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觸犯了中國《憲法》和《刑法》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7月20日】眾所周知,法輪功學員以「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處處做一名對社會、對他人都好的人。而江澤民及其幫兇公然違背國家的《憲法》和《刑法》,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的血腥政策,對中國人民犯下了不可饒恕的大罪。面對五年來滅絕人性的非法鎮壓,法輪功學員仍以大善大忍的胸懷,和平、理智的面對社會、面對每一個對他們施暴的人,他們是「真善忍」這一宇宙特性的真正實踐者,他們是真正的好人,這一點連江澤民及其打手們也不得不承認。下面,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對江氏發動的這場鎮壓的非法性作一分析,希望廣大的人民能夠明辨是非,能夠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維護人間法律、匡扶人間正義;也希望那些曾助紂為虐者及正在助紂為虐者能夠認真的思考自己幹了甚麼樣的事或正在幹著甚麼樣的事。這些人如果能夠認清這場迫害的邪惡,如果能夠正確的認識大法,從此痛改前非、停止為惡,盡力彌補自己給大法及大法弟子造成的損失,也是給自己留下一個未來。

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違背中國的《憲法》和《刑法》。

一、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嚴重違背了中國《憲法》

1、鎮壓法輪功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決定。

《憲法》第5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立法權;(2)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領導人;(3)決定國家重大事項;(4)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然而對法輪功的鎮壓,這麼一個震驚中外、涉及一億煉功群眾的重大問題,既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通過,也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通過,甚至國務院也沒有發布過任何決定和命令。事實上,在鎮壓法輪功的問題上,當時中央政治局的七個常委中,有六個不同意鎮壓,是江澤民一意孤行,利用手中的權力,踐踏中國法律,從而發動了這場對善良民眾的迫害運動。它非法鎮壓的藉口全是栽贓、造謠和陷害。

2、非法剝奪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憲法第33條)

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根本不講甚麼法律。法輪功學員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會被抓、被勞教、判刑。江氏集團不許為法輪功上訪、投訴、伸冤,不許向民眾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真象,不許信仰法輪功、傳播法輪功等。

3、非法剝奪中國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憲法第35條)

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江氏集團完全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言論自由。讓人說話,這是憲法規定的,也是做人的基本權利。死刑犯法律都允許他申辯,何況法輪功完全是被陷害的。我們不反對政府,過去如此,今天和將來也如此。況且鎮壓法輪功也不是政府的決定,完全是江澤民及其幫兇的非法暴行。我們從來也不參與甚麼政治,也不奪誰的權力,這些根本與修煉法輪功毫不相干。我們只是針對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澄清事實真象,讓廣大民眾看清到底誰在違法、誰在犯罪,誰在禍國殃民。現在法輪功傳遍世界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李洪志老師受到各國人民和政府的褒獎1200多項,許多國家在明白了江氏及其暴行後紛紛表示譴責,有十幾個國家把江氏及其幫兇以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等送上法庭。我們相信不久的將來,在我國也一定會把這一夥竊國小人送上正義的法庭。

4、非法侵害和剝奪中國公民的「人身權利」(憲法第37條、38條、39條、40條)

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權利完全被非法剝奪。他們被肆意非法搜身、非法拘禁、非法逮捕、非法勞教、非法判刑;他們被肆意侮辱、誹謗和誣告;他們的住宅被肆意非法侵入和搜查;他們的信件被非法拆開和扣壓,電話被非法監聽等。在這場邪惡鎮壓中,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權利毫無保障。

