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做事是正法修煉──關於起訴邪惡之首的幾點認識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3年6月12日】運用法律手段起訴邪惡之首,無疑是正法階段在法正人間之前一個具有里程碑含義的重要事件,爭取在法庭上對它進行正義審判的同時,通過講真相,使得全世界的眾生都能在道義、良心的法庭上公審它的邪惡暴行,達到救度眾生的目的。對此,有幾點認識,跟同修交流如下:

一、順利立案是過程,不是目的

為了把邪惡之首送上人間法律的法庭,全球大法弟子尤其是美國大法弟子做出了極大的努力,現在處在案件能否成立的又一個關鍵時期,法官隨時都可以「決定」案件的走向。為此,全體大法弟子都在自己的修煉中鄭重對待這件事情:學好法、發正念、講真象。尤其是發正念,同修們都有意針對本案加強正念,清除叫囂「不惜一切」進行干擾的一切邪惡因素,力促案件順利進展。但是,順利立案是過程,不是目的。

師父在《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中回答加拿大學員關於官司問題時說:「我做事最注重過程,因為在這個過程中能叫人認識真象,在過程中能救度世人,在過程中能揭示那真象。」我體會,對於「群體滅絕」案也是一樣:起訴本身是過程,起訴成功是過程,審判順利進行是過程,審判成功還是過程,唯有講清真象、救度眾生才是目的。

所以,在目前,我們堅定正念正行,表現出來的,還是講清真象,只是更深入細緻地講清邪惡之首在鎮壓大法的幾年來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等嚴重的反人類罪行。

二、立案成功不等於審判成功,人間法律不能自動正法

即使立案成功了,也不能因為邪惡之首犯下了滔天的明顯罪行,而想當然地認為「審判的結果是明顯的」,因為人間的法律是不可能自動正法的,不僅大法的法理不容許,舊勢力也會鑽空子,不讓常人的法官輕易做出符合正法需要的判決,即使邪惡之首的犯罪事實多麼明顯。這在其它法律訴訟過程中已經多次證實了。所以,為了達到正法的需要,唯有嚴格以法為師,放下對任何結果的執著,即使是面對「起訴邪惡之首『群體滅絕罪』」這麼重大的事情,也必須放下心來,堅定地做好師父明示的「三件事」。如果我們真的達到了正法對我們的要求,我們在這個過程中真的「叫人認識真象」了、「救度世人」了、「揭示那真象」了,那麼,結果就真的不顯得那麼特別重要了。

三、放下對結果的執著不等於放棄結果

「群體滅絕」案的結果對於震懾邪惡、救度眾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是一定要達到的。師父在經文《理性》中指出:「證實大法才是真正偉大的、是為了證實大法才走出來,既然走出來也要能夠達到證實法,才是真正走出來的目的。」我們起訴邪惡之首,是在證實大法,是在維護大法,自然也是要達到這個目的才行。

我們爭取達到順利立案的結果(進而達到在法律的法庭上對邪惡之首進行正義的審判),不是我們助師正法、救度眾生的「捷徑」,而是講清真象、救度眾生的自然的過程。如果我們的心態是純正的、我們的行動是符合大法的,那麼,爭取達到這個結果的努力就不是執著,而是我們證實大法的具體行動,那麼其結果必然是符合正法和救度眾生的需要的。

四、順利立案、正義審判的結果不是真象的全部

我們起訴邪惡之首,確實給邪惡以極大的震懾;起訴本身也作為真象在救度眾生中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是起訴的本身、立案的本身,甚至審判結果的本身,都僅僅是真象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我們不能把講清真象的希望寄託在「順利立案」甚至「成功審判」上,否則又可能被舊勢力鑽空子。正如師父說的:「應該叫人知道的人都知道了,那才是真正的證實法、講清真象。」(《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

不妥之處,懇請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