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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評論:23條立法為取締民運及宗教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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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2月21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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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於下週向立法會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國安草案),正式激活《基本法》23條的立法程序。在此之前,旅美民運人士王炳章以間諜、組織與領導恐怖組織等罪名,遭深圳法院重囚終身。王炳章案對於這條最新的國安草案,至少有兩點重要啟示。

叛國顛覆均涉國安法案不設缺席聆訊?

第一點啟示是關於聆訊程序。據報導,王炳章案一審歷時僅約45分鐘,聆訊亦閉門進行。據法院頒布的判辭,王炳章曾替台灣當局搜集內地的軍事情報,並參與策劃炸毀中國駐泰國大使館、在1999年國慶50週年典禮上發動襲擊等,然而在審訊不公開下,外間無從知悉有關證據與細節,究竟王的哪一些行為屬犯罪?

這樣嚴重的指控,可以在不足一小時及閉門的情形下完成聆訊,這對香港現有的司法制度原屬匪夷所思,令人震驚的是,新的國安草案建議為《社團條例》增添8E條,訂明被禁制組織向法院提出上訴時,聆訊不但可以閉門,更可在上訴人及其法律代表缺席下進行,亦容許政府當局不向上訴人提供取締組織的理由及全部細節,有關建議與內地做法何其相似,令人慨嘆是否回歸了,香港的法制也要倒退至與內地接軌!

律政專員歐義國解釋,加拿大與英國亦有類似的法例,但他亦同時承認,有關條文在兩地只適用於入境事宜,不能用以對付本國國民。事實上,現時本港有關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包括禁制社團及恐怖組織等,都沒有訂明可作閉門聆訊,而國安草案下其它更嚴重罪行,如叛國、顛覆、分裂國家及煽動叛亂等,同樣涉及國家安全,被告卻可選擇陪審團聆訊,唯獨是新增的禁制組織機制可作秘密聆訊,不禁令人懷疑,23條立法背後目的,是否就是用來取締與內地有關的民運及宗教團體?

第二點啟示是有關煽動叛亂罪。王炳章多年來一直透過互聯網及出版書籍提倡中國民主革命,當中最具爭議的《民運手冊》,內容涉及暴力革命主張,充滿中共「槍桿子出政權」的意味。其實類似的書籍在圖書館多的是,南非第一位黑人總統曼德拉在其自傳中憶述,當年以和平手段爭取撤銷種族隔離政策不果,最終決定訴諸暴力革命,其第一站便是到圖書館翻閱有關書籍。若處理這類煽動性刊物,或發表煽動性言論應該入罪,則甚麼程度的言論才屬犯罪?

國安草案建議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當中第9A條的煽動叛亂罪,與第9C條的處理煽動性刊物罪皆是衝著言論自由而來。政府當局強調,控方必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有煽惑叛亂的意圖,然而只要能證明此點,即使煽而不動亦足以入罪。

事實上,甚麼言論足以構成煽動叛亂罪,根本不可能有一套公眾認同的標準,有關監管言論尺度的寬緊,不同人的看法各異。舉例來說,若在遊行集會中高喊打倒某國家領導人不構成煽動叛亂罪,那麼在報章撰文著人潛入中南海行刺該領導人,就是否足以入罪?

只有禁制機制設秘密審訊

令人憂慮的是,政府日後便可名正言順審查各色各類的言論,當何謂「煽動叛亂的言論」缺乏明確界線,法律便很容易被當權者濫用,作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是以大律師公會及不少市民一直爭取引入類似約翰內斯堡原則,明確訂明有關言論須引發或極可能引發暴力事件,才足以構成煽動叛亂罪,否則以言入罪情形是難以避免的。

此外,觸犯煽動叛亂罪最高可被判囚終身,可以預期的是,日後法例通過後難免引起寒蟬效應──傳媒及其它人士為免惹上官非,唯有自我審查,而這又是否港人願見的?

(原載《明報》20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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