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加拿大議員過去一年中多次在國會討論法輪功問題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明慧記者渥太華報導:在過去四年裏,加拿大議員在國會多次提出和討論有關法輪功問題,聲援法輪功學員,呼籲停止迫害。最為引人注目的是2003年2月28日長達近50分鐘之久的討論[1],聲援聯盟黨國會議員斯格特-瑞德先生和斯托克維爾-戴先生去年10月聯手提出關於營救法輪功學員親屬的236號動議案[2]。下面僅將過去一年左右加拿大國會內討論有關法輪功問題的情形作一概述,相關(英文)資料詳見國會網絡存檔文獻[附1-8]。

2003年2月21日,加拿大國會議員瓦爾-麥瑞迪斯女士向國會宣讀了來自選區選民的請願信:請願信要求加拿大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中國[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發起決議案[3]。該決議案要求:
1)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
2)無條件釋放包括15名加拿大學員親屬在內的所有被關押的學員,
3)要求聯合國酷刑調查專員不受限制地進入中國獨立調查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情況。

同一天,另一國會議員迪派克-歐布雷先生針對本週來訪的中國宗教代表團,要求加拿大政府利用此機會表達對迫害法輪功的嚴正關注,呼籲中國停止人權踐踏和對法輪功的迫害[4]。

2003年3月,國會討論並認可了關於議員羅伯特-安德斯先生在國會內發起的聯名簽名行動的技術問題。聯名信要求加拿大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中國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發起譴責決議案。據悉,30餘名國會議員簽署了該聯名信。

2003年5月16日,國會議員斯萬-羅賓遜先生宣讀了營救法輪功學員的請願信[5]。並特別指出溫哥華張天嘯女士親屬因煉法輪功受到嚴重迫害。

2003年6月9日,國會議員莉比-戴維斯女士宣讀選區的請願信[6],重申要求加拿大呼籲停止迫害法輪功,無條件釋放所有關押的學員,要求聯合國酷刑調查專員不受限制地進入中國獨立調查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情況。

2003年10月6日,國會議員阿蘭-唐克先生宣讀了請願信[7],要求加拿大政府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起決議案制止對法輪功的迫害、釋放所有關押的學員。

2003年10月10日,國會議員斯格特-瑞德先生再次在亞太地區經濟首腦會議(APEC)前提出法輪功問題[8]。瑞德先生指出:一年前,加拿大國會一直通過動議案,要求加拿大總理在去年參加APEC會議期間,向中國主席提出關於釋放監禁的13名加拿大法輪功學員親屬的動議案。此動議案提出後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近一年,13名中的8名已被釋放。這些學員都是模範公民。但另一方面,一年後的情況並無好轉。現在,有17名加拿大學員的親屬被關押。因此,我要求總理在參加今年亞太地區經濟首腦會議時,提出此事,並要求他們能夠和在加拿大的親人團聚。

過去一年裏,最引人注目的是今年2月28日長達近50分鐘之久的討論[1],聲援聯盟黨國會議員斯格特-瑞德先生和斯托克維爾-戴先生去年10月聯手提出的236號動議案[2]。多名各黨派議員紛紛發言,譴責迫害無辜,讚譽法輪功「真、善、忍」準則,要求加拿大為營救法輪功學員提供部長特許簽證,並指出加拿大有責任幫助結束這場迫害。

這次討論,瑞德先生首先做了近20分鐘的總結性發言。發言中指出:去年10月通過的關於法輪功236號動議案,是在由300名眾議員參加、無一人有異議的情況下達成的,在國會亦屬罕見。236號動議案對幫助法輪功起到了的積極作用。比如:多名加拿大法輪功親屬被釋放:包括攝影師邱波、航天工程師楊月麗等。加拿大駐中國的外交官員也起到了非常有效、積極的作用,他們還曾直接給被關押的學員親屬寄新年賀卡。瑞德先生還強調:唯一的能夠使法輪功學員人權受到保障的是我們對此事的不斷警惕注視和繼續向中國方面提出關注,並為他們進入加拿大提供部長特許簽證做好準備,讓他們成為加拿大社會有益的一員。最後,瑞德先生通過溫哥華學員張天嘯女士的親屬被迫害致死和正在關押的張雲鶴先生的案例提醒人們迫害仍在發生。並再次指出:法輪功學員是中國社會的有益一員,我相信,通過加拿大部長特許營救的法輪功學員也將成為加拿大社會的有益一員。

