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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彙編:法治評論(專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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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5日】
  • 江澤民鎮壓法輪功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

  • 「堅決打擊越級上訪」?上訪是個甚麼罪?

  • 法輪功在中國是非法的嗎?

  • 關於大陸「反邪教法」的法律分析

  • 一個警官的感想:應該依法治國

  • 定「×教」不符合《憲法》的法規

  • 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從來就沒有講過法律

  • 從中國現行法律看廣西百色市公安局迫害大法弟子的違法惡行紀實

  • 江澤民鎮壓法輪功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

    ──《大陸弟子在反迫害中多運用法律知識》一文讀後有感(二)

    文/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4月14日)近日,同修展開《關於大陸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強法律意識多運用法律知識的一點建議》的討論,有同修建議「是不是可以讓有法律知識的同修(律師,法官及從事法律專業的人員)系統的把邪惡迫害我們所違反的所有法律條款和章節製成傳單和小冊子」,我想起明慧網在2001年2月26日有一篇文章,題為《江澤民政府鎮壓法輪功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總結的很全面,由於時間的推移,以及新法律的制定和舊法律的修改,為了節省同修時間,現轉錄並修改如下:

    江澤民政府鎮壓法輪功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

    一.中國憲法

    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 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可以隨意沒收法輪功學員個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包括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而且由於非法拘捕對於學員私有財產造成的巨大損失從來沒有給予任何的補償。

    第33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 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受教育權、財產權、隱私權、知情權、人格權、住宅權、人身自由、表達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 任何中國公民,包括法輪功學員有權和平集會,如集體煉功,參加心得交流會及法會等;但現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

    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中國警察可以任意逮捕法輪功學員和侵犯法輪功學員的私人財產(需要從明慧網,新生網等上面收集數字金額,財產種類等等),並且不出示任何許可證,如:逮捕證。天安門廣場幾乎每天警察都在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

    第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中國警察可以任意闖入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住宅,並且不出示任何許可證。自從所謂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之後,江氏政府挑動群眾鬥群眾,已經出現有人拿著鐵鏟等工具,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住宅進行所謂的「強制轉化」。

    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國務院的下屬機構「信訪局」變成了警察局,法輪功學員向政府申訴的唯一結果是被逮捕。

    第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 在大陸的監獄,法輪功學員經常被迫長時間的勞動,有的甚至長達一天16小時以上工作時間,被迫少睡,甚至剝奪每日睡眠時間,有的地區,一天只給2小時睡眠時間,嚴重剝奪了合理的休息時間,給學員的身心帶來極大痛苦。

    二.刑法

    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明知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殘忍手段會危及他們的生命,仍然明知故犯。據不完全統計,至少有1600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可列出去世學員的名單、年齡、性別、職務以及有關西方媒體報導)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法輪功學員身體的傷害不計其數。(列舉大量的照片、圖片)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237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中國,法輪功女學員在監獄裏,有的被關進男牢,有被強姦,輪姦,甚至有的被當眾強姦,對懷孕的女學員強行引產致身體健康遭到嚴重迫害。

    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法輪功學員採取極其殘酷野蠻的手段,以逼迫法輪功學員寫所謂的「悔過書」,企圖強行轉化(可列舉大量的照片,圖片、數字及外電報導)。

    第248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被非法關押在監獄中的法輪功學員,採取極其殘酷野蠻的手段進行虐待,包括各種酷刑(列舉大量酷刑的名稱和種類),以及對女學員的性侵犯,性虐待甚至犯有強姦罪(列舉一些女子勞教所的名字和折磨女學員的行為)。

    第249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陸的新聞媒體及有關人員,利用「自焚」騙局,「投毒」誣陷事件,欺騙並煽動全國人民對法輪功的仇恨,使其主動配合警察,舉報法輪功學員情況,干擾了學員的正常生活。 
     
    第253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目前大陸郵政工作人員堵截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信件並非法沒收財物。

    三.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有權獲得法律代表

    ------------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在政府的高壓下,沒有律師敢為法輪功學員辯護,並且被政府有關部門告知,不准對法輪功學員提供法律援助。

    四.公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6條(2):罰款限額1─200人民幣

    ------------ 目前,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的罰款高達5000元人民幣。

    第6條(2):拘留時間1─15天
    ------------ 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的拘留時間普遍超過30天,甚至更長。

