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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輪功「阻街案」上訴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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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9月5日】9月3日起一連三天,法輪功學員對2002年「阻街案」的判決進行上訴。上午九時,提出上訴的十名法輪功學員在數十名香港法輪功學員的聲援下,冒雨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至金鐘的高等法院,他們宣讀完聲明後,便進入法庭。

據法輪大法信息中心報導,上訴的法輪功學員在聲明中表示他們在代表北京政府的中聯辦門外和平請願是符合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他們提出上訴是為了維護中國和香港的人權和自由,以及人類生命得以存在的道德、正義和良知。

上訴庭法官馬道立表示,港人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請願自由是不容置疑的,此案牽涉的問題是如何界定請願自由的底線。馬道立在聆訊結束前表示,在香港請願是受憲法保障的自由,但同時,請願也會造成一定的阻礙,甚麼情況下請願所引起的阻礙變得不合理而需要警方的干預,或是干預到何種程度,變成侵犯請願自由是這次上訴要裁決的問題。

港享獨立司法體制

代表上訴人律師莊希施在庭上表示,去年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前請願是中西文化的交匯,因為當中涉及到四名瑞士公民。他說這些瑞士法輪功學員由於中國拒發簽證所以未有在國內進行請願,最後決定在香港請願是因為知道香港有一個獨立的司法系統。

他在辯詞中指出,去年在中聯辦前門的行人路長十三點七米,寬九點五米,行人稀少,該段道路屬不准停車或橫過馬路的地帶,很明顯如此一條行人道要容納任何小至中型的和平遊行,不會構成太大的不便。他又指警方在請願當天以至接著幾天放在中聯辦前門的鐵馬,比請願人士佔用的地方要大,那才是真正的阻街。

停止鎮壓對中國有好處

其中一名提出上訴、來自瑞士的法輪功學員Eric Bachmann,他於8月28日抵港,過關時遭香港有關部門扣留問話。他說,有關人員一開始便問他會不會在香港再進行示威。雖然他把證明他來港出庭的信件交給有關人員,但對方不相信,打電話給律師求證。Eric表示,他們上訴是希望可以有一個公正的審訊,他認為,香港是不應該屈服於中共的壓力下。

他又表示,世界多個地方的法輪功學員已經針對江集團迫害法輪功,起訴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群體滅絕罪」。他認為,若這些法律行動能停止江氏對法輪功的暴行,將為中國帶來好處。

Eric指,他今年二月和這次進入香港時,均被海關扣留問話一個多小時才得以入境,他更要向海關出示律師給他的信件,最後海關只准許他逗留幾天。他覺得這是一種歧視;在二月他被查問時,海關職員更要他保證不會在香港進行請願活動。

人權法衡量請願底線

立法會議員塗謹申指出,任何人士(包括外國人)都可以在香港進行合法的示威、請願行為。因此,入境處職員向Eric提出要他保證不會在香港進行請願活動,等於是要求Eric保證不做一些合法行為,是不合理的。

對於一個請願行動是否合法,本身為律師的塗謹申認為很難一概而論,像如何構成阻街就應該以《人權法》來衡量。至於去年法輪功「阻街案」,塗指出,這是一個很明顯的個案:中聯辦前門的行人道如此寬闊,不可能構成阻街。他認為特區政府對案件的處理是濫用權力。

很多請願人士都試圖在中聯辦前門請願,但均受到警方的阻撓,對此,塗謹申直指警方的做法是錯誤的,「大陸那套不能拿到香港來」。

「阻街案」上訴緣由

據本信息中心資料,去年3月江澤民下令對法輪功學員「殺無赦」,命令警察對張貼法輪功真相資料的學員開槍。

2002年3月14日,4名來自瑞士及12名香港法輪功學員, 因為江澤民對國內法輪功學員頒下「殺無赦」命令在中聯辦前門請願時被警方拘捕,控以「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案件於2002年6月17日在西區裁判庭開審,經過32天的法庭聆訊後,法官於8月15日裁定法輪功學員7項罪名全部成立,並分別判以罰款1300至3800港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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