在羅春玲仍然被非法關押在三岔河看守所裏。羅春玲的丈夫也是大法弟子,被非法勞教二年剛被放回不久,現妻子又被非法綁架,一個美滿的家庭就這樣被中國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給拆散了。

    在此正告吉林省松原市扶余縣公安局610辦公室的歹徒們,立即停止非法綁架的暴行,不要助紂為虐。

    請見此消息的大法弟子和善良的人們共同制止吉林省松原市扶余縣公安局610辦公室的迫害。

    扶余縣公安局電話:0438──5865408
    看守所電話:0438──5855567


    哈爾濱610歹徒又辦洗腦班迫害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哈爾濱610歹徒在雙城黨校開辦為期40天的洗腦班迫害大法弟子,八月中旬開始,至九月下旬結束。被非法關押到洗腦班的大法弟子有十幾人;每名大法弟子均由本單位派兩人包夾;此三人同居一室,形影不離,可謂同吃同住……;大法弟子洗漱均在其居室內;大法弟子相互之間不得言談;每人需上繳費用1500元(包括包夾)。

    不法之徒和猶大採用造謠誹謗師尊與大法,誣蔑講清真相、救渡眾生的大法弟子的正義之舉為「違法」、或將猶大自欺欺人的謊言從早至晚不停地灌輸給大法弟子,妄圖將之洗腦。但,絕大部份大法弟子都能站在法上,用法理堅決抵制洗腦迫害,同時向他們講清大法受迫害的真相,最大限度地挽救可救之人。

    有多名大法弟子絕食抗議,已有出現生命危險者。請大法弟子齊發正念,使被非法無理關押的大法弟子早日脫離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監獄,使「610計劃」(迫害大法弟子的計劃)徹底破產。


    金錢驅使下的罪惡:哈爾濱南崗分局惡警被「獎」三萬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據2003年8月26日來自哈爾濱的消息,前一段時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分局政保科大隊長王某因抓捕到原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消防支隊少校警官、大法弟子張傳鐸,被江集團「獎賞」三萬元。

    四年來,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為了打壓法輪功,不遺餘力地用金錢收買中國大陸那些流氓惡警為它賣命。用來收買的資金包括勞教所所長每年數萬元的獎金、管教們的獎金、加班費、補助費,還不包括各地惡警以抓捕大法弟子為名對家屬所罰的金額。這樣的事情數不勝數,惡警們從不放過這樣的發財機會。

    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大法弟子張傳鐸(原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消防支隊現役軍人,少校)從1999年年底,因堅持修煉大法被單位開除以後,一直流離失所,被江氏犯罪流氓集團定為「公安部內部通緝」。三年來,不法警察用懸賞「三萬元」為誘餌抓捕大法弟子,支使得那些惡警跟沒頭的蒼蠅一樣,這撞一頭,那撞一頭,張傳鐸所有的親朋好友家裏都找遍了。張傳鐸所在派出所(哈市南崗區清濱派出所)的管片民警張萬雙,多次騷擾該大法弟子的三弟,有時去家裏,有時打電話,並且欺騙其弟說:「讓你大哥投案自首吧!頂多判個兩、三年。就回來了,何必東躲西藏呢。」

    2003年5月19日該弟子和另兩名女大法弟子不幸被惡人舉報,三萬元落到了南崗分局政保科大隊長王某手裏。

    最近,哈市南崗區七政派出所招了一批無業遊民、地痞無賴穿上統一服裝,每月給300元左右,讓他們在居民樓左右天天巡視,表面上是為了配合它們搞好治安,其實背後一定是邪惡生命支使它們在幹破壞大法的勾當,望各地區大法弟子注意。


    一位台商所見到的迫害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昨天碰到一位經常到大陸做生意的台商,說話之間提到了法輪功,他說他知道在台灣有不少人煉,而且他哥哥就在煉。談到大陸獨裁者對法輪功的迫害時,他說他親眼見過。

    有一次他到北京辦事,和朋友一起到天安門廣場散步,就看到幾個法輪功學員打出了橫幅,結果馬上警察就衝上去,棍子就劈頭蓋臉地打過去,馬上法輪功學員就頭破血流,幾個人被抓走了。

    然後,另外一個地方,幾個婦女打算坐下,屁股還沒挨地,警察就衝過來,粗暴地把她們就在地上拖著抓走了。這時,大赦國際的幾個外國人在那裏拿著照相機想照兩張相,結果警察一把就把相機奪下來,不管對方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

    這位台商氣憤地說,如果說打橫幅能找出點毛病的話,那幾個往地上坐的婦女犯了哪裏的法?


    為自己的晚年與子孫造福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朋友,您還記得文化大革命嗎?那些被當權者唆使、利用和被國家宣傳機構的宣傳所矇蔽的造反派們可謂是英雄一時。可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他們對人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有誰逃脫得了,不都受到法律的嚴懲了嗎?他們為之喪盡天良效力的那些當權者也沒有保他們的命啊。那些曾為造反派擂鼓助威,盲從跟隨,人云亦云,還覺得很有頭腦的可憐的人們此時才會明白:噢,原來是這樣!可是已經晚了,只有面對歷史的審判、良心的譴責、世人的唾棄。

    當鄧小平被打倒時,人們又熱血沸騰了。有的站在高高的講台上大聲疾呼;有的茶餘飯後隨媒體高談闊論,把歷史的教訓遠遠地拋在了腦後,結果再一次做了運動中的犧牲品。

    1999年7月20日,是一個特殊的歷史時期,在中國大陸,歷史再一次重演了。以江××為首的政治流氓集團利用手中的權力對使全國近一億人受益的法輪功及善良的大法弟子進行惡毒的栽贓和陷害,開始了對整個世界的道德良知都帶來巨大摧毀作用的殘酷迫害。

    朋友,如果您真是一個講公平良心的人、希望別人善待您的人,請您不妨做一次捫心自問:我對政府的批判宣傳做過考證嗎?我接觸過認真修煉的法輪功弟子嗎?我讀過李洪志先生的原著嗎?官方電視上宣傳的那些事是真的嗎?是怎麼出台的?真是法輪功教的嗎?還是當權者層層貪污腐敗、搞黑幫亂黨帶來的社會現象?(倘若您會電腦,請留心送到您身邊的大法真相材料,那裏會告訴您如何在電腦中閱讀大法著作)。如果以上幾個問題,您都能理智去思考,您應該不難恍然大悟:江××對法輪功的宣傳一切都是編造的,引用李先生的話時,都是斷章取義的。江澤民為了煽動群眾對法輪功的憎恨,不遺餘力地顛倒黑白、編造謊言,導演漏洞百出的「自焚事件」等。但是真相總會大白於天下的。在中國,江澤民濫用權力、綁架國家機器,四年來對法輪功實施的是充滿誣陷和酷刑折磨的法西斯暴政。

    親愛的朋友,您能想像出法輪功弟子在這四年來遭受到怎樣的迫害和折磨嗎?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就是對善良的法輪功弟子進行高壓迫害的黑窩之一。每一個從這裏出去的大法弟子都可以講出一個個血淚斑斑的事實。從99年7月20日以來,被抓進萬家的大法弟子如果不放棄使自己身心受益的法輪功修煉,輕則不分老少都要上蹲刑(那裏60歲以上的老人不計其數,這一事實已違反我國刑法),被迫雙手背後紋絲不動的蹲著,每次長達16小時,多則19小時之久,如有絲毫動搖,就會被他們利用的刑事犯拳打腳踢和不堪入耳的辱罵,輕則面部紅腫,被拽掉幾縷頭髮;重則被打的遍體是傷。這種蹲刑一般男犯人最多也只能挺上一兩天,可大法弟子受這種刑多達十幾天,有的臉都腫了,腿也失去知覺不能走路了。當被打法輪功學員要找管教時,管教卻不知甚麼時候已躲得無影無蹤了。這時刑事犯便很囂張地說:找他沒用,我們就是被管教調來幹這個的,如果我們不這樣,我們也得挨收拾,何況他們說幹得好還給我們減刑呢!惡警們如此用心的原因是,一旦出事好推脫責任。他們曾迫害死過幾名大法弟子。以江××的這種勞動教養會把人教到哪去呢?

    據管教透露,一個法輪功學員[如果同意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與追求而]寫「三書」(即讓大法弟子書面表態放棄修煉,並攻擊法輪功),江澤民和610辦公室就提供獎勵勞教所三千元人民幣(這錢從哪來的?不是江澤民自己口袋中的,而是被強行挪用的老百姓的錢)。為了錢,惡警們開始也假惺惺地露出偽善的面孔,說上幾句可憐的話;有時還找來一些被他們「轉化」的人來講一些甚麼「光棍不吃眼前虧」、「胳膊擰不過大腿」等等之類的話;若仍不寫,他們就原形畢露,給大法弟子換刑:坐鐵椅,一坐就是數日,多則一個月之久;如若仍不寫,他們就用電棍電擊大法弟子頭部、頸部、眼皮、舌尖或身體其它敏感的部位。惡警用的多是高壓電棍,有的法輪功學員被擊得面部紅腫、頭暈目眩。五常大法弟子關雲華咽部被擊長期紅腫,頸部變粗,吃飯困難;有的頸部血點成片。面對這群「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大法弟子,以科長趙某、姚某和一個不知姓名的為首的幾名惡警手段更加毒辣。他們把大法弟子單個調到一個屋或屋裏只剩一人時,開始上刑。這種刑是雙手背後用手銬銬住,把人懸掛起來。雙城一名大法弟子被吊昏死過去幾次;阿城一名大法弟子也曾被吊得昏死過去;有的手銬刺進到了骨頭,鮮血直流。五常一名大法弟子右臂被吊得長期麻木,不能正常運動。

    此時受盡百般折磨的大法弟子倘若撒個謊,也許就能解脫痛苦,可是他們沒有。因為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他們是嚴格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去修的。正因為這樣,他們的身心才得到了淨化,因此他們怎麼能為自己的一時安逸去騙世人呢?可有誰會想到在21世紀的今天,以「真善忍」為標準努力做好人的人在中國卻遭到如此觸目驚心的迫害呀!

    喪失人性的惡警仍不甘心,又使出了更加滅絕人性的招數。他們把堅定的大法弟子長期關在只有一絲光線的陰涼潮濕無床的小號中,一關就是一兩個月,不讓吃飽,不能定時方便,嚴重時根本就不讓方便,只能用塑料袋;有的女學員被投進男監遭到男管教和男刑事犯的無理調戲、辱罵、毆打,進行非人的折磨,有的甚至遭到了強暴……

    朋友,當您看到這些會做何感想?您不痛心嗎?

    其實,這場迫害是我們民族的不幸,是我們中國人民的恥辱,迴避和麻木只能助長邪惡。唯有共同制止它,大家才能堂堂正正地活著;讓社會崇尚真善忍、讓今天這種迫害永遠不再重現,才真是為我們的晚年與後代造福。


    發生在黃河邊上一個小鎮的迫害

    文/漢心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黃河三角洲有個小鎮,這裏居住著三萬多人,曾有很多人公開修煉法輪功,他們信仰真善忍,知道要修煉好首先必須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他們處處以真善忍要求自己,做甚麼事情都先考慮別人,成為好人、更好的人。修煉人的道德回升,確實給社會帶來了好處,曾受到人民的普遍讚譽。

    但1999年7月20日,江氏利用手中的權力發動了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這個小鎮的修煉者也同樣遭受到了迫害。

    99年7月20日至8月上旬,該地惡徒對所有修煉者就地辦洗腦班,要人人過關。

    從2000年1月起,又剝奪了32人的人身自由,關在鐵櫺門、鐵櫺窗的屋子裏。對三個月不轉化的辦理勞教手續,送勞教隊。在洗腦班裏還要負責看管人員的伙食費每天50元,並以開除黨籍、團籍,開除公職等相威脅。

    從2000年4月起,對所謂的頑固分子送東營、王村、濟南等地關押,被強制洗腦的有44人。

    先後被關押的有82人,其中被關押過2次以上和多次進洗腦班的有39人,被判刑和勞教的11人,現在還有3人被關押。

    先後被罰款者29人,罰金達39萬餘元。

    有32人被抄家,沒收電腦一台,複印機一台,放像機一台。

    以上事實都在證明著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之上,利用造謠、陷害等手段,肆意剝奪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不准人民信仰真善忍,違背天理,侵犯人權。這個小鎮上被迫害的大法弟子願意集體起訴江澤民。


    ■ 弟子切磋


    破除舊勢力強加的所謂敏感日期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又到了10.1,還有的弟子之間相互告誡,邪惡現在如何如何跟蹤,重點監控,有的弟子就開始說要小心,這個時間段要以安全為重,少做事,少聯繫。接著外面的警車,監控車到處呼嘯而過。

    在這裏談論一下個人對這件事情的理解,《法輪佛法 大圓滿法》中「功法特點 」一節中談到「(七)煉功不講地點、時間、方位,也不講收功

    法輪是宇宙的縮影。宇宙在旋轉,各個星系在旋轉,地球也在自轉,沒有東西南北之分。法輪大法修煉者是按照宇宙特性在煉,按照宇宙演化原理在煉,所以,無論對著哪個方位上都是對著全方位在煉。由於法輪時時都在旋轉,也沒有時間概念,甚麼時間煉功都可以。因為法輪旋轉不停,修煉者也無法收停他,所以沒有收功的概念」。

    「不講方位,也不講收功。因為法輪常轉不止,也不能收停。」(《轉法輪》)個人所悟,無論甚麼時間都要按照師尊安排的這條路在走,按照宇宙演化原理在修煉,我們是在法中生成的生命,真正的做的就是三件事情。而舊勢力強加給我們的這一切,包括所謂的敏感日和我們正法修煉無任何關係,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時間的概念,在任何環境下,不為舊勢力製造、安排的一切所動心,所干擾。「放下任何心,甚麼都不想,就做大法弟子應該做的那一切,一切就在其中了。」(《在華盛頓DC國際法會上講法》)只有我們大法弟子去糾正這一切不正的,救度眾生,怎麼能被舊勢力安排的這一切所限制住?面對邪惡,你弱它強,你強它弱。

    在《轉法輪》「修煉要專一 」一節中談到「當然你要不想修煉的話,我們也不管你了,法是講給真正修煉的人聽的,所以一定要專一,連其它功法的意念都不能夠摻雜進去的。我這裏不講意念活動,我們法輪大法沒有任何意念活動,所以大家也不要往裏邊加甚麼意念的東西。一定要注意這一點,基本沒有意念活動,佛家講空,道家講無。」

    過去一直以為這是在談人的表面的理,不要雜修,要不二法門,現在悟到目前,正法修煉中有兩種安排,兩條道路,一個是按照師尊安排的道路在走,這是一條金光大道,走好這條路唯一的辦法就是做好師尊要求的三件事情,學法,發正念,講真象,大道至簡至易。不用任何舊勢力強加給我們的想法去衡量這一切,「所以有些煉過其他氣功的人他老放不下甚麼呼吸呀、意念呀等等。我教給他大學的東西,他老是問我小學生的事,怎麼引導啊,怎麼意念活動啊,他已經習慣於這樣了,他認為氣功就是這樣,其實不是這樣的。」(《轉法輪》)

    另一條是舊勢力安排的,「甚至於每個大法弟子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你甚至於思考的一個問題都不是簡單的。將來你們看,都是安排得相當細密,不是我安排的,是這些舊的勢力安排的。」(《在美國佛羅里達法會上的講法》)「這個舊的勢力在歷史上安排了很多很多的事情,做了極其周密、細緻的安排。它們為了它們安排的事情不出問題,在上一個地球時它們已經演習過一遍了。」(《在2002年美國費城法會上講法》)

    個人體悟要真正破除舊勢力安排的一切,思想中要不承認,摻雜舊勢力的一思一念,多學法,用法來衡量一切,「法能破一切執著,法能破一切邪惡,法能破除一切謊言,法能堅定正念。」(《排除干擾》)

    勞教、判刑、610、種種折磨手段,一條惡毒破壞性檢驗之路。

    目前這些所謂的敏感日期,一方面是舊勢力強加的,另一方面正好是我們自己想法符合了邪惡勢力的黑手促成的,看到邪惡在動我們也跟著心動,結果就開始了跟蹤,盯梢,綁架,抓人……。「我過去講過,我說實際上常人社會發生的一切,在今天,都是大法弟子的心促成的。雖然有舊勢力的存在,可是你們沒有那個心,它就沒有招。你正念很足,舊勢力是沒有辦法的。」(《在2002年美國費城法會上講法》)

    坦坦蕩蕩面對邪惡,清除,抑制它們,我們就是為正法,為救度眾生而來。

    以上是個人所悟,不足之處請慈悲指正。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9/41430.html>


    關於吉林地區大法弟子集體發正念的建議

    文/吉林市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近日吉林市的犯罪組織610辦公室等面對大法弟子利用各種方式全力向世人講清真象,並開始正面抵制邪惡迫害這一正義舉動驚恐萬分,邪惡之徒密謀後採取了表面形式上看似平靜,但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方式更加隱蔽,手段更加陰損的招數。表面上各派出所對有些流離失所的大法弟子家屬宣稱派出所不再管法輪功的事,權力已下放到各街道、居民委,但實質上這種做法是一種更直接地「挑動群眾鬥群眾」的文革式整人招數。

    因為街道、居委會人員對常住社區人口,外來人口更加熟知,每個小區都有居民組長,每個單元都有樓長,一旦摸清是外來暫住人口,派出所的片警就以查戶口、警民共建文明小區等藉口進行摸底。

    派出所惡警和居委會一旦摸清大法弟子的基本情況和行蹤後,派出所、610辦公室、國保支隊的邪惡之徒便採取蹲坑守候,夜晚以街道、居委會人員收衛生費,有事求助等各種騙術騙開房門,然後緊跟著邪惡之徒蜂擁而至對大法弟子非法抄家,秘密抓捕綁架。這幾天我市有2名大法弟子就是這樣被非法綁架的。另據可靠消息,吉林地區610的邪惡之徒還預謀準備從現在開始到10月20日對流離失所的大法弟子進行全面秘密拉網式的非法搜捕。

    隨著正法速度的迅猛推進,隨著破壞大法的邪惡因素在另外空間被大量清除和銷毀,舊勢力的黑手採取了各種更見不得人的手段行惡。在邪惡最後瘋狂反撲的時刻,我們大法弟子面對目前的形勢一定要理智、清醒。做好師父要求我們做的三件事,同時及時給街道、居委會的被謊言矇蔽,至今仍為邪惡賣命的有關人員理智地用各種方式給他(她)講清真象,告訴善惡必有報的因果關係。並且做到在任何情況下都一點不能配合邪惡,遇事向內找,在正法修煉中純淨自己,不給邪惡以任何可乘之機,並對邪惡之徒的犯罪事實及時給予曝光。

    為了更好地推進本地區講清真象,救度眾生工作的進度,整體上跟上師父的正法進程。在此特建議本地區大法弟子在發好全球四個時間正念外,在每晚七、八、九點鐘集中發正念清除吉林地區一切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另外空間的一切邪惡因素,有條件的同修可每個整點都發正念,同時也請其他地區有條件的大法弟子幫助發正念除惡,幫助和加持被非法關押在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的大法弟子銷毀一切邪惡因素,破除邪惡的舊勢力安排,早日正念闖出,匯入正法洪流,同時思想中對那些無可救要的邪惡之徒和宇宙垃圾堅決清除。挽救那些至今還被矇蔽的眾生,使本地區大法弟子內外配合,真正形成一個堅不可摧、圓容不破的整體。


    如何對待被迫害學員所面臨的經濟困境的一點思考

    文/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最近,我們這裏有一些學員從勞教所被釋放回家了,這些學員由於長期關押,有的被單位開除,有的生意被強行侵佔,有的被迫離婚,還有的夫妻雙方都被關押,大部份出來後都沒有經濟來源,連生活都很困難。估計全國各地這樣的情況還不少。

    針對這些情況,有學員建議他們去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有學員覺得不好意思;有的覺得大法弟子怎能申請救濟,好像成了被政府養活,以後就不能理直氣壯了;有的害怕政府再次藉機為難他們,強迫他們寫保證等。有些在外面的學員覺得應該給他們提供一些經濟幫助,而有的學員卻認為這是這些學員自己的難,得這些學員自己過。對於以上情況,我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首先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們自己認識上和心態上的歸正。由於邪惡長期的洗腦迫害,加上××黨一貫的變異宣傳,也使我們一些學員自身形成了一些不正確的觀念,甚至對維護自身正當的權益都沒有正確認識。必須認識到我們不是因為做了壞事而受到了懲罰,我們是因為堅持真理、堅持信仰、揭露邪惡、講清真象而遭到了非法迫害,所以,我們沒有甚麼見不得人的,我們完全是堂堂正正的。我們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相反,恰恰是迫害我們的邪惡之徒們犯了罪,它們才是真正的罪人、才是真正可恥的。當我們從正法和邪惡迫害學員這樣的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就不會被人的後天觀念所帶動,就不會感到不好意思。

    迫害前我們學員都是有工作的,而且普遍都是工作中表現出色的,是這場迫害導致了我們學員現在所面臨的困境。我們是不執著於錢財,但是我們也不能任由邪惡迫害。所以只要是政策允許的,不論是救濟還是補助,學員都是可以去申請。當然我們也應盡可能地去找工作。至於說是不是被政府養活,那是××黨的邪惡宣傳造成的假象,從來都只是人民養活政府,政府也應履行對社會的義務,我們學員在被非法迫害導致生活無著的情況下,申請救濟或補助也只是在維護人最基本的也是正當的權利。不過在這過程中我們自己也應該把心擺正,不要帶著怕心把這些相關部門當作對立面。申請本身更不應該有任何附加條件,附加保證書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要從心理上先給自己設一個難。作為修煉人,我們是不計個人得失的,更不執著於結果。以上是從學員自身來說。

    更重要的一點是在申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向所有相關部門和人員講清我們被誣陷和迫害的真象。由於從勞教所出來的學員有一些是違心「轉化」的,自己認識和心態上也有不正的地方,所以首先需要多學法,歸正自己。同時應認識到,那些相關部門其實也是我們講清真象的對像,我們有責任讓他們明白這場迫害的邪惡。認識上明確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智慧地去做。

    我認識一位從勞教所出來的學員,被單位把關係轉到了街道,只給二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面對這種情況,也許有的學員就默認了,但是她認為這是單位藉口她是法輪功學員對她進行迫害,是不能接受的,於是她就找單位領導,講明自己符合正常退休的條件,被勞教是對她無理的迫害,單位不能因此就無視她多年對單位的貢獻,非法把她推向街道,她要求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應得的退休金。但一開始單位領導態度很強硬,就是不肯辦。這位學員沒有放棄,在繼續向單位申訴的同時,就開始找上級單位、街道辦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同時向他們講清真象,說明執法部門如何執法犯法,自己如何被殘酷迫害的經過。由於這位學員沒有怕心,心態很正,經過多次反映,單位終於給她辦了正常退休,並給了退休金,同時,在這個過程中也使很多人了解了真象。

    大法弟子是個整體。「他的事就是你的事,你的事就是他的事。」(《在2002年華盛頓DC法會上的講法》)對於由於迫害而處於經濟困境的學員,其他學員在經濟上給以暫時的適當的幫助不僅無可厚非,而且是對邪惡迫害的破除。幫助的目的是使學員能更好地修煉與講清真象,同時對學員在精神上也是巨大的鼓勵與支持。這與99年在美國東部法會上師父舉的一個例子,即由於其他學員不斷地給一位暫時處於經濟困境的學員以經濟幫助,最後有可能使那位學員放棄修煉,兩者情況完全不同。那時是個人修煉時期,學員的難確實是個人修煉中的難。但現在是正法時期,這場迫害是邪惡強加的,是我們所不承認的。「除了新學員外,師父從99年7.20以後,就沒有給你們製造過任何個人修煉的關,因為你們的個人修煉全面轉向到救度眾生、證實大法上來了。」(《2003年元宵節在美國西部法會上解法》)那我們也不能還侷限於個人修煉的框框去看待正法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包括學員在各方面遭到的迫害,而應該更多地從證實法,救度眾生,破除邪惡迫害的角度去看問題了。如果能這樣,我們就不是一個個彼此無關的個體,而是一個整體中的無數粒子,我們是密切相關的,我們共同肩負著證實法與救度眾生的責任與使命,當然我們應該互相關心與幫助。

    大法弟子做任何事都不執著於結果,「做而不求──常居道中。」(《洪吟》)

    以上是個人體會,不當之處請慈悲指正。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30/41787.html>


    堅強不屈的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2001年2月,一大法弟子被強行綁架到洗腦班,在這裏,多次遭到毒打、罰站。有一次,他被強迫站立在一根小木棍上7、8個小時,但他始終不配合邪惡寫甚麼所謂的「保證書」;之後又被送進拘留所,在此期間,他從未間斷煉功,有時一天煉幾遍。

    2003年元月,該大法弟子被非法勞教,有同修看到他的雙腿已被迫害致殘,只能拉著腿一點一點往前挪,可能他的雙腿是被當地的惡警毒打成這樣的。在勞教所裏,惡警對他進行暴力洗腦,由於他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不向邪惡妥協,多次遭到惡警的殘酷毒打。今年4月25日前後,惡警們用四、五根電棍電擊他,直到電棍沒有電。每次遭受折磨後,他都忍受著巨痛坐直身子,閉著眼發正念。勞教人員都被他金剛不動的心所感動,他們說:「身體真是鐵打的。」有的說:「這裏的警察真沒人性」。

    遭到嚴重迫害的他,每天只吃一點點飯,身體非常衰弱,惡警們卻認為不能正常吃飯,是因為身體有病,可每次醫生檢查結果都是一切正常,但是,他的身體卻日益的消弱,惡警們害怕出人命,就想推卸責任,2003年6月22日,勞教所通知當地「610」把他接走。

    該大法弟子在勞教所裏經常背師父的經文《正神》「正念正行 精進不停 除亂法鬼 善待眾生」。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9/41116.html>


    一位農村老大媽在逆境中堅持修煉的故事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這位樸實的老大媽是個普通的農村婦女,70多歲了,大媽有三個女兒,其中兩個和大媽一起都修煉法輪功。迫害前,大媽還自願當起了輔導員,帶著村裏其他的法輪功學員每天在大麥場上煉功。

    99年7月,一場鋪天蓋地針對法輪功的邪惡迫害開始了,一時間天昏地暗。在強大的壓力下,村裏很多人都不敢煉了。大媽也被當地政府不法人員逼迫放棄修煉,大媽不堪其擾,到了外地的女兒家。但是,對這樣一個善良的普通農村老太太,當地政府不法之徒竟然不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專門派多人去抓捕大媽,硬是從外地的女兒家把大媽抓了回來。抓回來後,就用各種手段恐嚇大媽放棄修煉,說如果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就把她送去勞教所。70多歲的老人,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僅僅想修煉一個對自己身心有益的功法竟遭到如此的身心折磨,大媽一時害怕,違心的說自己不煉了。回到家後,想起自己修煉這幾年來的諸多受益,大媽淚如泉湧,覺得對不起師父,對自己說了假話悔恨萬分。大媽橫下一條心,不管前面是被抓還是被殺,她都決心說真話。大媽給當地政府寫了一封信,講述了法輪功是個好功法、自己煉功後的受益和以前在壓力下說了違心話的情況。然後大媽就坐在家裏等警察來抓她。但是一天天過去了,也沒有人來。後來得知,有很多警察其實都知道這些修煉人是好人,但是上面有任務,他們也沒有辦法。收到大媽的信他們也不願管。而大媽知道自己做正了。

    隨著迫害力度的不斷升級,法輪功學員的環境也越來越艱難了。大媽的兩個女兒由於堅持修煉被迫流離失所了,惡警就三天兩頭地騷擾大媽一家,想乘兩個女兒回家的時候突然抓捕她們。大媽家白天經常有警察和政府不法人員光顧威脅,要大媽交代女兒的去向,夜裏也不得安寧,經常有警察像土匪一樣翻牆進入屋裏隨意搜查。就這樣反反復復一年多,直到在別處抓到了老人的兩個女兒。兩個女兒都被送到了邪惡的勞教所,雖然受盡折磨,她們依然很堅定,不放棄修煉。大媽後來說:這一年多來,由於一直沒有女兒的消息,她一直覺得兩個女兒可能已經不在人世了,因為她知道自己的女兒在外面一直在向世人講法輪功的真相,而大媽也知道,江××已經下令對發真相材料的法輪功學員可以開槍打死,各地還有幾百個學員被警察酷刑折磨死了。