    五.所謂「邪教」問題

    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採訪時公開宣稱「法輪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緊接著,10月27日、28日,中央電視台和人民日報先後播發,刊登了題為《法輪功是邪教》的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此後,公安部門就把這種言論作為鎮壓上訪修煉群眾的執法依據。作為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情況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輪功是邪教。根據《憲法》第5條和第80條的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江澤民的上述言論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限,是不合法的。

    由於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部門的大肆抓捕和關押表示疑慮和不滿,1999年11月司法部編出了一本《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知識問答。司法部是一個執法部門,根本無權給法輪功定性,可它硬是強詞奪理地把法輪功說成是邪教。

    在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法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份文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1999年10月30日,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並未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做出決定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邪教。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迄今為止,在中國並不存在確定法輪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制定、修改和解釋法律,才能對重大問題行使職權。像確定哪個人群/團體/組織是邪教這樣重大的問題,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議案形式表決通過,否則即是違憲行為。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4/23/47323.html


    「堅決打擊越級上訪」?上訪是個甚麼罪?

    文/李冰

    (明慧網2002年6月28日)最近看到這樣一則報導,說是有的地方在「反上訪」運動中竟出現了這樣的標語:「嚴厲打擊無理上訪!」「堅決打擊越級上訪!」看罷報導,我不禁悚然而驚。以我的理解能力,「嚴打」鬥爭,打的就是殺人越貨、稱王稱霸這類嚴重威脅社會安全穩定的刑事、經濟犯罪,當然也不妨順便打打賣淫嫖娼、偷雞摸狗之類素為人所不齒的齷齪勾當,但「上訪」──即便冠之以「無理」、「越級」之類的修飾語,歸根結底還是人民內部矛盾──算是一條甚麼樣的罪狀呢,竟也赫然在「嚴厲打擊」、「堅決打擊」之列?人民政府不是姓「人民」嗎?各級政府部門不是都設有信訪辦以示對群眾上訪反映問題的支持鼓勵麼?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甚麼「上訪罪」,反倒對支持上訪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一些人的眼中,上訪一直是一種不僅讓他們撓頭,簡直是讓他們深惡而痛絕的行為,對那些不屈不撓的上訪者,他們一向視為眼中釘、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後快。在有些地方,權力對規則的闡釋還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據一位熟悉內情的朋友告訴我,每當有上級領導到下面檢查工作,某些地方官們第一個要擺平的對像就是上訪者,千方百計要防止發生「攔轎」喊冤的現象。對那些屢訪不改的人,他們有軟的和硬的兩手。軟的一手是調虎離山,讓單位把他們派出去出差、學習;硬的一手是分派警力直接把他們「管」起來,甚至乾脆找個理由把他們抓起來。有時候,他們還會一改往日的官僚主義面孔,對受了委屈的「子民們」異乎尋常地關心起來,讓他們感覺似乎問題有解決的希望,同時提出警告,叫他們不要亂說、亂動,否則的話,嘿嘿……在某些掌權者的眼中,上訪就是有罪,而且是犯上作亂的大罪,甚至比殺人放火、攔路搶劫還罪不可赦。

    我所驚訝的,不過是這些標語的直露,想不到他們竟敢把這一點點遮羞布扯下來,讓你看個赤裸裸。但他們說起來,可能仍是振振有詞:「我可沒不讓你上訪呀,我打擊的只是無理上訪、越級上訪呀。」哦,原來他們在關鍵部位,還蓋了塊透明的小紗巾。其實不蓋又怎麼樣?沒聽過某鄉長的名言嗎:「本鄉規民約若有與憲法不符之處,以本鄉規民約為準。」何況,人大又沒對「上訪罪」立法,還怕甚麼呢? 

    只是,老百姓不免又要失望了。嚴打嚴打,治亂世之重典也,原指望著它把黑惡勢力掃除殆盡,創出個太平世道來。可這樣(靠重點打擊上訪者來)執行「嚴打」的地方官,把自己把群眾置於甚麼位置呢?就算他們打掉幾個街痞、村霸,就能保證老百姓一定會過上好日子嗎?(讀者推薦,有刪節)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7/3/23731.html


    法輪功在中國是非法的嗎?


    ──與從未謀面的DONG先生商榷

    (明慧網2001年12月15日)

    DONG先生:您好!

