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訴江案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明慧記者採訪了美國法輪功佛學會代表楊森先生、訴江案原告律師團代表韓淑惠女士和全球審江大聯盟的代表何海鷹先生,請他們就相關問題談談各自的看法。
記者:訴江案之初,很多人對於這樁訴訟案有過疑問,為甚麼?一年多以前,代表法輪功學員的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博士在記者提問時回答說:「本案件旨在制止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通過美國的司法系統提醒世界一樁群體滅絕的罪行正在中國發生,同時鼓勵更多的人也通過非司法渠道來幫助制止這場迫害。」
經過法輪功學員一年多的廣泛講清真象,今天,人們「為甚麼?」的疑問已經更多的被關注所取代,對案件進展、法庭辯論、案件實質和將產生的影響,是人們很關心的問題。我們是不是先介紹一下芝加哥訴江案的經過?
楊森:可以。2002年10月間江××對美國芝加哥進行了私人訪問。10月18日,法輪功學員的起訴狀遞交到美國北伊利諾依州地區聯邦法院,控告江××犯有酷刑虐待罪、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
10月22日下午4點左右,給被告遞送法律訴訟傳票的工作即已完成。在以後幾個月中,原告多次將法律訴訟檔案掛號寄往中南海,江××辦公室多次簽收了法律信件。
2003年1月13日,法庭舉行了起訴江××案件的第一次會談,律師和法官擬定了案件進展的下一步日程。
2003年4月14日,芝加哥當地時間下午兩點多,代表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及「610辦公室」的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博士,向法院遞交了起訴的法律證據,順利完成了這一步司法程序。由於江××在2003年3月15日卸下國家主席職位,這樣,在起訴材料正式遞交的時候,江已經不是「國家元首」了。
2003年6月10日,38位美國國會議員以「法庭之友」的名義,向法庭遞交了支持訴江案審理的辯論書,對於被告江××是否能享有「元首豁免」免於被起訴,辯論書強調,《外國元首豁免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這類訴求不應再通過迫於強大政治壓力而採取的外交途徑來解決,而是基於法律標準由法庭來解決。
2003年9月12日,北伊州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告江××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當時江已經不再是國家元首),在程序上駁回原告起訴,但同時肯定了原告的部份論點。
記者:我理解,地方法院法官所做的僅僅是程序上的駁回,而並不涉及被告所犯有的實質罪名,是這樣嗎?
楊森:是這樣。針對地方法庭的結論,2003年9月15日,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女士和法輪功學員代表在華盛頓國家記者俱樂部召開新聞發布,表示將補充起訴理由,繼續上訴。
2004年1月19日,原告依法將上訴材料正式提交到美國第七巡迴法院。上訴材料指出,如果原告提供的內容被證實,被告即違反了國界法的根本準則,同時違反了被廣為接受的正義至上準則,包括犯有酷刑和群體滅絕罪。這些準則不是建立在國內或國際外交政策上的,而是人類法律、道德、和公眾秩序的基礎。另外,上訴材料還根據美國簽署的群體滅絕協約和酷刑協約精神指出,已經在2003年3月15日離開中國國家主席職位的江澤民,不再享受任何豁免權。
2004年3月5日,美國行政部門出於對眼下國家與國家之間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的考量,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交了回覆控方律師1月19日提交的原告上訴的文件,對豁免權和傳票等法律程序問題提出了爭議。
2004年3月19日,原告提交了對上述美國行政部門回覆文件的回應材料。除了1月19日提交的理由之外,材料中增加了對訴江案程序合法性的提要。
到此為止呢,雙方材料收集完畢。2004年5月27日法庭的口頭辯論是在上訴法庭(第七巡迴法庭)進行。
記者:聽說5月27日的法庭辯論是訴江案進入上訴階段以後的一次當庭陳述和辯論機會,韓律師,這次庭辯將會是怎樣的情況?
韓淑惠:芝加哥訴江案在美國法律界已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案子,同時在國際法律界、律師界、人權界也都佔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它是在歷史上具有特殊意義的案子。5月20日,芝加哥當地的《芝加哥法律日報》(Chicago Daily Law Bulletin)對於5月27日將要展開的訴江案法庭辯論的論點作了頭條報導,可以看出,該案所引起的關注。
5月27日的庭辯,預計會有三位法官、原告首席律師泰瑞-瑪什和美國司法部律師代表出席。原告律師將就訴案的法律緣由和法律程序問題進行陳述,美國司法部律師將作為法庭之友就法律程序提出看法。在進行大約40分鐘陳述庭辯論點過程中,三位法官將會輪流就所了解的情況和要了解的問題,分別向雙方律師發問。雙方律師將對法官的問題,有針對性的作出答覆。
記者:這次法庭辯論所涉及的問題都有哪些呢?
