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上述被抓的人的本鄉父老請說一下,他、她們中哪個是貪污偷盜,或嫖賭或橫行鄉里的?難道因為他、她們煉法輪功做好人,他、她們的人權就可以隨便被侵犯?公民有「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是受憲法第47條保護的。煉法輪功的人也是中國公民,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別是在今年修憲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增加到第33條內,「人權」已正式成為法律概念。2004年3月14日,溫家寶總理在中外記者會上莊嚴向全世界承諾「憲法修正案通過後,我們要認真執行憲法的規定」。5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了「嚴查五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案專項活動」,今天,李代春、胡冬祥、余秀雲、宋銳等人,還如此明目張膽的非法,頭戴閃閃國徽的男警察隨便搜婦女的身,無視國法,不講公德。
鄉親們,那些「所謂國家工作人員」追隨江澤民迫害修煉法輪功的群眾,不僅知法犯法,更是自己在犯下天大的罪業呀,如果它們不立即停止助紂為虐,彌補自己的罪過,必將受到天理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