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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王兆華寫給淄博市檢察院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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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8日】

淄博市檢察院:

我是一名守法公民,也是一名法輪功的受益者。修煉法輪大法後,我的思想道德得到了昇華,身體素質得到了提高,而且還明白了許多做人的道理。通過親身體驗,我認識到法輪大法對人類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我明確了這一事實後,想讓更多的人來認識大法,讓更多的人從大法中受益,所以我才向人們講清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講清真象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我因散發法輪功真象資料被沂源縣公安局抓到勞教所。我們法輪功修煉群眾只是做一個好人,並沒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們也沒有擾亂社會治安。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可是公安部關於法輪功問題的6條行政法規限制了法輪功修煉群眾的自由,公安部針對法輪功的6條行政法規是與憲法完全相違背的。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黨政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那麼在這次邪惡迫害中,到底是誰超越了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已經十分清楚。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捕公民的身體。

但是,自從沂源縣公安人員非法闖入我家,非法將我帶走至今,我的人權、人身自由,我的人格尊嚴都受到了嚴重侵犯和傷害。

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一個守法公民,我沒有犯罪思想,沒有犯罪動機,也沒有犯罪事實。我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都是由於那些執法機關,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的結果。也是政府內權大於法的體現。我們法輪功群所遭受的迫害,可謂千古奇冤。

自從我被抓到勞教所的日子裏,受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身心摧殘。在十九個月的時間裏,總共被關禁閉七次,共計50多天的禁閉生活。惡警們對我動用電棍十多次,每次都是動用4根或4根以上的高壓電棍電擊,直到把電放完為止。它們不管我的死活,「死了算自殺」,把我電得像烤焦的地瓜,真是慘無人道。我在裏面真有生不如死的感覺。我想,就是死刑犯也不會有這樣的遭遇。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到底還有沒有,執法機關把法律當成了他們治人的私有工具。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我只感受到了執法者的殘暴摧殘,並沒有享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我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只是因為我想要做一個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只是因為我不承認自己有罪,只是因為我不參加污衊法輪功的「課程」。

凡此種種,這哪像一個法制國家所應有的現象。在這裏我向市人民檢察院討個公道。希望檢察機關能夠依法行政,為民做主。早日了結我的冤案,還我清白自由之身。

敬請給予公平合理的答覆為盼。


王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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