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全球審江大聯盟支持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及610的決議案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5月16日】

鑑於「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已於2003年9月30日正式成立;

鑑於世界範圍內已有近百個團體及數百個個人正式入盟而且成員繼續增加;

鑑於「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的宗旨是「凝聚一切正義力量,揭露江氏所有罪行,把江澤民送上良心、道義和法律的審判台」;

鑑於中國前國家主席、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濫用職權踐踏國家憲法,公然組織專門用於迫害法輪功而又凌駕於法律之上的610系統,強力剝奪公民與生俱來的信仰自由權利,對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政策,給數千萬法輪功修煉者帶來了難以想像的精神和肉體痛苦及巨大的經濟損失,並已造成可以確認的近千名修煉者死亡,給中華民族和人類文明帶來了巨大的災難,不勝枚舉的各種酷刑的嚴酷程度已完全超出了人類文明所應該允許和容忍的範圍;

鑑於我們有充份的證據顯示江及其追隨者已把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與威脅擴展到中國以外的許多國家,包括許多具有高度民主自由的國家,並已對他國公民的安全構成威脅;

鑑於江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和對中國人民的脅迫,使迫害已經直接延伸到人類的良知和精神層面,從而嚴重地踐踏了構成人類現代文明基礎的基本人權規範,從根本上是對良知的滅絕,我們稱之為「良知滅絕罪」;

鑑於江氏作為上述罪行的最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下述中國的法律法規:《憲法》、《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覆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教育法》、《民法》、《勞動法》、《國籍法》、《著作權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遊行示威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

鑑於江氏的罪行亦嚴重違反了中國已經加入的下述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等;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存的立法、司法和執法機構不能秉承其所應有的道德良知,履行其所應負的道義和法律責任,對江氏及610系統實施公正有效的法律裁處,並積極配合國際社會的有關訴訟;

鑑於我們驚訝於一些國家的司法界和政府迫於中國的政治、經濟和外交的壓力,背離其職業道德甚至立國原則,坐視江澤民對生命的虐殺,對人權的踐踏,對良知和正義的摧殘,而未能進行起碼的道義譴責並維護法律的公正;

鑑於法輪功學員選擇了在包括中國的世界各地進行大規模的和平請願與法律訴訟等非暴力形式反抗迫害、捍衛天賦人權和信仰自由,其符合現代文明的理性抉擇和在抵制江氏操縱整部國家機器進行的嚴酷迫害中所展現的道德勇氣與犧牲精神需要也理應獲得更廣泛的支持;

鑑於對江澤民的此類法律訴訟及公正審理對人權被嚴重踐踏的眾多的中國人民在啟迪其天賦人權和公民意識,樹立良知、正義與勇氣方面有著無可估量的影響,立案審判江澤民的群體滅絕和反人類罪行,必將改寫中華民族的歷史,遏止虐殺的持續發生,震懾追隨其犯罪的其他人員,並由此對中華和世界文明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鑑於本聯盟相信法律的尊嚴必須得到維護,中國及國際司法界均有責任有義務伸張正義,維護法律準則,並對江氏的罪行作出裁決和審判。

因此,本聯盟決定,從即日起,全力支持世界上任何地區和國家在基於事實和法律基礎上對江澤民,610系統及有關人員的起訴和控告案件,並致力於促成此類案件的立案和審理,並按需要協助收集、整理其有關罪行及證據。

特此決議。

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
2004年5月14日

此決議呈送:「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High Commissioner)、「國際刑事犯罪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有關各國最高法院、總統、總理/首相及內閣/國務院、駐聯合國常駐代表、駐中國大使

轉抄:「國際大赦」、「人權觀察」、「自由之家」等國際人權組織,及「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所有盟員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