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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教養院女子大隊惡警暴行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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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2月26日】大連教養院女隊於2000年11月份成立,在這裏非法關押了上百名來自大連各區的女大法弟子及少數女刑事犯,這裏的管教人員曾到馬三家教養院學習「先進」經驗,除管教外還利用刑事犯、監視器看管大法弟子每天從早到晚背手坐在「小馬札」上(體罰)強行收聽編造的誹謗法輪功的廣播。

在中國法律程序上,被強行勞教者不服判決,可在60天內申請覆議,當時所有的法輪功學員都提出了書面覆議,要求無罪釋放,但如石沉大海,八十餘名學員在此期間絕食,其餘十名學員絕食20─30天,每天用膠皮管強制灌食兩遍灌的是白菜剩下的鹹湯(教養院的伙食),後來用粗管灌食,大部份被灌的口鼻出血,五十多歲的付淑英被惡警用電棍擊的口吐白沫、抽搐,高翔兩腿被惡警王軍(隊長)用膠皮棒打得下身淌水,兩腿腫的很粗,不能打彎,走路得拖著腿,一點一點挪,還有一位大法弟子孫蓮霞在絕食期間被管教不斷地折磨,絕食30天後,含冤離開人世。(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大連教養院有個專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不平等規定,如,不准背經文、練功等等。否則就會遭到毒打。(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大法弟子滿春榮,因練功把她用手銬銬在窗上,用電棍和膠皮棒毒打至昏死過去,兩腿從臀部至腳後跟全部打成黑紫色,誰見誰掉淚,真是殘忍至極,即使這樣惡警不許她臥床休息,強制她坐在小馬札上,有一個折磨她的管教隨子強(男)說:「沒辦法是上面叫這樣幹的。」

2001年3月份它們打著教育、挽救、感化的幌子把女隊遷入新樓,新樓大廳掛著一個巨幅標語,新來的法輪功學員必須在轉化書上簽字,否則便會遭到毒打,大法弟子李華,在拒絕簽字的同時向管教洪法,被管教林毅(男)在頭上套上袋子毒打,整個腦袋變得很大,被打走形,直到膠皮棒斷掉方才罷手,事後這兩位管教問李華是否恨他倆,李華沒有絲毫怨恨,以一個大法修煉者的慈悲向他們講清真相,挽救他們,這使他倆很受感動(後據林毅講他在戒毒所,一個關押法輪功學員的臨時場所)時就知道煉法輪功的都是好人。

為了達到轉化學員的目的,法輪功學員所在的每一個監室都上了監視器(包括走廊、廁所、倉儲室)安裝了喇叭用來播放誹謗老師和大法的廣播,購買了一批電視,每室一個,用來播放邪悟者的報告錄像,即使這樣它們還達不到轉化學員的目的,它們的上司下達了不惜一切手段,只要「轉化率」的命令。於是,3月19日在大連教養院極其邪惡的一幕上演了。

當天,管教到處張貼了許多誹謗老師和大法的紙張,有的被弟子撕掉,當晚全體法輪功學員體罰(兩腿分開雙手抱頭向前下腰90°─180°)強制在誹謗法的紙上簽字,拒絕者便會遭到數名惡警和刑事犯罪的犯人的毆打,有的被潑冰水後再用4─5根大長電棍長時間過電,法輪功學員丁紅、董桂豔、張靜的頭上、臉上、脖子上到處布滿了透明的大黃水泡,丁紅整個後背全部電破,教養院計劃連整三天三夜。20日中午,大法弟子於立新、被惡警奪取了年輕的生命,年僅27歲,還有大法弟子王秋霞也是慘死在教養院裏。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構,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而大法弟子在上訪時卻一句話不讓講,信訪辦的門口都不讓進,公安局的人直接將學員塞入警車,進行拘留、勞教,誰在違法。

大陸警察為甚麼拼命的抓打法輪功修煉者,說是上司的命令,上司是誰,敢於凌駕憲法之上,讓人民警察瘋狂鎮壓善良的百姓,向人民犯罪,是江澤民一紙密令「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就地火化,名譽上搞臭,精神上搞垮」一個稿子就足以證明電視報紙對法輪功的謊言欺騙是捏造的,是「搞」出來的,是「造」出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可是,今天中國大陸對「法輪功」的鎮壓完全是違反憲法的。

善良的人們,誰善誰惡,誰正誰邪,這不一目了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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