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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女子監獄迫害大法弟子的種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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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6月9日】在遼寧女子監獄城裏,大法弟子每時每刻都在遭遇著迫害。在這個自稱法律健全、平等、自由的國度裏,執法人員指使犯人或執法人員親自對大法弟子無人性的迫害,為了達到他們政治與金錢的目地,欺上瞞下,私設刑罰,在暗地操縱犯人,以立功、表現好給與多減刑為手段,採取各種欺騙行為讓犯人迫害大法弟子。

大法弟子要求申訴,科長不但私自扣下申訴書,而且對要求上訴的大法弟子進行威脅和殘酷的折磨。

下面是監獄迫害大法弟子所使用的種種迫害手段:

一。 信息封鎖。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後,警察嚴密封鎖消息,散布謊言、假象,製造輿論掩蓋事實。
二。 經濟封鎖。不許大法弟子花錢買東西,錢存在隊長手裏,如:警察對大法弟子潘玉君進行經濟制裁八個月之久,最後潘玉君瘦得皮包骨頭,每頓只給兩個小窩窩頭,兩個人的活叫她一個人承擔。想買一袋白糖和一袋大醬吃,遭到隊長劉梅的拒絕,並吃盡了電棍的苦頭,嘴被膠條封住,不許上廁所……。
三。 肉體摧殘。五大隊吳國鳳被綁在鐵管上狠狠毒打,被打得大小便不能自理。
四。 體罰虐待。大法弟子被強迫大頭朝下撅著,坐小板凳,晚上不許睡覺,白天幹二十多個小時的活,九大隊一小隊大法弟子張亞豔雖來月經,警察卻一天不許她上廁所,褲子都已濕透。八大隊大法弟子被禁止上廁所,晚上只好偷偷便在洗漱缸裏,早晨再偷偷倒在廁所裏,這樣的例子實在太多了。
五。 沒有言論自由。兩個犯人看押一個大法弟子,不許說話,特別是在科長、隊長辦公室裏,更不讓講真話,如有不從者,就會在一個秘密的房間裏遭到毒打。
六。 凡是法輪功學員被劫持入監,必須在入監隊後再分到各大隊。特別在入監隊當天大法弟子都被強行扒光身上所有衣服,被褥被拆開,遭受威脅恐嚇,幾個小時,自己所帶的東西就不翼而飛,金錢被掠奪,人人都稱此為「鬼門關」。
七。 大法弟子絕食抗議,會遭到更殘酷的折磨。整天都被綁在床上,手、腳被固定,被強行下胃管,有的大法弟子就這樣被灌食時窒息而死,而直接參與的醫務人員卻把責任全部推在大法弟子身上。

在大北監獄,每個大法弟子都有刻骨銘心的傷痕,經歷了人間地獄般的生活,切身體會了政匪一家的真實無虛……

國家憲法、監獄法明確規定服刑人員的權利,需要特別保護的權利主要有:1) 人格不受侮辱權。人格權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憲法第5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如果服刑人員受到侮辱,包括來自其他服刑人員的污辱,都可以向監獄或監獄的上級機關或者檢察院提出上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中包括健康權、生命權。
鑑於在押人員,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刑法規定:被監管人員不得受到體罰、虐待,嚴重違反此規定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監獄法也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不得對服刑人員體罰、虐待、刑訊逼供、毆打、縱容他人毆打,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也會受到行政處分。對侵害服刑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服刑人員有權向紀檢監察部門、監獄的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3)憲法規定: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有權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理,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控告、檢舉,不得扣壓和打擊報復。

我們強烈要求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並依法懲處迫害大法弟子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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