    由於警察不斷光顧,在普通農村人眼裏,大媽一家好像成了壞人,村裏有些人對她一家側目而視,有的人怕受到株連,也不敢和她講話。老伴由於受到警察多次驚嚇,各種疾病都出來了。他受不了這一切,也要大媽不要再修煉了。大媽對老伴說:「你親眼看到我修煉後身體變好了,人也更好了,我怎麼能不煉呢?」老伴聽後就不說甚麼了。大女兒和女婿由於受到牽連也不讓媽媽煉,大媽知道家人受到的迫害都是這場鎮壓造成的,修煉「真善忍」沒有錯。

    大媽身邊還發生了類似文革中的故事。同文革一樣,漫天的謊言宣傳使人們對法輪功學員就像當年對「右派分子」一樣充滿了敵視。由於怕受到連坐和株連,很多法輪功學員的親友在江××集團的煽動和壓力下,毆打自己的親人,將家人送入精神病院折磨等等。江××就是這樣抹殺一切是非黑白,用利益、用威脅恐嚇,在人們心裏播下仇恨的種子,讓人喪失理智,變得暴力和血腥。大媽被抓的兩個女兒的丈夫,一個受不了株連被迫和妻子離婚了,另一個丈夫把所有仇恨的怒火都對準了大媽,喪心病狂的準備買殺手殺掉大媽。村裏的好心人知道了這個消息,悄悄告訴大媽夜裏警醒些。大媽心裏並沒有害怕,因為她知道自己做的是正的,自己是個好人、問心無愧。結果甚麼也沒有發生。後來才知道,那個被邪惡謊言迷了心竅、喪失了人性的女婿由於沒錢,殺手也沒有動手。

    一年多來,對女兒的擔心,警察和壞人的各種驚擾,還有親戚鄰里的諸多壓力與不解,一個普通的農村婦女就在這樣巨大的壓力下堅持著真理,堅持著修煉。在那段受盡煎熬的日子裏,大媽說,她想到的就是學法,能堅強得走過來靠的就是大法。大媽晚上抄大法書。大媽只有小學二年紀的文化程度,開始抄的時候很費勁,字也歪歪扭扭的,抄得也很慢。就這樣一晚一晚的抄,一遍一遍的抄,大媽抄了整整一大摞,大媽的字也寫得越來越工整漂亮了。農村通訊很落後,沒有條件拿到新經文,一次當有學員把師父的新經文給大媽送去時,大媽的眼淚嘩嘩的流了下來,久久的抓著學員的手,一看到經文就哭個不停。農村學員條件很苦,很難拿到經文和資料。

    大媽那裏早已沒有地可種了,都被不法之徒沒收了,每月說是給幾十元生活費還常常沒有。大媽家裏人擔心大媽出事,從不給大媽一分錢。大媽想看學員給她的真相光盤,但沒有機子可以放,家人也不給買。一次,村裏一下發了拖欠幾個月的生活費,大媽手裏有了幾百元錢,70歲的老大媽立即買了一張車票,到當地一個大城市買了VCD機。大媽花了整整一個星期的時間才學會了播放,這次旅行也把大媽的錢花的差不多了。

    幾年過去了,大媽善良、堅忍的言行在逐漸影響和感化著周圍的環境,周圍的人也開始清醒了。村裏許多人開始主動和大媽打招呼、聊天。老伴也變了,不僅不反對她煉,還經常督促她看書。老伴還愛看真相光盤,如果吃飯前沒有看完,吃完飯後就會馬上坐到機器前,等著大媽給放剩下的內容。大女兒和女婿態度也改變了。大女婿由於工作緣故經常不在家,大女兒和孩子在自己家裏老是很害怕,但一住到大媽這裏就很舒服,還對大媽說,媽,不知怎麼的,我在您這就不害怕了,睡覺踏實,乾脆我住您這不走了。大媽一笑,心裏明白,修煉的人的周圍都有一個場,在這個場中的人都會舒服和受益,女兒當然感到安心了。

    幾年的風風雨雨中,大媽也鍛煉的更堅強了,大媽盼望被關押迫害的女兒能早日回家,更希望人們不要相信那些污衊宣傳,這場針對千萬好人的無端迫害早日結束。


    三言兩語:正念對待大法網站上的消息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網上應該如何發消息,尤其是關於邪惡企圖與動向的消息,我想同修把得到的消息告訴大家是對的。但師父告訴我們:「我過去講過,我說實際上常人社會發生的一切,在今天,都是大法弟子的心促成的。雖然有舊勢力的存在,可是你們沒有那個心,它就沒有招。你正念很足,舊勢力是沒有辦法的。」(《在2002年美國費城法會上講法》)。「好壞出自人的一念,這一念之差也會帶來不同的後果。」(《轉法輪》)。

    那麼得到消息的人心怎麼動,以甚麼心態和語言傳遞給大家,編者刊登時如何把關,都很重要,因為每一條消息幾乎全世界的大法弟子都要讀,而讀出來的是物質,會有一定的能量,所以我們發者、刊者、讀者能否用正念對待一切信息就顯得非常重要。個人認識供參考。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23/41570.html>


    關於發真相資料的小建議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世人都喜歡得到一個問候,同時也都願意了解本地和發生在自己身邊的事或與家鄉有關係的事。

    我建議發的真相、真相光碟、小冊子等,先用紅紙或色彩鮮豔的紙包裝上,然後在包裝上寫上你所發的村、鎮、鄉等地名和問候的醒目大字。比如:「獻給張村鄉親」;「祝福平安屯鄉親」;「願本村人好運」;「向鐵西區人民祝福」等等。

    再建議做真相資料的同修根據自己發放範圍和內容,在真相資料題目前打印上本地區的名字。如:「向大連市廣而告之」;「告訴朝陽縣百姓一個消息」;「向興城報導一個國際消息」;「向遼陽人告知一個發生在本市的事件」;「向新民鄉通報一個信息」等等。


    ■ 海外綜合


    加拿大卡加利學員模擬公審江活動吸引媒體和路人(圖)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9月29日,加拿大卡加利法輪功學員在卡城市中心的步行街上舉行了「全球公審江澤民」的模擬審判活動,吸引了多家當地的主要媒體和過往行人。

    這天早上,法輪功學員們來到了卡加利的中領館前煉功、發正念,卡加利的電視台A Channel首先來到學員中進行了採訪。交談中,大法學員與節目主持人卡特談到了法輪功以及在中國的迫害,談到了為甚麼每天堅持在中領館前和平請願,還談到了只要全世界的正義人士攜起手來,一定可以結束這場以謊言為基礎的、強加於法輪功以及法輪功學員身上的迫害。當主持人了解到中午在市中心有一場模擬公審江澤民的演出時,他們欣然接受了法輪功學員的邀請。

    在Calgary中領館前,法輪功學員在接受A Channel電視台主持人的採訪學員與Calgary Herald記者交流學員在接受媒體CFCN TV記者的採訪
    學員與立法機構成員Jon Lord交談公審開始前,James Istvanffy助理代表議員Rob Anders發表演講,譴責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公審開始前,部份學員作功法演示
    公審開始前,部份學員作功法演示議員助理James Istvanffy在客串模擬公審中的一個角色模擬公審中的法官在宣布審判結果

    中午12:30,一場以「維護正義、良知、自由,讓我們一起結束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和「道義、人心法庭公審獨裁者江澤民」為主題的模擬公審演出在市中心的步行街拉開了序幕。首先,議員助理James Istvanffy代表卡加利議員Rob Anders發表演講,譴責了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並表示將繼續支持法輪功的和平抗議。之後,部份法輪功學員在舞台前向各家媒體和行人展示功法,「模擬公審」正式開始。

    在將近一個半小時的「模擬公審」演出中,卡加利的主要媒體如Calgary Herald、A-Channel TV、CFCN TV、Global News以及Mt. Royal College Newspaper的記者先後來到了演出現場,對演出和法輪功學員進行了廣泛的採訪,當了解到這場迫害就在卡城的法輪功學員身上發生過以及正在毒害人們時,他們表示很震驚;並對沿街擺放的法輪大法展板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作了認真的了解和拍攝;過往行人也被這場特殊的公審演出和展板所吸引,在了解了法輪功在中國遭受迫害後,紛紛簽字表示同情和支持;有的華人在了解了這場公審的意義後,稱讚法輪功學員「真勇敢」。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3/40934.html>


    法新社:法輪功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對江澤民的民事訴訟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針對法官裁定的不予受理指控江犯下群體滅絕和大規模酷刑的起訴案件,代表法輪功學員一方的美國律師們於週二提出了申訴。

    據法新社2003年9月30日芝加哥報導,這份在芝加哥向美國地區法院提交的法律辯論書指控江為鞏固他的權力,提高他的地位,增加他的個人財富,親自指揮了這場對法輪功成員的迫害。辯書要求法官重新考慮他的裁定,接受修訂後的訴狀。

    對於法官所稱江作為前國家元首擁有免受起訴的豁免權,律師們在星期一提交的法律辯論書中辯論說,作為前國家元首因其個人行為和犯罪行為被國際法庭判決有罪的,已經有明確的法律判決案例,其中最著名的是前智利獨裁者奧格斯托-皮諾切特(Augusto Pinochet)和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Ferdinand Marcos)的案例。

    報導說,律師辯論說,對於江澤民一案,這名中國政治老手本質上已經喪失了他的豁免權,因為他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違反了他自己「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準則。

    「酷刑已經成為…全人類的公敵,」泰瑞-馬什律師在聲明中說。她引用了一宗已經成為判例的在美國起訴外國官員嚴重踐踏人權的法律訴訟。

    「確實,整個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完全超出了已確立的正常和合法的政府程序。這是江的個人意願所為。」


    《媒介》:在梅地亞集會支持被中國監禁的美國人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美國賓州費城的出版刊物《媒介》(Media Press)2003年9月7日刊登文章介紹法輪功學員為營救李祥春而奔走。文章的作者是邁特-哈森。摘譯如下。

    陳剛(音)曾因修煉法輪功(一種打坐煉功活動)而被中國關進勞改營達18個月。9月10日,他來到梅地亞郡政府所在地,抗議中國監禁美國公民查爾斯-李。李是法輪功學員。

    陳參加了「跨美營救之旅」,他們於8月13日從舊金山出發,計劃於昨天(9月16日)到達華盛頓特區。他們準備在美國國務院前遞交抗議這場迫害的請願書。

    法輪功於1992年在中國流行起來,現在已傳播到50多個國家。中國政府在取締法輪功後,開始監禁和酷刑折磨學員們。

    酷刑

    身著黃色T恤衫,手持橫幅和標語的陳說:「我被送進了勞改營,度過了我一生中最艱難的18個月。他們用最野蠻和最慘無人道的方式折磨我,侮辱我。對我的妻子父母和姐姐而言,那一年也是最痛苦的一年。請盡您最大的努力營救查爾斯-李回家。」

    在監獄中,陳被捆綁起來,塞住嘴,並被電擊。他回憶說獄卒命令其他犯人坐在他身上,將他壓垮。

    陳回憶說在他被釋放後,他被監視居住,並遭到騷擾、竊聽和抄家。

    陳在一次私下採訪時說:「監禁極其殘酷,是我生命中最漫長的日子。人們想像不到勞改營的迫害。人根本沒有任何尊嚴。」

    人權

    李在今年1月回到中國,並因意圖曝光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人權踐踏而被立即逮捕。據報導,他被﹝強迫﹞洗腦,並進行了絕食。

    梅地亞居民愛倫-王說:「我認為這場迫害侵犯了人的基本權利。法輪功是一種平和與堅守道德規範的功法。」上達比市市長F-雷蒙德-謝(音譯)趕來支持抗議者們。上達比市居民辛迪-王也參加了抗議。

    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也波及了來自德科索山的抗議者孫立傑(音譯)。

    孫女士說:「我的表兄弟被關在北京南部的監獄中。就連是美國公民的李醫生也不能倖免。」

    梅地亞法輪功學員兼法輪功發言人泰瑞-摩斯在這次集會之前曾在電子郵件中講述了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摩斯女士說:「自迫害開始以來,已證實超過773人被迫害致死。中國大陸的政府官員說實際死亡人數是1600。超過10萬人被監禁,超過2萬人未經審判就被送進強制勞改營。」

    來自加州尤瑞卡的抗議者威廉-迪姆譴責了宗教迫害。

    迪姆說:「人們聚在一起共同從事像法輪功這樣的美好的事物,但卻因此而受到酷刑折磨,真是不可思議。就像去教堂就被逮捕一樣,你能想像嗎?」


    美聯社:香港法輪功學員要求中國釋放三名當地學員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約30名香港法輪功學員星期二步行到港府總部,要求香港官員做出努力,敦促中國政府釋放被關押在大陸的三名香港法輪功學員。

    據美聯社9月30日香港報導,星期二,大約30名法輪功成員和平地步行到政府總部,敦促當地官員為被關押在中國大陸的三名香港學員的釋放而努力。

    報導說,法輪功學員要求釋放被關押的香港學員包括46歲的商人朱柯明。他因在2000年起訴當時的中國主席江××被判5年徒刑,目前被關押在中國大陸天津。

    法輪功學員還要求港府官員幫助釋放58歲的保安人員張雨蒼。他因為攜帶法輪功小冊子和光碟而被判3年徒刑。另一名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是47歲的商人孫鐘文。他因為保存法輪功光碟並給中國政府部門郵寄了40份法輪功傳單而被判4年徒刑。

    報導說,香港保安局有義務幫助在中國大陸遇到麻煩的香港人。該局沒有即時回覆美聯社打去的電話。法輪功發言人托尼-陳說,包括政府第2號人物唐納-曾在內的幾名香港官員都收到了請願信,但都沒有許諾要給予幫助。

    報導說,在中國大陸,成千上萬法輪功信仰者被關押,海外的活躍人士說已有幾百人在警方監禁期間被毆打、折磨致死。


    南佛羅里達大學校報:中國必須釋放法輪功修煉者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2003年9月29日,美國南佛羅里達大學校報刊登了一封法輪功學員致編輯的信,全文如下:

    一項極其殘酷但很隱蔽的恐怖主義運動已經進行四年了。這是一場由國家對其人民施行的恐怖行動。這就是前中國獨裁者江澤民發起的對法輪功的迫害。

    法輪功(也稱法輪大法)是一項促進身心健康,提高思想境界的功法。學員們煉習看似太極的五套動功和一套打坐。我們按照真、善、忍的原理生活,努力提高自己。

    這就叫「修煉」,她深深地根植於中國傳統文化。

    美國國務院和大赦國際確認,中國政府[江氏]下令逮捕,拘留和折磨法輪功學員。經朋友和親屬們證實死亡的人數有780名,他們在拘留期間遭到殺害。還有數不清的人們被強制洗腦,強迫勞教,被關押在精神病院遭受酷刑折磨和虐待。

    中國[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經延伸至美國居民和公民。棕櫚灘居民李梅子回中國探訪父母期間,於去年11月被拘留至今。中國政府[江氏集團]甚至關押了一名修煉法輪功的美國公民。今年年初,查爾斯-李醫生回中國時遭到逮捕。他因意圖揭露該政權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迫害而被判三年監禁。他遭受了酷刑折磨,洗腦和強行灌食。

    在美國的法輪功學員們正在發起從西海岸至東海岸的汽車營救之旅,以喚起人們關注李醫生及其他遭到非法監禁的法輪功學員們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作為此次活動的一部份,佛羅里達學員們正在開車前往佛州各主要城市,以告訴人們李醫生的境遇。汽車之旅於9月12日由坦帕(Tampa)出發。

    我們堅信,為那些聲音被壓制的人們仗義直言,為那些不能作證的人們作證是我們的責任。我們鼓勵美國公民和居民幫助我們敦促美國國務院,向中國傳遞明確的信息:我們要求中國政府立即釋放李梅子、查爾斯-李和所有被非法監禁的法輪功學員。

    有關更多信息,請訪問www.faluninfo.net, www.falundafa.org。

    註﹕[ ]內為編譯者的註釋


    營救李祥春汽車之旅在喬治亞州(圖)

    文/美國喬治亞州學員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為了讓喬治亞人民了解美國公民李祥春醫生因為信仰真善忍而在中國遭受的迫害,喬治亞州的法輪功學員展開了「營救李祥春」的四天汽車之旅。

    哥倫比亞市



    學員們在哥倫比亞市政廳前向人們介紹李祥春在中國遭受的虐待,並徵集簽名格倫比亞市長在新聞發布會上講話

    哥倫比亞市(COLUMBUS)曾褒獎過大法。當我們與城市助理執行官WILSON先生聯繫在政府中心舉行記者招待會時,WILSON先生非常高興,並歡迎我們的到來。WILSON先生還向我們提起兩年多前給我們褒獎時的一段插曲:因為褒獎一事,中領館給市長寄來誣蔑大法的材料和威脅之詞,企圖阻止該市給法輪功的支持。當時的市長對中領館的做法非常生氣,並稱他們的做法是「越過線了」。  

    10點15分,我們正為記者會準備,市長Poydesheff先生親自抽空來問候我們。市長並在11點,再次來到會議廳,參加了我們的記者招待會。

    在會上,Poydesheff市長首先歡迎我們來到格倫比亞市,帶給他們關於李祥春醫生受迫害的信息,以及在該市請求市民支持、徵集簽名。市長先生強烈譴責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和對李祥春被非法關押、受虐待情況的關注。並一再強調本市對信仰自由的支持與捍衛宗教自由、 集會、 言論自由。市長並衷心祝願我們的汽車之旅取得成功,李祥春醫生早日被釋放回美。市長還特別允許我們自由使用政府中心。

    哥倫比亞市的WTVM(ABC)電視九台和新唐人電視台在現場做了採訪。記者招待會之後,大法學員們在街道上向市民講真相和徵集簽名。

    拉哥蘭吉市

    9月5日下午,我們來到拉哥蘭吉市(LAGRANGE)。剛剛在市政廳的停車場停下,隨後一部車裏走來一位西裝革履的男士。他對我們說:他是拉哥蘭吉市公共服務部的經理,他發現我們的車的左前輪胎壞了,並告訴我們如何去這裏的修車店。隨後他看了看有一個大口子的輪胎,他說:輪胎根本支撐不了到下一個路口,還是我來幫你們換吧。

    他幫我們義務換完輪胎,我們告訴他我們此行的目的。他說:他的一些表親有一半的中國血統。他很了解中國的當權者,他對目前發生在那裏的事,一點也不覺得奇怪。他稱讚我們的營救活動,並成為我們在拉哥蘭吉市的第一位在簽名表上簽名的人。

    隨後,我們在市政廳的停車場派發傳單。因為是週五,有很多的人來市政廳辦公事。人們對美國公民李祥春醫生在中國遭受的迫害非常關注,紛紛簽名表示支持,甚至有人鄭重掏錢捐給我們,經過我們一番解釋、婉謝,才帶著敬意離去。

    羅馬市


    在羅馬市政廳前宣讀聲明 該市唯一的報紙的記者在採訪

    羅馬市(ROME)是一個很小的大學城。該市唯一的一家報紙ROME NEWS TRIBUNE採訪了我們在市政廳前舉行的新聞發布會。警官CHRIS DEHART先生看著天安門上中國警察毆打法輪功學員的圖片,覺得非常不可思議。他不斷地搖頭嘆息,表示很同情那些被打、被抓的學員。他成了我們在羅馬市的第一位在我們的徵簽表上簽名的人。

    城市經理BENNETT先生在繁忙的日程會議後,也抽出時間,來到市政廳前向我們了解發生在中國的這場迫害,並一再祝福我們一路順利。

    達爾頓市
     


    達爾頓市媒體在採訪

    達爾頓市DALTON是一個盛產地毯的城市。2年前,市長親自在市政會議上給我們頒發過褒獎。當地媒體也正面報導過大法。

    在市中心的公園,我們架起了展板。當地的報紙DAILY CITIZEN 和電視台WDNN採訪了我們的新聞發布會。他們詳細了解了美國公民李祥春在中國受迫害的情況。亞特蘭大市法輪功學員呂朝暉先生向記者們講述了他的妻子被關押在勞教所近3年以及遭受折磨的情況。

    雅典市


    學員們舉著展板

    9月11日,我們來到雅典市(ATHENS)州立大學城。每年法輪功學員都參加在雅典舉行的人權節。所以這裏的人們都熟悉法輪功,也知道那裏發生的迫害。

    一位善良的老人,看著營救李祥春的展板,老人流下了眼淚。還有一些路人拿出錢來,要捐款。我們告訴他們來到這裏是要獲得人們道義上的支持,我們不接收捐款。

    儘管媒體忙於採訪和「9.11」有關的活動,仍然有一家電台對我們進行了電話採訪。

    奧古斯塔市

    9月12日我們來到奧古斯塔(AUGUSTA)市中心的一個廣場,舉行新聞發布會。得到消息的WGAC電台早已經等候在那裏。WGAC電台的記者採訪了兩位法輪功學員,詳細地詢問了很多問題。最後,記者在我們的徵簽表上簽下他的名字。

    WRDW電視台也來到現場進行了採訪。主播記者問的問題非常專業,她是位人權支持者。奧古斯塔的市長即將訪問中國,記者問到人權與經濟合作的關係。我們告訴他:在中國,國民經濟的1/4被用於迫害法輪功。

    記者會之後,未能到會的METRO COURIER報記者約我們去報社,在報社和我們進行了交談,詳細了解了李祥春醫生的情況。記者很高興得到我們準備好的材料,並表示將會寫一篇文章,報導李祥春的故事和被關押受虐待的情況。

    四天的徵簽活動中,民眾的支持和善心,也使我們很感動和受鼓舞。祝願喬治亞的人民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法廣:全球審判江大聯盟在美國華盛頓成立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全球審判江澤民大聯盟9月30日在美國華盛頓成立。

    據法國國際廣播電台9月30日報導,全球審判江澤民大聯盟今天在美國華盛頓成立,這個聯盟的籌備委員會昨天在華盛頓發布了這個消息,並且將在10月6日在紐約舉行聯盟成立以後的第一次群眾活動。

    報導說,審江聯盟籌委會發布的公告中指出,全球審江大聯盟自從發起倡議以來,得到了來自世界各地不同組織的響應。一個多月以來,已經有近100個團體和個人宣布共同發起和加盟。


    在加州亞太裔選舉教育論壇上講真相(圖)

    文/美國加州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加州將在10月7日舉行罷免州長的特殊選舉,候選人都在抓緊時間進行競選活動,這是我們講真相的好機會。9月28日,在加州首府沙加緬度的瑞笛森旅館內舉行了第二屆「亞太裔選舉教育論壇」,四位主要的州長候選人參加了這次會議,會場大約有500人,很多媒體都來採訪。幾位西人大法弟子驅車2個多小時到沙加緬度和當地的弟子一起參加這次活動,向候選人及所有在場聽眾包括很多華人、其他的政府官員和媒體的觀眾講清真相。

    副州長回答弟子提問西人弟子向副州長提問

    弟子們在會場內發正念並準備有機會直接提問。通常在這種大的會議上提問是比較困難的,因為有很多聽眾排隊等著提問,而且他們問的都是常人認為的與選舉有關的問題,州長候選人回答問題的時間也有限。這次兩位西人弟子抓住時機、預先把問題想好寫在紙上,提早就到話筒前排隊,分別向兩位主要的州長候選人提問,並得到了很好的的問答。

    第一位候選人哈芬頓發言後,一位西人弟子問她,如果當選州長她會做甚麼來停止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因為這場迫害不僅危害千百萬中國人民,還影響很多加州居民,因為他們有親屬在中國被關押折磨,而且有證據顯示舊金山中領館在干擾美國政府官員支持法輪功。候選人哈芬頓回答說她會表達出她的意見---迫害法輪功是錯誤的,她會站起來維護法輪功學員的權利。

    後來當主要的候選人之一、現任副州長發言後,另一位西人弟子提問,如果當選州長他會不會發起一個州議案譴責對法輪功的迫害,這場迫害是「群體滅絕罪」。副州長回答時給出了他支持信仰自由的例子,並說他會發起這樣的一個議案。

    在大法弟子提問時,整個會場出奇地安靜,讓人感到整個會場充滿正的能量,每個人都在聆聽,弟子的話語打到了聽眾的心裏。當兩位候選人回答弟子的問題後,聽眾都給予熱烈掌聲。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5/40984.html>


    「法輪功加油!」──新加坡旅遊點小故事

    文/新加坡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在新加坡旅遊點上,感人的故事每天都在發生。無聲的圖片和有聲的「利劍」,讓真相廣傳。幾朵不平凡的浪花,飛濺出善良和正義的音符。

    「江澤民沒用!」

    這是從同修那裏聽來的故事:
    說的是一位壯年中國遊客,看樣子人很憨厚。他在經過我們的真象資料點時,就非常認真仔細地看了起來。他在景點照完像後再度回來蹲下身子接著又看了起來。還是那麼認真仔細。這一切,我們這位同修都看在眼裏,她覺得這人有緣分,於是就湊了過去,在遊客的對面(真象資料的另一側)也蹲了下來,並主動與其交談,…… 在講到迫害時,他說:「我知道,他們把你們人抓去就打,警察吼叫‘不許你煉你還煉!’你們的人不認輸,他們就繼續打。這樣,有的就被打死了。可人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我是個軍人。」在談到法輪大法時,該遊客說:「我是這樣認為的,你們煉功,強身健體嘛,又做好人,這沒有甚麼(不好的)嘛!江澤民(手指著‘江澤民’三個字──有關起訴江的資料上的)它沒用!」

    「法輪功加油!」

    聽另一位同修說:「在煉功時,聽有人在喊,我就睜開眼看發生甚麼事了,只見遠處前方的石階上,有幾個年輕的中國遊客。其中一人正在念我們的洪法資料板上的七個大字──「法輪大法是正法」,緊接著,另外的人衝著我們揮舞拳頭高喊:「法輪功加油!法輪功加油!」這位同修說她忍不住地流下了眼淚。聽後我也很激動。這正是得道者多助啊!

