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濫用職權拍板下令非法鎮壓法輪功,嚴重違反了中國《憲法》。在隨後的迫害中,江氏集團嚴重違反了中國《憲法》和《刑法》中的許多條款,其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犯罪活動至少符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列舉重點查辦案件的四項(1,2,3,5)。
(1) 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據不完全統計,1999年7.20以來的五年中,通過民間途徑能夠傳出消息的已有1010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迫害致死案例分布在全中國3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2)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大批法輪功學員被綁架、被非法抄家、被非法拘禁、被非法判刑、被非法勞教等等,具體數據目前不詳,據2001年10月底中共官方內部統計,光被非法勞教的人數就超過10萬人。
(3)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這方面的案件同樣太多了,無法列舉,更嚴重的是,有的學員被不法警察刑訊逼供而活活打死。例如,遼寧省大石橋市南樓經濟開發區東江村法輪功李豔華,女 ,60歲左右,警察對她刑訊逼供,大打出手,最後把老人打得大小便失禁,渾身是傷,七竅流血,氣絕而死。
(5) 虐待被監管人案件:被非法拘捕的法輪功學員普遍遭受所謂「執法人員」的毒打、體罰和經濟敲詐等等虐待,至少數千人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大批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洗腦班」遭受精神折磨。
事實上,江氏小集團的違法行為早就受到法輪功學員的抵制。例如,2000年8月29日,兩名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王傑,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當時的中共總書記江澤民、中組部長曾慶紅以及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所犯下的罪行。但是江氏小集團再次蔑視法律,凌駕於法律之上,9月7日晚上,兩人同時在北京被公安強行抓捕。
現在把江氏小集團繩之以法的條件成熟了很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江氏小集團還想繼續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暗中不准司法部門受理法輪功的案子。中國《憲法》第33條保障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廣大法輪功學員作為江氏集團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的受害者,完全可以運用法律作為維護人間正義的武器。明慧網2004年7月19日報導,部份遭受江氏迫害的中國合法公民和法輪功修煉者,向最高法院控訴江澤民的罪行。
和中國國內相比,江澤民及其主要幫兇海外也官司纏身。例如,江本人在美國、德國、西班牙、韓國等國法庭被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起訴。
從國內外對江氏小集團的法律訴訟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人知道了法輪功真相,支持這些訴訟案,江氏小集團被繩之以法的日子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