外交部長秘書、國會議員愛琳-卡羅女士指出,加拿大一直關注並向中國方面提出人權迫害的問題。我們的觀點是:貿易是不能以犧牲人權作為代價的。

魁黨國會議員史迪文-博格融先生接著發言。他首先祝賀瑞德先生把在中國發生的令人不安的法輪功情形提出來引起國會關注。通過這些今天列舉的這些特殊個案,我們能夠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險境引起關注。法輪功是把「真、善、忍」帶給人類,使人們更加接近宇宙特性達到和諧。中國[江氏]政府官員迫害法輪功的原因值得注意。他們把法輪功當做宗教運動,而眾所周知,各類共產主義國家迫害所有的宗教運動。

然後,新民主黨國會議員婉迪-裏爾女士指出:四名瑞士學員和十二名香港學員在香港的中聯辦前因和平呼籲而強行遭受逮捕。按規定,少於50人聚會是不要許可的。錄像證實:請願是小規模、無妨礙、完全是非暴力的,可警察使用暴力中斷請願,將學員帶走。另外,上週報導的四名法輪功學員死亡案例中,其中包括一名37歲的女士,僅因散發印有「真、善、忍」的新年賀卡而被迫害致死。國際特赦和人權監察組織報導了數以千計的學員遭受酷刑、虐殺,乃至包括強姦和強行流產的性暴力、肆意監禁在精神病院和勞教所等。此外,中國[江氏]政府針對法輪功發動了巨大的煽動仇恨運動。我無法想像任何一個人能夠遭受像法輪功學員一樣的虐待。對法輪功的迫害違反了中國自己的憲法和中國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中國[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還延伸到海外。在加拿大,學員也遭受了各式的騷擾、人身攻擊、網站攻擊、恐嚇和歧視。我認為,加拿大有責任讓中國停止這些攻擊並遵守國際法。200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決議要求美國政府譴責在中國和國際上對法輪功的迫害,按照國際法釋放所有監禁的法輪功學員。加拿大的努力,使最近林慎立被營救回來了。最後,裏爾女士指出:我舉雙手贊成此動議案。加拿大有責任幫助結束這一切。

最後是自由黨國會議員愛文-考特勒先生發言。他非常高興地支持瑞德先生的動議案。正在進行的對法輪功的迫害用一句話概括就是:將無辜定為有罪用以藉口恐嚇、騷擾、逮捕、拘留、審訊、酷刑和監禁僅僅信仰中國的,也是宇宙的「真、善、忍」價值的人們。考特勒先生指出:儘管我們為一些親屬被釋放受到鼓舞,但我想指出:他們根本就不應該受迫害。我們應該認識到,不僅法輪功學員無辜被抓,人們的良心等都遭到了迫害。考特勒先生指出:我們應該認識到,對法輪功的迫害仍在升級,並呼籲中國官員立即停止迫害。

註﹕加拿大國會討論法輪功問題的相關(英文)國會網絡文獻:
1.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325-E.htm#SOB-450746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330-E.htm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335-E.htm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340-E.htm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345-E.htm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350-E.htm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355-E.htm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400-E.htm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405-E.htm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70_2003-02-28/han070_1410-E.htm

2.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15_2002-10-25/han015_1100-E.htm#SOB-309069

3.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65_2003-02-21/han065_1240-E.htm#SOBQ

4.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065_2003-02-21/ques065-E.htm#Int-435297

5.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104_2003-05-16/han104_1210-E.htm#Int-557446

6.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114_2003-06-09/han114_1515-E.htm#Int-594571

7.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134_2003-10-06/han134_1515-E.htm#Int-708047

8.
https://www.parl.gc.ca/37/2/parlbus/chambus/house/debates/138_2003-10-10/han138_1100-E.htm#SOB-720791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