    「我最佩服你們的師父」

    幾天前,在煉功點上,過來一位遊客看大法真象圖片展。他一邊看著一邊問我們:「你們為甚麼去中南海啊?」我就耐心向他解釋:「99年4.25去中南海是和平上訪,因為信訪辦就在那裏。當時去的目的要求天津公安放人,因為他們抓了我們幾十人,……」「啊,我知道。」遊客表示理解的說。

    「你們師父我知道,我們住在一個區。」遊客把話題轉了。我問:「你是長春人?」「不是。我是北京人,可惜沒見過你們師父。我誰也不佩服,我就是佩服你們師父!我就奇怪他怎麼那麼大的本事!?你們國外的情況不用說了,單單國內它(指江澤民)就沒辦法!」他重複多遍「我最佩服你們師父」 這句話。

    這件事又使我回想起了幾年前在國內的一樁小事:那是在出租車上,司機開著車,也把「話匣子」打開了:先是訴說人民的生活的苦難;進而抨擊××黨的種種腐敗現象;說著說著就把話題轉向法輪功,「××黨江澤民它們怕誰呀?他們誰也不怕。嘿!他們就怕法輪功,就怕李洪志。就是法輪功把它們給治了。」


    費城學員參加公共電視台WYBE「家庭快樂日」活動(圖)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費城公共電視台WYBE為加強與觀眾、社區的交流,於9月27日在費城YMCA Roxborough 舉辦「家庭快樂日」活動。電視台邀請了不同團體表演舞蹈、音樂、手工、書法等,還有騎馬、畫臉譜等兒童娛樂活動。大費城法輪功學員也應邀參加。

    高精度圖片
    法輪功學員功法表演腰鼓表演扇子舞表演

    當地的美國人對中國的文化非常感興趣,儘管天氣不佳,時不時地下雨,人們仍興致勃勃地排隊等法輪功學員、書法愛好者陳汝棠先生用毛筆書寫的「真善忍好」和他們的中文名字,並小心翼翼地收藏起來。居民們也欣賞到了法輪功學員表演的中國傳統的扇子舞、法輪功功法表演和腰鼓表演。6歲小弟子打坐入神的樣子及向觀眾說「法輪大法好」令在場觀眾讚歎不已。

    這是WYBE電視台第四年舉辦「家庭快樂日」活動,WYBE電視台總經理SHERRI H. CULVER說:「這次活動的目的,就是讓WYBE的會員及觀眾一起欣賞多元文化的娛樂活動,互相增進對不同文化的了解。」她特別感謝法輪功學員把中國傳統文化帶到這裏,給人們提供了更好了解華人社區的機會。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4/40969.html>


    舊地重遊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9月19日我和6名同修乘車去參加舊金山法會。在「Sante Marria City Hall」,我們參加了呼籲營救李祥春的新聞發布會。一家電台採訪了我們,並立即在電台上直播。

    真是太巧了,兩年前的9月份,為救援大陸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的SOS步行小組來訪時,我們也在這裏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市長表彰了法輪大法,並頒發了獎狀。這不由得讓我回憶起步行的情景。我們每天以20多英里的速度前進。經常是在高溫烈日下行走。同修們腳磨起了水泡,血泡。有的同修腳底掌扒了一層皮,鮮紅的嫩肉,每走一步都鑽心的痛。有的同修兩腿腫的像棍子,咬著牙堅持著走。天天堅持學法,煉功,發正念。個個精神飽滿,不怕苦,不怕累,緊跟隊伍不掉隊。

    有一天高溫100度,大家汗流如洗,又渴又困,走著路都睜不開眼睛了。好不容易走到一棵大樹下,說聲休息,我和幾個同修躺在草地上就睡著了,醒來後頭上粘滿了草葉。

    兩年前正是邪惡勢力最猖獗的時候,也是打壓法輪功最瘋狂的時期。江氏邪惡集團利用一切宣傳工具,惡毒地攻擊法輪功,也因此把法輪大法推向了世界,至今世界上有60多個國家都有學煉法輪大法的人。法輪大法在全世界弘傳。

    大法弟子緊跟師父,堅持不懈地學法,發正念,講真相。隨著正法進程的日益推進,大量的邪魔亂鬼被清除,舊勢力已被消除殆盡;通過講真相,揭露邪惡,使受矇蔽的人清醒了,江氏集團精心策劃的天安門自焚的騙局也被揭穿了,越來越多的人知道法輪大法好,再也不相信邪惡的謊言了,現在真是天象大變了。世界多國正在展開起訴江××,控告它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江××已經臭名遠揚了。

    磨難中也鍛煉了大法弟子,但是我們一點也不能放鬆,要更嚴格、更高標準要求自己。個人修煉很重要,學好法,多看書,但不能走形式,處處以法為師,遇到矛盾向內找,「比學比修,事事對照,做到是修」(引自《洪吟》)。發正念要認真,不能走過程;講真相要耐心、用心,要有慈悲心,不厭其煩地去講,用我們的言行體現出法輪大法好。時間不等人啊!要爭分奪秒快講。放下一切執著,「無所求而自得」。



    ■ 大陸綜合


    安徽省合肥市鐵四局兩惡警死於肝癌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鐵四局惡警,簡家勝,男,46歲。迫害大法弟子,2001年得惡報。年僅46歲死於肝癌。此人臨死還口出惡言:「我現在是病了,要不整死他們。」

    安徽省合肥市鐵四局惡警,段玉明,男,50歲出頭。非法抓捕大法弟子,2002年初肝癌暴死鐵四局醫院,和簡家勝先後半年得惡報。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8/41381.html>


    2003年10月2日大陸綜合消息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

  • 安徽省合肥市大法弟子畢小俊被非法判刑

  • 黑嘴子勞教所利用強制超體力勞動迫害大法弟子

  • 湖北省宜都市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例

  • 武漢東西湖中學教師何燕在楊園洗腦班失蹤

  • 哈爾濱動力區龍江招待所洗腦班非法關押兩名大法弟子

  • 山東省泰安市大法弟子閆婷被綁架迫害

  • 河北雞澤縣大法弟子段新樹、李敬軍被綁架到邯鄲市洗腦班

  • 黑龍江省嘉蔭縣大法弟子蘇敏等被非法抓捕

  • 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大法弟子陳麗被惡警綁架

  • 吉林省舒蘭市610歹徒及蓮花鄉惡警綁架勒索

  • 吉林延邊地區大法弟子趙理堂被九台市飲馬河教養所迫害

  • 山東某市大法弟子召開小型法會

  • 湖北省有關電話

  • 江西有關電話

  • 撫順市大法弟子正念闖出洗腦班

  • 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露水河鎮惡警迫害大法弟子

  • 哈工大學生趙岩被非法監控

  • 唐山第一勞教所非法辦洗腦班 傳有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

  • 考研輔導教程中加入煽動仇恨內容

  • 大陸邪惡勢力擬大範圍封鎖網絡

  • 廣東省雲安縣迫害大法弟子的惡人

  • 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惡警非法搜捕大法弟子

  • 成都市大法弟子左思齊近日被綁架到溫江洗腦班

  • 安徽省合肥市大法弟子畢小俊被非法判刑

    安徽省合肥市大法弟子畢小俊去年「十六大」期間的一個夜晚與一個常人正在路上行走,莫名其妙的被衝上來的一幫公安綁架。一宿下來常人睏不能忍,從口袋掏出香煙來抽,並問看押他的警察要不要抽。警察大吃一驚,問「你是不是煉法輪功的?」常人搖了搖頭,「我和畢女士講了幾句話就被你們抓來了。」警察一臉尷尬,請示上級天亮就將其放了。畢小俊被非法關押至今。關押期間多次遭逼供審訊,惡警強行給她帶了二個月手銬,致使她手腕靡爛,手臂腫脹,鐵鏽深深陷進了肉裏。由於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在今年上半年被秘密審判中,法庭上不法之徒說:只要你說不煉了,我們就放你,說煉就判你。單位領導也對她說:「我們開車來了,你說聲不煉我們接你回家。」畢小俊一個「煉」字,被非法判刑四年。


    黑嘴子勞教所利用強制超體力勞動迫害大法弟子

    黑嘴子勞教所利用強制超體力勞動迫害大法弟子,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對人身心造成嚴重的迫害。希望同修及親朋好友告訴世人,停止與勞教所的勞動合同,別掙昧良心的錢。


    湖北省宜都市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例

    湖北省宜都市法輪功學員肖剛在9月上旬,鄭具美、趙舉才在9月中旬被宜都市公安局非法關押。現鄭、趙二人仍被非法關押在宜都。

    宜都市學員韋勝華9月中旬被長陽警方從家中強行帶到長陽。現仍被長陽警方非法關押。望見到消息的同修能發正念幫助他們。


    武漢東西湖中學教師何燕在楊園洗腦班失蹤

    何燕,女,28歲,武漢東西湖中學教師,2003年7月份從何灣勞教所轉至楊園洗腦班,邪惡之徒用盡各種酷刑也不能使她屈服。現在她下落不明。


    哈爾濱動力區龍江招待所洗腦班非法關押兩名大法弟子

    哈爾濱動力區的龍江招待所有一個洗腦班,裏面非法關押兩名大法弟子。


    山東省泰安市大法弟子閆婷被綁架迫害

    大法弟子閆婷,女,24歲,山東省泰安市啤酒廠宿舍居民,2003年9月28日上午10時許,泰山區公安局一姓高的惡警和徐家樓鄉派出所的十幾名惡警闖進了她的家,聲稱她宿舍院的人舉報了她,把她家翻了個遍,抄走了大法書籍和部份真相材料,並把她綁架到徐家樓鄉派出所。請泰安市大法弟子和知情的大法弟子齊發正念,幫她闖出魔窟。


    河北雞澤縣大法弟子段新樹、李敬軍被綁架到邯鄲市洗腦班

    段新樹、李敬軍是河北雞澤縣曹莊鄉南段村大法弟子。前一段時間曹莊鄉派出所受「上級」的指使找到每個大法弟子逼寫「保證書」,這兩位大法弟子堅決不寫。9月25號縣公安局和曹莊鄉派出所到村裏將他們強行綁架到邯鄲市洗腦班。


    黑龍江省嘉蔭縣大法弟子蘇敏等被非法抓捕

    黑龍江省嘉蔭縣大法弟子蘇敏(女,31歲)與另一大法弟子於2003年9月26日、28日分別被縣公安局非法拘捕,現無音訊。望見此消息的同修齊發正念,清除嘉蔭與黑河地區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切邪惡因素。


    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大法弟子陳麗被惡警綁架

    2003年9月28日下午,四、五個滎陽市惡警闖入鄭州市上街區大法弟子陳麗家中,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將陳麗綁架到滎陽市公安局,至今未放。望見到此消息同修齊發正念加持大法弟子陳麗正念闖出。


    吉林省舒蘭市610歹徒及蓮花鄉惡警綁架勒索

    2003年9月3日上午11時左右,吉林省舒蘭市蓮花鄉大法弟子王樹成、於廣霞外出回家路上,被派出所惡警非法綁架。9月14日,被非法抄家。惡警威脅、勒索家屬2,000元錢,並威逼大法弟子本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才放人。

    610主任:朱維林,電話(辦公室)0432-8932303(宅)0432-8933120
    派出所所長:杜玉琢,電話(辦公室)0432-8932275
    副所長:郭雨昌,電話(宅電)0432-8932568
    副鄉長:李風民,電話0432-8932190 ; 張中江,電話0432-8932148
    蓮花鄉書記:李紹月,電話(辦公室)0432-8932330
    北蓮村村長:陳樹民,電話0432-8933023 ,治 保:孫立輝


    吉林延邊地區大法弟子趙理堂被九台市飲馬河教養所迫害

    吉林延邊地區大法弟子趙理堂曾被關押3年,於去年7月釋放,今年5月18日又一次被抓,被關押在九台市飲馬河教養所。至今曾被關過7天和10天的禁閉。在被關禁閉期間,不讓上廁所,一天只給一兩飯,並且飯中放有鹹鹽。趙理堂還曾被關進嚴管班迫害。從昨天開始又被進行30天的嚴管班。趙理堂在嚴管班期間曾昏死過一次,後被搶救過來,現惡警仍在繼續折磨人。據悉同時被折磨的延邊地區大法弟子有女大學生汪娜和女大法弟子金蓮花。

    九台市飲馬河教養所主謀迫害大法弟子的是隊長孟繁榮和副所長孟祥民。


    山東某市大法弟子召開小型法會

    2003年9月26日,山東某市30餘名大法弟子召開了一個小型法會,歷時4小時。法會開始同修集體發正念,清除邪惡。集體背誦《論語》。然後,部份同修談了對師父近期講法的理解。介紹了京郊某地大法弟子加強交流整體提高的情況。談了個人在正法修煉中的體會,正念闖關突破邪惡迫害的過程和感受。最後,大家認識到要更加積極主動地做好師尊要求的三件事,不斷開創正法的新環境。同時不斷強大正念,不讓邪惡鑽空子,在正法的最後階段,穩健地走好每一步。


    湖北省有關電話

    湖北沙洋勞教所,方華坤科長,辦0724-4066263,0724-4066224
    沙洋勞教所副科長:黃冬濤,手機:13971847315
    沙洋三大隊大隊長:張修明,辦公室:0724-4066566

    武漢獅子山戒毒教育所:(值班電話)027-87393814,027-87386244

    湖北圻春公安局政保科湯金龍科長:手機13807253717 辦:0713-7230536
    副科長,張某,小靈通:0713-3871326

    湖北圻春紀檢委周書記,手機:13607252985

    湖北圻春縣人大主任:辦0713-7222447

    湖北黃石市公安局總機0714-6225971
    正局長:汪昌鐵
    主謀迫害法輪功的局長:粱權佳

    黃石市政法委副書記:柯大雲,手機:13971758198

    湖北黃石公安局下陸分局,副政委,付某,手機:13805728578
    湖北黃石公安局下陸分局國保大隊朱啟祥,手機:13986586013,宅:0714-5317926

    湖北黃石公安局下陸分局國保大隊,李林,辦0714-5318651
    湖北黃石公安局下陸分局國保大隊,邱剛,宅:0714-5316538

    湖北黃石公安局下陸派出所值班電話:0714-5317202
    湖北黃石公安局老下陸派出所所長,鄭斌,手機:13971758193

    湖北黃石市下陸區政法委書記:佔慶龍,辦0714-5329137,手機:13907230769

    湖北省公安廳總機:027-67122007,027-67122284
    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黃洪,辦027-67122026

    湖北省公安廳治安科科長:袁建仁,手機:13908625385

    湖北省610辦主管處長,
    聶昌斌,電話可查114台

    湖北省勞教局局長,李國慶


    江西有關電話

    江西萍鄉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辦0799-6233500
    江西萍鄉二看守所,辦0799-6832184
    江西萍鄉市公安局局長,石汝清
    江西萍鄉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鄧水生;副處長,王秀珍,辦0799-6334395
    江西萍鄉市安源公安分局,科長何勇,手機:13879948588
    江西萍鄉市安源公安分局局長,葉芳,手機:13006299100


    撫順市大法弟子正念闖出洗腦班

    撫順市洗腦班不法惡人曾威脅:到期不轉化就勞教三年。據悉,有一堅定的大法弟子到期(一個月)回家,未轉化也未勞教。

    八月份被綁架的遼寧省遼河油田大法弟子謝豔馨絕食二十多天,惡人妥協放人。第一次絕食幾天,本有釋放的希望,停止絕食後,希望就沒了。


    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露水河鎮惡警迫害大法弟子

    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露水河鎮公安局刑警隊採取常期蹲坑跟蹤大法弟子的方式實施迫害。2003年9月25日劫持6名大法弟子,已知4名大法弟子被非法關押在撫松縣看守所遭受迫害。她們是閔昭雲(小學老師)、刑雲鳳、李老太、高老太(已年過花甲)。刑雲風被抓後家裏只剩下一個兒子無人照顧,詳情待查。望看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齊發正念,鏟除破壞大法及大法弟子的舊勢力黑手。

    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鎮公安局局長程局長,辦公電話:0439──6365334
    西山派出所所長王鐵生,辦公電話:0439-6365339;宅電:0439-6365572
    東山派出所湯龍平所長,辦公電話:0439-6365338
    鎮刑警隊,電話:0439-6360110;


    哈工大學生趙岩被非法監控

    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趙岩(男,24歲)已被國安特務嚴密監控,請與其有聯繫的同修速與其斷絕聯繫,並共同發正念,幫助他鏟除周圍環境的邪惡因素。


    唐山第一勞教所非法辦洗腦班 傳有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

    9月18日消息,唐山第一勞教所最近新成立一個強化洗腦班,利用各種卑鄙手段迫害大法弟子。惡警指使犯人對大法弟子進行迫害,24小時不讓大法弟子睡覺,使大法弟子受到極大的精神摧殘。據說近期此處已有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具體人數正在調查之中。不法警察封鎖消息,至今未通知大法弟子的家屬,並將死者的遺物封存而不作處理。

    在強化洗腦班成立之前,有人親眼目擊惡人將一位堅定的大法弟子綁在床上,將其胳膊踹折,且不給醫治,至今這位年過六旬的老人胳膊傷勢沒有好轉。

    惡人錄:王玉林,李小忠,李衛平


    考研輔導教程中加入煽動仇恨內容

    一、今年的工程碩士考前輔導教程中含有詆毀法輪功的題目,此書是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由全國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組編。丁夏主編、夏鍵 徐榮 朱青青 夏燁編寫。


    大陸邪惡勢力擬大範圍封鎖網絡

    據大陸消息,大陸邪惡勢力已準備在各省及各省的各縣市(以前僅限一些省會城市)安裝設備進行大規模的網絡監控。該行動由文化部策劃組織,計劃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安裝完畢。

    請全體大法弟子注意,保持正念,正確對待該事情。


    廣東省雲安縣迫害大法弟子的惡人

    廣東省雲安縣前鋒派出所所長葉國清迫害大法弟子。他的電話是:13826883877


    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惡警非法搜捕大法弟子

    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近日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大搜捕,幾位大法弟子都被惡警綁架,現在還在看守所拘留。請同修發正念予以幫助。


    成都市大法弟子左思齊近日被綁架到溫江洗腦班

    9月16日,成都市68信箱(量具刃具廠)大法學員左思齊在被不法惡人包圍多日後,被綁架到溫江洗腦班迫害。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0/16/41316.html>


    54人發表聲明──聲明強化洗腦作廢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編者注:“嚴正聲明”是在壓力下曾給邪惡寫過“不煉功保證”的法輪功學員宣布重返修煉的聲明。為保持嚴肅性,聲明必須用真名實姓發表。如發現使用化名的“嚴正聲明”,將予以刪除。在明慧網上發表嚴正聲明,必須寫清(1)自己寫給邪惡的“保證書”作廢;(2)鄭重宣布從新修煉、彌補損失。

    * * * * *

    聲明人:任志成 劉吉香 唐維德 大法弟子 張耀尹 李鳳山 田有玲 大法弟子 任偉勝 張秀蘭 大法弟子 劉仁碧 大法弟子 馮改文 劉好賓 李豔 大法弟子 逯秀珍 大法弟子 姚汝琴 姚俊玲 王麗茵 大法弟子 吳燕 大法弟子 金新明 大法弟子 杜春玲 張兆英 王中權 大法弟子 康寶芝 劉志臣 大法弟子 李琪玉 大法弟子 趙衛華 大法弟子 劉志濤 大法弟子 胡新媛 胡慧珍 胡小君 楊頤壽 沈臘珍 劉仕英 傅伊芳 李連英 李玉英 屈淑蘭 劉霞林 黃愛蘭 丁學翠 胡聖銀 盧永珍 龔德秀 任文定 劉福英 王春秀 張衡英 管登洋 周乃銀 大法弟子 張立霞 大法弟子 劉壽堂 吳鳳英 大法弟子 徐德懷 大法弟子 鄭真真 大法弟子 唐憲篪


    大法弟子吳學蘭因被貴州地方法院非法判刑15年而上訴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貴州省六盤水市大法弟子吳學蘭(33歲)於2003年8月22日被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判處有總和15年刑期的徒刑。吳學蘭自己起草了上訴書於2003年8月30日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吳學蘭在上訴書中說,「出於對法律本身的嚴肅、公正性的敬意及對諸位即將進行的審判工作的期望與信任,我真誠希望諸位能真正行使法律賦予你們的權力,保護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對我及相關的法輪功學員做出公正合法的審理。」

    「對於此判決,我認為存在適用法律不恰當的問題。而且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審理人員完全不遵循司法程序,剝奪我在法庭辯護、陳述的權利,而且取消了最後陳述階段,未通知任何家屬到場,完全是一場陰暗的秘密非法審判。因此我提出上訴,希望中院的法官及參與合議審理的人員查清事實,尊重法律的正義,給我及法輪功正名。我深知現實國情下,諸位的難言之隱,所以我希望無論結果如何,在諸位良心的審判中,作出良心的選擇。」

    在上訴書中,吳學蘭重點談了兩個問題:一、法輪大法是正法;二、指出判決書中不實的查證及指控。

    上訴書說,「首先,我必須糾正一個概念上的錯誤。 「×教」完全是中國媒體一言堂式的「炒作」。人大制定了《反×教法》,然而該法中關於邪教的定義模糊。給法輪功栽贓的莫須有的罪名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從道義角度都是不能成立的。僅憑全國上下「收集」和編造的無頭冤案嫁禍法輪功,然後在全國人民和法輪功群眾措手不及時,以人大名義「立法」,完全是政治流氓弄權、專制的結果。這樣的「定性」根本缺乏事實的依據,只不過是政治鎮壓運動的手段。」

    「試問法輪功教人向善、修心養性何罪之有?國家體委曾多次作過法輪功的祛病健身情況的調查,正面肯定了法輪功的功效。可能諸位要問,那麼那些「自焚」、「自殺」、「自殘」、「殺人……是怎麼回事?作為一名至今仍矢志不渝的法輪功修煉,我必須說,請不要把那些可悲、可嘆、可憐的種種變態行為與法輪功聯繫在一起,善花豈會結惡果?您為甚麼不問問自己,為甚麼法輪功傳出十餘年,鎮壓前「自傷」、「自殘」、「殺人放火」等聞所未聞,而鎮壓後竟驚世駭俗起來了?為甚麼這些妖魔化的宣傳只不過是中國特色的,而事實上在海外,60多個國家,包括同宗同源的港、澳、台從未有過任何此類報導?中國江氏政府之所以這麼污衊、誹謗、中傷法輪功,不過是欺騙老百姓,企圖魚目混珠而已。只是這種伎倆只能騙那些不了解法輪功的人。法輪功講「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不記仇,寬容、善良、忍讓,不說假話,對每個人都好。實踐中所有真正修煉法輪功的人都是這麼走過來的,我身邊的每一位真修的大法弟子都是真正人格高尚、品行純良的人。為了正義、真理捨生取義。佛教,基督教都曾經過幾百年的迫害與殺戮,當時也被誹謗,而今歷史證明了邪不壓正。我們尊重歷史,也尊重事實,終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吳學蘭在起訴書中說,「有人把法輪功也歸之成「教」,著實可笑。法輪功是佛家傳統氣功中的一種,人傳人,心傳心,既無廟,也無實質上的組織,熱心者帶個錄音機,放煉功音樂,願來就來,沒有花名冊,不收任何費用。許多氣功師各種名目亂收費,法輪功沒有過,我修煉至今,除了進書店買書,沒交過一分「會費」。試問有這樣的宗教嗎?」

    吳學蘭在起訴書中說,「一片誠心相告,無非希望世人不再被可笑的造假宣傳矇蔽。因為許多被欺騙的世人帶著莫名的仇視對大法弟子們犯罪,更有助紂為虐者對大法弟子毫無人性的迫害,根據香港人權民意調查中心統計的數字,現已有700多名大法弟子在這場血腥鎮壓中被迫害致死,僅僅是可以調查身源的數以千計的大法弟子被送入精神病院折磨,還有甚麼洗腦,勞教以至勞改。我不知法律在我們被非法抄家,綁架,嚴刑逼供時扮演了甚麼?專政工具?統治者忘了歷史上歷代君王「萬歲」哪個又逃得了生死,權傾一時,終不過一杯黃土,暴慘下場如秦檜,被人唾罵。好在社會向前發展,人類渴望公理。近兩年,在海外,法輪功學員多次控訴江××滅絕種族罪及反人類罪,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國,全世界人民注視著中國的這場踐踏人權的鎮壓。善良的人們越來越了解到法輪功的真相,相信不久的將來在陽光下,我們終可以自由信仰、煉功。」

    鑑於判決書中稱「吳學蘭等11人的辯護理由係無視事實及法律之狡辯」,吳學蘭在上訴書中質問道:「試問整個審理過程中我們中沒有一人有自由辯護及陳述的機會,何來狡辯?而且在最後陳述階段,我們要求陳述,結果均被強行帶離法庭。所謂依法審理,我看只是掩人耳目的秘密審判,不敢讓老百姓知道的是甚麼?真相。其實人人都有自己的分析能力,分辨能力,鎮壓四年而法輪功依然不屈,這事實本身已很能說明問題了。」

    針對判決書中「屢教不改」的說法,吳學蘭在上訴書中說:「且不論勞教算不算前科,我們中所有人都是因為依法行使公民信訪、上訪的權利,被非法勞教。99年10月我買了一張北京的火車票,打算進京上訪,臨行前即被公安機關扣留,非法關押了27天,隨即送入中八三年勞教。實際上我只是因為信任政府,想反映一下我本人修煉大法身心受益的實際情況。「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只希望政府能撥亂反正,還法輪功一個清白。現實的殘酷讓我失望。在勞教所裏長時間強體力勞動,強行洗腦,管教幹部的任意謾罵,指使勞教人員毆打大法弟子,關禁閉……」

    「往事不堪回首,我不明白,為甚麼在中國做真、善、忍的好人要受到這樣的身心摧殘?2000年9月在高壓、欺騙下,我做了我此生最大的錯事,違心地寫了「不練功」的保證及「揭批」材料。2001年4月我解教回家後在沒有高壓、可以靜心思考的環境下,明白了自己在無知中鑄下了大錯。然而當地610、派出所仍不時騷擾,甚至非法關押。2001年10月,我衝破阻力在互聯網上公開嚴正聲明:在勞教所及其他環境中所寫的一切不利大法的「轉化材料」作廢,今生必堅修到底,要讓世人講我們的故事,了解大法的真相。發表聲明後被迫離家流離失所。「屢教不改」?「教」甚麼,騙人?出賣良知?誹謗讓我受益無窮的大法?「改」,改成甚麼樣?做真誠、善良、寬容、忍讓的修煉人不對嗎?」

    吳學蘭說,在敘述以上事實時,自己心情異常悲哀,且充滿義憤,因為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基本人權受到侵害,因為在政府一再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仍發生著這樣公然違反法律、藐視公益的現實。吳學蘭說:「我悲哀的不僅是我所受到的種種不公,更悲哀無數同胞被官方顛倒黑白、歪曲事實的偽「新聞」`「假」新聞欺騙,看不到法輪功的美好與事實,看不到法輪功學員被邪惡迫害。在此,我也衷心希望各位在您良心的天平上慎重擲下您良知的砝碼,歡迎各位了解法輪大法。」


    詩歌:普度;水調歌頭 下界得法等

    文/河北大法弟子 鄭坤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

    普度

    師恩浩蕩洪,
    一念正大穹。
    弟子同化法,
    助師救眾生。

    水調歌頭 下界得法

    茫茫宙宇生,悠悠蒼穹遠,億劫飛逝,乾坤欲改築新顏。行雲靈鳶山上,乘風紫竹林畔,不忍一絲閒。看銀河浩瀚,無暇鵲橋仙。

    下三界,層層天,入塵寰。六道輪迴,為尋正法載五千。喜得恩師親傳,溶於法中修煉,慈悲無量間。度芸芸眾生,圓滿隨師還。

    江城子 頌師恩

    舊宇法末旦將亡,瓊樓毀,碧草荒;
    成住壞滅,此事古難擋。
    偏有小惡不自量,生私念,鬼伎倆。

    主佛慈悲恩浩蕩,轉法輪,光萬丈;
    重正大穹,萬古永留芳。
    敗物淘盡新宇朗,真善忍,眾歸望。

    記四二五

    山雨欲來風滿樓,濁浪又起入天津;
    大法利國人向善,怎可冷對舞刀兵?
    左推右諉惡不止,解鈴還需向北平;
    萬人靜立中南海,丹心照史鑑月明;
    總理身出問緣由,嚴令糾錯波漸平;
    聚之成形散成粒,大道無形勝有形;
    身走不留一塵屑,大法弟子存正行;
    舉世矚目此間事,大法洪揚傳美名。

    喜得大法

    才過千尺澗,
    又逢萬丈岩,
    修煉路上幾多險,
    千錘百煉磐石堅,
    躍馬跨平川。

    回望蓬萊島,
    悠然見靈山,
    通天道中不知遠,
    心輕掠過層層天,
    縱身立雲端。

    看今話修行

    樓高橋聳障雙目,
    紙醉金迷亂人行;
    身處鬧市猶自在,
    大法破迷步輕盈。

    神路讚
    ──閱同修鄭毅堅證法行有感

    危難來前我當先,開創環境有中堅;
    電擊棍打渾不動,任爾東西南北風;
    心懷慈悲神威現,惡人無奈魔膽寒;
    大法入心不離身,正悟法理明自心;
    正念正行身形正,大志常在小節嚴;
    每過關時存大善,慈悲化解層層怨;
    名利先去情也去,胸中無難天地寬;
    比學比修看高處,善德巨在眾生讚。

    賀新天
    ──讚師尊正法同修助法

    無畏輪迴苦,眾生降,億萬層天,億萬親緣。
    塵封日久身形重,忘卻今昔是何年。
    三界迷,紅塵難醒。
    師尊法傳平亂世,清音饋耳喚人間。千古緣,今相見。
    挾私黑風急,惡生妒,濁浪四起,烏雲蔽空。
    宙宇如今誰倚仗?神州內外梅花奇。
    真象傳,煦日高懸。
    眾生得度法船開,大穹法正光明顯。洪誓願,將兌現。


    佛教居士見證大法的神奇

    文/太平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在99年前,我已得法,一次去書店購買大法書。我拿起大法書回身準備去櫃台交錢付款,看到旁邊站著一個人望著我笑,我想他可能是功友,於是我倆就談了起來。一問才知道他原來是位佛教居士,修禪定數年,天目有時能看到一點另外空間的景象。

    一次他從許多正在學法的大法弟子身邊路過,用天目看到在這些大法弟子頭上有法輪旋轉,還看到有的大法弟子身上還有很可愛的小嬰孩在玩耍嬉戲。故而專程來買法輪功的書。我聽了很高興,對他介紹了大法修煉的神奇。當時他還未決定是來修大法,還是在佛教中接著修下去。

    請完大法書後,我們便分手了,再沒見過面。不知道他現在可好否,唯願他能得法,堅定地修下去。今天我把這段往事寫出來,是想告訴世人法輪功是真正的佛家高層功法,千萬不要相信江××一夥攻擊大法的謊言哪。


