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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法輪功學員入境香港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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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今年二月廿一、二兩日,台灣部份法輪功學員在證件、手續等完全合法的情況下進入香港時,在機場遭香港當局攔截。香港當局並完全不顧當事人的人權與尊嚴,對台灣法輪功學員進行暴力遣返。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就此提起訴狀,指出[香港]入境處處長拒絕法輪功學員進入香港的行為違反了為防止類似納粹屠殺猶太人的宗教迫害重演而制定的國際法,違反了『香港權利法』、『基本法』和『國際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據南華早報4月8日報導,根據一份高等法院訴狀,香港入境處處長拒絕讓4名法輪功學員進入香港的行為違反了為防止類似納粹屠殺猶太人的宗教迫害重演而制定的國際法。

報導說,昨天,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和香港法輪功協會負責人簡鴻章在一份24頁的訴狀中指出,香港入境處處長做出拒絕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的決定完全基於他們的宗教和精神信仰而不是依據正當合法的入境控制條文。

他們要求法院宣布拒絕他們於2月21日和22日入境的決定是非法的並予以推翻。這些法輪功學員是廖曉嵐、盧麗卿和張震宇等,原準備到香港參加2月22日在喜萊登酒店舉行的法輪功心得交流會。但是他們在香港機場被入境處扣留。他們四人現在要求港方賠償他們的機票和其它相關費用。訴狀進一步指出廖和盧二人被要求保持坐姿,而且在被扣留的晚上,警察沒有向她們提供食物或水。對此,她們要求額外賠償費。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盧和張還被用毯子裹起強行送上飛機,盧女士因此受到嚴重外傷。

報導說,據稱,這四名台灣人都有良好記錄並持有回程機票和入境許可。

訴狀指出:「這個事件引發了一個對當事人和全世界幾百萬法輪功學員都至關重要的問題。它的結果將影響法輪功學員訪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別是參加法輪功交流會和其它活動。』訴狀稱[香港]入境處處長拒絕四名法輪功學員進入香港的行為違反了『香港權利法』、『基本法』和『國際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訴狀指出宗教自由是『公約』的基本宗旨之一,即便是在國家緊急狀態下也不能受到侵犯。

報導說,『國際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包括了『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各項基本自由,『人權宣言』是為了防止類似納粹政府屠殺猶太人的悲劇重演而制定的。香港法輪功負責人簡先生說,[香港]驅逐四名法輪功學員損害了他受『基本法』所保護的與法輪功學員保持和發展聯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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