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害者受到加拿大法律處罰 凸顯江××迫害法輪功的反人類性質
加拿大的「反人類和戰爭罪方案」(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Program - CAHWCP)將包括江××、以及李嵐清、羅幹、原北京市長劉淇等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人員45人列入監視名單。這意味著這些人如試圖進入加拿大,會立即受到調查。結果可導致這些人被拒絕發放簽證、被吊銷加拿大公民身份並被驅逐出境,甚至會因其犯下的「反人類罪」在加拿大被起訴。
對法輪功直接、公然的人身迫害雖然侷限在中國境內,但是,以現代人權觀念和基本法律來看,這種迫害的性質是反人類的。之所以應用「反人類和戰爭罪方案」來制裁迫害者,不僅是對他們個人罪行的制裁,也是對整個打壓運動的反人類本質的確認。
* 潘新春獲誹謗罪 根源在江××
一個中國駐外領館的副總領,在任職期間把當局針對法輪功的一貫「說法」照搬到加拿大,來誹謗法輪功,稱一名法輪功學員是「×教」成員,這種在當今中國司空見慣的枉法定性,卻不被文明社會的法律接受。判決結果是潘新春被加拿大法庭判為誹謗,誹謗者並被罰款。領事館官員身份不能保護他的非法活動。
雖然法庭判的是潘新春個人,但是說到底,他是在執行江的旨意。這一方面說明,江××指使中國外交部門從事詆毀法輪功的活動,違反了國際法和加拿大法律,同時也告訴人們:江××等人對法輪功信仰和團體的污衊都是違反加拿大法律的。
* 《華僑時報》煽動仇恨法輪功遠遠超過誹謗性質,禍根同樣在江
《華僑時報》系統詆毀法輪功,其性質已經遠遠超過了誹謗,因為它的行為與國內官方控制媒體煽動仇恨法輪功的行為完全一樣。它不僅污衊法輪功,而且以言論、新聞自由為藉口,借用人們對自由社會媒體的信任,把國內各種各樣的誣蔑之詞灌輸給不明真相的人,並利用人們的善良,挑起公眾的仇恨。
這種仇恨宣傳,正是江澤民大規模實施迫害的基礎,它使整個社會對修煉「真善忍」的人產生歧視和仇恨。官方喉舌媒體的謊言從「殺人」、「自殺」、「自焚」、「殺親人」到「殺團體」(所謂「謀殺乞丐案」),為了維持難以維持的迫害,江氏集團的謊言不斷升級,將一個和平、善良的修煉團體誣陷成一個嗜血的恐怖組織,再利用被毒害和激怒的輿論達到「殺人不見血」的目的。
謊言被傳播到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的遍布中國大陸的勞教所、洗腦班,用於動搖修煉者的意志;詆毀真善忍的仇恨宣傳被媒體傳播到城市、農村的大街小巷;被編到中小學課本中;被輸出到海外……
接受了仇恨宣傳的人,即使知道法輪功學員被虐殺的事實,卻無動於衷;一些人甚至認同迫害者的說法,把法輪功學員揭露謊言和迫害真相的行為說成「危害社會穩定」,客觀上助長了迫害。更為嚴重的是,仇恨宣傳使人們顛倒了是非、善惡,甚至可以為了眼前的利益出賣良知和道德,最終受害的將是社會中的每一個人。
2003年11月10日至25日,魁北克省高等法院全面聽取了原告12名證人的證詞。所有證據都表明,《華僑時報》翻版國內誣蔑法輪功的材料,而被告《華僑時報》的社長在法庭上刻意迴避與使館的緊密聯繫來看,這種仇恨宣傳的來源於於江氏集團。
* 法律健全的社會不允許任何煽動仇恨的行為
在一個多月的時間內,加拿大「反人類和戰爭罪方案」已經將江××及其「610」打手們列入監視名單,而且處罰了受江××集團指使誹謗法輪功的中領館官員,並即將對仇恨宣傳的「輿論打手」進行判決,那麼江××集團在加拿大甚至整個海外,輸出針對法輪功的仇恨宣傳,自然也就沒有了空間。
儘管各個國家的具體法律條文不同,但是,各個國家的司法都應當具備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基本特徵。基於此,在任何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江氏集團都罪責難逃,包括在法制健全後的中國。(明慧駐加拿大記者鄭子炎、冬娜撰稿)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2/15/45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