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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市大法弟子呂繼雲、劉秋梅被惡警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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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12日】4月7日凌晨,萊城區東風村大法弟子呂繼雲與萊蕪市商業局大法弟子劉秋梅在友誼街散發真相資料時,被萊蕪市公安局110巡警劫持。此後,兩人被強行押往公安局,現被關在市看守所。4月8日,萊蕪公安6、7個人帶著搜捕令闖入她們家中,翻箱倒櫃,將她們家翻了個底朝天,抄走大法書籍、音象資料,和大量真相材料。

據了解,萊蕪公安將兩名大法弟子關進看守所後,惡警揚言要她們家人交4000元現金,送洗腦班,否則就勞教。

據悉,劉秋梅為抵制非法關押迫害,現絕食,以示抗議。呂繼雲也堅決抵制迫害。

呂繼雲,女,近60歲,原東風村婦女主任,因去北京和平上訪,曾被萊城區公安分局關押拘留、抄家騷擾,並於2001年被綁架到鐵車鄉洗腦班多天,進行迫害,強制放棄修煉。

劉秋梅,女,37歲左右,大專畢業,原商業局藍天幼兒園教師。劉秋梅在家中是一個有口皆碑的好媳婦,好女兒,現在她的公婆、父母都有病在身,特別需要她照顧,還有在外地上學的女兒,現仍不知媽媽被關押。希望國際善良的人士及人權組織伸出援助之手,營救兩位被非法關押中的善良女性。

在此我們正告萊蕪公安系統參與迫害她們的惡警:立即釋放兩名善良的大法弟子,為你們的家人、妻兒想一想,不要再繼續作惡,不要等到惡報臨頭才醒悟。萊蕪及所有大法弟子將密切關注事態的下一步發展。

在四年多的迫害中,萊蕪公安至少犯有以下罪行:

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實行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百七十四條 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萊蕪市政府(文化北路001號)辦公室0634─6214818 6213091
市長公開電話(督查科)0634─6213902
萊蕪市委(文化北路001號)0634─6213021
市政法委員會0634─ 6213034 書記0634─6223996 6222399
萊蕪市公安局(汶源東大街)總機:0634─6212461 網址:https://www.lwgongan.gov.cn
萊城區人民政府(鳳城西大街148號)辦公室0634─6114187
中共萊城區委員會(鳳城西大街)辦公室0634─6114983 主任0634─6118916 6119473
萊城區政法委員會(610) 0634─6114453
萊城區公安分局(文化北路)總機0634─6227184 辦公室:0634─6213415 局長室0634─6213440
萊蕪市看守所電話0634─6172227
萊城公安分局政保科長柳青 小靈通0634─803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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