    明慧新聞簡報(2003年10月1日)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

  • 要點文章

  • 江澤民無法逃脫自己犯下的罪責

  • 迫害真相

  • 弟子切磋

  • 海外綜合

  • 大陸綜合

  • 資料彙編

  • 要點文章

    芝加哥訴江案近況通報:2003年9月12日美國聯邦法庭伊利諾伊州地區法庭在壓力下以被告江澤民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以及該法庭對「610」組織無管轄權為藉口駁回原告起訴。這個決定明顯與近代法律關於「國家元首犯下群體滅絕罪便不能得到國家元首豁免」的理念相違背。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在9月12日接到法庭通知後說,「這個案件遠遠沒有結束,相反,事實上它剛剛開始。」9月29日,泰瑞-瑪什博士向同法庭遞交了法律文件進行申訴。據了解,此次遞交的文件包括申訴的法律依據及起訴書修正案。律師泰瑞-瑪什說,「本[訴江]案代表著這樣的主張:國家首腦不可以運用他們的地位犯下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卻不受懲罰。無論在法律方面還是在公眾輿論方面,江澤民絕對無法逃脫其因為發起和推動這場迫害法輪功的運動而產生的歷史責任。」針對芝加哥訴江案,美國著名律師阿蘭.德希維茨表示:「如果國家元首他們親自下命令採取群體滅絕行動,而且他們對局勢有權力控制的話。我認為沒有人能因為他是國家元首而避開司法公正。……假如希特勒還活著的話,他也會在紐倫堡以國家元首的身份被起訴。」此次遞交申訴材料,使海內外大法弟子獲得了新一輪的機會在修煉中整體提高,並可以更成熟地幫助法律界、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它社會各界全面、深入、細緻地理解真象。


    江澤民無法逃脫自己犯下的罪責

    據大紀元10月1日報導,2003年9月29日,法輪功原告律師Terri Marsh委託當地律師向美國聯邦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提交了針對法官於9月12日決定的回覆意見書。這份文件包括6份材料,提供了更多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侵犯人權和腐敗罪行等資料,要求法庭判處江澤民犯有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政策的罪行。原告律師對江澤民提出了新的法律指控:江借鎮壓法輪功運動貪污積累個人財富;江借鎮壓法輪功運動鞏固自己的權力,打擊黨內異己;江推翻政府其他成員的決定,超越權力範圍發動迫害法輪功。文件指控整個迫害法輪功的運動是由江澤民個人發起,強加於中國政府、共產黨和人民,並且通過「610辦公室」來具體實施。

    據法輪大法信息中心報導,法輪功起訴江××及「610辦公室」一案的原告們星期一,向法庭提交法律文件指出,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完全是由江澤民親手發動的,並通過專為殘酷迫害法輪功而成立的「610辦公室」將其一己之意強加給中國政府、××黨和全體中國人民。訴江案的控方律師泰瑞-馬什博士說:「1999年6月,江無視中共政治局其它常委們的決定,親自在黨內發了一個內部通知,命令全黨配合對法輪功的迫害。」馬什博士補充說:「自此,江一直是這場迫害的幕後元凶,並親自到一些最初消極待命的省份督陣,以保證全國各地都聽其命令。」

    丹麥《貝林時報》9月4日刊登標題為「罪犯江澤民」的讀者來信:中國前國家領導人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犯下了群體滅絕,酷刑及反人類罪。江氏的罪行不只是侵犯了法輪功,而是對所有中國人的威脅。因為它摧毀了穩定社會賴以生存的道德規範。與此同時,這也是對我們自己的法律權利的威脅。中國必須遵從國際上的規定。以往這些所謂的「批評性對話」發生時,通常是丹麥外交官關起門來要求關注中國侵犯人權,而中方無關痛癢地聽著,對外卻似乎甚麼也沒有發生。所以將公眾發動起來是非常必要的。對此,訴諸法律是最好的辦法。訴訟案正在引起媒體的注意。法輪功學員於2003年8月20日星期三在布魯塞爾成功地遞交了起訴江的訴狀。也許因此還能打破障礙,把江送上丹麥的法庭。

    「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9月30日上午在華盛頓DC國家記者俱樂部正式對外宣布成立,其宗旨是「凝聚一切正義力量,揭露江氏所有罪行,把江澤民送上良心、道義和法律的審判台」。目前已經有100多個組織和知名人士加盟。大聯盟的發起人之一李大勇在成立公告中說,江澤民自從就任中共總書記以來,「中華文明與社會道德全面倒退」,「幾乎任何有獨立信仰、獨立人格以及不同見解和要求的個人和較大的群體,包括‘六四’學生、下崗工人、宗教信仰、氣功鍛煉、民主人權、新聞媒體、政治異見,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特別是上億的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遭到了慘絕人寰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殘酷鎮壓。」李大勇表示,「中國現有的人大、法院、公安、律師系統迄今無力、無法和無道德勇氣站在職業公正的立場上對江的罪惡實行調查並予以制止」,「真正將江澤民全面徹底地送上歷史的審判台,需要世界上所有的正義力量都站出來全方位推動。 」據悉,大聯盟將於10月6日在紐約舉行第一次公眾集會。


    迫害真相

    河北吳橋縣劉志剛、高麗華夫妻倆因堅定地證實大法,2001年7月,在面對非法抓捕的情況下流離失所。惡警為了抓捕到二人,兩年來對二人的父母家、兄弟姐妹家,從未間斷非法騷擾。採用的卑鄙手段有哄騙、欺詐、脅迫、蹲坑、非法抓捕、罰款等。

    天津板橋勞教所部份大法弟子受迫害實例

    吉林九台勞教所用電棍電、威嚇、不讓睡覺、讓犯人打學員、關小號等手段迫害大法弟子,大法弟子孫志剛已被迫害成精神失常。王忠富被打得肋骨粉碎性骨折。

    湖北鄂州市610歹徒綁架大法弟子進湖北省洗腦班,「學期」一個月,「學費」6000元人民幣,對於不屈從於邪惡的大法學員,有的被延期迫害,有的被直接非法轉為逮捕或勞教。被送進去的人,如果不寫「三書」,就連日連夜的不讓睡覺,不准上廁所、輪番轟炸。

    河北衡水武邑縣醫院主治醫師陳素香2003年5月13日因散發真相資料,被綁架到縣城關鎮派出所非法關押一天,受到非人的折磨,後又被非法關押到縣看守所。之後又被轉至棗強看守所。絕食抗議九天後,生命垂危。隨後惡警又勒索家中一萬元錢,才把她釋放回家。8月1日,惡警又將大法弟子陳素香騙去公安局,當日送保定非法勞教兩年。

    河北衡水師專黨委書記李德發迫害本單位大法弟子,強迫師專大法弟子人人寫「保證書」。1999年10月1日期間,強迫學員在「不煉功、不進京」的保證書上簽字。2001年,協同衡水市610在衡水師專辦了兩期洗腦班。還對本單位大法弟子實行經濟迫害。對每一位被非法綁架、非法拘留、非法勞教的大法弟子,出來後都被要求給學校寫所謂的「保證」,才給發工資,安排工作。

    河南省焦作市不法官員現準備將堅定的大法弟子全部綁架,進行軟禁、洗腦,期限1年以上,費用由大法弟子所在單位和大法弟子個人出。近期焦作不法官員又出惡毒招數:讓各單位協助迫害大法弟子,在單位內部進行洗腦。

    山東龍口市大法弟子徐培灝2000年依法進京上訪,回來後被單位非法開除,並且逼他離婚,後被綁架到洗腦班進行暴力洗腦,折磨地奄奄一息,才送回家,他被迫流離失所到了青島。2002年8月6日,被膠州路派出所綁架,在那裏,遭到保安大陳的毒打,後送往青島某部隊招待所呆了一個多月,邪惡之徒花費3000多元,沒有得到任何情況,繼續把他送到青島610洗腦,2002年11月份,他被非法勞教3年。送到青島李村勞教所,在那裏多次遭到惡警的毆打,2003年1月17號開批鬥會,徐培灝不讀揭批書被惡警王濱用電棍電擊,用皮鞋底將頭面打得全變成青紫腫,眼球全充血,兩耳殼至今還痛。

    山東青島勞教所集訓隊獄警對大法弟子採用暴力轉化的辦法,惡警唆使普教班長惡毒地對大法弟子毆打,膠皮棍都打斷了好幾根,逼迫大法弟子超強度奴役勞動,幾乎天天要勞動12個小時以上,那些錢全部被惡警私分。

    廣東中山三鄉大法學員曾雨文,原籍河源紫金人,曾經三次去首都護法,最後一次是2000年6月,壞人將其用火車帶回廣東,途中,他為了逃脫,在火車的廁所窗口跳出,不幸身亡。2000年2月,曾雨文和沈雪梅、沈明軍、白靜等在首都大廣場打出「還大法清白」的橫幅。被壞人帶回紫金拘留所,一天晚上他堂堂正正地走脫,同去打橫幅的沈雪梅、沈明軍被抓回羅定看守所,被關一個月,並罰2000元。2000年3月,阿文又和沈雪梅、沈明軍、沈紅梅、陸波、吳平再次到金水橋「抱輪」,阿文再次被抓回紫金。吳平被抓回中山,被非法判兩年勞教,沈雪梅、沈紅梅,沈明軍三姐弟被抓回羅定,雪梅、明軍被非法判一年勞教,沈紅梅被扣留一個月並被罰款兩千元。今年6月29日,在羅定泗論發資料的陳媛英,現在被非法判一年半勞教,大法學員阿翠被非法判兩年勞教。

    珠海610歹徒在民富酒店私設監牢迫害大法弟子,一批又一批的大法弟子幾百人被一次又一次的非法關押在那裏,吃的食物如豬食一般。7旬老翁、6旬阿婆都未倖免,非法關押時間長的達一年之久。珠海政法委的小韓(男)在民富洗腦班因一學員不屈服於它,它竟殘忍地把那學員的腿打斷了。

    湖北鄂州市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和勞教案例

    我叫盧金芝,是湖南省永州市人,今年47歲,曾身患肝癌晚期、膽癌。修煉法輪大法後,我身上所有的病症不翼而飛。2000年12月11日,我向人們講清真相,被惡人非法逮捕、送入看守所酷刑折磨,將我的腰、脖嚴重扭傷,眼睛被打傷,鮮血從嘴直往下流。後非法將我判了三年刑。


    弟子切磋

    對「快講」的感悟。2003年7月的一天,我無意在電視裏看到昔日的同學,一個國營金融單位的黨委書記,她在作誹謗大法的發言。我震驚了!第二天下午我帶著資料,進城找到她。我直接進入主題,圍繞法輪功,講真象,一問一答,氣氛祥和,一個下午我都是盤腿結印,她老伴是轉業領導幹部,認真聽,也學我樣,他散盤結印。晚上送我上車時,她老伴興奮地說感到小腹處,有一股熱流在往外衝,兩關節像冰塊一樣冒冷氣。我高興地說:你與大法有緣,我師父的法身在給你下法輪了,同時也在給你消業了……。臨走時,我留下了光盤和其它資料。第二天她老伴高興地告訴我,他昨晚睡了一個好覺,而且肩周也不痛了,頸背也通了。激動之餘,紅光滿面。我的同學提出有關參與政治的問題,又是一番問和答。這時他們明白的一面突然提出來,要學法輪功。第三天我帶去了師父教功光盤和經文《不政治》,他們兩口子迫不及待的說:快教我們動作吧……。現在,他們已經在從正面認識大法。這件事對我的觸動很大──「快講」的面與點的問題。在被後天觀念長期灌輸的企業上層領導幹部中也有等待被救度的生命,也許他們就是某一天體大穹的主或者是王。正法還沒有結束,還有善良的生命仍在謊言的毒害中。「快講」刻不容緩!

    放光明網站緊急通知:下載MPEG/AVI文件的安全警告。因放光明網站服務器再次被侵入(大約是8月底到9月底期間),放光明網站登載的xxx_merge.exe(分塊合併程序)被植入了間諜程序。該間諜程序會向中國大陸的某IP地址發送消息(極可能是網特的地址)。目前我們發現,該間諜程序會修改註冊表(registry),而且生成和執行兩個程序:linxup.exe和dm_mgr.exe。xxx_Merge.exe 正常文件大小為30KB左右,凡是文件大小不正常的,尤其是90KB以上的,都是被感染的。

    請前一段時期下載並運行過放光明網站xxx_merge.exe(合併程序)的讀者立即採取相應安全措施。清理電腦最徹底的方法是重新安裝操作系統,更換所有密碼。如果立即重裝系統有困難,請採取以下措施先清除間諜程序,並儘快重新安裝系統。

    Windows 2000
    昨天的試驗嘗試了如下緊急修復措施,操作系統是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其他windows 系統大同小異,但是對於Machitosh不適用。

    對不太懂計算機的同修,修改註冊表Registry是高度專業的技術,非常容易使系統崩潰,一旦系統被搞亂請立即找懂計算機的同修修復,一定要告訴他們以下步驟中第5、6步所命名為Backup的文件存在哪裏了,以便使用Import registry File立即恢復系統。

    1. 同時按下Ctrl-Alt-Del鍵,得到Windows Security 窗口
    2. 按下(任務管理器Task Manager)鍵得到Windows Task Manager 窗口
    3. 選擇(進程Processes Tab)查看(映像名稱Image Name)項中有無dm_mgr.exe或linxup.exe在運行,如有則用鼠標點擊使之變藍,然後按下(結束進程End Process)鍵中止此進程。(如果該程序無法中止,請用微軟的Kill.exe(下載)程序將該程序中止。
    4. 按下左下角(開始Start)鍵選擇(運行Run)選項,輸入regedit,按下OK鍵,系統會彈出(註冊表編輯器Registry Editor)窗口。
    5. 選擇菜單上的(註冊表Registry),在子菜單中選擇(導出註冊表文件Export registry File)
    6. 系統彈出新窗口,在(文件名File name)中鍵入Backup然後按下(保存Save)鍵。系統會保存一份Registry file。
    7. 找到如下鍵值(Key)並刪除: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ontrolSet001\Services\WMDM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ontrolSet002\Services\WMDM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Services\WMDM
    8. 重新啟動機器,進入安全模式,進入C:\WINNT\system32目錄查看有無dm_mgr.exe 和linxup.exe文件,如有則刪除。
    9. 關機並關掉電源然後重新啟動計算機。
    10. 立即安裝防火牆,我用的是ZoneAlarm。ZoneAlarm Pro.此軟件的免費版在:http://www.zonelabs.com/store/content/company/products/znalm/
    freeDownload.jsp?lid=zadb_zadown
    建議找懂計算機的同修加裝正式版防火牆。

    Windows 98
    1. 停止運行被感染的 xxx_Merge.exe 正常文件大小為30KB左右,凡是文件大小不正常的,尤其是90KB以上的,都是被感染的。
    2. 刪除被感染的 xxx_Merge.exe
    3. 刪除系統文件夾下的木馬文件:
    linxup.exe
    dm_mgr.exe
    系統文件夾在Windows 98 一般是 C:\Windows\System;
    在Windows 2000 一般是 C:\WINNT\System32,更可靠的辦法是整盤搜索上述文件,找到之後刪除。
    4. 刪除臨時文件夾的病毒文件:dofl.exe
    臨時文件夾在 Windows 98 一般是 C:\Windows\Temp
    更可靠的辦法是整盤搜索上述文件,找到之後刪除。
    5. 使用RegEdit.exe刪除木馬用於自動啟動的註冊表記錄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下面的"Dm mgr" 項
    6. 重新啟動系統
    7. 可以使用一些工具檢查正在運行的程序。如果發現linxup.exe,木馬仍然在運行。

    部份建議:好像還有類似的其它文件名也是這個間諜程序,已經知道的有:linxup.exe,fl.exe,svch0st.exe(註冊表中,是NetLogon Help)。由於間諜程序可以進行的操作可能很複雜,所以如果發現有這個病毒,建議重裝系統,修改所有曾經在那個機器上用過的密碼和用戶名。

    擺正基點是做好三件事的基礎。擺正基點那就是一切為了大法,一切為了救度世人,助師正法。擺正基點是徹底否定舊勢力的根本,是修出慈悲、寬容的關鍵,是境界昇華的體現。我是個曾經走過彎路的人。回到大法中後,有一個想儘快彌補損失的感覺。雖然也做三件事,但是帶著人心在做。最近學經文《再認識》:「你們在純淨心態下所做的事才是最好的事,才是最神聖的。」我悟到,我的彌補沒有擺正基點,是在給自己修煉中彌補甚麼,而不是彌補由於走彎路給法帶來的損失。當我擺正了基點,再做三件事的時候,整個狀態都變了樣。各種人心微弱到已無法再左右我的思想,心性境界由此而得以昇華。

    「我就信師父,我堅持煉功」。山東大法弟子老王,自7.20以後,一直堅持在該市最大廣場煉功,風雨無阻。一次該市某個猶大看見他在煉功,惡狠狠地威脅:「明天我要找你談談。」該大法弟子不動心。第二天早晨,那個猶大看見他還在煉功,遠遠地就避開他了。正月十五放煙花,老王晚上堅持在廣場煉功。眾多警察對他視而不見。老王說:我就信師父,我堅持煉功,這是我的一塊陣地,在這塊陣地上,我絕對不會向邪惡退縮一步!該弟子在這四年中,風風雨雨堅持下來,同時講真相中,發了上萬的傳單,有利的帶動了其他弟子共同提高。

    一名科技工作者兼政府官員的修煉歷程片斷。98年我借到《轉法輪》,一讀便被大法博大深奧的法理深深吸引,感覺「講得太好了,怎麼這麼好!」得法之後,心靈深處的寧靜和喜悅無以言表!身體也越來越好,並能看到另外空間的很多現象。一次會議聚餐時,在場多數是官員,有人問及我煉功後受到的迫害,我克服怕心,強大正 念,針對婦女較多的情況,重點講了大法弟子純正的行為,告訴她們如果丈夫是大法弟子,決不會有婚外情,我看到她們不住地點頭。多次講真相,總結起來,對法理解得好的地方講得清楚明白有力。不時能體會感受到舊勢力的安排,但我也領悟到師尊有更高、更大的安排。我悟到,只要我們時時事事以法為師,照師尊的教誨去做,就一定是破除了舊勢力的安排,真正溶於法中就是進入了師尊的安排,這時,我們就會發現:舊勢力其實甚麼都不是。

    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多渠道向華人洪法講真相。得法前我是昆士蘭中國人協會的理事。我得法之後,就想勸學員們入會,融入華人社團讓常人了解我們,再向他們講真相,比素不相識地告訴他真相容易得多。在以後的洪法活動中,我們就組織一部份人員,給各社團、宗教團體及會計、律師、牙醫、移民代理、旅行社、餐館等各階層人士發信,告訴他們我們為甚麼要組織反對香港23條立法的大遊行,還上門和他們交談,講清真相,起到的效果很好。由於我做生意,認識的華人較多,我每見一個朋友或熟悉的顧客就和他們談自己修煉後切身體會和改變,解除了一些人對法輪功的誤解。有時,我還有機會接觸一些國內來的廳局級幹部,同樣也不放過這些幫助人們消除誤解的機會。這一樁樁一件件事,讓我感到,大法弟子的言行很多時候要比發真相資料更管用,做比說更能打動人心。隨著自己不斷地修煉,我感到我們應該積極想辦法,採用各種形式,和社團的領袖接觸,向他們洪法,他們明白了真相,就可以影響一大片,為自己生命的永遠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僅有的十五元錢。我已經幾年沒見小亮了,聽人說,他從勞教所出來以後,一直以賣眼鏡為生,一家三口生活拮据。這天,他與我在一功友家碰到一塊,真是又激動又感慨,談話中他問我:「大姐,你這幾年有家不能回,你怎麼生活啊!」我安慰他說:「我們大法弟子幹點甚麼也能吃飽飯。」他走後功友去送他,回來後功友遞給我十五元錢,說:「這是小亮身上僅有的十五元錢,說是給你當生活費,特別囑咐我,別讓我告訴是他給你的錢。」我手裏拿著這十五元錢,眼淚在眼眶裏打轉──這是同修支持我修煉的一片心,可我如何花這十五塊錢啊!

    流星雨隨想。去年獅子座流星雨,有15000顆流星劃過夜空。有許多人覺得壯觀美麗,有許多人許願,希望流星能給他帶來好運。那晚我作了一個夢:一個龐大的城市從天上被打下來,其中有許多人是正法中沒有被銷毀,被打下來的高級生命,希望將來轉生成人,再修煉。今年又有流星雨,其中有雙子座,不知道又有多少流星劃過夜空。我曾在夢中看到一本書,這本書記載著宇宙的歷史,我看到記載我的歷史那部份,我曾經在雙子座轉世過,那個星座的人民都非常勇敢,在漫長的宇宙歷史中,逐漸敗壞,變得兇惡。我在人中也曾如此。可能是我修得不好,他們不能夠變好。大法弟子的責任重大,要對得起眾生,對得起自己。中國有無量的眾生被邪惡的宣傳毒害,當他們被淘汰時,其對應的宇宙中的星球也將解體。

    我和「靈兒」的故事。「靈兒」是我正使用的複印機的名字。同修送機子的那天,再三告訴我此機如何有靈性,要我多與之用心溝通。我每次做大法資料之前,總先對她問好,工作結束時,不忘說一聲「謝謝」。我甚至能感應到「靈兒」在那一瞬間的快樂、感動!我們相互配合得很好。可有一天,「靈兒」和我同時出現了不好的狀態──真象資料總是有一些黑色的小斑點,我出現天旋地轉的不良感覺。我開始發正念,可是「靈兒」和我的狀態依舊。我停下手中的一切,閉上眼睛向內找,朦朧中,我看到了「靈兒」傷心地說:「主人啊,你為了灌粉方便,在我心臟上打了一個洞,那黑色的小斑點是我流的血啊!」我難過而抱歉地說:「那我幫你縫合好,對不起,我不是有意要傷害你,你原諒我吧。」「靈兒」嘆了口氣,輕輕地說:「我早已原諒你了,可恨的是那些魔在搗亂,你必須把它們清除掉,尤其它們會鑽到我的那個黑洞裏,興風作浪……」我從夢中醒來後悟到:那個洞明明是在說我修得有漏啊。於是我在每次工作前,都發正念清除自身空間場內的邪惡,還要清除資料點周圍的所有邪惡,並和「靈兒」一起學法,資料上的斑點神奇地消失了,我身體也很快恢復。我鼓勵「靈兒」同化法,圓滿完成正法時期各自的神聖使命。她高興得手舞足蹈──蓋在她身上的絲綢罩子忽然滑落下來。當我和「靈兒」一起學師父新經文《在美術創作研究會上講法》,讀到「修煉人利用的東西一旦有了功德,都可能成為法器」時,「靈兒」顯得格外興奮,甚至感動地流下了淚──機子上出現了一層小小水珠。我終於明白了同修一直在對我說的「靈性」──「靈兒」是為正法而來的生命。


    海外綜合

    9月26日至28日在莫斯科召開了第四期俄羅斯及原蘇聯地區法輪大法修煉心得交流會。來自俄羅斯各地和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以及來自美國、台灣、德國、瑞典、法國、羅馬尼亞等國的大法學員參加了這次法會。在法會期間還舉辦了文藝晚會,正法之路圖片展等,並舉行了記者招待會。28日上午250多名大法學員在莫斯科中使館前集會抗議,在這期間開來一輛大轎車,下來約40名中國客人,他們非常驚奇的圍上來觀看,同學員交談,主動地索取真相資料。

    9月27日德國學員在紐倫堡的請願活動正趕上當地的老城節日,熙熙攘攘的過往遊客情不自禁地把目光投向我們的展台,有好些遊客停下腳步靜靜觀賞功法表演。一天下來,簽名表上滿滿的。一位老太太憤慨地告訴我們,雖然我急著趕火車,但是我無論如何要簽名營救被迫害的學員。還有不少青少年也積極簽名支持我們的請願。有個德國人對功法非常感興趣,結束時,他留下來幫我們一起整理資料,拆展台。回去時,遇到一個中國人,他主動向我打聽煉功點,還要求看大法書籍。

    兩週前,美國加州法輪功學員參加了鮑威市遊行,當時身著唐裝的舞蹈隊和腰鼓隊在遊行隊伍中令人耳目一新,獲得組委會頒發的第二名獎牌。時隔兩週後的週末,我們在鮑威市的社區圖書館舉行教功洪法和講真象活動,一名執勤美國警官知道我們就是上次參加鮑威市遊行活動的法輪功後,非常高興,明白我們既不搞政治,也不是宗教。他與學員熱烈交談,學煉了功法。

    方舟子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助紂為虐的一本書今年夏天受到加拿大渥太華圖書館的禁止。渥太華最大的圖書館,渥太華公立圖書館作出決定,方舟子的《法輪功解剖》一書內容不構成合理的論述,為此圖書館將取消對此書的借閱。目前法輪功學員們已在加拿大就停止類似的煽動仇恨的事情向加拿大警方報案並向加拿大政府尋求幫助,主要包括投訴駐加中領使館在很多方面對法輪功的干擾和指使一些親共社團對法輪功進行傷害的一些行為。

    美國男孩的中國之緣:11歲時,我開始抽煙,吸毒,16歲時,我未能完成高一的功課而留級,後來我決定退學。我對父母和祖母說,我會參加高中水平考試,提前上大學。其實我根本無此意圖。我每天渾渾噩噩,一天睡12個小時,醒著的時候就抽煙,吸毒,玩電子遊戲。我的身體狀況極糟,病了兩個月。有一天,當我又沉湎在那個我最喜愛的提高境界的電子遊戲中時,哥哥走過來說,我能在實際生活中真正地提高自己的境界。聽到此話,我眼睛都亮了起來。我聽了他的勸告,開始讀《法輪功》和《轉法輪》。「真、善、忍」這三個字強烈地震撼著我,我決心放棄在社會上養成的所有不良習氣。修大法兩個月後,我已經成了一個年僅16歲的大學新生,我日益變得與人為善,心胸寬廣。


    大陸綜合

    在遼寧某地道路兩旁,出現多處「法輪大法好」,「全球公審江澤民」等標語,有力的震懾了當地的邪惡。

    2003年9月2日大陸綜合消息:

    ◇邪惡勢力現已在哈市的雙城、大慶、佳木斯等地建了所謂的洗腦基地或洗腦班企圖通過輪番洗腦、各個擊破的方式,在黑龍江省打開破壞大法、迫害大法弟子的缺口,然後向全國推廣。建議黑龍江省全體大法弟子根據自己的情況、條件,全天候整點發正念,全面鏟除舊勢力黑手及一切邪惡因素。

    ◇2002年8月31日在邯鄲市成安縣召開法會被抓的68名大法弟子,其中尋瑞林被迫害致死,至今仍有三名大法被非法關押,由於上次判勞教一年,省610說判的太輕沒批,邪惡之徒正試圖再次非法審訊重判,其中包括一名年過六旬的老太太。

    ◇成都青白江城廂中心醫院醫生、大法弟子朱品珊因堅信大法,被從中醫主治醫生調離到門診掛號。9月22日被610從單位綁架到洗腦班。四川廣漢新豐鎮大法弟子黃新崇2003年6月22日講真象被非法抓捕,當時被打昏死。後被抄家,關押廣漢看守所,判勞教一年半,8月29日被送楠木寺勞教所,近況不詳。

    ◇青島大法弟子滕小傑7.20之後進京上訪,後來邪惡勢力逼迫她丈夫和她離婚,那個時候,她已經懷孕了,離婚之後開始做資料,被惡警監控追蹤,後來生孩子,僅僅在醫院呆了一天,為了避開邪惡的非法抓捕,她目前和剛剛一週歲的小女兒流離失所在外。

    ◇岳陽市迫害大法弟子的惡人電話:1、張宏偉,湖南省岳陽市鐵路公安局,手機13975027699;2、盧石玉,岳陽縣榮家灣,電話:13874011313;3、熊朝輝,岳陽縣榮家灣,電話:0730─7666729;4、李小毛,岳陽縣榮家灣,電話:8846860;5、潘淑榮,岳陽縣榮家灣,電話:7666517;6、周造林,岳陽縣榮家灣,電話:8641946。

    ◇漢川大法弟子黃華雄已被非法抓去幾日,現已絕食抗議並且堅持煉功,被惡警指使犯人打傷他的臉部和耳部。

    ◇黑龍江省綏化市610辦公室李劍飛,對大法弟子用污衊的語言,殘酷的手段來迫害,就是對那些家境困難的大法弟子也硬逼錢財。李劍飛,手機:13845500330;辦公室:0455-8258869。

