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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田子東、張海紅夫婦被非法勞教,家中老人小孩生活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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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0月20日】吉林長春市田子東、張海紅夫婦2004年分別非法勞教,家中七十多歲的老人及上小學的小孩,無人照顧,家中經濟非常困難。張海紅於10月12日被劫持到長春市黑嘴子女子勞教所,田子東於6月1日被劫持到朝陽溝勞教所。由於被迫害,田子東沒有工資收入,張海紅已辦退休,退休金很少。

由於田子東、張海紅夫婦被非法關押,給家中年邁的老人帶來巨大的精神打擊和痛苦,田子東的父親犯病住了院,張海紅的父母都已七十多歲,父親兩腿走路不方便,母親體弱多病,現家中備著急救箱。孩子現在上小學,孤苦無依,現由姥姥、姥爺照顧,孩子想念父母,常常背著姥姥、姥爺偷偷哭泣。

2004年9月26日晚7點半左右,張海紅等3名大法弟子在綠園一小區派出所附近的居民樓發法輪功真象材料,突然出現7、8名警察,將他們圍住(可能有不明真象的人舉報),這3名法輪功學員遭到了惡警強行綁架,並被警察劫持往綠園區派出所(電話:7973581);隨後,通知家屬。不法警察對3人進行殘酷迫害,拳打、腳踹加電棍折磨了一天,隨後非法將3人拘留,拘留所為長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也就是長春人常說的「大廣拘留所」),以莫須有的罪名將其拘留15天。

10月12日綠園分局以拘留人不寫保證,不保證今後不再散發真象傳單為由,對張海紅1人繼續實施迫害。於10月12日當天下午,非法將張海紅送長春市黑嘴子女子勞動教養所勞動教養1年,並聲稱有關勞動教養部門已經批准。但從時間上看,在拘留時間未滿就已經上報了勞動教養材料,這是蓄意迫害的證據。另外2人,由於親屬從中周旋,現已放出。

經多方核實,真實情況如下:張海紅遭到綠園派出所惡警綁架的當天,被殘酷的迫害了一天。有一名20多歲不到30歲的警察,名叫苑大川,揣她、打她,並用電棍電她的胸部、肩部及手臂等部位。施暴期間,張海紅對惡警苑大川進行勸善說:「你這樣打我,我不恨你,但你真的是很可憐啊!」苑大川邊打邊說他自己就是暴力工具。非法送張海紅勞動教養的人,叫姜延豐,是一個年40多歲的警察。

張海紅在被非法拘留期間,就找管教要求上訴,但管教不准,推說你出去再告吧,現在張海紅出了拘留所,被直接強行戴上手銬送到勞教所。張海紅不承認這種迫害,沒有簽字。綠園區公安分局根本不給當事人行使法律權力的機會,使當事人無法行使公民的法律賦予的權利。警察姜延豐還偽善的說:我們給她機會了,不是沒給她機會,是她自己不幹。姜說:她只要寫個保證,保證她今後不再散發傳單,我們就可以不送,她自己不幹。

現知道綠園派出所部份警察姓名:苑大川、姜延友、野世軍(所長)、宋振強(不準確,副所長)、彭金奎、李健、劉傑、牟榮強、趙永剛、隋國慶、曲延豐(不準確)、唐子剛、凌文濤、熊志輝

張海紅的愛人田子東,是長春鐵路分局長春鐵路車輛段巡守員,現年38歲。2004年5月13日因長鐵車輛段職工王育宏向車輛段保衛科長張永春彙報說,本單位巡守員田子東在5月1日給了他一張法輪功光盤「宣傳品」內容他沒有看,保衛科聽彙報後報告給長鐵公安處國保科。瀋陽鐵路公安局長春公安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處罰通知書籤發日期為2004年5月13日。瀋陽鐵路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5月21日批准勞動教養決定,決定對田子東勞動教養二年。

各級部門在對田子東這件事情的處理上也是違法的。過程是這樣的:2004年5月13日,上午8點上班後,剛換完衣服,單位保衛科叫田子東去保衛科說有事,到保衛科後,就失去了人身自由,不法人員說有人舉報說給了他一張光盤,單位領導問給誰了及光盤的來源。下午,單位上報長鐵公安分處國保科。下午3點半田子東被非法帶到公安分處國保科,於晚11點被非法送長鐵看守所,於5月26日接到非法勞教判決書。當時田子東提出上訴,警察說法輪功不准上訴,把判決書扔給了田子東,就算接受了。田子東不承認這種迫害,沒簽字,於6月1日被劫持到朝陽溝勞教所。在勞教所田子東提出覆議,朝陽溝勞教所害怕,大約兩個月前又把田子東劫持到了奮進勞教所繼續迫害。

目前,田子東仍在奮進勞教所遭受迫害。每週只讓家人見面一次,每次10分鐘,並用網眼非常小的鐵絲網把田子東與家人隔開,不許與家人合餐,並有很多警察看著。

從上述的被迫害經過可以看出,對其夫婦的處理結果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全國檢查機關將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案件,時間為從今年5月至下年6月,這五類案件中的第(2)條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

綠園派出所對張海紅一事處理過程的違法、犯法行為,均屬目前侵犯人權案件。宛大川身為警察,執法犯法。追究綠園派出所及執法人員苑大川的如下犯罪行為:

一、剝奪張海紅的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讓上訴的隨意迫害罪。

依據:
《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張海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享受一切法律賦予的權利。)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一條:……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定有罪。

張海紅散發法輪功傳單,不是違法行為,是針對堅持修煉法輪功所遭受的迫害進行揭露,其目地在於還理與公道,還清白與法輪功;散發法輪功傳單,沒有影響社會治安,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尊嚴。由於申訴而遭受的無理迫害和非人折磨是非法的。

200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修改憲法部份內容,第七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非法搜查罪。9月26日晚張海紅被綠園派出所強行綁架並搜身,綠園派出所觸犯如下法律。

依據: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法》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非法拘禁罪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暴力取證罪

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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