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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夏威夷地方法院宣判中宣部案的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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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6月4日】2002年5月15日,中宣部部長、610辦公室副頭目丁關根收到數名原告的群體訴訟。

2003年5月13日,法官凱文-張(Kevin S.C. Chang)批准了原告缺席審判的動議,因此承認控告中具體指控的罪名成立,宣判被告有罪。以下是宣判的中文譯文:

美國夏威夷地方法院

頒布命令

准予缺席審判

原告提出關於責任的缺席判決申請,已於2002年11月13日上午9點由尊敬的地方法官凱文.張(Kevin S. C. Chang)開始聽訟。威廉-J-迪利先生(William J Deeley)代表原告出庭陳述,無人提出反對意見,本法庭通過審議申請文件和卷宗,認定申請具有充足的理由。

據此,法庭下令並宣判,批准原告提出的缺席判決動議,並將根據於2003年8月28日或之前提交的損害賠償證據,決定賠償金數額。

地點日期:夏威夷,檀香山,2003年5月13日

地方法官:凱文.張(Kevin S. C.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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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紹

2002年5月15日,中宣部部長、610辦公室副頭目丁關根受到數名原告的群體訴訟。起訴書是在美國夏威夷地方法院遞交的,依據的是外籍人侵權法和受害人酷刑保護法。2002年11月13日,原告提出了缺席審判的動議,要求法庭判決610辦公室、中宣部、被告丁關根對所有的指控負有責任。2003年5月13日,法官批准了原告的動議,確認控告中具體指控的罪名成立,宣判被告有罪。這是一項民事訴訟,據律師介紹,法輪功學員在此案中未打算深追究被告之一丁氏的責任,也未尋求懲罰性經濟賠償。

2002年10月18日,610辦公室和江澤民在美國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庭受到法輪功學員的群體訴訟,中國前領導人江澤民被指控對殘酷迫害法輪功負有直接責任。

兩個訴訟中的具體起訴原因非常類似,都涉及酷刑、群體滅絕、剝奪生存權、剝奪自由權和人身安全、剝奪免遭任意被抓、被監禁的權利、剝奪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

兩個訴訟中都指控主犯,即中宣部、610辦公室和江澤民,不僅對歪曲法輪功的基本原則和教導,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學員,而且製造仇恨的環境以使在國內外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和違反人權合法化,主犯中宣部、610辦公室和江澤民對這些致命的宣傳和謊言負有直接的責任。

江案中的訴訟更深入地控告前領導人江澤民為在中國執行折磨法輪功學員的政策而建立的610辦公室,其對法輪功系統的徹底的鎮壓,下達大面積執行酷刑的命令,實行任意逮捕、拘留、毆打、折磨,甚至屠殺法輪功學員的政策──主要指「名譽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對法輪功學員不講法律」等,以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他們的精神信仰和修煉。610辦公室在執行這一政策中扮演了關鍵的角色。

兩個訴訟中都認為前主席江澤民是鎮壓法輪功的主要策劃人。在2002年10月18日的訴訟中,正式控告中國前國家主席為被告,指控其不僅策劃、命令、執行和指揮了在中國鏟除法輪功的系統政策,而且它在這一非法的運動中負有最主要的責任和罪行。

與訴訟丁關根案的裁決不同,丁案的裁決是宣示性的判決,確認被告和其他犯罪方的責任,而控告610辦公室和前中國主席江澤民的訴訟則尋求追究更廣泛的責任,根據被告罪行和其帶來傷害的特殊性和總體的性質,不止限於懲罰性的賠償金,責任的廣泛性將在開庭中提出。

據介紹,丁案法律程序實行過程相當順利,而江案則受到嚴重干擾與阻力。江澤民宣稱不惜通過外交、政治、經濟等途徑中止此案,並為此而「不惜代價」。與此同時,在全球範圍,一個名叫「在道義法庭、人心法庭、人間法庭公審江澤民」的公共論壇正在興起,給不同背景的人們提供了從不同角度聲討江澤民的共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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