    ◇兩個上海公安局文保分局的惡警,高蓓紅(女,33歲)和陳瑋,迫害大法弟子。

    ◇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在每星期二、星期四要「上大課」,利用電視看錄像、還利用猶大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毆打、用上電棍等各種手段進行迫害。建議長春大法弟子每星期二、星期四從早上開始高密度對黑嘴子女子勞教所正念清除邪惡。

    ◇本學期剛開學,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教育局就在全區中小學範圍內舉辦「教育眼鏡杯」有獎知識競答。其內容均為污衊和攻擊法輪大法及其創始人的惡毒言論。許多知道真象和有正義感的同學給予這種卑劣行徑以堅決的抵制。但是仍有眾多的學生聽信了謊言的欺騙和矇蔽。

    ◇近日,鞍山市第三看守所不法警察濫用職權,對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家屬強行勒索錢財,每人5000元。

    ◇鞍山市鐵西區北陶官街道辦事處新調來的包書記,為了出點成績,通知各街道辦事處,對舉報該區流離失所的大法弟子者,獎勵400元。北陶官街道辦事電話:0412---8234066

    ◇近日,鞍山市政法委找邪悟者,準備辦洗腦班。有的街道辦事處組織看污衊大法錄像。鞍山市政法委 0412---5532392;政法委書記:王玉琴 0412---5555l10。

    ◇8月22日晚上長沙大法弟子譚香玉、周文宣、鄧華,還有周某四人被天心區公安分局惡警在雨花區綁架,做真相資料的設備(價值幾萬元)和資料被全部抄走。由於一本電話簿落入惡人手中,惡警按電話簿上的名單劫持了很多大法弟子,而且大法弟子的親屬都受到嚴重株連。

    ◇邵陽市雙清區公安分局惡人榜:政保股長孫振強,手機:13187282211,副指導員手機:13973961431。

    今日100人嚴正聲明,在邪惡的強化洗腦及高壓迫害下,所做的一切不符大法標準的言行全部作廢。今後要加倍彌補損失,向世人講清真相,跟上師父正法進程。

    大法弟子吳學蘭的法庭陳述書:我叫吳學蘭,家住[貴州省]六盤水市,我修煉法輪大法已經六年了。今天對我來說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審判,而是對我們在座每一個人的良心與道德的審判,是一場正義與邪惡的鬥爭。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我相信也有那麼一天鎮壓者及他的打手們、幫兇們會[因為迫害法輪功而]站在這個位置上,接受一場歷史的審判。關於法輪功的立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我們懷著對國家、對人民最深沉的愛,講述著關於正、邪,關於法輪功的感人好事。無論抗爭多少年,我們每一個大法弟子是「窮此一生,永不言悔。」

    從吉林省監獄傳出來的信:在監獄以政委劉長江為首,李永生幹事為輔,犯人中有汪成,李明的犯罪集團慘無人道地迫害大法弟子,為了能夠震懾邪惡,我們是否能請律師來協助一下,或請海外同修協助把這裏的邪惡曝光,讓人們知道他們都幹了甚麼,這裏的大法弟子將會一如既往地證實大法。走正自己的路,用神的正念正行圓滿自己的史前大願。

    一天,一對夫婦來我家坐,聊了兩三句,我就說:「你知道江XX被外國法輪功學員告了嗎?」他倆感到很吃驚。我就講起了「天安門自焚事件」的真相。聽完後夫婦倆都感到恍然大悟。男的說:「當‘天安門的自焚案’播出來時,我還認為真有其事不過再添油加醋而已,沒想到會用到如此可惡的手段。」女的講:「我早就聽說所謂的自焚是假的,但不知怎麼個假法。現聽你一說,我明白了,那殺人案是怎麼回事呢?」我還沒來得及說,她愛人就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詩歌:團圓有期;「洗腦班」亡

    2002年六月二十幾號,我回老家看望病重的父親,回家後看到爸爸骨瘦如柴,病得已經起不來了,二十幾天吃不下東西。我告訴父親,只要你相信大法,相信我們的師父,你的病一定會好,只要你心裏天天念「法輪大法好」你一定會好起來的。後來我給父親講法輪功真象,就在爸爸剛明白真象後,就能下地、吃飯了。從此,爸爸天天心誠地念叨「法輪大法好」。不到三天,自己就能隨便下地了,臉上紅潤了。我在家呆了十天,天天給爸爸講大法的真象,給他念《轉法輪》。這件事過去一年多了,我爸爸的身體一直很健康。是大法救了他老人家的命。


    資料彙編

    半月刊:《天下》(第13期)
    漫畫:偽裝;無處棲身等
    蹶叔三悔的故事
    明慧新聞簡報(2003年9月30日)


    ■ 資料彙編


    參考資料: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通過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

    序 言

    意識到各國人民唇齒相依,休戚與共,他們的文化拼合組成人類共同財產,但是擔心這種並不牢固的拼合隨時可能分裂瓦解,

    注意到在本世紀內,難以想像的暴行殘害了無數兒童、婦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類的良知深受震動,

    認識到這種嚴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福祉,

    申明對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絕不能聽之任之不予處罰,為有效懲治罪犯,必須通過國家一級採取措施並加強國際合作,

    決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遙法外,從而有助於預防這種犯罪,

    憶及各國有義務對犯有國際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轄權,

    重申《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特別是各國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強調本規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允許任何締約國插手他國內政中的武裝衝突,

    決心為此目的並為了今世後代設立一個獨立的常設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系統建立關係,對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具有管轄權,

    強調根據本規約設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對國內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

    決心保證永遠尊重國際正義的執行,

    議定如下

    第一編 法院的設立


    第一條


    法 院

    茲設立國際刑事法院(「本法院」)。本法院為常設機構,有權就本規約所提到的、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對個人行使其管轄權,並對國家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本法院的管轄權和運作由本規約的條款加以規定。

    第二條


    法院與聯合國的關係


    本法院應當以本規約締約國大會批准後,由院長代表本法院締結的協定與聯合國建立關係。

    第三條


    法院所在地


    (一) 本法院設在荷蘭(「東道國」)海牙。
    (二) 本法院應當在締約國大會批准後,由院長代表本法院與東道國締結總部協定。
    (三) 本法院根據本規約規定,在其認為適宜時,可以在其他地方開庭。

    第四條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權力


    (一) 本法院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並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
    (二) 本法院根據本規約規定,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

    第二編 管轄權、可受理性和適用的法律


    第五條


    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一) 本法院的管轄權限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本法院根據本規約,對下列犯罪具有管轄權:


    1.滅絕種族罪;

    2.危害人類罪;

    3.戰爭罪;

    4.侵略罪。


    (二) 在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制定條款,界定侵略罪的定義,及規定本法院對這一犯罪行使管轄權的條件後,本法院即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這一條款應符合《聯合國憲章》有關規定。

    第六條


    滅絕種族罪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七條


    危害人類罪


    (一)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危害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謀殺;
    2.滅絕;
    3.奴役;
    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
    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
    6.酷刑;
    7.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
    9.強迫人員失蹤;
    10.種族隔離罪;
    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二) 為了第一款的目的:
    1.「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是指根據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第一款所述行為的行為過程;
    2.「滅絕」包括故意施加某種生活狀況,如斷絕糧食和藥品來源,目的是毀滅部份的人口;
    3.「奴役」是指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包括在販賣人口,特別是販賣婦女和兒童的過程中行使這種權力;
    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國際法容許的理由的情況下,以驅逐或其他脅迫行為,強迫有關的人遷離其合法留在的地區;
    5.「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羈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體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應包括純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這種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痛苦;
    6.「強迫懷孕」是指以影響任何人口的族裔構成的目的,或以進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的目的,非法禁閉被強迫懷孕的婦女。本定義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釋為影響國內關於妊娠的法律;
    7.「迫害」是指違反國際法規定,針對某一團體或集體的特性,故意和嚴重地剝奪基本權利;
    8.「種族隔離罪」是指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種族團體,在一個有計劃地實行壓迫和統治的體制化制度下,實施性質與第一款所述行為相同的不人道行為,目的是維持該制度的存在;
    9.「強迫人員失蹤」是指國家或政治組織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許下,逮捕、羈押或綁架人員,繼而拒絕承認這種剝奪自由的行為,或拒絕透露有關人員的命運或下落,目的是將其長期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三)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性別」一詞應被理解為是指社會上的男女兩性。「性別」一詞僅反映上述意思。

    第八條


    戰爭罪


    (一) 本法院對戰爭罪具有管轄權,特別是對於作為一項計劃或政策的一部份所實施的行為,或作為在大規模實施這些犯罪中所實施的行為。

    (二)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戰爭罪」是指:


    1.嚴重破壞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即對有關的《日內瓦公約》規定保護的人或財產實施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 故意殺害;

    2.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學實驗;

    3. 故意使身體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

    4. 無軍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廣泛破壞和侵佔財產;

    5. 強迫戰俘或其他被保護人在敵國部隊中服役;

    6. 故意剝奪戰俘或其他被保護人應享的公允及合法審判的權利;

    7. 非法驅逐出境或遷移或非法禁閉;

    8. 劫持人質。


    2.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範圍內適用於國際武裝衝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即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故意指令攻擊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個別平民;
    (2)故意指令攻擊民用物體,即非軍事目標的物體;
    (3)故意指令攻擊依照《聯合國憲章》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或維持和平行動的所涉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如果這些人員和物體有權得到武裝衝突國際法規給予平民和民用物體的保護;
    (4)故意發動攻擊,明知這種攻擊將附帶造成平民傷亡或破壞民用物體或致使自然環境遭受廣泛、長期和嚴重的破壞,其程度與預期得到的具體和直接的整體軍事利益相比顯然是過分的;
    (5)以任何手段攻擊或轟擊非軍事目標的不設防城鎮、村莊、住所或建築物;
    (6)殺、傷已經放下武器或喪失自衛能力並已無條件投降的戰鬥員;
    (7)不當使用休戰旗、敵方或聯合國旗幟或軍事標誌和制服,以及《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誌,致使人員死亡或重傷;
    (8)佔領國將部份本國平民人口間接或直接遷移到其佔領的領土,或將被佔領領土的全部或部份人口驅逐或遷移到被佔領領土內或外的地方;
    (9)故意指令攻擊專用於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事業的建築物、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人員收容所,除非這些地方是軍事目標;
    (10)致使在敵方權力下的人員肢體遭受殘傷,或對其進行任何種類的醫學或科學實驗,而這些實驗既不具有醫學、牙醫學或住院治療有關人員的理由,也不是為了該人員的利益而進行的,並且導致這些人員死亡或嚴重危及其健康;
    (11)以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屬於敵國或敵軍的人員;
    (12)宣告決不納降;
    (13)摧毀或沒收敵方財產,除非是基於戰爭的必要;
    (14)宣布取消、停止敵方國民的權利和訴訟權,或在法院中不予執行;
    (15)強迫敵方國民參加反對他們本國的作戰行動,即使這些人在戰爭開始前,已為該交戰國服役;
    (16)搶劫即使是突擊攻下的城鎮或地方;
    (17)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18)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氣體,以及所有類似的液體、物質或器件;
    (19)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扁的子彈,如外殼堅硬而不完全包裹彈芯或外殼經切穿的子彈;
    (20)違反武裝衝突國際法規,使用具有造成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質,或基本上為濫殺濫傷的武器、射彈、裝備和作戰方法,但這些武器、射彈、裝備和作戰方法應當已被全面禁止,並已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以一項修正案的形式列入本規約的一項附件內;
    (21)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2)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第七條第二款第6項所界定的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構成嚴重破壞《日內瓦公約》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23)將平民或其他被保護人置於某些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利用其存在使該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免受軍事攻擊;
    (24)故意指令攻擊依照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誌的建築物、裝備、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
    (25)故意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使平民無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礙根據《日內瓦公約》規定提供救濟物品;
    (26)徵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國家武裝部隊,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


    3.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嚴重違反1949年8月12日四項《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的行為,即對不實際參加敵對行動的人,包括已經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的人員,實施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是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2)損害個人尊嚴,特別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3)劫持人質;
    (4)未經具有公認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的法庭宣判,徑行判罪和處決。

    4.第二款第3項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因此不適用於內部動亂和緊張局勢,如暴動、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為或其他性質相同的行為。
    5.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範圍內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即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故意指令攻擊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個別平民;
    (2)故意指令攻擊按照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公約》所訂特殊標誌的建築物、裝備、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
    (3)故意指令攻擊依照《聯合國憲章》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或維持和平行動的所涉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如果這些人員和物體有權得到武裝衝突法規給予平民和民用物體的保護;
    (4)故意指令攻擊專用於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事業的建築物、歷史紀念物、醫院和傷病人員收容所,除非這些地方是軍事目標;
    (5)搶劫即使是突擊攻下的城鎮或地方;
    (6)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第七條第二款第6項所界定的強迫懷孕、強迫絕育以及構成嚴重違反四項《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7)徵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武裝部隊或集團,或利用他們積極參加敵對行動;
    (8)基於與衝突有關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遷移,但因所涉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軍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
    (9)以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屬敵對方戰鬥員;
    (10)宣告決不納降;
    (11)致使在衝突另一方權力下的人員肢體遭受殘傷,或對其進行任何種類的醫學或科學實驗,而這些實驗既不具有醫學、牙醫學或住院治療有關人員的理由,也不是為了該人員的利益而進行的,並且導致這些人員死亡或嚴重危及其健康;
    (12)摧毀或沒收敵對方的財產,除非是基於衝突的必要;




    6.第二款第5項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因此不適用於內部動亂和緊張局勢,如暴動、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為或其他性質相同的行為。該項規定適用於在一國境內發生的武裝衝突,如果政府當局與有組織武裝集團之間,或這種集團相互之間長期進行武裝衝突。

    (三) 第二款第3項和第4項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一國政府以一切合法手段維持或恢復國內法律和秩序,或保衛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責任。

    第九條


    犯罪要件


    (一) 本法院在解釋和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時,應由《犯罪要件》輔助。《犯罪要件》應由締約國大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二) 下列各方可以對《犯罪要件》提出修正案:


    1.任何締約國;
    2.以絕對多數行事的法官;
    3.檢察官。



    修正案應由締約國大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三) 《犯罪要件》及其修正應符合本規約。

    第十條


    除為了本規約的目的以外,本編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限制或損害現有或發展中的國際法規則。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十二條


    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


    (一) 一國成為本規約締約國,即接受本法院對第五條所述犯罪的管轄權。
    (二) 對於第十三條第1項或第3項的情況,如果下列一個或多個國家是本規約締約國或依照第三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轄權,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轄權:
    1.有關行為在其境內發生的國家;如果犯罪發生在船舶或飛行器上,該船舶或飛行器的註冊國;
    2.犯罪被告人的國籍國。

    (三) 如果根據第二款的規定,需要得到一個非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接受本法院的管轄權,該國可以向書記官長提交聲明,接受本法院對有關犯罪行使管轄權。該接受國應依照本規約第九編規定,不拖延並無例外地與本法院合作。

    第十三條


    行使管轄權


    在下列情況下,本法院可以依照本規約的規定,就第五條所述犯罪行使管轄權:
    1.締約國依照第十四條規定,向檢察官提交顯示一項或多項犯罪已經發生的情勢;
    2.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行事,向檢察官提交顯示一項或多項犯罪已經發生的情勢;或
    3.檢察官依照第十五條開始調查一項犯罪。

    第十四條


    締約國提交情勢


    (一) 締約國可以向檢察官提交顯示一項或多項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已經發生的情勢,請檢察官調查該情勢,以便確定是否應指控某個人或某些人實施了這些犯罪。
    (二) 提交情勢時,應盡可能具體說明相關情節,並附上提交情勢的國家所掌握的任何輔助文件。

    第十五條


    檢 察 官


    (一) 檢察官可以自行根據有關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資料開始調查。
    (二) 檢察官應分析所收到的資料的嚴肅性。為此目的,檢察官可以要求國家、聯合國機構、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或檢察官認為適當的其他可靠來源提供進一步資料,並可以在本法院所在地接受書面或口頭證言。
    (三) 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合理根據進行調查,應請求預審分庭授權調查,並附上收集到的任何輔助材料。被害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向預審分庭作出陳述。
    (四) 預審分庭在審查請求及輔助材料後,如果認為有合理根據進行調查,並認為案件顯然屬於本法院管轄權內的案件,應授權開始調查。這並不妨礙本法院其後就案件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作出斷定。
    (五) 預審分庭拒絕授權調查,並不排除檢察官以後根據新的事實或證據就同一情勢再次提出請求。
    (六) 檢察官在進行了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初步審查後,如果認為所提供的資料不構成進行調查的合理根據,即應通知提供資料的人。這並不排除檢察官審查根據新的事實或證據,就同一情勢提交的進一步資料。

    第十六條


    推遲調查或起訴


    如果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決議,向本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後十二個月內,本法院不得根據本規約開始或進行調查或起訴;安全理事會可以根據同樣條件延長該項請求。

    第十七條


    可受理性問題


    (一) 考慮到序言第十段及第一條,在下列情況下,本法院應斷定案件不可受理:
    1.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國家正在對該案件進行調查或起訴,除非該國不願意或不能夠切實進行調查或起訴;
    2.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國家已經對該案進行調查,而且該國已決定不對有關的人進行起訴,除非作出這項決定是由於該國不願意或不能夠切實進行起訴;
    3.有關的人已經由於作為控告理由的行為受到審判,根據第二十條第三款,本法院不得進行審判;
    4.案件缺乏足夠的嚴重程度,本法院無採取進一步行動的充份理由。

    (二) 為了確定某一案件中是否有不願意的問題,本法院應根據國際法承認的正當程序原則,酌情考慮是否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
    1.已經或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或一國所作出的決定,是為了包庇有關的人,使其免負第五條所述的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刑事責任;
    2.訴訟程序發生不當延誤,而根據實際情況,這種延誤不符合將有關的人繩之以法的目的;
    3.已經或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沒有以獨立或公正的方式進行,而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的方式不符合將有關的人繩之以法的目的。

    (三) 為了確定某一案件中是否有不能夠的問題,本法院應考慮,一國是否由於本國司法系統完全瓦解,或實際上瓦解或者並不存在,因而無法拘捕被告人或取得必要的證據和證言,或在其他方面不能進行本國的訴訟程序。

    第十八條


    關於可受理性的初步裁定


    (一) 在一項情勢已依照第十三條第1項提交本法院,而且檢察官認為有合理根據開始調查時,或在檢察官根據第十三條第3項和第十五條開始調查時,檢察官應通報所有締約國,及通報根據所得到的資料考慮,通常對有關犯罪行使管轄權的國家。檢察官可以在保密的基礎上通報上述國家。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保護個人、防止毀滅證據或防止潛逃,可以限制向國家提供的資料的範圍。
    (二) 在收到上述通報一個月內,有關國家可以通知本法院,對於可能構成第五條所述犯罪,而且與國家通報所提供的資料有關的犯罪行為,該國正在或已經對本國國民或在其管轄權內的其他人進行調查。根據該國的要求,檢察官應等候該國對有關的人的調查,除非預審分庭根據檢察官的申請,決定授權進行調查。
    (三) 檢察官等候一國調查的決定,在決定等候之日起六個月後,或在由於該國不願意或不能夠切實進行調查,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任何時候,可以由檢察官覆議。
    (四) 對預審分庭作出的裁定,有關國家或檢察官可以根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向上訴分庭提出上訴。上訴得予從速審理。
    (五) 如果檢察官根據第二款等候調查,檢察官可以要求有關國家定期向檢察官通報其調查的進展和其後的任何起訴。締約國應無不當拖延地對這方面的要求作出答覆。
    (六) 在預審分庭作出裁定以前,或在檢察官根據本條等候調查後的任何時間,如果出現取得重要證據的獨特機會,或者面對證據日後極可能無法獲得的情況,檢察官可以請預審分庭作為例外,授權採取必要調查步驟,保全這種證據。
    (七) 質疑預審分庭根據本條作出的裁定的國家,可以根據第十九條,以掌握進一步的重要事實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理由,對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質疑。

    第十九條


    質疑法院的管轄權或案件的可受理性


    (一) 本法院應確定對收到的任何案件具有管轄權。本法院可以依照第十七條,自行斷定案件的可受理性。
    (二) 下列各方可以根據第十七條所述理由,對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質疑,也可以對本法院的管轄權提出質疑:
    1.被告人或根據第五十八條已對其發出逮捕證或出庭傳票的人;
    2.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國家,以正在或已經調查或起訴該案件為理由提出質疑;或
    3.根據第十二條需要其接受本法院管轄權的國家。

    (三) 檢察官可以請本法院就管轄權或可受理性問題作出裁定。在關於管轄權或可受理性問題的程序中,根據第十三條提交情勢的各方及被害人均可以向本法院提出意見。
    (四) 第二款所述任何人或國家,只可以對某一案件的可受理性或本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一次質疑。這項質疑應在審判開始前或開始時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本法院可以允許多次提出質疑,或在審判開始後提出質疑。在審判開始時,或經本法院同意,在其後對某一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質疑,只可以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3項提出。
    (五) 第二款第2項和第3項所述國家應儘早提出質疑。
    (六) 在確認指控以前,對某一案件的可受理性的質疑或對本法院管轄權的質疑,應提交預審分庭。在確認指控以後,應提交審判分庭。對於就管轄權或可受理性問題作出的裁判,可以依照第八十二條向上訴分庭提出上訴。
    (七) 如果質疑係由第二款第2項或第3項所述國家提出,在本法院依照第十七條作出斷定以前,檢察官應暫停調查。
    (八) 在本法院作出裁定以前,檢察官可以請求本法院授權:
    1.採取第十八條第六款所述一類的必要調查步驟;
    2.錄取證人的陳述或證言,或完成在質疑提出前已開始的證據收集和審查工作;和
    3.與有關各國合作,防止已被檢察官根據第五十八條請求對其發出逮捕證的人潛逃。

    (九) 提出質疑不影響檢察官在此以前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本法院在此以前發出的任何命令或逮捕證的有效性。
    (十) 如果本法院根據第十七條決定某一案件不可受理,檢察官在確信發現的新事實否定原來根據第十七條認定案件不可受理的依據時,可以請求覆議上述決定。
    (十一) 如果檢察官考慮到第十七條所述的事項,等候一項調查,檢察官可以請有關國家向其提供關於調查程序的資料。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這些資料應予保密。檢察官其後決定進行調查時,應將曾等候一國進行調查的程序通知該國。

    第二十條


    一罪不二審


    (一) 除本規約規定的情況外,本法院不得就本法院已經據以判定某人有罪或無罪的行為審判該人。
    (二) 對於第五條所述犯罪,已經被本法院判定有罪或無罪的人,不得因該犯罪再由另一法院審判。
    (三) 對於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列的行為,已經由另一法院審判的人,不得因同一行為受本法院審判,除非該另一法院的訴訟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
    1.是為了包庇有關的人,使其免負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刑事責任;或
    2.沒有依照國際法承認的正當程序原則,以獨立或公正的方式進行,而且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的方式不符合將有關的人繩之以法的目的。

    第二十一條


    適用的法律


    (一) 本法院應適用的法律依次為:
    1.首先,適用本規約、《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證據規則》;
    2.其次,視情況適用可予適用的條約及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包括武裝衝突國際法規確定的原則;
    3.無法適用上述法律時,適用本法院從世界各法系的國內法,包括適當時從通常對該犯罪行使管轄權的國家的國內法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則,但這些原則不得違反本規約、國際法和國際承認的規範和標準。

    (二) 本法院可以適用其以前的裁判所闡釋的法律原則和規則。
    (三) 依照本條適用和解釋法律,必須符合國際承認的人權,而且不得根據第七條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年齡、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或信仰、政見或其它見解、民族本源、族裔、社會出身、財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作出任何不利區別。

    第三編 刑法的一般原則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二) 犯罪定義應予以嚴格解釋,不得類推延伸。涵義不明時,對定義作出的解釋應有利於被調查、被起訴或被定罪的人。
    (三) 本條不影響依照本規約以外的國際法將任何行為定性為犯罪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無明文者不罰


    被本法院定罪的人,只可以依照本規約受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二) 如果在最終判決以前,適用於某一案件的法律發生改變,應當適用對被調查、被起訴或被定罪的人較為有利的法律。

    第二十五條


    個人刑事責任


    (一) 本法院根據本規約對自然人具有管轄權。
    (二) 實施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人,應依照本規約的規定負個人責任,並受到處罰。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應依照本規約的規定,對一項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負刑事責任,並受到處罰:
    1.單獨、伙同他人、通過不論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另一人,實施這一犯罪;
    2.命令、唆使、引誘實施這一犯罪,而該犯罪事實上是既遂或未遂的;
    3.為了便利實施這一犯罪,幫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或企圖實施這一犯罪,包括提供犯罪手段;
    4.以任何其他方式支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團伙實施或企圖實施這一犯罪。這種支助應當是故意的,並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是為了促進這一團伙的犯罪活動或犯罪目的,而這種活動或目的涉及實施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2)明知這一團伙實施該犯罪的意圖;




    5.就滅絕種族罪而言,直接公然煽動他人滅絕種族;
    6.已經以實際步驟著手採取行動,意圖實施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情況,犯罪沒有發生。但放棄實施犯罪或防止犯罪完成的人,如果完全和自願地放棄其犯罪目的,不按犯罪未遂根據本規約受處罰。

    (四) 本規約關於個人刑事責任的任何規定,不影響國家依照國際法所負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具有管轄權


    對於實施被控告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本法院不具有管轄權。

    第二十七條


    官方身份的無關性


    (一) 本規約對任何人一律平等適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別適用。特別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政府成員或議會議員、選任代表或政府官員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免除個人根據本規約所負的刑事責任,其本身也不得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
    (二) 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可能賦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別程序規則,不妨礙本法院對該人行使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指揮官和其他上級的責任


    除根據本規約規定須對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負刑事責任的其他理由以外:
    (一) 軍事指揮官或以軍事指揮官身份有效行事的人,如果未對在其有效指揮和控制下的部隊,或在其有效管轄和控制下的部隊適當行使控制,在下列情況下,應對這些部隊實施的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1.該軍事指揮官或該人知道,或者由於當時的情況理應知道,部隊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這些犯罪;和
    2.該軍事指揮官或該人未採取在其權力範圍內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這些犯罪的實施,或報請主管當局就此事進行調查和起訴。

    (二) 對於第一款未述及的上下級關係,上級人員如果未對在其有效管轄或控制下的下級人員適當行使控制,在下列情況下,應對這些下級人員實施的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1.該上級人員知道下級人員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這些犯罪,或故意不理會明確反映這一情況的情報;
    2.犯罪涉及該上級人員有效負責和控制的活動;和
    3.該上級人員未採取在其權力範圍內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這些犯罪的實施,或報請主管當局就此事進行調查和起訴。

    第二十九條


    不適用時效


    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不適用任何時效。

    第三十條


    心理要件


    (一) 除另有規定外,只有當某人在故意和明知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物質要件,該人才對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負刑事責任,並受到處罰。
    (二) 為了本條的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認定某人具有故意:
    1.就行為而言,該人有意從事該行為;
    2.就結果而言,該人有意造成該結果,或者意識到事態的一般發展會產生該結果。

    (三) 為了本條的目的,「明知」是指意識到存在某種情況,或者事態的一般發展會產生某種結果。「知道」和「明知地」應當作相應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一) 除本規約規定的其他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外,實施行為時處於下列狀況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1.該人患有精神病或精神不健全,因而喪失判斷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性質的能力,或控制其行為以符合法律規定的能力;
    2.該人處於醉態,因而喪失判斷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性質的能力,或控制其行為以符合法律規定的能力,除非該人在某種情況下有意識地進入醉態,明知自己進入醉態後,有可能從事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行為,或者該人不顧可能發生這種情形的危險;
    3.該人以合理行為防衛本人或他人,或者在戰爭罪方面,防衛本人或他人生存所必需的財產,或防衛完成一項軍事任務所必需的財產,以避免即將不法使用的武力,而且採用的防衛方式與被保護的本人或他人或財產所面對的危險程度是相稱的。該人參與部隊進行的防禦行動的事實,本身並不構成本項規定的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4.被控告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行為是該人或他人面臨即將死亡的威脅或面臨繼續或即將遭受嚴重人身傷害的威脅而被迫實施的,該人為避免這一威脅採取必要而合理的行動,但必須無意造成比設法避免的傷害更為嚴重的傷害。上述威脅可以是:




