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她們開始檢查我的隨身行李,一個人檢查完了又換了另外一個人檢查,我的小行李箱被連續檢查了五次,當我質問她們為何要檢查五次時,她們回答我說:「我們是不同單位的人。」這真是令人驚訝,如果不是香港海關的辦事效率落後,就是企圖針對特定人士作出違法的指控!當我再度問她們:「我到底是違反了香港的哪一條法律,要如此對待我?」她們回答我:「不好意思,我只是例行性的檢查」我再度問他們:「是因為香港禁止法輪功修煉者嗎?」,他們支支吾吾的回答:「沒有」。經過2個多小時的檢查,最後他們實在找不出理由,只是重複的回答「保安理由」然後將我帶到登機口,之後粗魯的拿出一張紙要我在上面簽名,我看到上邊竟然有未經我允許的簽名,我非常清楚的告訴她們:「你們偽造文書,犯法!因為這張紙上明白的敘述了我在被非法羈留期間可以享有的權利,包括打電話與外界聯繫,結果你們不讓我打電話還要叫我簽名承認我知道這些權利。」港警這時自知理虧,急著將我手上的紙搶走,還要撕毀企圖湮滅證據,但被我嚴肅的制止。(如附件)
這整件事情從發生到結束才不過短短幾個小時,但卻讓我對香港政府的蠻橫態度感到痛心,我只不過是個身高未滿160公分的小女子,但是香港政府卻派了近20名的警察來對我進行無理的搜查與看管,最後在查無實證的情況下還要我自己用我自己買的機票回來台灣,而最後只以一句莫須有的「保安理由」解釋這一切加諸於我的違反人權的行為,這個荒唐的笑話,只因為我是一個修煉真、善、忍,相信做人要真誠、善良、遇事先替別人著想的法輪功修煉者?
一個少數當權者違反良心的錯誤命令,卻要讓這些不明白真相的執法人員去執行所謂的上級的命令,如果有一天真象大顯了,訴諸法律追究責任時,誰來承擔這個責任?是上邊的黑手還是這些執法人員?不知那些當事人是否冷靜思考過這個關係自己未來的問題。
給予在羈留人士或在入境事務處接受調查的人士的通知
被入境事務處羈留人士或在入境事務處接受調查的人士,只要不致對調查過程或執行司法工作造成不合理的延誤或阻礙:
(一)可打電話給親戚及朋友;
(二)可私下打電話給領事、律師或大律師,或以書面或親自與他們聯絡;
(三)可要求獲得一份由香港律師會提供的律師名單;
(四)在與入境事務隊人員會面時,可獲准領事、律師或大律師在場;
(五)在你的同意下,可獲准私下與自稱受第三者委託代表在羈留人士的律師或大律師聯絡;
(六)可拒絕與一個不是你自己要求會見的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七)可要求本處郵寄或遞送信件,儘量不要延誤;
(八)在會面後儘快獲給予一份你經警戒後所做的口供或所回答問話的口供副本;
(九)在未獲得一份你經警戒後所做的口供或所回答問話的口供副本之前,可拒絕回答其後的問題;及
(十)可要求本處提供書寫用具。
我,充份明白再接受調查或羈留期間所獲得的權利及簽收這通知的副本一份。
簽署 見證人簽署
傳譯員簽署 日期/時間
AP/SF/O/49(Revised 12/2001)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5/22/48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