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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六旬老人自述被虐待侮辱經過並要求懲辦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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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1月30日訊】我叫黃梅英,女,1944年2月26日出生,福州市長樂人,因修煉法輪功遭受迫害,現被迫流離失所。下面是我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幾個民警虐待、侮辱的經過,我要求有關司法部門嚴懲那些知法犯法、迫害百姓的邪惡之徒。

* 我被迫害的經過

我於1998年2月開始修煉法輪功,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身心受益很大。1999年7月20日中央電視台報導謊言、誣蔑、誹謗法輪功,我很不理解,便於1999年12月和2000年12月進京上訪。這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據此我上訪沒有錯,而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卻兩次非法拘留我5天。2001年3月份,又非法拘禁我在所謂的洗腦班近一個月。

2003年7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民警謝德建及茶亭派出所段警等人,突然闖入我家進行非法抄家,未發現任何傳單,他們把我綁架到茶亭派出所。在福州市公安局一處惡警葉肇森的指使下,他們對我進行刑訊逼供。期間葉肇森謊稱:只要你說出傳單從何而來,你就沒事了。在我被折磨一天一夜沒任何結果的情況下,葉肇森就收起他的偽善的面孔,惡狠狠的說:再不說,今晚我就給你點顏色看看!當晚葉就指使謝德建毒打我。謝德建不顧我已60多歲的老人,他竟敢揮拳毆打。當時我整個人被他打得撞到牆上,又重重的摔到地上,頓時感到天昏地暗,人體內的五臟六腑都被強烈振動,嘴被打得張不開,連說話都會痛。在派出所不讓睡覺,還用酷刑折磨。非法拘禁二天後,他們又把我綁架到福州紅旗飯店,每天24小時輪番刑訊逼供。連續折磨三天三夜,使我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精神接近崩潰,在這種極度虛弱、神志不清、惡警軟硬兼施、誘供騙供及逼供下,我被迫講了傳單的來源,可是這些惡警不但不放我回家,還非法將我羈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其間我頭腦突然清醒,立即提出申訴,聲明在刑訊逼供使我神志不清所做的口供無效。惡警不理睬,拒不記錄。被非法拘禁一個月後,由於身體不適,惡警讓我兒子簽字擔保釋放了我,我回到家中,惡警還派人非法監視我的行動。

2004年1月14日,葉肇森又指使謝德建、潘公忠等十幾個人再次到我家企圖綁架我,我不開門,他們拿大錘子敲打,把我家的鐵門都敲壞了,至今仍未修復。從此以後,我被迫流離失所。

有關傳單的事。傳單內容沒有任何違法的內容,均是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有的被酷刑折磨致人傷殘、致人死亡等冤情,因上訪無門,向世人講清真象,順便給一張真象而已。這屬於伸冤的一種方式,是《憲法》第三十五條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的範疇之內,傳單是冤情,不是罪證哪。

* 不法官員違憲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

葉肇森、謝德建、潘公忠等人,身為公安人員,無視法律、違法執法犯法,濫用職權,搞刑訊逼供,非法採取誘供、騙供、逼供等暴力取證。這些行為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剝奪中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剝奪中國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非法剝奪中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第四十一條規定:非法剝奪中國公民「上訪」的權利;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非法剝奪「婦女的合法權利」,「禁止虐待老人」的規定;違反《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訊逼供或體罰、虐待……」;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五類案件的通知中的第二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及第三類: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的規定。

葉肇森、謝德建、潘公忠等人已觸犯《刑法》第238條、第239條、第245條、第246條、第247條及第397條的規定,並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綁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非法虐待老人罪,侮辱罪,刑訊逼供罪以及濫用職權罪。

這些披著合法外衣的不法官員,卻幹盡違法犯法的惡事,是否屬於真正地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呢?

* 要求停止迫害,還我人身自由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我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只因修煉法輪功,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卻遭到惡警的毒打、刑訊逼供、酷刑折磨,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被剝奪,還被迫流離失所。而那些不法官員披著合法的外衣,卻幹盡違法的惡事,至今仍逍遙法外,甚至還在作案,不知有多少的無辜被這些不法官員折磨迫害,我之所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是因為我沒有錯,我沒有違法,我行使《憲法》賦予我的權利,不能再讓那些不法官員侵犯我的合法權利。為此,本人請檢察機關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嚴懲不法官員。立即停止對我的侵害,還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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