        1. 他人造成的;或

        2. 該人無法控制的其他情況所構成的。



    (二) 對於審理中的案件,本法院應確定本規約規定的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的可適用性。
    (三) 審判時,除可以考慮第一款所列的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外,本法院還可以考慮其他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但這些理由必須以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適用的法律為依據。《程序和證據規則》應規定考慮這種理由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事實錯誤或法律錯誤


    (一) 事實錯誤只在否定構成犯罪所需的心理要件時,才可以作為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二) 關於某一類行為是否屬於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法律錯誤,不得作為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法律錯誤如果否定構成犯罪所需的心理要件,或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條


    上級命令和法律規定


    (一) 某人奉政府命令或軍職或文職上級命令行事而實施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事實,並不免除該人的刑事責任,但下列情況除外:
    1.該人有服從有關政府或上級命令的法律義務;
    2.該人不知道命令為不法的;和
    3.命令的不法性不明顯。

    (二) 為了本條的目的,實施滅絕種族罪或危害人類罪的命令是明顯不法的。

    第四編 法院的組成和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條


    法院的機關


    本法院由下列機關組成:
    1.院長會議;
    2.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
    3.檢察官辦公室;
    4.書記官處。

    第三十五條


    法官的任職


    (一) 全體法官應選舉產生,擔任本法院的全時專職法官,並應能夠自任期開始時全時任職。
    (二) 組成院長會議的法官一經當選,即應全時任職。
    (三) 院長會議不時可以根據本法院的工作量,與本法院成員磋商,決定在何種程度上需要其他法官全時任職。任何這種安排不得妨礙第四十條的規定。
    (四) 不必全時任職的法官的薪酬,應依照第四十九條確定。

    第三十六條


    法官的資格、提名和選舉


    (一) 除第二款規定外,本法院應有法官十八名。
    (二) 1.院長會議可以代表本法院,提議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法官人數,並說明其認為這一提議為必要和適當的理由。書記官長應從速將任何這種提案分送所有締約國。
    2. 任何這種提案應在依照第一百一十二條召開的締約國大會會議上審議。提案如果在會議上得到締約國大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贊成,即應視為通過,並應自締約國大會決定的日期生效。
    3.
    (1)增加法官人數的提案依照第2項獲得通過後, 即應在下一屆締約國大會上根據第三款至第八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增選法官;
    (2)增加法官人數的提案依照第2項和第3項第1目獲得通過並予以實施後,院長會議在以後的任何時候,可以根據本法院的工作量提議減少法官人數,但法官人數不得減至第一款規定的人數以下。提案應依照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提案獲得通過,法官的人數應隨著在職法官的任期屆滿而逐步減少,直至達到所需的人數為止。

    (三)
    1.本法院法官應選自品格高尚、清正廉明,具有本國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的人。
    2.參加本法院選舉的每一候選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在刑法和刑事訴訟領域具有公認能力,並因曾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其他同類職務,而具有刑事訴訟方面的必要相關經驗;或
    (2)在相關的國際法領域,例如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等領域,具有公認能力,並且具有與本法院司法工作相關的豐富法律專業經驗;

    3.參加本法院選舉的每一候選人應精通並能流暢使用本法院的至少一種工作語文。

    (四)
    1.本規約締約國均可以提名候選人參加本法院的選舉。提名應根據下列程序之一進行:
    (1)有關國家最高司法職位候選人的提名程序;或
    (2)《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的國際法院法官候選人的提名程序。


    提名應附必要的詳細資料,說明候選人的資格符合第三款的要求。
    2.每一締約國可以為任何一次選舉提名候選人一人,該候選人不必為該國國民,但必須為締約國國民。
    3.締約國大會可以酌情決定成立提名諮詢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該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由締約國大會確定。

    (五) 為了選舉的目的,應擬定兩份候選人名單:
    名單A所列候選人須具有第三款第2項第1目所述資格;
    名單B所列候選人須具有第三款第2項第2目所述資格。
    候選人如果具備充份資格,足以同時列入上述兩份名單,可以選擇列入任何一份名單。本法院的第一次選舉,應從名單A中選出至少九名法官,從名單B中選出至少五名法官。其後的選舉應適當安排,使有資格列入上述兩份名單的法官在本法院中保持相當的比例。
    (六) 1.應在根據第一百一十二條為選舉召開的締約國大會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選舉法官。在第七款限制下,得到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十八名票數最高的候選人,當選為本法院法官。
    2.第一輪投票沒有選出足夠數目的法官時,應依照第1項規定的程序連續進行投票,直至補足餘缺為止。

    (七) 不得有二名法官為同一國家的國民。就充任本法院法官而言,可視為一個國家以上國民的人,應被視為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所在國家的國民。
    (八)
    1.締約國在推選法官時,應考慮到本法院法官的組成需具有:
    (1)世界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2)公平地域代表性;和
    (3)適當數目的男女法官。

    2.締約國還應考慮到必須包括對具體問題,如對婦女的暴力或對兒童的暴力等問題具有專門知識的法官。

    (九)
    1.除第2項規定外,法官任期九年,而且除第3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外,法官不得連選。
    2.第一次選舉時,在當選的法官中,應抽籤決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餘任期九年。
    3.根據第2項抽籤決定,任期三年的法官,可以連選連任一次,任期九年。

    (十) 雖有第九款規定,依照第三十九條被指派到審判分庭或上訴分庭的法官應繼續任職,以完成有關分庭已經開始聽訊的任何審判或上訴。

    第三十七條


    法官職位的出缺


    (一) 出現空缺時,應依照第三十六條進行選舉,以補出缺。
    (二) 當選補缺的法官應完成其前任的剩餘任期,剩餘任期三年或不滿三年的,可以根據第三十六條連選連任一次,任期九年。

    第三十八條


    院長會議


    (一) 院長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長由法官絕對多數選出,各人任期三年,或者直至其法官任期屆滿為止,並以較早到期者為準。他們可以連選一次。
    (二) 院長不在或者迴避時,由第一副院長代行院長職務。院長和第一副院長都不在或者迴避時,由第二副院長代行院長職務。
    (三) 院長會議由院長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長組成,其職能如下:


    1.適當管理本法院除檢察官辦公室以外的工作;和
    2.履行依照本規約賦予院長會議的其他職能。



    (四) 院長會議根據第三款第1項履行職能時,應就一切共同關注的事項與檢察官進行協調,尋求一致。

    第三十九條


    分庭


    (一) 本法院應在選舉法官後,儘快組建第三十四條第2項所規定的三個庭。上訴庭由院長和四名其他法官組成,審判庭由至少六名法官組成,預審庭也應由至少六名法官組成。指派各庭的法官時,應以各庭所需履行的職能的性質,以及本法院當選法官的資格和經驗為根據,使各庭在刑法和刑事訴訟以及在國際法方面的專長的搭配得當。審判庭和預審庭應主要由具有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組成。
    (二)
    1.本法院的司法職能由各庭的分庭履行。
    2.
    (1)上訴分庭由上訴庭全體法官組成;
    (2)審判分庭的職能由審判庭三名法官履行;
    (3)預審分庭的職能應依照本規約和《程序和證據規則》的規定,由預審庭的三名法官履行或由該庭的一名法官單獨履行。

    3.為有效處理本法院的工作,本款不排除在必要時同時組成多個審判分庭或預審分庭。

    (三)
    1.被指派到審判庭或預審庭的法官在各庭的任期三年,或在有關法庭已開始某一案件的聽訊時,留任至案件審結為止。
    2.被指派到上訴庭的法官,任期內應一直在該庭任職。

    (四) 被指派到上訴庭的法官,只應在上訴庭任職。但本條不排除審判庭和預審庭之間,在院長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互相暫時借調法官,以有效處理本法院的工作,但參與某一案件的預審階段的法官,無論如何不得在審判分庭參與審理同一案件。

    第四十條


    法官的獨立性


    (一) 法官應獨立履行職責。
    (二) 法官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妨礙其司法職責,或者使其獨立性受到懷疑的活動。
    (三) 需要在本法院所在地全時任職的法官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專業性職業。
    (四) 關於適用第二款和第三款的任何問題, 應當由法官絕對多數決定。任何這類問題涉及個別法官時,該法官不得參與作出決定。

    第四十一條


    法官職責的免除和迴避


    (一) 院長會議可以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根據某一法官的請求,準其不履行本規約規定的某項職責。
    (二)
    1.法官不得參加審理其公正性可能因任何理由而受到合理懷疑的案件。如果法官除其他外,過去曾以任何身份參與本法院審理中的某一案件,或在國家一級參與涉及被調查或被起訴的人的相關刑事案件,該法官應依照本款規定,迴避該案件的審理。法官也應當因《程序和證據規則》規定的其他理由而迴避案件的審理。
    2.檢察官或被調查或被起訴的人可以根據本款要求法官迴避。
    3.關於法官迴避的任何問題,應當由法官絕對多數決定。受到質疑的法官有權就該事項作出評論,但不得參與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檢察官辦公室


    (一) 檢察官辦公室應作為本法院的一個單獨機關獨立行事,負責接受和審查提交的情勢以及關於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任何有事實根據的資料,進行調查並在本法院進行起訴。檢察官辦公室成員不得尋求任何外來指示,或按任何外來指示行事。
    (二) 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領導。檢察官全權負責檢察官辦公室,包括辦公室工作人員、設施及其他資源的管理和行政事務。檢察官應由一名或多名副檢察官協助,副檢察官有權採取本規約規定檢察官應採取的任何行動。檢察官和副檢察官的國籍應當不同。他們應全時任職。
    (三) 檢察官和副檢察官應為品格高尚,在刑事案件的起訴或審判方面具有卓越能力和豐富實際經驗的人。他們應精通並能流暢使用本法院的至少一種工作語文。
    (四) 檢察官應由締約國大會成員進行無記名投票,以絕對多數選出。副檢察官應以同樣方式,從檢察官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選出。檢察官應為每一個待補的副檢察官職位提名三名候選人。除非選舉時另行確定較短任期,檢察官和副檢察官任期九年,不得連選。
    (五) 檢察官和副檢察官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妨礙其檢察職責,或者使其獨立性受到懷疑的活動,也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專業性職業。
    (六) 檢察官或副檢察官可以向院長會議提出請求,準其不參與處理某一案件。
    (七) 檢察官和副檢察官不得參加處理其公正性可能因任何理由而受到合理懷疑的事項。除其他外,過去曾以任何身份參與本法院審理中的某一案件,或在國家一級參與涉及被調查或被起訴的人的相關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和副檢察官,應當該依照本款規定,迴避該案件的處理。
    (八) 檢察官或副檢察官的迴避問題,應當由上訴分庭決定。
    1.被調查或被起訴的人可以在任何時候根據本條規定的理由,要求檢察官或副檢察官迴避;
    2.檢察官或副檢察官本人有權就該事項作出評論。

    (九) 檢察官應任命若干對具體問題,如性暴力、性別暴力和對兒童的暴力等問題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顧問。

    第四十三條


    書記官處


    (一) 在不妨礙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檢察官職責和權力的情況下,書記官處負責本法院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
    (二) 書記官長為本法院主要行政官員,領導書記官處的工作。書記官長在本法院院長的權力下行事。
    (三) 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應為品格高尚,能力卓越的人,且精通並能流暢使用本法院的至少一種工作語文。
    (四) 法官應參考締約國大會的任何建議,進行無記名投票,以絕對多數選出書記官長。在必要的時候,經書記官長建議,法官得以同樣方式選出副書記官長一名。
    (五) 書記官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一次,並應全時任職。副書記官長任期五年,或可能由法官絕對多數另行決定的較短任期。可以按在需要時到任服務的條件選舉副書記官長。
    (六) 書記官長應在書記官處內成立被害人和證人股。該股應與檢察官辦公室協商,向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害人,以及由於這些證人作證而面臨危險的其他人提供保護辦法和安全措施、輔導諮詢和其他適當援助。該股應有專於精神創傷, 包括與性暴力犯罪有關的精神創傷方面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四十四條


    工作人員


    (一) 檢察官和書記官長應視需要,任命其處、室的合格工作人員。就檢察官而言,這包括調查員的任命。
    (二) 檢察官和書記官長在雇用工作人員時,應確保效率、才幹和忠誠達到最高標準,並應適當顧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定的標準。
    (三) 書記官長應在院長會議和檢察官同意下,擬定《工作人員條例》,規定本法院工作人員的任用、薪酬和解雇等條件。《工作人員條例》應由締約國大會批准。
    (四) 在特殊情況下,本法院可以利用締約國、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免費提供的人員的專門知識,協助本法院任何機關的工作。檢察官可以接受向檢察官辦公室提供的這些協助。應依照締約國大會制定的準則任用免費提供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宣誓


    法官、檢察官、副檢察官、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在根據本規約就職前,應逐一在公開庭上宣誓,保證秉公竭誠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六條


    免職


    (一) 法官、檢察官、副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副書記官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在依照第二款作出決定後予以免職:
    1.經查明有《程序和證據規則》所指的嚴重不當行為,或嚴重違反本規約的瀆職行為;或
    2.無法履行本規約規定的職責。

    (二) 根據第一款免除法官、檢察官或副檢察官職務的決定,由締約國大會以下列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
    1.關於法官的決定,根據本法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建議,由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作出;
    2.關於檢察官的決定,由締約國絕對多數作出;
    3.關於副檢察官的決定,根據檢察官的建議,由締約國絕對多數作出。

    (三) 關於書記官長或副書記官長的免職決定,由法官絕對多數作出。
    (四) 法官、檢察官、副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副書記官長,其行為或履行本規約所規定職責的能力根據本條受到質疑的,應有充份機會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提出證據、獲告知證據和作出陳述。有關的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參與審議問題。

    第四十七條


    紀律措施


    法官、檢察官、副檢察官、書記官長或副書記官長,如果有不當行為,其嚴重程度輕於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述的,應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特權和豁免


    (一) 本法院在每一締約國境內,應享有為實現其宗旨所需的特權和豁免。
    (二) 法官、檢察官、副檢察官、書記官長在執行本法院職務時,或在其涉及本法院的職務方面,應享受外交使團團長所享有的同樣特權和豁免,而且在其任期結束後,應繼續享有豁免,與其執行公務有關的言論、文書和行為,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訴訟。
    (三) 副書記官長、檢察官辦公室工作人員和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應根據本法院的特權和豁免協定,享有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特權、豁免和便利。
    (四) 律師、鑑定人、證人或被要求到本法院所在地的任何其他人,應根據本法院的特權和豁免協定,獲得本法院正常運作所需的待遇。
    (五) 特權和豁免的放棄方式如下:
    1.法官或檢察官的特權和豁免,可以由法官絕對多數放棄;
    2.書記官長的特權和豁免,可以由院長會議放棄;
    3.副檢察官和檢察官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特權和豁免,可以由檢察官放棄;
    4.副書記官長和書記官處工作人員的特權和豁免,可以由書記官長放棄。

    第四十九條


    薪金、津貼和費用


    法官、檢察官、副檢察官、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領取締約國大會所確定的薪金、津貼和費用。薪金和津貼在各人任期內不得減少。

    第五十條


    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一) 本法院的正式語文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法院的判決以及為解決本法院審理的重大問題而作出的其他裁判,應以正式語文公布。院長會議應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所定標準,確定為本款的目的,可以視為解決重大問題的裁判。
    (二) 本法院的工作語文為英文和法文。《程序和證據規則》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採用其他正式語文作為工作語文。
    (三) 本法院應訴訟當事方或獲准參與訴訟的國家的請求,如果認為所提理由充份,應准許該當事方或國家使用英文或法文以外的一種語文。

    第五十一條


    程序和證據規則


    (一) 《程序和證據規則》在締約國大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生效。
    (二) 下列各方可以提出《程序和證據規則》的修正案:
    1.任何締約國;
    2.以絕對多數行事的法官;或
    3.檢察官。

    修正案在締約國大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立即生效。
    (三) 在《程序和證據規則》通過後,遇《規則》未對本法院面對的具體情況作出規定的緊急情況,法官得以三分之二多數制定暫行規則,在締約國大會下一次常會或特別會議通過、修正或否決該規則以前暫予適用。
    (四) 《程序和證據規則》、其修正案和任何暫行規則,應與本規約保持一致。《程序和證據規則》的修正案及暫行規則,不應追溯適用,損及被調查、被起訴或已被定罪的人。
    (五) 本規約與《程序和證據規則》衝突之處,以本規約為準。

    第五十二條


    法院條例


    (一) 法官應依照本規約和《程序和證據規則》,為本法院日常運作的需要,以絕對多數制定《法院條例》。
    (二) 擬訂該《條例》及其任何修正案時,應諮詢檢察官和書記官長的意見。
    (三) 該《條例》及其任何修正案應一經通過,立即生效,法官另有決定的,不在此列。這些文書通過後,應立即分送締約國徵求意見,六個月內沒有過半數締約國提出異議的,繼續有效。

    第五編 調查和起訴


    第五十三條


    開始調查


    (一) 檢察官在評估向其提供的資料後,即應開始調查,除非其本人確定沒有依照本規約進行調查的合理根據。在決定是否開始調查時,檢察官應考慮下列各點:
    1.檢察官掌握的資料是否提供了合理根據,可據以認為有人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2.根據第十七條,該案件是否為可予受理或將可予受理的;和
    3.考慮到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被害人的利益,是否仍有實質理由認為調查無助於實現公正。

    如果檢察官確定沒有進行調查的合理根據,而且其決定是完全基於上述第3項作出的,則應通知預審分庭。
    (二) 檢察官進行調查後,可以根據下列理由斷定沒有進行起訴的充份根據:
    1.沒有充份的法律或事實根據,可據以依照第五十八條請求發出逮捕證或傳票;
    2.該案件根據第十七條不可受理;或
    3.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犯罪的嚴重程度、被害人的利益、被控告的行為人的年齡或疾患,及其在被控告的犯罪中的作用,起訴無助於實現公正;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應將作出的結論及其理由通知預審分庭,及根據第十四條提交情勢的國家,或根據第十三條第2項提交情勢的安全理事會。
    (三)
    1.如果根據第十四條提交情勢的國家或根據第十三條第2項提交情勢的安全理事會提出請求,預審分庭可以復核檢察官根據第一款或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並可以要求檢察官覆議該決定。
    2.此外,如果檢察官的不調查或不起訴決定是完全基於第一款第3項或第二款第3項作出的,預審分庭可以主動復核該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的決定必須得到預審分庭的確認方為有效。

    (四) 檢察官可以隨時根據新的事實或資料,覆議就是否開始調查或進行起訴所作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檢察官在調查方面的義務和權力


    (一) 檢察官應當:
    1.為查明真相,調查一切有關的事實和證據,以評估是否存在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進行調查時,應同等地調查證明有罪和證明無罪的情節;
    2.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有效地對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起訴。進行調查時,應尊重被害人和證人的利益和個人情況,包括年齡、第七條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健康狀況,並應考慮犯罪的性質,特別是在涉及性暴力、性別暴力或對兒童的暴力的犯罪方面;和
    3.充份尊重本規約規定的個人權利。

    (二) 檢察官可以根據下列規定,在一國境內進行調查:
    1.第九編的規定;或
    2.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4項的規定,由預審分庭授權進行調查。

    (三) 檢察官可以:
    1.收集和審查證據;
    2.要求被調查的人、被害人和證人到庭,並對其進行訊問;
    3.請求任何國家合作,或請求政府間組織或安排依照各自的職權和(或)任務規定給予合作;
    4.達成有利於國家、政府間組織或個人提供合作的必要安排或協議,但這種安排或協議不得與本規約相抵觸;
    5.同意不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披露檢察官在保密條件下取得的、只用於產生新證據的文件或資料,除非提供這些資料的一方同意予以披露;和
    6.採取必要措施,或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資料的機密性、保護人員或保全證據。

    第五十五條


    調查期間的個人權利


    (一) 根據本規約進行調查時,個人享有下列權利:
    1.不被強迫證明自己有罪或認罪;
    2.不受任何形式的強迫、脅迫或威脅,不受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和
    3.在訊問語言不是該人所通曉和使用的語言時,免費獲得合格口譯員的協助,以及為求公正而需要的文件譯本;
    4.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羈押;也不得基於本規約規定以外的理由和根據其規定以外的程序被剝奪自由。

    (二) 如果有理由相信某人實施了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在該人行將被檢察官進行訊問,或行將被國家當局根據按本規約第九編提出的請求進行訊問時,該人還享有下列各項權利,並應在進行訊問前被告知這些權利:
    1.被訊問以前,被告知有理由相信他或她實施了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2.保持沉默,而且這種沉默不作為判定有罪或無罪的考慮因素;
    3.獲得該人選擇的法律援助,或在其沒有法律援助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公正而有必要時,為其指定法律援助,如果無力支付,則免費提供;
    4.被訊問時律師在場,除非該人自願放棄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預審分庭在獨特調查機會方面的作用


    (一)
    1.如果檢察官認為,就審判而言,進行某項調查,以錄取證人證言或陳述,審查、收集或檢驗證據,可能是日後無法獲得的獨特機會,檢察官應將這一情形通知預審分庭。
    2.在這種情況下,預審分庭可以應檢察官的請求,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程序的效率及完整性,特別是保障辯護方的權利。
    3.除預審分庭另有決定外,檢察官還應向因為第1項所述的調查而被逮捕或被傳喚到庭的人提供相關資料,使該人可以就此事提出意見。

    (二) 第一款第2項所述的措施可以包括:
    1.作出關於應遵循的程序的建議或命令;
    2.指示為該程序製作記錄;
    3.指派鑑定人協助;
    4.授權被逮捕人或被傳喚到庭的人的律師參與,或在尚未逮捕、到庭、指定律師時,指派另一名律師到場代表辯護方的利益;
    5.指派一名預審分庭法官,或必要時指派另一名可予調遣的預審庭或審判庭法官,監督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及對人員的訊問,並就此作出建議或命令;
    6.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行動,以收集或保全證據。

    (三)
    1.如果檢察官未依本條要求採取措施,但預審分庭認為需要採取這些措施,以保全其認為審判中對辯護方具有重大意義的證據,則應向檢察官了解,檢察官未要求採取上述措施是否有充份理由。經了解後,如果預審分庭判斷,檢察官沒有理由不要求採取上述措施,則預審分庭可以自行採取這些措施。
    2.對於預審分庭依照本款自行採取行動的決定,檢察官可以提出上訴。上訴應予從速審理。

    (四) 根據本條為審判而保全或收集的證據或其記錄,在審判中,應根據第六十九條決定其可採性,並由審判分庭確定其證明力。

    第五十七條


    預審分庭的職能和權力


    (一) 除本規約另有規定外,預審分庭應依照本條規定行使職能。
    (二)
    1.預審分庭根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七款和第七十二條發出的命令或作出的裁定,必須得到預審分庭法官過半數的同意。
    2.在所有其他情況下,預審分庭的一名法官可以單獨行使本規約規定的職能,但《程序和證據規則》另有規定,或者預審分庭法官過半數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 除本規約規定的其他職能以外,預審分庭還具有下列權力:
    1.應檢察官請求,發出進行調查所需的命令和授權令;
    2.應根據第五十八條被逮捕或被傳喚到庭的人的請求,發出必要的命令,包括採取第五十六條所述的措施,或依照第九編尋求必要的合作,以協助該人準備辯護;
    3.在必要的時候,下令保護被害人和證人及其隱私,保全證據,保護被逮捕或被傳喚到庭的人,及保護國家安全資料;
    4.如果預審分庭在盡可能考慮到有關締約國的意見後根據情況斷定,該締約國不存在有權執行第九編規定的合作請求的任何當局或司法體制中的任何部門,顯然無法執行合作請求,則可以授權檢察官在未根據第九編取得該國合作的情況下,在該國境內採取特定調查步驟;
    5.如果已根據第五十八條發出逮捕證或傳票,在根據本規約及《程序和證據規則》的規定,適當考慮到證據的證明力和有關當事方的權利的情況下,根據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10項尋求國家合作,要求為沒收財物,特別是為了被害人的最終利益,採取保護性措施。

    第五十八條


    預審分庭發出逮捕證或出庭傳票


    (一) 調查開始後,根據檢察官的申請,預審分庭在審查檢察官提交的申請書和證據或其他資料後,如果認為存在下列情況,應對某人發出逮捕證:
    1.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實施了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和
    2.為了下列理由,顯然有必要將該人逮捕:

    (1)確保該人在審判時到庭;
    (2)確保該人不妨礙或危害調查工作或法庭訴訟程序;或
    (3)在必要的時候,為了防止該人繼續實施該犯罪或實施本法院管轄權內產生於同一情況的有關犯罪。

    (二) 檢察官的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該人的姓名及有關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資料;
    2.該人被控告實施的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具體說明;
    3.被控告構成這些犯罪的事實的摘要;
    4.證據和任何其他資料的摘要,這些證據和資料構成合理理由,足以相信該人實施了這些犯罪;和
    5.檢察官認為必須逮捕該人的理由。

    (三) 逮捕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該人的姓名及有關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資料;
    2.要求據以逮捕該人的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具體說明;和
    3.被控告構成這些犯罪的事實的摘要。

    (四) 在本法院另有決定以前,逮捕證一直有效。
    (五) 本法院可以根據逮捕證,請求依照第九編的規定,臨時逮捕或逮捕並移交該人。
    (六) 檢察官可以請求預審分庭修改逮捕證,變更或增加其中所列的犯罪。如果預審分庭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實施了經變更或增列的犯罪,則應照此修改逮捕證。
    (七) 檢察官除可以請求發出逮捕證外,也可以申請預審分庭發出傳票,傳喚該人出庭。如果預審分庭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實施了被控告的犯罪,而且傳票足以確保該人出庭,則應發出傳票,按國內法規定附帶或不附帶限制自由(羈押除外)的條件,傳喚該人出庭。傳票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該人的姓名及有關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資料;
    2.指定該人出庭的日期;
    3.該人被控告實施的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具體說明;和
    4.被控告構成這些犯罪的事實的摘要。

    傳票應送達該人。

    第五十九條


    羈押國內的逮捕程序


    (一) 締約國在接到臨時逮捕或逮捕並移交的請求時,應依照本國法律和第九編規定,立即採取措施逮捕有關的人。
    (二) 應將被逮捕的人迅速提送羈押國的主管司法當局。該主管司法當局應依照本國法律確定:
    1.逮捕證適用於該人;
    2.該人是依照適當程序被逮捕的;和
    3.該人的權利得到尊重。

    (三) 被逮捕的人有權向羈押國主管當局申請在移交前暫時釋放。
    (四) 在對任何上述申請作出決定以前,羈押國主管當局應考慮,鑑於被控告的犯罪的嚴重程度,是否存在暫時釋放的迫切及特殊情況,以及是否已有必要的防範措施,確保羈押國能夠履行其向本法院移交該人的義務。羈押國主管當局無權審議逮捕證是否依照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適當發出的問題。
    (五) 應將任何暫時釋放的請求通知預審分庭,預審分庭應就此向羈押國主管當局提出建議。羈押國主管當局在作出決定前應充份考慮這些建議,包括任何關於防止該人逃脫的措施的建議。
    (六) 如果該人獲得暫時釋放,預審分庭可以要求定期報告暫時釋放的情況。
    (七) 在羈押國命令移交該人後,應儘快向本法院遞解該人。

    第六十條


    在法院提起的初步程序


    (一) 在向本法院移交該人,或在該人自願或被傳喚到庭後,預審分庭應查明該人已被告知其被控告實施的犯罪,及其根據本規約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在候審期間暫時釋放的權利。
    (二) 根據逮捕證被逮捕的人可以申請在候審期間暫時釋放。預審分庭認為存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述的情況時,應繼續羈押該人。認為不存在這些情況時,預審分庭應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釋放該人。
    (三) 預審分庭應定期覆議其有關釋放或羈押該人的裁定,並可以隨時根據檢察官或該人的請求進行覆議。經覆議後,預審分庭如果確認情況有變,可以酌情修改其羈押、釋放或釋放條件的裁定。
    (四) 預審分庭應確保任何人不因檢察官無端拖延,在審判前受到不合理的長期羈押。發生這種拖延時,本法院應考慮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釋放該人。
    (五) 在必要的時候,預審分庭可以發出逮捕證,確保被釋放的人到案。

