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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武漢大法弟子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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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2月14日】

審判長先生:

本人依法請求辯護。

從三個方面證明我們沒有破壞法律實施

1、從事實數據上證明:起訴書用記數器上的記錄的25萬多的數據作為證據,起訴我們利用互聯網製作×教組織信息、製作法輪功宣傳品和×教宣傳品,在沒有列舉任何實質性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引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進行了量刑,並得出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起訴結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量刑法則,起訴書中沒有任何實生事實根據的量刑,肯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我再列舉印刷品的幾個主要事實,證明我們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我們印刷最多的有「給黨的十六大代表的一封公開信」、「天安門自焚真相」等等,我們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檢舉、揭發、控告權,用誠懇的態度,科學的分析和大量無可辯駁的事實根據和被害人的血淚控訴,檢舉、揭發、控告了他人製造冤假錯案、栽贓、陷害違法犯罪問題,特別是「天安門自焚真相」所有的事實根據全部取材於「焦點訪談」、「新聞聯播」所播出的錄音、錄像和文字圖片。綜上所述,我們依法檢舉、揭發、控告他人違法犯罪問題,絕沒有破壞法律實施。

2、從方式方法上證明:我們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前面談到我們依法向黨、向政府及各級信訪部門、公檢法及人民群眾檢舉、揭發、控告他人製造冤假錯案、栽贓、陷害的違法犯罪問題,這是我們的權利。我們不向政府、人民群眾檢舉揭發,向誰檢舉揭發呢?再看製造冤假錯案、栽贓陷害的惡人,他們利用「焦點訪談、新聞聯播」,面對的也是政府和人民群眾,可是他們向政府、向人民群眾散布的卻是違法犯罪的那些東西,與我們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相比較,在這麼明白的是非面前,到底誰破壞了法律的實施,還用得著我們辯護嗎?

3、從法律上證明,我們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證據第四十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才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①物證書證;⑦視聽。我們依法檢舉揭發控告他人製造冤假、栽贓、陷害的大量事實根據,血淚控訴其證據不可辯駁,特別是「天安門自焚」真相,所有事實根據全部取材於「焦點訪談」和「新聞聯播」的錄音錄像、文字、圖片,因此完全是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的法律涵蓋之下,自從檢舉揭發出來後就具有法律效力。而起訴書把這些事實根據說成是互聯網的信息,不能詆毀根據的法律效力,也改變不了依法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問題的性質。

除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情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除了對證據的法律規定外,沒有任何法律條款說互聯網上的信息或被說成是法輪功宣傳品的任何證據一律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給處的法律規定」。

因此,面對我們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的事實根據,不問青紅皂白的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作為準繩去量」,這純粹是張冠李戴,絲毫無準繩可言。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這問題,經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促使其他案件得以偵破,為立功的表現。我們不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了「天安門自焚真相」等等這麼大的案件,有人在天安門自焚現場用器械猛擊劉春玲頭部使其當場倒地死亡,和猛擊頭部時器械變型反彈飛起來的重要線索,還有焦點訪談播出的自焚前、自焚現場、自焚後的同一個王進東卻長著形狀大小完全不同三種耳朵的重大可疑線索;起訴書不但不認定我們的立功表現,不作任何調查,就起訴我們破壞法律實施,這不是剝奪我們檢舉揭發控告權嗎?再看製造冤假錯案、栽贓陷害的人,有那麼多公開的事實證據檢舉揭發控告他們,而他們至今還沒有被繩之以法、還在逍遙法外,這不就是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嗎?與我們遭遇相比,這能說是在實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嗎?

綜上所述,我們依法檢舉揭發控告他人違法犯罪問題,不但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才是正常的;要說我們破壞法律實施,起訴書上一件實質性的事實根據都沒有;要說我們利用焦點訪談、新聞聯播播出的事實根據檢舉他人製造冤假錯案、栽贓陷害,這千真萬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善惡必報是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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