5、非法剝奪中國公民的「監督權利」(憲法第41條)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在江氏集團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法輪功學員依法上訪、申訴、控告或檢舉時,就被非法拘禁、逮捕、勞教、判刑,被非法開除公職、學籍、軍籍等。迄今為止,各級法院、檢察院明知鎮壓法輪功是非法的,也不敢受理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案件。但是五年來法輪功學員仍以和平而又理智的心態一次次依法向國家司法部門、各級政府部門和國家領導人反映法輪功所遭受的非法迫害,要求停止這種非法迫害,嚴懲江澤民及其幫兇。法輪功沒有反政府,99年有4月25日,法輪功學員到中南海就是一次和平上訪。當時天津一家刊物登了羅幹的連襟何祚庥一篇誣蔑法輪功的文章,法輪功學員為此到編輯部說明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要求停止這種非法的名譽侵害。然而天津公安卻非法毆打、並逮捕了45位法輪功學員。天津官員對法輪功學員說,天津直轄市解決不了這事,你們應找直轄市的上級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到了國家信訪局,這是完全合法的。當然,去的人比較多,有一萬人(因當時煉法輪功的人多,有一億人。這一億人你也想去,他也想去,就去了一萬人)。上訪的人多了並不等於違法,恰恰是相信政府的表現。他們沒有口號,沒有標語,也沒有影響交通秩序。朱鎔基總理妥善處理了此事,法輪功學員於當晚離開了中南海。為此朱總理也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讚揚。但是當權小人江澤民,出於嫉妒,不願看到朱鎔基的威信超過他,也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得到法輪功學員擁戴的嫉妒,擅自推翻朱總理的開明決定,開始了對法輪功的無理打壓,製造了「法輪功圍攻中南海」、「練功死了1400人」等一系列謠言,並自導自演了「天安門自焚」、「傅怡彬殺人」等鬧劇,栽贓法輪功,挑起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但到了今天,江氏製造的謊言,被愈來愈多的人看穿。

6、非法剝奪中國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憲法第42條)

在江氏集團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法輪功學員只要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就被開除公職、扣發工資,退休者則停止發放退休金。不允許任何單位招收法輪功學員等。

7、非法剝奪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憲法第46條)

只要信仰法輪功就被開除學籍,不讓進行科學研究和文學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

9、非法剝奪婦女的合法權利(憲法第48條、第49條)

法輪功學員中有很多女性,她們在被非法迫害中遭受了暴行和虐待,其中包括各種各樣的性虐待;懷孕的婦女被強制墮胎;哺乳期被非法勞教、判刑;被非法送進精神病院並注射破壞大腦神經的藥物,經常受到侮辱、暴打;因以上原因致死者大有人在。據不完全統計,在通過民間途徑能夠證實的被迫害致死的1000多名法輪功學員中,女性佔了52%。這都是江氏集團犯下的滔天罪行。

9、非法剝奪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憲法第50條)

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對回國的信仰法輪功的華僑非法拘捕、關押勞教、判刑,非法驅逐出境,不允許回國探親等。

二、鎮壓法輪功的人嚴重違反了中國《刑法》

在江氏集團利用手中權力,盜用國家名義對法輪功的無理打壓和殘酷迫害中,江氏豢養的各類打手們,對法輪功學員大打出手,不僅嚴重違背了《憲法》,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現將江氏及其打手們的罪行昭告天下:

1、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8條、247條、248條)。這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包括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在江氏「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邪惡政策下,截止到2004年7月初,通過民間途徑能夠傳出消息的已有至少1000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而據2001年10月公安內部統計,當時法輪功學員被虐待致死人數已高達1600人。

2、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五年中,各地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精神病院、洗腦班等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地方,以40多種殘忍手段,導致法輪功學員身體嚴重殘疾的事例數量巨大。其殘忍手段有:戴背銬、吊銬、腳鐐、坐老虎凳、繩捆、吊打、針扎、火燙、電棍電、警棍打、低溫冷凍、高溫曝曬、長期罰站或罰蹲、強迫灌食、強迫注射損傷大腦神經的藥物、長時間不許睡眠、苦役等。由此而致傷致殘的有失明、耳聾、上、下肢殘疾、手指或腳趾殘疾、癱瘓、嚴重內傷、被逼瘋等。

3、強姦罪(刑法第236條)。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一些喪盡天良的暴徒,對女法輪功學員進行強姦的事情也時有發生。2000年,遼寧馬三家勞教所將18名女法輪功學員扒光衣服,強行推入男號;2002年北京一惡警在非法抓捕一名女法輪功學員時將其用警棍打昏,然後拖入橋下將其強姦;再如2003年5月重慶大學女研究生魏星豔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拘禁,期間一惡警當著幾名女犯人的面強姦了魏星豔。

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眾多參與非法鎮壓法輪功的打手吃喝嫖賭盡佔,他們面對一群女性法輪功學員,猥褻、侮辱、調戲、性騷擾等是司空見慣。

5、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這是指以非法扣押、關押、綁架或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此罪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是普遍存在的事實。尤其是前幾年,對法輪功學員幾乎是人人都可以看管和非法拘禁。村委全、居委會、單位都曾拘禁法輪功學員,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更別說大批大批的法輪功學員被拘禁在各地的政府所在地、看守所、勞教所、監獄、洗腦班等。江氏及其打手這樣大規模的對法輪功學員的公然違法犯罪,是對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公開挑戰,是「依法治國」所不容的,提請民眾認清江氏及其幫兇違法犯罪的真實面目,讓我們行動起來,共同制止江氏集團的違法犯罪。