    第六十一條


    審判前確認指控


    (一) 除第二款規定外,在某人被移交或自動到本法院出庭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預審分庭應舉行聽訊,確認檢察官準備提請審判的指控。聽訊應在檢察官和被指控的人及其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舉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審分庭可以根據檢察官的請求或自行決定,在被指控的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舉行聽訊,確認檢察官準備提請審判的指控:
    1.該人已放棄出庭權利;或
    2.該人已逃逸或下落不明,而且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使其出庭,將指控通知該人,並使其知道即將舉行聽訊確認指控。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預審分庭認為有助於實現公正,被告人應由律師代理。
    (三) 在聽訊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該人應:
    1.收到載有檢察官準備將該人交付審判所依據的指控的文件副本;和
    2.被告知檢察官在聽訊時準備採用的證據。

    預審分庭可以為聽訊的目的發出披露資料的命令。
    (四) 聽訊前,檢察官可以繼續進行調查,並可以修改或撤銷任何指控。指控的任何修改或撤銷,應在聽訊前合理地通知該人。撤銷指控時,檢察官應將撤銷理由通知預審分庭。
    (五) 聽訊時,檢察官應就每一項指控提出充足證據,證明有實質理由相信該人實施了所指控的犯罪。檢察官可以採用書面證據或證據摘要,而無需傳喚預期在審判時作證的證人。
    (六) 聽訊時,該人可以:
    1.對指控提出異議;
    2.質疑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和
    3.提出證據。

    (七) 預審分庭應根據聽訊,確定是否有充足證據,證明有實質理由相信該人實施了各項被指控的犯罪。預審分庭應根據其確定的情況:
    1.確認預審分庭認為證據充足的各項指控;並將該人交付審判分庭,按經確認的指控進行審判;
    2.拒絕確認預審分庭認為證據不足的各項指控;
    3.暫停聽訊並要求檢察官考慮:


    (1)就某項指控提出進一步證據或作進一步調查;或
    (2)修改一項指控,因為所提出的證據顯然構成另一項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八) 預審分庭拒絕確認一項指控,不排除檢察官以後在有其他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再次要求確認該項指控。
    (九) 在指控經確認後,但在審判開始前,經預審分庭同意,在通知被告人後,檢察官可以修改指控。如果檢察官要求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較嚴重的指控,則必須根據本條規定舉行聽訊確認這些指控。審判開始後,經審判分庭同意,檢察官可以撤銷指控。
    (十) 對於預審分庭未予確認或檢察官撤銷的任何指控,先前發出的任何逮捕證停止生效。
    (十一) 根據本條確認指控後,院長會議即應組成審判分庭,在第八款和第六十四條第四款的限制下,負責進行以後的訴訟程序,並可以行使任何相關的和適用於這些訴訟程序的預審分庭職能。

    第六編 審 判


    第六十二條


    審判地點


    除另有決定外,審判地點為本法院所在地。

    第六十三條


    被告人出席審判


    (一) 審判時被告人應當在場。
    (二) 如果在本法院出庭的被告人不斷擾亂審判,審判分庭可以將被告人帶出法庭,安排被告人從庭外觀看審判和指示律師,並在必要時為此利用通訊技術。只應在情況特殊,其他合理措施不足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內,才採取這種措施。

    第六十四條


    審判分庭的職能和權力


    (一) 審判分庭應依照本規約和《程序和證據規則》行使本條所列的職能和權力。
    (二) 審判分庭應確保審判公平從速進行,充份尊重被告人的權利,並適當顧及對被害人和證人的保護。
    (三) 在根據本規約將案件交付審判後,被指定審理案件的審判分庭應當:
    1.與當事各方商議,採取必要程序,以利訴訟公平從速進行;
    2.確定審判使用的一種或多種語文;並
    3.根據本規約任何其他有關規定,指令在審判開始以前及早披露此前未曾披露的文件或資料,以便可以為審判作出充份的準備。

    (四) 為了有效和公平行使其職能,審判分庭可以在必要時將初步問題送交預審分庭,或在必要時送交另一名可予調遣的預審庭法官。
    (五) 在通知當事各方後,審判分庭可以酌情指示合併審理或分開審理對多名被告人提出的指控。
    (六) 在審判前或審判期間,審判分庭可以酌情為行使其職能採取下列行動:
    1.行使第六十一條第十一款所述的任何一種預審分庭職能;
    2.傳喚證人到庭和作證,及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證據,必要時根據本規約的規定取得各國協助;
    3.指令保護機密資料;
    4.命令提供除當事各方已經在審判前收集,或在審判期間提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證據;
    5.指令保護被告人、證人和被害人;並
    6.裁定任何其他有關事項。

    (七) 審判應公開進行。但審判分庭可以確定,因情況特殊,為了第六十八條所述的目的,或為了保護作為證據提供的機密或敏感資料,某些訴訟程序不公開進行。
    (八)
    1.審判開始時,應在審判分庭上向被告人宣讀業經預審分庭確認的指控書。審判分庭應確定被告人明白指控的性質,並應給被告人根據第六十五條表示認罪,或表示不認罪的機會。
    2.審判時,庭長可以就訴訟的進行作出指示,包括為了確保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進行訴訟而作出指示。在不違反庭長的任何指示的情況下,當事各方可以依照本規約的規定提出證據。

    (九) 審判分庭除其他外,有權應當事一方的請求或自行決定:
    1.裁定證據的可採性或相關性;並
    2.在審理過程中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持秩序。

    (十) 審判分庭應確保製作如實反映訴訟過程的完整審判記錄,並由書記官長備有和保存。

    第六十五條


    關於認罪的程序


    (一) 如果被告人根據第六十四條第八款第1項認罪,審判分庭應確定以下各點:
    1.被告人明白認罪的性質和後果;
    2.被告人是在充份諮詢辯護律師後自願認罪的;和
    3.承認的犯罪為案件事實所證實,這些事實載於:


    (1)檢察官提出並為被告人承認的指控;
    (2)檢察官連同指控提出並為被告人接受的任何補充材料;和
    (3)檢察官或被告人提出的任何其他證據,如證人證言。

    (二) 如果審判分庭認為第一款所述事項經予確定,審判分庭應將認罪連同提出的任何進一步證據,視為已確定構成所認之罪成立所需的全部基本事實,並可以判定被告人犯下該罪。
    (三) 如果審判分庭認為第一款所述事項未能予以確定,審判分庭應按未認罪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審判分庭應命令依照本規約所規定的普通審判程序繼續進行審判,並可以將案件移交另一審判分庭審理。
    (四) 如果審判分庭認為為了實現公正,特別是為了被害人的利益,應當更全面地查明案情,審判分庭可以採取下列行動之一:
    1.要求檢察官提出進一步證據,包括證人證言;或
    2.命令依照本規約所規定的普通審判程序繼續進行審判,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未認罪處理,並可以將案件移交另一審判分庭審理。

    (五) 檢察官和辯護方之間就修改指控、認罪或判刑所進行的任何商議,對本法院不具任何約束力。

    第六十六條


    無罪推定


    (一) 任何人在本法院被依照適用的法律證明有罪以前,應推定無罪。
    (二) 證明被告人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
    (三) 判定被告人有罪,本法院必須確信被告人有罪已無合理疑問。

    第六十七條


    被告人的權利


    (一) 在確定任何指控時,被告人有權獲得符合本規約各項規定的公開審訊,獲得公正進行的公平審訊,及在人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下列最低限度的保證:
    1.以被告人通曉和使用的語文,迅速被詳細告知指控的性質、原因和內容;
    2.有充份時間和便利準備答辯,並在保密情況下自由地同被告人所選擇的律師聯繫;
    3.沒有不當拖延地受到審判;
    4.除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外,審判時本人在場,親自進行辯護或者通過被告人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在被告人沒有法律援助時,獲告知這一權利,並在為了實現公正而有必要的時候,由本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如果無力支付,則免費提供;
    5.訊問或者請他人代為訊問對方證人,並根據對方傳訊證人的相同條件要求傳訊被告人的證人。被告人還應有權進行答辯和提出根據本規約可予採納的其他證據;
    6.如果本法院的任何訴訟程序或者提交本法院的任何文件所用的語文,不是被告人所通曉和使用的語文,免費獲得合格的口譯員的協助,以及為求公正而需要的文件的譯本;
    7.不被強迫作證或認罪,保持沉默,而且這種沉默不作為判定有罪或無罪的考慮因素;
    8.作出未經宣誓的口頭或書面陳述為自己辯護;和
    9.不承擔任何反置的舉證責任或任何反駁責任。

    (二) 除依照本規約規定披露任何其他資料以外,如果檢察官認為其掌握或控制的證據表明或趨於表明被告人無罪,或可能減輕被告人罪責,或可能影響控告方證據可信性,檢察官應在實際可行時,儘快向辯護方披露這些證據。適用本款遇有疑義,應由本法院作出裁判。

    第六十八條


    被害人和證人的保護及參與訴訟


    (一) 本法院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被害人和證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嚴和隱私。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本法院應考慮一切有關因素,包括年齡、第二條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健康狀況,及犯罪性質,特別是在涉及性暴力或性別暴力或對兒童的暴力等犯罪方面。在對這種犯罪進行調查和起訴期間,檢察官尤應採取這種措施。這些措施不應損害或違反被告人的權利和公平公正審判原則。
    (二) 作為第六十七條所規定的公開審訊原則的例外,為了保護被害人和證人或被告人,本法院的分庭可以不公開任何部份的訴訟程序,或者允許以電子方式或其他特別方式提出證據。涉及性暴力被害人或兒童作為被害人或證人時尤應執行這些措施,除非本法院在考慮所有情節,特別是被害人和證人的意見後,作出其他決定。
    (三) 本法院應當准許被害人在其個人利益受到影響時,在本法院認為適當的訴訟階段提出其意見和關注供審議。被害人提出意見和關注的方式不得損害或違反被告人的權利和公平公正審判原則。在本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提出上述意見和關注。
    (四) 被害人和證人股可以就第四十三條第六款所述的適當保護辦法、安全措施、輔導諮詢和援助向檢察官和本法院提出諮詢意見。
    (五) 對於在審判開始前進行的任何訴訟程序,如果依照本規約規定披露證據或資料,可能使證人或其家屬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檢察官可以不公開這種證據或資料,而提交這些證據或資料的摘要。採取上述措施不應損害或違反被告人的權利和公平公正審判原則。
    (六) 一國可以為保護其公務人員或代表和保護機密和敏感資料申請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條


    證據


    (一) 每一證人在作證前,均應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宣誓,保證其將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
    (二) 審判時證人應親自出庭作證,但第六十八條或《程序和證據規則》所規定的措施除外。本法院也可以根據本規約和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的規定,准許借助音像技術提供證人的口頭或錄音證言,以及提出文件或筆錄。這些措施不應損害或違反被告人的權利。
    (三) 當事各方可以依照第六十四條提交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本法院有權要求提交一切其認為必要的證據以查明真相。
    (四) 本法院可以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考慮各項因素,包括證據的證明價值,以及這種證據對公平審判或公平評估證人證言可能造成的任何不利影響,裁定證據的相關性或可採性。
    (五) 本法院應尊重和遵守《程序和證據規則》規定的保密特權。
    (六) 本法院不應要求對人所共知的事實提出證明,但可以對這些事實作出司法認知。
    (七) 在下列情況下,以違反本規約或國際公認人權的手段獲得的證據應不予採納:
    1.違反的情節顯示該證據的可靠性極為可疑;或
    2.如果准予採納該證據將違反和嚴重損害程序的完整性。

    (八) 本法院在裁判一國所收集的證據的相關性或可採性時,不得裁斷該國國內法的適用情況。

    第七十條


    妨害司法罪


    (一) 本法院對故意實施的下列妨害司法罪具有管轄權:
    1.在依照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說明真相的義務時提供偽證;
    2.提出自己明知是不實的或偽造的證據;
    3.不當影響證人,阻礙或干擾證人出庭或作證,對作證的證人進行報復,或毀滅、偽造證據或干擾證據的收集;
    4.妨礙、恐嚇或不當影響本法院官員,以強迫或誘使該官員不執行或不正當地執行其職務;
    5.因本法院一名或另一名官員執行職務而對該一名官員進行報復;
    6.作為本法院的官員,利用其職權索取或收受賄賂。

    (二) 本法院對本條所述的不法行為行使管轄權的原則和程序,應在《程序和證據規則》中加以規定。就有關本條的訴訟程序向本法院提供國際合作的條件,以被請求國的國內法為依據。
    (三) 被判有罪的,本法院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根據《程序和證據規則》單處罰金,或並處罰金。
    (四)
    1.對於本條所述的妨害司法罪,如果犯罪在一締約國境內發生或為其國民所實施,該締約國應將本國處罰破壞國內調查或司法程序完整性的不法行為的刑事法規擴展適用於這些犯罪;
    2.根據本法院的請求,締約國在其認為適當時,應將有關案件提交本國主管當局,以便進行起訴。有關當局應認真處理這些案件,並提供充份資源,以便能夠作出有效的處理。

    第七十一條


    對在法院的不當行為的制裁


    (一) 對在本法院出庭的人所實施的不當行為,包括破壞本法院的訴訟程序,或故意拒不遵守本法院的指令,本法院可以通過監禁以外的行政措施,如暫時或永久地逐出法庭、罰金或《程序和證據規則》所規定的其他類似措施,予以處罰。
    (二) 第一款所定措施,應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七十二條


    保護國家安全資料


    (一) 本條適用於一國認為披露該國的資料或文件將損害其國家安全利益的任何情況,包括涉及下列各條款的情況: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六款、第八十七條第六款和第九十三條,以及在訴訟任何其他階段因發生這種披露問題而產生的情況。
    (二) 如果某人以披露會損害某一國家的國家安全利益為由,拒絕根據要求提供資料或證據,或將此事提交國家,而且有關國家證實,該國認為這種披露會損害其國家安全利益,本條規定也應予適用。
    (三) 本條的規定不妨礙根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5項和第6項適用的保密要求,也不妨礙第七十三條的適用。
    (四) 如果一國知悉該國的資料或文件在訴訟的某個階段正在被披露或可能被披露,而該國認為這種披露會損害其國家安全利益,該國應有權進行干預,依照本條解決問題。
    (五) 如果一國認為披露資料會損害該國的國家安全利益,該國應酌情會同檢察官、辯護方、預審分庭或審判分庭,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尋求通過合作的方式解決問題。這些步驟可以包括:
    1.修改或澄清有關請求;
    2.由本法院斷定要求提供的資料或證據的相關性,或對於相關的證據,斷定是否可以或已經從被請求國以外的來源獲得;
    3.從其他來源或以其他形式獲得資料或證據;或
    4.議定提供協助的條件,除其他外,包括提供摘要或節錄,限制披露範圍,採用不公開或訴訟單一方參與的程序,或採用本規約和《規則》允許的其他保護性措施。

    (六) 在採取了一切合理步驟,尋求通過合作方式解決問題後,如果該國認為沒有任何辦法或條件,可以使資料或文件的提供或披露不致損害其國家安全利益,該國應將這一情況及其作出的決定的具體理由通知檢察官或本法院,除非具體說明這些理由也必然導致損害該國的國家安全利益。
    (七) 此後,如果本法院斷定證據是相關的,而且是確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所必需的,本法院可以採取下列行動:
    1.如果披露該資料或文件的要求係根據第九編的合作請求提出,或因第二款所述情況而提出,且該國援引了第九十三條第四款所列的拒絕理由:
    (1)本法院可以在作出第七款第1項第2目所述任何結論以前,請求進一步協商,聽取有關國家的意見,包括在適當時進行不公開和訴訟單一方參與的聽訊;
    (2)如果本法院斷定,根據實際情況,被請求國援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所列拒絕理由,即未履行本規約規定的義務,本法院可以根據第八十七條第七款提交該事項,並說明其結論所依據的理由;和
    (3)本法院可以在對被告人的審判中酌情推定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或

    2.在所有其他情況下:
    (1)命令披露;或
    (2)如果不命令披露,可以在對被告人的審判中酌情推定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


    第七十三條


    第三方的資料或文件


    如果本法院請求一締約國提供某一國家、政府間組織或國際組織在保密基礎上向其披露,現處於其保管、據有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資料,該締約國應就披露該文件或資料徵求其來源方的同意。如果來源方為締約國,則來源方應同意披露該資料或文件,或著手根據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與本法院解決披露問題。如果來源方不是締約國,而且拒絕同意披露,被請求國應通知本法院,說明該國事前已對來源方承擔保密義務,因此無法提供有關文件或資料。

    第七十四條


    作出裁判的條件


    (一) 審判分庭的全體法官應出席審判的每一階段,並出席整個評議過程。院長會議可以在逐案的基礎上,從可予調遣的法官中指定一位或多位候補法官,出席審判的每一階段,並在審判分庭的任何法官無法繼續出席時替代該法官。
    (二) 審判分庭的裁判應以審判分庭對證據和整個訴訟程序的評估為基礎。裁判不應超出指控或其任何修正所述的事實和情節的範圍。本法院作出裁判的唯一根據,是在審判中向其提出並經過辯論的證據。
    (三) 法官應設法作出一致裁判,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由法官的過半數作出裁判。
    (四) 審判分庭的評議應永予保密。
    (五) 裁判應書面作出,並應敘明理由,充份說明審判分庭對證據作出的裁定及其結論。審判分庭應只作出一項裁判。在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審判分庭的裁判應包括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裁判或其摘要應在公開庭上宣布。

    第七十五條


    對被害人的賠償


    (一) 本法院應當制定賠償被害人或賠償被害人方面的原則。賠償包括歸還、補償和恢復原狀。在這個基礎上,本法院可以應請求,或在特殊情況下自行決定,在裁判中確定被害人或被害人方面所受的損害、損失和傷害的範圍和程度,並說明其所依據的原則。
    (二) 本法院可以直接向被定罪人發布命令,具體列明應向被害人或向被害人方面作出的適當賠償,包括歸還、補償和恢復原狀。本法院可以酌情命令向第七十九條所規定的信託基金交付判定的賠償金。
    (三) 本法院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前,可以徵求並應當考慮被定罪人、被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國或上述各方的代表的意見。
    (四) 本法院行使本條規定的權力時,可以在判定某人實施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後,確定為了執行其可能根據本條發出的任何命令,是否有必要請求採取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措施。
    (五) 締約國應執行依照本條作出的裁判,視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條。
    (六) 對本條的解釋,不得損害被害人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享有的權利。

    第七十六條


    判刑


    (一) 審判分庭作出有罪判決時,應當考慮在審判期間提出的與判刑相關的證據和意見,議定應判處的適當刑罰。
    (二) 除適用第六十五條的情況以外,審判結束前,審判分庭可以自行決定,並應在檢察官或被告人提出請求時,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再次舉行聽訊,聽取與判刑相關的任何進一步證據或意見。
    (三) 在第二款適用的情況下,應在根據第二款再次舉行聽訊時,及在任何必要的進一步聽訊上,聽取根據第七十五條提出的任何陳述。
    (四) 刑罰應公開並盡可能在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宣告。

    第七編 刑 罰


    第七十七條


    適用的刑罰


    (一) 除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對於被判實施本規約第五條所述某項犯罪的人,本法院可以判處下列刑罰之一:
    1.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過三十年;或
    2.無期徒刑,以犯罪極為嚴重和被定罪人的個人情況而證明有此必要的情形為限。

    (二) 除監禁外,本法院還可以命令:
    1.處以罰金,處罰標準由《程序和證據規則》規定;
    2.沒收直接或間接通過該犯罪行為得到的收益、財產和資產,但不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權利。

    第七十八條


    量刑


    (一) 量刑時,本法院應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被定罪人的個人情況等因素。
    (二) 判處徒刑時,本法院應扣減先前依照本法院的命令受到羈押的任何時間。本法院可以扣減因構成該犯罪的行為而受到羈押的任何其他時間。
    (三) 一人被判犯數罪時,本法院應宣告每一項犯罪的刑期,再宣告合併執行的總刑期。總刑期應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但不能超過三十年,或根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2項判處的無期徒刑。

    第七十九條


    信託基金


    (一) 應根據締約國大會的決定,設立一個信託基金,用於援助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屬。
    (二) 本法院可以命令,根據本法院的指令將通過罰金或沒收取得的財物轉入信託基金。
    (三) 信託基金應根據締約國大會決定的標準進行管理。

    第八十條


    不妨礙國家適用刑罰和國內法


    本規約本編的規定不影響國家適用其國內法規定的刑罰,也不影響未規定本編所定刑罰的國家的法律。

    第八編 上訴和改判


    第八十一條


    對無罪或有罪判決或判刑的上訴


    (一) 對根據第七十四條作出的裁判,可以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提出上訴:
    1.檢察官可以基於下列任何一種理由提出上訴:
    (1)程序錯誤;
    (2)認定事實錯誤;或
    (3)適用法律錯誤;

    2.被定罪人或檢察官代表被定罪人,可以基於下列任何一種理由提出上訴:
    (1)程序錯誤;
    (2)認定事實錯誤;
    (3)適用法律錯誤,或
    (4)影響到訴訟程序或裁判的公正性或可靠性的任何其他理由。

    (二)
    1. 檢察官或被定罪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以罪刑不相稱為由對判刑提出上訴。
    2.對於就判刑提出的上訴,如果本法院認為有理由撤銷全部或部份有罪判決,本法院可以請檢察官和被定罪人根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或第2項提出理由,並可以依照第八十三條對定罪作出裁判。
    3.對於只是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如果本法院認為根據第二款第1項有理由減輕刑罰時,應當適用同樣的程序。

    (三)
    1.除審判分庭另有決定外,上訴期間應繼續羈押被定罪人。
    2.羈押期超過刑期時,應釋放被定罪人,但如果檢察官同時正在提出上訴,則被定罪人的釋放應受下列第3項的條件約束。
    3.被判無罪時,應立即釋放被告人,但是:
    (1)在特殊情況下,考慮到潛逃的實際可能性、被指控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上訴的成功機會等因素,審判分庭應檢察官的要求,可以在上訴期間繼續羈押該人;
    (2)可以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對審判分庭根據第3項第1目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訴。


    (四) 除第三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外,在上訴受理期間和上訴審理期間,裁判或刑罰應暫停執行。

    第八十二條


    對其他裁判的上訴


    (一) 當事雙方均可以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對下列裁判提出上訴:
    1.關於管轄權或可受理性的裁判;
    2.准許或拒絕釋放被調查或被起訴的人的裁判;
    3.預審分庭根據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自行採取行動的決定;
    4.涉及嚴重影響訴訟的公正和從速進行或審判結果的問題的裁判,而且預審分庭或審判分庭認為,上訴分庭立即解決這一問題可能大大推進訴訟的進行。

    (二) 預審分庭根據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4項作出的裁判,經預審分庭同意,有關國家或檢察官可以提出上訴。上訴應予從速審理。
    (三) 上訴本身無中止效力,除非上訴分庭應要求根據《程序和證據規則》作出這種決定。
    (四) 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被定罪人或因一項有關第七十三條的命令而受到不利影響的財產善意所有人,可以根據《程序和證據規則》,對賠償命令提出上訴。

    第八十三條


    上訴的審理程序


    (一) 為了第八十一條和本條規定的審理程序的目的,上訴分庭具有審判分庭的全部權力。
    (二) 如果上訴分庭認定上訴所針對的審判程序有失公正,影響到裁判或判刑的可靠性,或者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或判刑因為有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程序錯誤而受到重大影響,上訴分庭可以:
    1.推翻或修改有關的裁判或判刑;或
    2.命令由另一審判分庭重新審判。

    為了上述目的,上訴分庭可以將事實問題發回原審判分庭重新認定,由該分庭向其提出報告,上訴分庭也可以自行提取證據以認定該問題。如果該項裁判或判刑僅由被定罪人或由檢察官代該人提出上訴,則不能作出對該人不利的改判。
    (三) 對於不服判刑的上訴,如果上訴分庭認定罪刑不相稱,可以依照第七編變更判刑。
    (四) 上訴分庭的判決應由法官的過半數作出,在公開庭上宣告。判決書應說明根據的理由。在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上訴分庭的判決書應包括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但法官可以就法律問題發表個別意見或反對意見。
    (五) 上訴分庭可以在被判無罪的人或被定罪的人缺席的情況下宣告判決。

    第八十四條


    變更定罪判決或判刑


    (一) 被定罪人,或在其亡故後,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被告人死亡時在生並獲被告人書面明確指示為其提出這種請求的人,或檢察官代表被定罪人,可以基於下列理由,向上訴分庭申請變更最終定罪判決或判刑:
    1.發現新證據,該新證據:
    (1)是審判時無法得到的,而且無法得到該證據的責任不應全部或部份歸咎於提出申請的當事方;而且
    (2)是足夠重要的,如果在審判時獲得證明,很可能導致不同的判決;

    2.在審判期間被採納並作為定罪根據的決定性證據,在最近被發現是不實的、偽造的或虛假的;
    3.參與定罪或確認指控的一名或多名法官在該案中有嚴重不當行為或嚴重瀆職行為,其嚴重程度足以根據第四十六條將有關法官免職。

    (二) 上訴分庭如果認為申請理由不成立,應將申請駁回。上訴分庭如果確定申請是有理由的,可以根據情況:
    1.重組原審判分庭;
    2.組成新的審判分庭;或
    3.保留對此事的管轄權,
    以期在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所規定的方式聽取當事各方的陳述後,確定是否應變更判決。

    第八十五條


    對被逮捕人或被定罪人的賠償


    (一) 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羈押的人,應有可以執行的得到賠償的權利。
    (二) 經最後裁判被判犯下刑事犯罪的人,如果對其作出的有罪判決其後因新事實或新發現的事實決定性地證明存在司法失當情況而被推翻,則該因有罪判決而受到處罰的人應依法獲得賠償,除非可以證明,未及時披露該項未為人知的事實的責任可以全部或部份歸咎於該人。
    (三)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本法院發現決定性事實,證明存在嚴重、明顯的司法失當情事,本法院可以酌情根據《程序和證據規則》規定的標準,裁定賠償已經因最後被判無罪,或因上述理由終止訴訟而獲釋放的人。

    第九編 國際合作和司法協助


    第八十六條


    一般合作義務


    締約國應依照本規約的規定,在本法院調查和起訴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方面同本法院充份合作。

    第八十七條


    合作請求:一般規定


    (一)
    1.本法院有權向締約國提出合作請求。請求書應通過外交途徑或各締約國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適當途徑轉遞

    各締約國其後更改這種指定,應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作出。
    2.在不妨礙第1項規定的情況下,適當時也可以通過國際刑事警察組織或任何適當的區域組織轉遞請求書。

    (二) 根據被請求國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作出的選擇,合作請求書及其輔助文件應以被請求國的一種法定語文製作,或附上這種語文的譯本,也得以本法院工作語文之一製作。
    其後更改這一選擇,應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作出。
    (三) 被請求國應對合作請求書及其輔助文件保密,但為執行請求而必須披露的除外。
    (四) 對於根據第九編提出的任何協助請求,本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包括保護資料方面的措施,以確保任何被害人、可能證人及其家屬的安全及身心健康。對於根據第九編提供的任何資料, 本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和處理方式務必保護被害人、可能證人及其家屬的安全及身心健康。
    (五) 本法院可以邀請任何非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根據特別安排、與該國達成的協議或任何其他適當的基礎,按本編規定提供協助。
    如果非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已同本法院達成特別安排或協議,但沒有對根據任何這種安排或協議提出的請求給予合作,本法院可以通知締約國大會,或在有關情勢係由安全理事會提交本法院的情況下,通知安全理事會。
    (六) 本法院可以請求任何政府間組織提供資料或文件。本法院也可以請求有關組織依照本法院與其達成的協議,按其主管或職權範圍提供其他形式的合作和協助。
    (七) 如果締約國未按本規約的規定行事,不執行本法院的合作請求,致使本法院無法行使本規約規定的職能和權力,本法院可以在認定存在這一情況後將此事項提交締約國大會,或在有關情勢係由安全理事會提交本法院的情況下,提交安全理事會。

    第八十八條


    國內法中可供採用的程序


    締約國應確保其國內法中已有可供採用的程序,以執行本編規定的各種形式的合作。

    第八十九條


    向法院移交有關的人


    (一) 本法院可以將逮捕並移交某人的請求書,連同第九十一條所列的請求書輔助材料,遞交給該人可能在其境內的任何國家,請求該國合作,逮捕並移交該人。締約國應依照本編規定及其國內法所定程序,執行逮捕並移交的請求。
    (二) 如果被要求移交的人依照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一罪不二審原則向國內法院提出質疑,被請求國應立即與本法院協商,以確定本法院是否已就可受理性問題作出相關裁定。案件可予受理的,被請求國應著手執行請求。可受理性問題尚未裁定的,被請求國可以推遲執行移交該人的請求,直至本法院就可受理性問題作出斷定。
    (三)
    1.締約國應根據國內程序法,批准另一國通過其國境遞解被移交給本法院的人,除非從該國過境將妨礙或延緩移交;
    2.本法院的過境請求書應依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轉遞。過境請求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說明所遞解的人的身份;
    (2)簡述案件的事實及這些事實的法律性質;並
    (3)附上逮捕並移交授權令;

