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叫賀萬吉,男,漢族,1951年6月13日生,大專文化程度。家住西寧市城東區濱河小區28號樓7單元102室,現被羈押在西寧市第一看守所。
上訴人賀萬吉對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3)寧刑初字第一號,判處上訴人賀萬吉因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因所謂「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共有期徒刑十七年的判決不服,特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如下:
一、 法輪功是一種功而不是教。
法輪功是國家體育總局給予高度評價的一種教人修心向善、以真善忍為根本的性命雙修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在1992年和93年的北京氣功健康博覽會上得到了高度的評價,並在1993年的北京氣功健康博覽會上得到了該次博覽會的唯一最高獎項「邊緣科學進步獎」。李洪志先生所著的《轉法輪》一書是由中央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的,是中國乃至世界億萬人民群眾最喜愛的書之一。李洪志老師在《轉法輪》一書中要求一個修煉的人首先要做一個好人,比雷鋒還要好的好人,做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人。
我在實際工作中確實也做到了這一點,在保衛鐵路運輸生產安全的工作崗位上,我對工作認真負責、踏實肯幹、任勞任怨,受到了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好評與讚揚,曾多次被評為西寧鐵路公安處的先進工作者和工會積極分子,98年和99年分別被評為西寧鐵路公安處的優秀共產黨員和西寧鐵路分局的先進工作者。
我認為法輪功既不是教,也沒有甚麼組織。我修煉法輪功只是為了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我只是參加了群眾性的煉功活動。所以,公訴人指控的和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我「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不當。
二、 我是被迫害的。
我於2000年去北京上訪,首先是在被單位領導無辜停止了我的工作,被逼無奈而去上訪的。上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項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剝奪。我於2000年3月去北京上訪時,也得到了中央信訪局駐天安門廣場公安分局工作人員的接待,但是回到西寧後等待我的卻是監獄、勞教、開除黨籍、辭退公職。
我於2001年6月18日被湟中縣公安局在被判勞教的辦案過程中,個別不法幹警對我和我的愛人趙香忠進行了慘無人道的毒打。在當天的下午,湟中縣公安局田家寨派出所的幹警,他們用手撕住我和我愛人趙香忠的胸前衣服和頭髮狠毒地用力往該派出所大門旁邊的牆上撞,當時我就被他們撞得不省人事。在18日的當天晚上,我被刑事拘留在湟中縣公安局看守所時,又一次遭到看守所值班民警的毒打。他用拳頭毒打我的頭部和臉部還不罷休,又叫來好幾個在看守所羈押的人員對我進行了輪番的毒打。我被當場打得昏迷了過去,等我醒過來時,我躺在看守所值班室門前的地上,我被他們毒打得頭痛、頭暈、腰疼、腿痛難忍,就連打飯也是一瘸一拐的。
在我被拘留期間,我向看守人員多次提出為我檢查治療被打傷殘的要求,沒有人給我答覆解決檢查治療的問題。直到我被他們送往多巴勞教所,在入所前的體檢中,我的身體的腰部、腿部多處還存有被他們打後留下的傷痕,從此之後我的身體留下了難以治癒的傷殘,整天頭痛、頭暈、腰痛難忍,手腳麻木,已到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我愛人趙香忠的左側乳房也被打得出現了腫塊。
對湟中縣公安局個別不法幹警的這種違法亂紀行為,我曾多次向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湟中縣檢察院和有關上級部門進行了書面反映,到現在也沒有得到任何方面的任何答覆。而且,我們法輪功學員面對整個國家的宣傳機器的誣蔑,處於政府某個人動用特別殘酷的「國家機器」迫害的境地,我們投訴無門。請問,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都允許犯罪嫌疑人為自己辯護,也有律師在公正的氛圍中為其辯護的權利;而在我們這樣一個人民共和國,宣稱「人民當家作主」,為甚麼卻迫使幾千萬的作好人一心向善的民眾陷入有冤無處申、有苦無處訴的境地。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法輪功學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權利採取和平的方式講法輪功真象,即便是採用電視插播形式,也是根據憲法和我國簽署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的精神,為尋求向公眾申訴和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場合講理而採取的正義行動。電視插播的內容完全是事實,講的是真話。何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的所謂「法律」,完全是在違反法律程序下違憲制定的,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非法」,怎麼能夠作為判決的依據呢。
以上事實並非與本案無關,正好說明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危害社會安全、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不是法輪功學員,而是那些違反憲法制定迫害法輪功政策的政府官員,是那些在辦案過程中不講法律、執法犯法、知法犯法、殘酷毒打法輪功學員的不法警察,是那些置民族大義、社會良知於不顧,為了自己一己私利、官位迫害好人的天良泯滅的不法官員,是那些包庇縱容不法警察違法亂紀的官僚和貪官污吏,他們才是破壞社會穩定、踐踏憲法、用謊言欺騙毒害人民群眾的千古罪人!
在本案一審庭審中,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了審判程序:多次制止上訴人依法為自己的辯護和向法庭的陳述,剝奪了上訴人依法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在一審判決中,所有的證據只講了上訴人如何插播和宣傳了法輪功的信息,卻並沒有列舉出宣傳插播法輪功信息的具體內容,這說明公訴上列舉的證據不全,說明不了上訴人有罪。所以上訴人請求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上訴人宣告無罪,還大法弟子清白。
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賀萬吉
2003年元月10日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19/461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