6、綁架罪(刑法第239條)。這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地綁架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地偷盜嬰幼兒或綁架他人作人質的行為。在一切向錢看的今天,一些執法人員,打著抓法輪功學員的幌子,實際是勒索錢財,抓一個只要拿了錢、送了禮馬上放人。有些人為了撈到黑心錢,專門參與鎮壓法輪功,從中牟利。

7、誣告陷害罪(刑法 第243條)。此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上,觸犯此罪的特級首犯是江澤民及其幫兇。他們以造謠誣陷為藉口非法鎮壓法輪功。其次是各級執法的相關人員。他們對法輪功學員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如「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攻擊政府和國家領導人」等莫須有的罪名將法輪功學員大面積非法勞教、判刑和關押。

8、搜查罪(刑法245條)。指無權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對他人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為。非法鎮壓法輪功的各種打手,在無搜查證的情況下肆意非法搜查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或住宅,並在這過程中隨手將現金和貴重物品裝入個人腰包。

9、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245條)。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觸犯此罪的人處處可見。他們披著「合法」的外衣,非法私闖民宅,或深更半夜或翻牆而入或破門而進那是家常便飯。

10、刑訊逼供罪(刑法247條)。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逼供,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數不勝數,幾乎每一個被非法抓去的法輪功學員,都受到過刑訊逼供,其使用的殘忍手段有40餘種,前已所述,不再重複。

11、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248條)。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觸犯此罪的人大有人在,他們所使用的殘忍手段令人髮指,個個像地獄的小鬼,心狠手黑。根本不把人當人對待。受到過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人人都有一本血淚史。通過民間途徑能夠傳出消息的已有至少1000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致傷致殘的更是不計其數。

12、侮辱罪和誹謗罪(刑法第246條)。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是指捏造散布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觸犯此罪的特級首惡是江澤民及其幫兇,它們以謠言、誹謗毒害天下百姓仇視法輪功,挑起人整人的邪惡運動,嚴重敗壞了法輪功及其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的名譽。其次是各級打手謾罵、侮辱,散布謠言貶低法輪功及其學員的人格和名譽。

13、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條)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刑法第253條)。此二罪在參與鎮壓法輪功的惡警中比比皆是,他們為了找到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證據」,非法私拆他們的信件,或指使郵政人員私拆、毀棄法輪功學員講真象的信件,或非法竊聽法輪功學員的電話、監控他們的上網電腦等。

14、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此罪在鎮壓法輪功中經常發生。如把法輪功學員家的電腦、電視、手機、摩托車、拖拉機、耕牛、金銀物品、大筆現金、存摺等非法搶走,即老百姓所說的「抄家」。

15、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對他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此罪是公安在鎮壓法輪功中極為常見的一種。每個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幾乎人人都曾被勒索,少則幾百元,多則幾萬元。

16、傳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條)。指故意用語言、文字、動作或其他方法故意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觸犯此罪的特級首犯是江澤民及其幫兇,它們直接發動並指揮了非法的人殘害人的運動。其次是各級610組織、司法機關和宣傳機關的相關責任人。這些人曾組織、謀劃、指揮了這場中國這場史無前例的對善良民眾的迫害。

17、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此罪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特級首犯是江澤民及其幫兇,它們動用了國家四分之一的財力非法鎮壓法輪功;其次江氏集團的各類打手也觸犯了此罪。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五年來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嚴重觸犯了中國法律,江澤民及其幫兇、打手對中國人民犯下了不可饒恕的滔天大罪。在邪惡的鎮壓中,助長著假、惡、暴和腐敗,中華民族五千年燦爛文化中僅存的一點道德、良知盡毀於它們手中。在此我們鄭重警告那些迫害法輪功的參與者,認清對法輪功的鎮壓是非法的、毫無人性的,要以「文革」中的「三種人」為戒,害他人到頭來就是害自己,趕快停止作惡,否則將斷絕自己的後路。今年全國人大在《憲法》修正案中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同時從今年5月至下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將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案件,這五類案件是:(1)瀆職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案;(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4)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這些都是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司空見慣的。我們法輪功學員一定在適當時機把非法迫害法輪功的各類兇手送上法庭。在此我們呼籲一切善良的人們,認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象,共同抵制這場毫無人性的非法迫害,讓「真、善、忍」充滿人間。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