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誹謗案及藐視法庭案由來
誹謗案始於2001年11月,蒙特利爾華僑時報連續刊出文章攻擊法輪功,200多名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將該報及署名何兵的文章提供者告上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法院隨即下達禁制保護令,禁止該報和何兵發表任何類似誣蔑法輪功的文章。
然而,在禁制保護令下達之後,華僑時報無視法院所下達的禁制保護令,繼續誹謗法輪功,並在2002年2月2日發表長達12頁的特刊,招致由誹謗案衍生出的藐視法庭案。
藐視法庭案在2002年4月15日開庭時,承審法官曾以原禁制保護令用詞模糊為由撤銷原法庭下達禁制保護令的案件訴訟。法輪功學員不服判決,就取消藐視法庭案的決定提出上訴。魁省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資深法官於2003年6月27日作出裁決,推翻了撤消該案的原先判決,下令法院審理藐視法庭案。
2003年9月,華僑時報為避免藐視法庭案的審理,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2003年12月1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華僑時報的上訴申請,使後者不能避免魁省高等法院對藐視法庭案的審理。
代表原告的律師博格曼(Bergman)對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表示滿意:「此判決顯示出,法庭允許像法輪功這樣的非大多數人群的團體來證明對他們的平等、相互尊重和尊嚴被損害[時的立場],和尋求通過法庭解決問題。這有助於法輪功學員利用法律手段維護他們的名譽和安全。」
原告之一、蒙特利爾法輪功學員楊卉表示:華僑時報在法庭下達禁令的情況下執意繼續誹謗法輪功和煽動仇恨,是明顯的藐視法庭,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據上個月10日至27日間魁省高等法院終審誹謗案時法輪功學員出示的證據顯示,《人民日報》及至少數十份中國大陸網站轉載了華僑時報攻擊法輪功文章,加重了對他們國內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博格曼說:「本[藐視法庭]案與誹謗案密切相關,因為其性質也是誹謗法輪功並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幫助中國鏟除法輪功,這是加拿大法律不允許的。」
* 誹謗案進行情況
關於華僑時報誹謗案,經過十一次開庭,原告12位證人和被告證人已於結束出庭作證。魁北克省法庭確定雙方律師將在2004年2月下旬進行法庭辯論,辯論之後法庭將做出最後裁決。
被告證人華僑時報社社長周錦興在出庭作證時,承認華僑時報在2001年11月初,作者何兵及華僑時報的仇恨宣傳文章荒謬、語無倫次;並承認2001年11月以後發表的很多關於法輪功的文章是他寫的,他從來沒有採訪過法輪功學員,該報社沒有任何人採訪過法輪功學員;周錦興在出庭作證時,還當庭承認在2001年11月刊登這些文章前後,自己從來沒有讀過法輪功的書。
* 藐視法庭案有關判決載入史冊
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資深法官波度2003年6月27日在裁決書中指出,不管民事還是刑事案,藐視法庭罪責嚴重,所以,法庭對此案給予特別嚴謹和公正的處理。這次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經過負責審理法官重新審理,推翻了原法庭的錯誤決定,認為原禁制保護令內容清楚明確,並無用詞模糊之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並下令法院審理藐視法庭案。
魁省高等法院資深法官波度因在裁決書中特別指出,華僑時報出版並在其網頁為文誹謗法輪功,誹謗內容包括污衊法輪功從事顛覆政府和破壞活動,大多數取材,都來自類似中國政府官方的聲明,其目的是採用各種手段防止法輪功學說的流傳,並破壞法輪功學員在海外華人社區的聲譽。
加拿大魁北克省高等法院上訴法庭2003年6月的這份判決書已被載入有極高聲望的加拿大法學文摘──自治領法律精選案例報告(Dominion Law Reports),為法庭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限制報紙發表詆毀和仇恨文字建立了權威和準則。
華僑時報2003年9月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申請,便是針對加拿大法學文摘收載的魁省高院上訴法庭的上述判決;而本次(03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駁回的正是華僑時報針的這項上訴申請。
*制止仇恨散布 人人有責
就加拿大最高法院於今年12月11日駁回華僑時報上訴申請一事,原告之一的渥太華法輪功學員周露西說,最高法院此判決對法輪功學員停止散布仇恨的努力意義重大。江澤民在海內外導演的煽動仇恨的宣傳是這場迫害的基石,使許多中國人在這場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面前,異常麻木和冷酷,不但不去譴責迫害者,甚至反而質疑受害者。我們希望停止這場迫害,喚醒良知,使同胞們在正義與邪惡面前作出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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