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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律師談起訴外交人員煽動仇恨的法律依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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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9日】(明慧記者冬娜)不久前(6月19日),在蒙特利爾召開的「尋求正義:制止仇恨犯罪,酷刑犯罪和反人類犯罪」法律論壇上,加拿大著名國際人權律師戴維-馬特斯在發言中,以「仇恨言論和外交豁免權」為主題,從相關國際法和外交豁免權適用的範圍等方面,論述了起訴和制裁散布仇恨言論的外交人員的法律依據。

※ 一旦仇恨之詞脫口而出 外交人員就將面臨起訴

馬特斯首先通過三個典型案例,給出外交人員仇恨言論的具體描述。其中一個案例是: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喬-契布卡,寫信給「多倫多星報」(Toronto Star)表達了對中國掩蓋SARS的關注。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在2003年5月該報上發表了一封回信,將契布卡和其他法輪功學員貼上險惡的Χ教徒的標籤。

那麼應該如何對待這樣的行為呢?馬特斯說,外交或領事的這類評論和文章,可以歸為煽動群體滅絕或煽動仇恨、或引誘反人類罪,也可能是誹謗。

馬特斯律師說,如果外交及領事官員為反映他們政治首腦的立場,而傳播國家發起的仇恨,那麼一旦煽動仇恨之詞脫口而出時,他們就再也逃不過被起訴的命運。至少在一些情況當中,因為他們身在海外,那裏的法律系統能夠處理他們的仇恨犯罪。

馬特斯援引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中第25條關於個人刑事責任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應依照本規約的規定,對一項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負刑事責任,並受到處罰……命令、唆使、引誘實施這一犯罪,而該犯罪事實上是既遂或未遂的;」馬特斯稱,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規定,引誘反人類罪本身也是反人類罪。

馬特斯律師特別以加拿大反人類和戰爭罪法案為例稱,在加拿大煽動反人類罪將被起訴。這一法律有些權限上的限制。其中一項規定被認定犯罪的人要在加拿大。另外,在加拿大刑法中也可以找到煽動仇恨罪。一般說,該刑法僅適用於全加拿大境內。所以加拿大刑法的法律權限是(罪犯)在加拿大境內。對於不在加拿大境內的,馬特斯解釋說,涉及誹謗的民事訴訟就更容易促成缺席審判。

馬特斯總結說,「所以,無論一個外交或領事官員在加拿大犯了刑事上煽動,還是被指民事上的誹謗,都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法律權限,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因為違法者本人在加拿大,違法行為發生在加拿大。問題是是否外交或領事豁免權能夠使這些在加拿大的官員免於被追究。」

※ 外交豁免權無法保護人權罪犯

外交關係維也納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對外使節及政府間機構法案(Foreign Missions and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ct)等國際法,賦予了外交官刑事豁免權。

但是,馬特斯說,「他們的豁免權並不延伸到其行使職責過程之外的行為。」馬特斯進一步解釋說,根據國際法的根本特性,煽動群體滅絕、仇恨,引誘反人類罪永遠是外交行政和技術人員職權外的行為。「外交關係維也納條約」成員國不能有意向外交機構的成員提供國際刑法以外的豁免權。

馬特斯舉例說,在皮諾切特的案子中,英國議會上院兼最高法院成員伯朗尼-維爾琴遜稱,「我認為有強大的法律依據說,實施酷刑國際公約中禁止的酷刑,並非國家功能。」

豁免權其實並不是絕對的,馬特斯說,「存在的豁免權是輸送國豁免權,但是總可以被該國取消。因為輸送國可以取消其外交官的豁免權,接受國也總可以要求取消豁免權。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接受國要求輸送國取消這種豁免權。」同時,馬特斯稱,豁免權是地區性的,並不是全球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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