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下午14點左右我們被帶到了第17區警察局,登記後我被帶到了一個房間。和前面進來的幾位一樣一隻手被手銬銬在椅子上。
4點左右我和另外兩位男士被帶到一間辦公室,一個男警察說要記錄一下。他說我們違反了法國的法律,我們沒有得到許可,不可以在街上發法輪功的小冊子。我說我當時在和朋友聊天,根本沒發任何東西,他就說因為我帶了黃圍巾所以才被抓的。我說我們並沒有犯法,為甚麼你們警察要暴力的對待我們,還把我銬起來?他說是他們的一個錯誤,向我們道歉,然後說他知道我們是好人。他向上級請示說讓我們等到6點就可以放我們。
下午5點30分我被釋放。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2/2/44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