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背憲法;
2、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3、「以權代法」。
之所以說它「違憲」,是因為它直接或變相的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上訪權、健康權、人格尊嚴權利等。〔憲法35、37、38條〕而這些侵犯都是憲法明確規定不允許的。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的特權。」也就是說最高當權者也不能「違憲」。一旦「違憲」,就要追究法律責任。國外連總統都要「彈劾」的。
之所以說它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因為迫害已長達5年之久,卻從未履行過司法程序,對法輪功是否有罪進行確認,至今也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確認。而「無罪推定」的原則,就是為防止「冤、假、錯」案而為當權者設立的,是國際公認的,在中國適用的。
「無罪推定」的原則明確規定:「不經法院判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被確認為有罪」。根據此規定,法輪功即使算個組織(其實不報名登記,不算組織)至今未經法院判決,應「不能被確認為有罪」。而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媒體的「評論員文章」或「領導講話」是個人觀點,不具法律效力,不能做為制定文件、實施迫害的依據。因此而強加給法輪功和師父的罪名都是不能成立的,法輪功是無罪的,所有迫害法輪功都是非法的。
說它「以權代法」,更是非常明顯。主要體現在:這場迫害從頭至尾都是用「權」辦事,靠給黨內寫信,下命令,下密令,發文件,甚至搞「內定」來辦事,從不依「法」辦事。離開了「權」,這場迫害是無法進行的。特別是在黨的政法委下設「610」辦公室,凌駕於政府和國家法律之上,置正常的法律機構和法律於不顧,隨意抓人,是其「以權代法」的組織保證。而且是黨權,而非政權。是「越權」行為。這是「黨要管黨」嗎?管的也太寬了吧!是「以黨代政」。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這是多麼嚴重的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行為。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嚴查」「嚴辦」只能是一句空話。因為這是這個問題的總根源。這個問題解決了,其它一切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還有:有些問題好像是在下邊,實際根源在上邊,都是上邊授意或下命令(密令)的結果。因此,我們如果不充份利用這個機會,把真正的犯罪分子送上歷史的審判台,這個所謂的專項活動,很可能會成走過場。甚至成為少數惡人為自己開脫的藉口。或成為它們在明年國際人權會上進一步欺騙世人的遮羞布和擋箭牌。還有邪惡之首第一大幫兇羅幹,曾竄到「高檢」講話指示:此「專項活動」主要在基層,明顯是丟卒保車、丟車保帥。我們決不能配合它們,決不能讓它們的陰謀得逞。應該把矛頭直指首惡,萬箭齊發。
另外不要怕,也不要擔心,它們按「例外」處理。我覺得這只是正法進程中我們應做的表面工作。隨著正法洪勢的推進,甚麼都可能發生。至少還有震懾邪惡和向看到書信的人講清真象的作用。假若我們能萬箭齊發,形成規模,我想不僅對表面空間起正面作用的力量是個支援,而且對另外空間的正邪大戰也是一種支援。甚至,真的可能把首惡推到歷史的審判台。
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從安全角度出發,我們沒有必要暴露身份也能達到目地。因此,我們可以匿名舉報。因為舉報允許匿名。且在法律上有接受舉報的機關單位,有為舉報人保密的責任。(防止「例外」)
二、舉報信的格式可為四部份:
1、舉報人,被舉報人
2、舉報事項和請求
3、事實和理由
4、落款
(1、舉報人:公民,被舉報人:江氏個人,2、舉報事項和請求:舉報江氏個人利用職權侵犯人權,追究其「違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以權代法」的責任,還大法清白。3、事實和理由:略4、落款,在最後二行末寫「此致」。然後頂格寫上接受舉報機關名稱。不用落名,可寫年月日)
三、可向「高檢」、「信訪」、「紀檢會」、「人大」「、人大法制辦」乃至國務院和黨的最高領導人舉報。也可向您認為應該舉報的機關和個人舉報。(單位、個人均可)
四、通訊地址:北京加機關名稱(交某領導或主管領導名,交某辦公室或辦公廳名也可)郵編:100000.如:北京最高人民檢察院,交瀆職侵權廳收。或交……收。最後落寄信地址。(異地)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