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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子沒有罪 公安人員隨意抄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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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5月31日】雲南省昆明市孫家順今日投書明慧,呼籲社會幫助被關在大板橋省女子勞教所已奄奄一息的妻子。其妻,鄭翠蘭,2004年4月因在菜市場給人講做人要誠實,不要昧良心的道理,結果被巡防保安強行綁架,隨後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抄了鄭翠蘭的家,並以家中抄出法輪功真象資料為由,判鄭翠蘭3年勞教。鄭翠蘭從5月12日開始絕食抗議無理迫害至今已10多天,身體已極度衰弱、隨時有生命危險。

孫家順的信件原文如下:

我的妻子鄭翠蘭,今年54歲,雲南省建二公司退休工人,她是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2004年4月21日她到菜市場買菜,看到菜販賣菜時短斤少兩,就跟他們講做人要誠實,做事不要昧良心,人做了任何事都會「善惡有報」。為此被巡防保安抓到茨壩派出所,隨後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就來抄了我的家,未經任何審理程序,就被昆明市勞動教養委員會以家中抄出21份法輪功真象資料、給了某人一片光碟為由,判了我妻子3年勞教,送往在大板橋的省女子勞教所。

我妻子認為按照真、善、忍要求做一個好人,同時告訴別人也要做個好人沒有錯,更沒有罪。最近我得知妻子以絕食抗議這種無辜的被迫害、申訴自己的冤情。她從5月12日絕食到今己10多天,身體極度衰弱、生命危險,作為鄭翠蘭的丈夫,我要呼籲每個有良知的人對她的生命安危給予關注,並強烈要求有關部門領導儘快調查處理此事,還我妻子。

我妻子被抓後公安抄家時,翻遍了屋子的每個角落,把屋子搞得亂七八糟,一片狼藉,最後找到幾份資料和煉功打坐用的坐墊,就說是找到了「罪證」。那資料上寫的是揭露江澤民禍國殃民,迫害法輪功的事實,是教人做好人的文章,這些內容都是為了共產黨好,為了政府好,為了社會好,怎麼是「罪證」,更可笑的是煉功用的坐墊也成了罪證,罪證的概念難道執法者不知道?如果這樣隨意就可侵入公民住宅獲取「罪證」,判罪,我敢說現在許多人(包括中高級幹部、執法人員)的家中都存放有「黃碟」等國家禁止的違禁品,那都可以給他們定有罪了。

妻子被抓後,我找到負責案子的公安問為甚麼抓人,他們說:「她宣傳法輪功,上邊說了,法輪功是×教,我們是根據上邊精神抓她的。」我只知道江澤民在對法國記者講過「法輪功是×教」,除此之外,我沒有看到定法輪功是×教的任何「文件」,江××的話怎能代表法律?上級的精神怎能作為執法的依據?我愛人是向人講了做人的道理,這是哪個政府都提倡的,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只因她修煉法輪功,難道就沒有公民的權利,難道就能說她有罪?

廠裏人都知道,我愛人煉法輪功前身體不好,有膽囊炎、肝下垂、婦科病,現在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又少,每月三、五百元,保證生活都困難,那裏還能承擔昂貴的醫藥費。煉了法輪功她的身體好了,幾年來再沒有花過醫藥費;她的脾氣改好了,為人和氣、樂於助人,做事處處為她人著想,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這樣的功法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我不知有甚麼不好?煉功犯了那家的法?

昆明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僅憑兩條所謂的罪名就判我妻子鄭翠蘭3年勞教,依據的是哪個法律?那條法規?我幾乎翻遍了所有的公開出版的有關法律、法規,請教了有關人員,都沒有搞清楚。反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執法人員的規定去對照,從巡防人員隨便抓捕我妻子,茨壩派出所沒有任何證據情況下就看押、審訊我妻子,以及官渡公安沒有任何證據情況下實施抄家,又以抄出的所謂東西來判定罪名,這一系列的行為都違背了基本的法律程序,超越了執法範圍,侵犯了《憲法》賦予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和公民住宅、財產不受侵犯等基本權利,侵犯了人權。

根據國務院1957年8月31月發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規定》、1979年11月29日發布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0年1月21日國務院轉公安部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第10條規定的對幾種人的收容教養範圍,我妻子根本沒有違反其中的那一條,所以我認為昆明市勞教委對我妻子的勞教決定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我們希望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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