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6日
國家安全條例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先生
親愛的葉先生,
我寫信是為了表達對特區政府2月份遞交給立法會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深切關注。
該條例草案保留了去年公眾諮詢期間廣泛反對的一些條款,這包括將嚴重損害香港「一國兩制」框架和民主自由的取締機制。
取締機制超出了基本法的要求。它可以使香港以國家安全為由取締在大陸被取締組織在香港的所屬組織。通過把取締機制與具有嚴重踐踏法律體系、人民基本自由和基本人權記錄的大陸當局的決定聯繫起來,安全條例提案就為大陸當局把這種踐踏輸出到香港打開了大門。
另外,通過狡猾的篡改和擴大對「大陸組織」和「所屬組織」的定義,特區政府就把許多香港組織包括法輪功、民主運動、羅馬天主教置於受取締法規打擊的突出位置。首先,根據安全條例草案,任何兩個人和兩個人以上的組織如果是在大陸建立的或者該組織主要活動地點在大陸,則被認為是「大陸組織」。其次,一個香港團體,如果他的任何一個政策是直接或者間接由一個「大陸組織」決定的就被認為是「所屬組織」。法輪功的「免費教功」原則被全世界法輪功學員所採用,因此很容易被解釋成源於「大陸組織」的政策,從而被認為符合「所屬組織」的定義。
被取締團體上訴反對取締的法律程序威脅到了香港人民的民主和基本自由。草案顯示「原訟法庭可命令所有公眾或任何部份的公眾人士在聆訊的任何過程中不得在場」並且「令法律程序可在上訴人沒有獲提供有關的取締的理由的全部細節情況下進行」,而且法庭可在「任何人(包括上訴人或他委任的任何法律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法律程序。」這些等於是一種最壞的秘密審訊。
世界各地的法律界、政治界、宗教界、人權界、商界和學術界的許多組織以及政府和個人都對法案中的取締機制表示深切關注。
2003年3月27日,英國外交部聲明說他們「首要」關注的是這個取締機制,它「混淆了大陸和香港特區政府兩個獨立法律系統之間的界限。」美國國務院2003年5月2日指出對取締方面的規定「持有嚴重保留」。
歐洲議會2003年4月8日全票通過決議說:「(歐洲議會)特別對『以國家安全為名取締在中國大陸被禁的組織並且對缺乏足夠的上訴機制的提議』表示深切關注,而且『任何在23條之下的立法絕對不能干擾香港法院獨立的司法權。』」另外,「(歐洲議會)聲明強烈反對香港政府取締法輪功的任何舉動。」
我們敦促香港立法會保護「一國兩制」原則,維護香港的民主和基本自由,在取締機制中刪除「由中國決定」的辦法。
真誠的,
李紹博士
英國法輪功協會
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