韓淑惠:因為訴江案已進入上訴階段,這次庭辯將主要針對2003年9月12日地方法院法官以被告江××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為由,程序上駁回原告起訴的決定進行法庭辯論。因此庭辯所涉及問題的重點之一是「國家元首豁免權」問題。
原告律師庭辯的重點主要在於依據相關國際協議的精神和美國法律先例指出:第一,「國家元首豁免權」具有臨時性和限定性,豁免不是永遠免於法律懲罰。美國簽署的群體滅絕協約和酷刑協約都表明,群體滅絕和酷刑犯罪應受到懲罰。如果國家元首在任期間犯下了群體滅絕和酷刑罪,一旦他離開職位,他對在職期間所犯有的罪行負有一切責任。因此,對於已在2003年3月15日卸掉中國國家元首職位的江××,他不再享有任何豁免權。
第二,江××在任期間一手製造的對於法輪功修煉群體的滅絕性迫害,是其以個人強權挾持政府的結果,所做的一切都是既違犯國際法律,同時也違犯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完全是江的個人行為和私人決定,並非政府決定和國家行為。因此,江××這種在任內的個人的、非官方的和非政府職能的非公務行為,不受豁免權保護。
第三,美國最高法院多次容許對在任美國總統進行起訴(比如克林頓)。就美國法院而言,江××既非在任元首,更非美國總統,他不應有比美國總統更高的特權,更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記者:從你的角度看,訴江案的前景如何?
韓淑惠:會越來越好。萬事開頭最難,案子都告了,還有甚麼難的呢?到目前為止,訴江案的過程本身,已經在美國和國際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引發了公眾對於法輪功的關心,喚起了很多善良人們的正義感。透過訴江案,世界各個角落的人們都會越來越了解法輪功在中國遭受迫害的真象,越來越明白法輪功是甚麼,越來越清楚法輪功學員訴江對整個人類的積極意義。我們越往前走就會有越多的人知道真象,就會有越多的人站在善良和正義一邊,邪惡的江××還逃脫得了懲罰嗎?
楊森:其實法律的基本準則就是Truth(真實), Fairness(公平), Justice(公正)。也就是說,好人應得到保護,壞人應受到懲罰。這些準則早已為國際社會所接受。應該說,訴訟案是建立在正義和道德的基點上的。人有權利擺脫奴役、酷刑、任意逮捕關押和群體滅絕。
信仰自由是美國的立國之本,美國的第一批移民正是為了避免宗教迫害而登上這塊土地的。最近,美國的一些地方法庭對類似案件都做出了有利於法輪功的判決。
比如美國三藩市法官愛德華-陳,拒絕給予前北京市長、現任北京市黨委書記劉淇和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豁免權。通過作出這個決定,他肯定了現任官員無論其職位大小,如果犯下反人類罪,仍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則。在陳法官提交給法庭的報告中,這兩名中國官員都因監督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而被確認有罪。
記者:芝加哥訴江案以後,世界各地掀起了訴江浪潮。這也許從另一個角度可以證明法輪功真象在世界的被普遍獲知。
楊森:五年來,全球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及其追隨者的法律訴訟已有二十五例,他們被告以「酷刑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等。其中江××本人在美國、德國、比利時、西班牙、韓國、台灣等六個國家和地區被告上法庭。
當發生在中國的這場已經持續了近五年、剝奪了近千人的生命、數十萬人被關進集中營殘酷迫害的「群體滅絕」暴行尚在進行之中時,訴江案的意義就更加重大。
何海鷹:對!訴江案的另一重大意義還在於,它是首次被迫害者還在遭受酷刑和屠殺的滅絕性迫害之中時,勇敢的把施暴者送上法庭!
江××是針對上億的信仰「真善忍」的好人發狂,動用整部國家機器把整個民族捲入了迫害當中,它所搞的「人人表態、人人過關、人人洗腦」是歷史上沒有的。隨著地球越來越一體化,對「真善忍」良知的摧殘危害整個人類,它使人們放棄做人的基本底線,對人類的迫害將是毀滅性的。對於像這樣的人類公敵的起訴,法輪功是在做福蔭整個人類的偉大之舉!
法輪功的勇氣和道義精神,鼓舞和振奮了全球善良和正義的力量。2003年9月,海外華人在「凝聚一切力量,揭露江氏所有罪行,把江澤民送上良心、道義和法律的審判台」的共識下,成立了「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並且已在世界上二十多個大城市舉行聚會和研討會,譴責江××對中國和中國人民所犯下的罪行。
到目前為止,已有近百個海內外著名人權團體和數百個個人正式加盟。2004年5月14日,「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發布「支持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及610系統的決議案」,決定「從即日起,全力支持世界上任何地區和國家在基於事實和法律基礎上對江澤民、610系統及有關人員的起訴和控告案件,並致力於促成此類案件的立案和審理,並按需要協助收集、整理其有關罪行及證據。」
5月19日,「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又發出「要求取消江澤民元首豁免權呼籲書」,僅僅三天時間,已有不少社會人士簽署聯名。
楊森:很顯然,訴江案的巨大意義和影響已遠遠超過案件本身,它是法輪功和平抗爭中的一步,也將成為人類在這段特殊歷史中,在「真善忍」的福益下,善良湮滅凶暴,正義戰勝邪惡的偉大經歷,法輪功所展現的道義、勇氣和尊嚴,將成為歷史的典範。最終的大審判必將到來。
(明慧記者古安如採訪報導)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5/27/48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