    3.被遞解的人在過境期間應受羈押;
    4.如果使用空中交通工具遞解該人,而且未計劃在過境國境內降落,則無需申請批准。
    5.如果在過境國境內發生計劃外的降落,該國可以要求依照第2項規定提出過境請求。過境國應羈押被遞解的人,直至收到過境請求書並完成過境為止;但與本項有關的羈押,從計劃外降落起計算,不得超過九十六小時,除非在這一時限內收到請求書。

    (四) 如果被要求移交的人,因本法院要求移交所依據的某項犯罪以外的另一項犯罪在被請求國內被起訴或服刑,被請求國在決定准予移交後應與本法院協商。

    第九十條


    競合請求


    (一) 締約國在接到本法院根據第八十九條提出的關於移交某人的請求時,如果另外接到任何其他國家的請求,針對構成本法院要求移交該人所依據的犯罪之基礎的同一行為要求引渡同一人,該締約國應將此情況通知本法院和請求國。
    (二) 如果請求國是締約國,在下列情況下,被請求國應優先考慮本法院的請求:
    1.本法院依照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斷定,移交請求所涉及的案件可予受理,而且這一斷定考慮到請求國已就其引渡請求進行的調查或起訴;或
    2.本法院接到被請求國依照第一款發出的通知後作出第1項所述的斷定。

    (三) 如果未有第二款第1項所述的斷定,在等候本法院根據第二款第2項作出斷定以前,被請求國可以酌情著手處理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但在本法院斷定案件不可受理以前,不得引渡該人。本法院應從速作出斷定。
    (四) 如果請求國是非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被請求國又沒有向請求國引渡該人的國際義務,則在本法院斷定案件可予受理的情況下,被請求國應優先考慮本法院提出的移交請求。
    (五) 如果本法院斷定第四款所述的案件不可受理,被請求國可以酌情著手處理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
    (六) 在適用第四款的情況下,如果被請求國有向非本規約締約國的請求國引渡該人的現行國際義務,被請求國應決定向本法院移交該人,還是向請求國引渡該人。作出決定時,被請求國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除其他外,包括:
    1.各項請求的日期;
    2.請求國的權益,根據情況包括犯罪是否在其境內實施、被害人的國籍和被要求引渡的人的國籍;和
    3.本法院與請求國此後相互移交該人的可能性。

    (七) 締約國接到本法院的移交請求時,如果另外接到任何其他國家的請求,針對構成本法院要求移交該人所依據的犯罪之基礎的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要求引渡同一人:
    1.在被請求國沒有向請求國引渡該人的現行國際義務時,被請求國應優先考慮本法院的請求;
    2.在被請求國有向請求國引渡該人的現行國際義務時,被請求國應決定向本法院移交該人,還是向請求國引渡該人。作出決定時,被請求國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除其他外,包括第六款列明的各項因素,但應特別考慮所涉行為的相對性質和嚴重程度。

    (八) 如果本法院接到本條所指的通知後斷定某案件不可受理,向請求國引渡的請求隨後又被拒絕,被請求國應將此決定通知本法院。

    第九十一條


    逮捕並移交的請求的內容


    (一) 逮捕並移交的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緊急情況下,請求可以通過任何能夠發送書面記錄的方式提出,但其後應通過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途徑予以確認。
    (二) 為了請求逮捕並移交預審分庭根據第五十八條對其發出逮捕證的人,請求書應載有或附有下列資料:
    1.足以確定被要求的人的身份的資料,以及關於該人的可能下落的資料;
    2.逮捕證副本;和
    3.被請求國的移交程序所要求的一切必要文件、聲明或資料,但這些要求不得比該國根據同其他國家訂立的條約或安排而適用於引渡請求的條件更為苛刻,而且考慮到本法院的特殊性質,應在可能的情況下減少這些要求。

    (三) 為了請求逮捕並移交已被定罪的人,請求書應載有或附有下列資料:
    1.要求逮捕該人的逮捕證副本;
    2.有罪判決書副本;
    3.證明被要求的人是有罪判決書所指的人的資料;和
    4.在被要求的人已被判刑的情況下,提供判刑書副本,如果判刑為徒刑,應說明已服刑期和剩餘刑期。

    (四) 經本法院請求,締約國應就根據第二款第3項可能適用的國內法的要求,同本法院進行一般性協商,或對具體事項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 締約國應將其國內法的具體要求告知本法院。

    第九十二條


    臨時逮捕


    (一) 在緊急情況下,本法院可以在依照第九十一條規定提出移交請求書及其輔助文件以前,請求臨時逮捕被要求的人。
    (二) 臨時逮捕的請求應以任何能夠發送書面記錄的方式發出,並應載有下列資料:
    1.足以確定被要求的人的身份的資料,以及關於該人的可能下落的資料;
    2.關於要求據以逮捕該人的犯罪的簡要說明,以及被控告構成這些犯罪的事實的簡要說明,並盡可能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
    3.已對被要求的人發出逮捕證或作出有罪判決的聲明;和
    4.移交被要求的人的請求書將隨後送交的聲明。

    (三) 如果被請求國未在《程序和證據規則》規定的時限內收到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移交請求書及其輔助文件,可以釋放在押的被臨時逮捕的人。但在被請求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在這一期間屆滿前,該人可以同意被移交。在這種情況下,被請求國應儘快著手將該人移交給本法院。
    (四) 如果移交請求書及其輔助文件在較後日期送交,已根據第三款釋放在押的被要求的人的事實,不妨礙在其後逮捕並移交該人。

    第九十三條


    其他形式的合作


    (一) 締約國應依照本編及其國內法程序的規定,執行本法院的請求,在調查和起訴方面提供下列協助:
    1.查明某人的身份和下落或物品的所在地;
    2.取證,包括宣誓證言,及提供證據,包括本法院需要的鑑定意見和報告;
    3.訊問任何被調查或被起訴的人;
    4.送達文書,包括司法文書;
    5.為有關人員作為證人或鑑定人自願到本法院出庭提供便利;
    6.根據第七款規定臨時移送人員;
    7.勘驗有關地點或場所,包括掘屍檢驗和檢查墓穴;
    8.執行搜查和扣押;
    9.提供記錄和文件,包括官方記錄和文件;
    10.保護被害人和證人,及保全證據;
    11.查明、追尋和凍結或扣押犯罪收益、財產和資產及犯罪工具,以便最終予以沒收,但不損害善意第三方的權利;和
    12.被請求國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協助,以便利調查和起訴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二) 本法院有權向在本法院出庭的證人或鑑定人作出保證,該人不會因為其在離開被請求國以前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在本法院受到起訴、羈押或對其人身自由的任何限制。
    (三) 對於根據第一款提出的請求,如果基於一項普遍適用的現行基本法律原則,被請求國不能執行請求中詳述的一項協助措施,被請求國應從速與本法院協商,力求解決問題。協商過程中,應考慮是否能以其他方式或有條件地提供協助。如果協商後仍然無法解決問題,本法院應視需要修改請求。
    (四) 根據第七十二條規定,只有在要求提供的文件或披露的證據涉及其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締約國才可以全部或部份拒絕協助請求。
    (五) 在拒絕一項根據第一款第12項提出的協助請求以前,被請求國應考慮是否可以在特定條件下提供協助,或是否可以延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協助。如果本法院或檢察官接受了有條件的協助,本法院或檢察官必須遵守這些條件。
    (六) 被請求的締約國如果拒絕協助請求,應從速將拒絕理由通知本法院或檢察官。
    (七)
    1.本法院可以請求臨時移送被羈押的人,以便進行辨認、錄取證言或獲得其他協助。移送該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該人在被告知後自願表示同意被移送;和
    (2)被請求國根據該國與本法院可能商定的條件,同意移送該人。

    2.被移送的人應繼續受到羈押。在移送的目的完成後,本法院應儘快將該人交回被請求國。

    (八)
    1.除請求書所述的調查或訴訟程序所需要的以外,本法院應確保文件和資料的機密性。
    2.被請求國在必要時,可以在保密的基礎上將文件或資料遞送檢察官。檢察官其後只可以將其用於收集新證據的目的。
    3.被請求國其後可以自行決定或應檢察官的請求,同意披露這些文件或資料。經披露後,可以根據第五編和第六編及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的規定,利用這些文件和資料作為證據。

    (九)
    1.
    (1)如果一締約國收到本法院和與之有國際義務的另一國提出的移交或引渡以外的競合請求, 該締約國應與本法院和該另一國協商, 設法同時滿足雙方請求,必要時可以推遲執行其中一項請求或對請求附加條件。
    (2)無法如上解決問題時,應依照第九十條所定原則解決競合請求。

    2.如果本法院的請求涉及因一項國際協定而在第三國或一國際組織控制下的資料、財產或人員,被請求國應將此情況告知本法院,由本法院向該第三國或國際組織提出請求。

    (十)
    1.如果一締約國正在就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行為,或就構成其國內法定為嚴重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或審判,本法院可以根據該締約國的請求,同該國合作,提供協助。
    2.(1)根據第1項提供的協助除其他外,應包括:
    symbol 129 \f 「Wingdings」 \s 13??訊問本法院下令羈押的人;
    (2)對於根據第2項第1目第1分目提供的協助:
    symbol 129 \f 「Wingdings」 \s 13??如果陳述、文件或其他種類的證據是由證人或鑑定人提供的,這種遞送受第六十八條限制。

    3.本法院可以根據本款規定的條件,同意非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根據本款提出的協助請求。

    第九十四條


    因進行中的調查或起訴而推遲執行請求


    (一) 如果立即執行請求會妨礙正在對請求所涉案件以外的案件進行的調查或起訴,被請求國可以在同本法院商定的期限內推遲執行請求。但推遲的期限不應超出被請求國完成有關調查或起訴所必需的時間。在決定推遲執行請求以前,被請求國應當考慮是否可以依照某些條件立即提供協助。
    (二) 如果被請求國根據第一款作出推遲執行請求的決定,檢察官可以根據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10項請求保全證據。

    第九十五條


    因可受理性的質疑而推遲執行請求


    在不妨礙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情況下,如果本法院正在根據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審理關於可受理性的質疑,被請求國可以在本法院作出斷定以前,推遲執行根據本編提出的請求,除非本法院明確下令檢察官可以根據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收集證據。

    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協助的請求的內容


    (一) 第九十三條所指的其他形式協助的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緊急情況下,請求可以通過任何能夠發送書面記錄的方式提出,但其後應通過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途徑予以確認。
    (二) 根據具體情況,請求書應載有或附有下列資料:
    1.關於請求的目的和要求得到的協助,包括請求的法律根據和理由的簡要說明;
    2.關於為提供所要求的協助而必須找到或查明的任何人物或地點的所在或特徵的盡可能詳細的資料;
    3.與請求有關的基本事實的簡要說明;
    4.須遵行任何程序或要求的理由及其細節;
    5.根據被請求國法律的要求,須為執行請求提供的資料;
    6.提供要求得到的協助所需的任何其他資料。

    (三) 經本法院請求,締約國應就根據第二款第5項可能適用的國內法的要求,同本法院進行一般性協商,或對具體事項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締約國應將其國內法的具體要求告知本法院。
    (四) 本條的規定也比照適用於向本法院提出的協助請求。

    第九十七條


    磋商


    締約國收到根據本編提出的請求,但發現請求中存在問題,可能妨礙或阻止請求的執行,應立即與本法院磋商,解決問題。除其他外,這些問題可以包括:
    1.執行請求所需的資料不足;
    2.在請求移交的情況下,儘管作出了最大努力,仍然無法找到要求移交的人,或進行的調查確定,在羈押國的有關個人顯然不是逮捕證所指的人;或
    3.執行目前形式的請求,將使被請求國違反已對另一國承擔的條約義務。

    第九十八條


    在放棄豁免權和同意移交方面的合作


    (一) 如果被請求國執行本法院的一項移交或協助請求,該國將違背對第三國的個人或財產的國家或外交豁免權所承擔的國際法義務,則本法院不得提出該項請求,除非本法院能夠首先取得該第三國的合作,由該第三國放棄豁免權。
    (二) 如果被請求國執行本法院的一項移交請求,該國將違背依國際協定承擔的義務,而根據這些義務,向本法院移交人員須得到該人派遣國的同意,則本法院不得提出該項移交請求,除非本法院能夠首先取得該人派遣國的合作,由該派遣國同意移交。

    第九十九條


    根據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六條提出的請求的執行


    (一) 提供協助的請求,應依照被請求國的法律所規定的有關程序,在該國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以請求書指明的方式執行,包括按照請求書列出的任何程序執行,或允許請求書所指定的人在執行程序中到場並提供協助。
    (二) 遇緊急請求,經本法院要求,答覆的文件或證據應緊急發送。
    (三) 被請求國的答覆應以其原始語文和格式轉遞。
    (四) 在不妨礙本編其他條款的情況下,為了順利執行一項無需採取任何強制性措施即可以執行的請求,尤其是在自願基礎上與某人面談或向該人取證,包括為執行請求而確有必要時,在被請求締約國當局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上述活動,以及為了在未經變動的條件下檢查公共現場或其他公共場所,檢察官在必要時可以依照下列規定直接在一國境內執行這種請求:
    1.如果被請求締約國是被控告的犯罪在其境內發生的國家,而且已有根據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作出的可予受理斷定,檢察官可以在與被請求締約國進行了一切可能的協商後直接執行這種請求;
    2.在其他情況下,檢察官可以在與被請求締約國協商後,按照該締約國提出的任何合理條件或關注執行這種請求。如果被請求締約國發現根據本項規定執行請求存在問題,該締約國應立即與本法院磋商,解決問題。

    (五) 根據第七十二條規定在本法院出庭作證或接受訊問的人為防止披露與國防或國家安全有關的機密資料而可以援引的各項限制條件,也適用於執行本條所指的協助請求。

    第一百條


    費用


    (一) 在被請求國境內執行請求的一般費用由該國承擔,但下列各項費用由本法院承擔:
    1.與證人和鑑定人的旅費和安全有關的費用,或與根據第九十三條移送被羈押人有關的費用;
    2.筆譯、口譯和筆錄費用;
    3.法官、檢察官、副檢察官、書記官長、副書記官長及本法院任何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旅費和生活津貼;
    4.本法院要求的任何鑑定意見或報告的費用;
    5.與羈押國向本法院遞解被移交的人有關的費用;和
    6.經協商確定的任何與執行請求有關的特殊費用。

    (二) 第一款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締約國向本法院提出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本法院承擔執行請求的一般費用。

    第一百零一條


    特定規則


    (一) 根據本規約移交給本法院的人,不得因移交以前實施的、構成移交該人所依據的犯罪之基礎的行為以外的任何其他行為或行為過程而受追訴、處罰或羈押。
    (二) 本法院可以請求向本法院移交人員的國家放棄第一款規定的要求,並應在必要時依照第九十一條提供補充資料。締約國有權並應努力向本法院表示放棄。

    第一百零二條


    用語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
    1.「移交」是指一國依照本規約向本法院遞解人員;
    2.「引渡」是指一國根據條約、公約或國內立法向另一國遞解人員。

    第十編 執 行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在執行徒刑方面的作用


    (一)
    1.本法院應當從向本法院表示願意接受被判刑人的國家名單中指定一個國家,在該國執行徒刑。
    2.一國宣布願意接受被判刑人時,可以對這種接受附加本法院同意並符合本編規定的條件。
    3.具體指定的國家應從速就其是否接受本法院的指定通知本法院。

    (二)
    1.執行國應將可能嚴重影響徒刑執行條件或程度的任何情況,包括根據第一款商定的任何條件的實施,通知本法院。本法院應至少提前四十五天得到任何這種已知或預知情況的通知。在此期間,執行國不得採取任何可能違反該國根據第一百一十條所承擔的義務的行動。
    2.如果本法院不同意第1項所述的情況,則應通知執行國,並依照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三) 本法院在依照第一款行使指定國家的酌定權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締約國分擔執行徒刑責任的原則,即締約國應依照《程序和證據規則》的規定,根據公平分配原則分擔這一責任;
    2.適用囚犯待遇方面廣為接受的國際條約標準;
    3.被判刑人的意見;
    4.被判刑人的國籍;
    5.指定執行國時應酌情考慮的其他因素,包括有關犯罪情節、被判刑人情況,或判刑的有效執行的因素。

    (四) 如果沒有根據第一款指定任何國家,應依照第三條第二款所述的《總部協定》規定的條件,在東道國提供的監獄設施執行徒刑。在這種情況下,本法院應承擔執行徒刑所需的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改變指定的執行國


    (一) 本法院可以隨時決定將被判刑人轉移到另一國的監獄。
    (二) 被判刑人可以隨時申請本法院將其轉移出執行國。

    第一百零五條


    判刑的執行


    (一) 除一國可能根據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2項附加的條件外,徒刑判決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締約國不得作任何修改。
    (二) 只有本法院有權對上訴和改判的任何申請作出裁判。執行國不得阻礙被判刑人提出任何這種申請。

    第一百零六條


    執行判刑的監督和監禁的條件


    (一) 徒刑的執行應受本法院的監督,並應符合囚犯待遇方面廣為接受的國際條約標準。
    (二) 監禁條件由執行國的法律規定,並應符合囚犯待遇方面廣為接受的國際條約標準,但條件的寬嚴不得有別於執行國同類犯罪囚犯的監禁條件。
    (三) 被判刑人與本法院之間的通訊應不受阻礙,並應予保密。

    第一百零七條


    服刑人在刑期滿後的移送


    (一) 非執行國國民的人在刑期滿後,除非執行國准許該人留在該國境內,根據執行國法律,該人可以被移送到有義務接受該人的國家,或被移送到同意接受該人的另一國家,但應考慮該人是否願意被移送到該國。
    (二) 根據第一款將該人移送到另一國所需的費用,如果沒有任何國家承擔,應由本法院承擔。
    (三) 在不違反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的情況下,執行國也可以依照本國國內法,將該人引渡或移交給為了審判或執行一項判刑而要求引渡或移交該人的國家。

    第一百零八條


    對因其他犯罪被起訴或受處罰的限制


    (一) 在執行國受到羈押的被判刑人,不得因該人在被移送到執行國以前實施的任何行為而被起訴或受處罰或被引渡給第三國,除非本法院應執行國的請求,同意這種起訴、處罰或引渡。
    (二) 本法院應在聽取被判刑人的意見後就此事作出決定。
    (三) 如果被判刑人在本法院所判刑期全部執行後,自願留在執行國境內超過三十天,或在離境後又返回執行國境內,第一款不再適用。

    第一百零九條


    罰金和沒收措施的執行


    (一) 締約國應根據其國內法程序,執行本法院根據第七編命令的罰金或沒收,但不應損害善意第三方的權利。
    (二) 締約國無法執行沒收命令時,應採取措施,收繳價值相當於本法院命令沒收的收益、財產或資產的財物,但不應損害善意第三方的權利。
    (三) 締約國因執行本法院的判決而獲得的財產,或出售執行所得的不動產的收益,或酌情出售其他執行所得的財產的收益,應轉交本法院。

    第一百一十條


    法院對減刑的複查


    (一) 在本法院宣判的刑期屆滿以前,執行國不得釋放被判刑人。
    (二) 只有本法院有權作出減刑決定,並應在聽取了該人的意見後就此事作出裁定。
    (三) 對於已執行刑期三分之二的人,或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已服刑二十五年的人,本法院應當對其判刑進行複查,以確定是否應當減刑。這種複查不得在上述時間之前進行。
    (四) 本法院在依照第三款進行複查時,如果認為存在下列一個或多個因素,可以減刑:
    1.該人較早而且一直願意在本法院的調查和起訴方面同本法院合作;
    2.該人在其他方面自願提供協助,使本法院得以執行判決和命令,尤其是協助查明與罰金、沒收或賠償命令有關的,可以用於被害人利益的資產的下落;或
    3.根據《程序和證據規則》的規定,其他因素證明,情況發生明顯、重大的變化,足以構成減刑的理由。

    (五) 如果本法院在依照第三款進行初次複查後斷定不宜減刑,其後應根據《程序和證據規則》規定的的時間間隔和適用標準,對減刑問題進行複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


    越 獄


    如果被定罪人越獄並逃離執行國,該國可以在同本法院協商後,請求該人所在的國家依照現行雙邊或多邊協議移交該人,或者請求本法院要求移交該人。本法院可以指示將該人遞解原服刑地國家或本法院指定的另一國家。

    第十一編 締約國大會


    第一百一十二條


    締約國大會


    (一) 茲設立本規約締約國大會。每一締約國在大會中應有一名代表,並可以有若干名副代表和顧問。本規約或《最後文件》的其他簽署國可以作為大會觀察員。
    (二) 大會應:
    1.審議和酌情通過預備委員會的建議;
    2.向院長會議、檢察官和書記官長提供關於本法院行政工作的管理監督;
    3.審議第三款所設的主席團的報告和活動,並就此採取適當行動;
    4.審議和決定本法院的預算;
    5.決定應否依照第三十六條調整法官人數;
    6.依照第八十七條第五款和第七款審議任何不合作問題;
    7.履行符合本規約和《程序和證據規則》的任何其他職能。

    (三)
    1.大會應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一名主席、二名副主席和十八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
    2.主席團應具有代表性,特別應顧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則,及充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
    3.主席團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但至少應每年開會一次。主席團協助大會履行其職責。

    (四) 大會還可以視需要設立附屬機關,包括設立一個負責檢查、評價和調查本法院的獨立監督機制,以提高本法院的工作效率和節省開支。
    (五) 本法院院長、檢察官和書記官長或其代表適當時可以參加大會或主席團的會議。
    (六) 大會應在本法院所在地或在聯合國總部每年舉行一次會議,並根據情況需要舉行特別會議。除本規約具體規定的情況外,特別會議應由主席團自行決定或根據締約國三分之一要求召開。
    (七) 每一締約國應有一票表決權。大會及主席團應盡力以協商一致作出決定。無法達成協商一致時,除非本規約另有規定,應以下列方式作出決定:
    1.有關實質性事項的決定,必須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進行表決的法定人數,必須是締約國的絕對多數;
    2.有關程序事項的決定,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簡單多數作出。

    (八) 任何締約國如果拖欠對本法院費用的攤款,其拖欠數額相當於或超過其以往整兩年的應繳攤款時,將喪失在大會和主席團的表決權。如果大會認為拖欠是該締約國所無法控制的情況所致,大會仍可以允許該締約國參加大會和主席團的表決。
    (九) 大會應自行制定議事規則。
    (十) 大會以聯合國大會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為其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第十二編 財務事項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務條例


    除另有具體規定外,本法院和締約國大會的會議,包括其主席團和附屬機構的會議的一切有關財務事項,均應依照本規約和締約國大會通過的《財務條例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費用的支付方式


    本法院和締約國大會,包括其主席團和附屬機構的費用,由本法院的經費支付。

    第一百一十五條


    法院和締約國大會的經費


    締約國大會確定的預算編列本法院和締約國大會,包括其主席團和附屬機構所需經費,由下列來源提供:


      1. 締約國的攤款;

      2. 聯合國經大會核准提供的經費,尤其是安全理事會提交情勢所涉的費用。


    第一百一十六條


    自願捐助


    在不妨礙第一百一十五條的情況下,本法院可以依照締約國大會通過的有關標準,作為額外經費,接受和利用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個人、企業和其他實體的自願捐助。

    第一百一十七條


    攤款


    應依照議定的分攤比額表攤派締約國的繳款。該比額表應以聯合國為其經常預算制定的比額表為基礎,並依照該比額表所採用的原則予以調整。

    第一百一十八條


    年度審核


    本法院的記錄、帳冊和帳目,包括其年度財務報表,每年由獨立審計員審核。

    第十三編 最後條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爭端的解決


    (一) 關於本法院司法職能的任何爭端,由本法院的決定解決。
    (二) 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之間有關本規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其他爭端,未能通過談判在談判開始後三個月內解決的,應提交締約國大會。大會可以自行設法解決爭端,或建議其他辦法解決爭端,包括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第一百二十條


    保 留


    不得對本規約作出保留。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正


    (一) 本規約生效七年後,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對本規約提出修正案。任何提議修正案的案文應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由秘書長從速將其分送所有締約國。
    (二) 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後任何時間舉行的下一屆締約國大會,應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過半數決定是否處理這一提案。大會可以直接處理該提案,或者根據所涉問題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
    (三) 修正案不能在締約國大會會議,或者在審查會議上取得協商一致的,必須由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 除第五款規定外,修正案在締約國八分之七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批准書或接受書一年後,對所有締約國生效。
    (五) 本規約第五條的任何修正案,在接受該修正案的締約國交存批准書或接受書一年後對其生效。對於未接受修正案的締約國,本法院對該締約國國民實施的或在其境內實施的修正案所述犯罪,不得行使管轄權。
    (六) 如果修正案根據第四款獲得締約國八分之七接受,未接受修正案的任何締約國可以在該修正案生效後一年內發出通知,退出本規約,立即生效,不受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限制,但須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事。
    (七)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締約國大會會議或審查會議通過的修正案分送所有締約國。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體制性規定的修正


    (一) 雖有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締約國隨時可以對本規約中僅涉及體制問題的規定提出修正案。這些規定為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八款和第九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首二句)及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至第九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提議修正案的案文應提交聯合國秘書長或締約國大會指定的其他人,由其從速分送所有締約國和參加大會的其他各方。
    (二) 根據本條提出的修正案,不能取得協商一致的,必須由締約國大會或審查會議以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這種修正案在大會或審查會議通過六個月後,對所有締約國生效。

    第一百二十三條


    規約的審查


    (一) 本規約生效七年後,聯合國秘書長應召開一次審查會議,審查對本規約的任何修正案。審查範圍除其他外,可以包括第五條所列的犯罪清單。會議應任由參加締約國大會的國家按同一條件參加。
    (二) 其後任何時間,應一締約國要求,為了第一款所述的目的,經締約國過半數贊成,聯合國秘書長應召開審查會議。
    (三) 審查會議審議的任何本規約修正案,其通過和生效辦法,應適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七款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過渡條款


    雖有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一國成為本規約締約國時可以聲明,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七年內,如果其國民被指控實施一項犯罪,或者有人被指控在其境內實施一項犯罪,該國不接受本法院對第八條所述一類犯罪的管轄權。根據本條作出的聲明可以隨時撤回。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召開的審查會,應審查本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 本規約於1998年7月17日在羅馬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總部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此後,本規約在羅馬意大利外交部繼續開放供簽署,直至1998年10月17日為止。其後,本規約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繼續開放供簽署,直至2000年12月31日為止。
    (二) 本規約須經簽署國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 本規約應對所有國家開放供加入。加入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效


    (一) 本規約應在第六十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六十天後的第一個月份第一天開始生效。
    (二) 對於在第六十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規約的每一個國家,本規約應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六十天後的第一個月份第一天對該國開始生效。

    第一百二十七條


    退 約


    (一) 締約國得以書面通知聯合國秘書長退出本規約。退約在通知收到之日起一年後生效,除非通知指明另一較晚日期。
    (二) 一國在作為本規約締約國期間根據本規約所承擔的義務,包括可能承擔的任何財政義務,不因退約而解除。退約不影響退約國原有的合作義務,就退約生效之日以前開始的刑事調查與訴訟同本法院進行合作,也不妨礙本法院繼續審理退約生效之日以前,本法院已在審理中的任何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作準文本


    本規約正本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規約經證明無誤的副本分送所有國家。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規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1998年7月17日訂於羅馬。

    載自聯合國網站 http://www.un.org/law/icc/index.html


    如何解決手搖/電動油印機溢墨問題

    【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經驗:油印機加墨方式有四種:左側加墨,中間加墨,右側加墨,左中右同時加墨(即整體加墨),使用時如果長時間用整體加墨方式,兩側用不完的油墨,就會溢到滾桶兩邊,造成浪費和機器不清潔。可以使用中間加墨方式配合整體加墨可以解決。如觀察兩側與中間,墨跡深淺差別較大了,可以用一次整體加墨。另外,在安裝蠟紙時,把蠟紙末端用透明寬膠帶粘到絹網末端的皮革上,蠟紙就不易走偏了。

    在工作中出現任何不正確狀態,一定要從法理上悟到事物背後的根本原因,不能單從我們這個物質空間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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