    我是11月20日因在天安門廣場打坐被捕的澳大利亞西人法輪功學員MYRNA MACK的朋友,也是中國人。她給我轉來了您寫給《大紀元》的信和她給您的回信,並徵求我的意見。我在此也想冒昧地給你寫封信,希望您不會介意。

    您在信中談到法輪功在中國是非法的,我在此主要想針對這個問題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我本人不是學法律的,但我生活在一個法律之家,難免對法律問題有些興趣。

    首先我想談的是,關於法輪功的法律中國是沒有的,行政法規有兩個,一個是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告》,一個是公安部在同日頒布的「六不准」《通告》,不准任何人以上訪、靜坐等方式舉行維護法輪大法的活動、不准法輪功學員聚會、集體煉功、不准散發宣傳法輪功的材料、不准在任何場合張貼、懸掛有法輪圖形、法輪功字樣的橫幅、標語,等等。

    我們先來談談民政部的通告。

    第一, 它取締的是一個早已不存在的「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隸屬於「中國氣功科研會」的一個分支協會,從96年起就已退出了該協會。在此之後,有關法輪功學員曾多方奔走,向民政部、統戰部、人大、宗教事務管理局、國家體委、國家體育總局等等機構都提出過登記申請,但沒有一個地方受理。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民政部的「取締」《通告》與《憲法》的該條款衝突。《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個部門的法律、法規與之衝突的話,都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 即便是民政部的《通告》成立,它取締的也只是僅有幾名成員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非法輪功本身。法輪功只是一種功法,或一種思想,如何取締?

    同樣道理,公安部的「六不准」《通告》也完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保障公民有集會、遊行、示威、言論、出版、信仰自由的條款,也是不能成立的,是非法的。以「不准以上訪形式維護法輪大法」的規定為例,上訪制度的確立就是為老百姓受了冤枉有個地方說話的,為甚麼就偏偏不准為法輪功上訪?一個律師曾對我說,一個人哪怕就是買了炸藥將天安門炸了,他都有為自己辯護或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這條通告這麼武斷就將法輪功學員上訪的權利剝奪了,不可笑嗎?

    還有一些人認為中國政府已把法輪功定為了×教,也有許多法輪功學員被以「組織和利用×教罪」被判了刑,最高的達十八年。

    其實中國政府有沒有把法輪功定為×教呢?沒有。第一次將「法輪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澤民個人。他在99年10月25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時報》的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了「法輪功就是×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人民日報》的社論是法律嗎?不是。我們都記得若干年前的《人民日報》還發表過《將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這樣的社論。「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了嗎?也沒有。

    80年代末頒布的中國新《刑法》第300條是關於懲處邪教的,但對於甚麼是邪教卻沒給出定義,也沒有實施細則。99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條的實施細則,裏面給出了邪教的六條定義,包括「教主崇拜」、「聚斂錢財」、「精神控制」、「秘密結社」、「擾亂治安」、「宣揚歪理邪說」等六條,但對甚麼是「歪理邪說」還是未給出定義。

    但不管甚麼說,這個細則裏從頭至尾也沒有「法輪功」三字,國家也從未通過任何法律的程序來認證法輪功到底符不符合這個細則中的「邪教」定義。其實政府是利用許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先用《人民日報》發一個《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再由人大通過所謂懲治×教的實施細則,很多人就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

    那麼也就是說,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而以「組織和利用『×教』罪」將法輪功學員判刑則全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是其一。其二是法律是不具有溯前性的,即新頒布的法律對法律頒布前的行為是沒有制約力的。而在此細則頒布前所有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的「罪名」照樣是「組織和利用『×教罪』」云云,這是甚麼法律?

    正如您所說,中國很多人法制觀念不強,但中國人卻都很懂政治。大家都知道《人民日報》代表的是黨的聲音,黨說了的事情就要做到,不管採取甚麼手段。一個派出所所長曾對我說:「政治鬥爭只有輸贏,沒有對錯!」雖然法輪功不搞政治,但當權者認為它搞政治,所以就決定了要鎮壓,而採取的手段,完全是與文革一樣的政治鬥爭的形式,只不過時代不同了,它這次想給自己的政治運動披上「依法治國」的外衣而已。所以劉少奇面對的只是小小的紅衛兵,而法輪功學員面對的,是國家的警察、監獄、勞教所和拘留所;紅衛兵的武器是木棒、批鬥牌,而警察的工具是手銬和高壓電棍。

    99年7月以後,我父親所在市的司法局曾將全市的律師召集起來開會,傳達關於處理法輪功問題的文件,文件的要點有:
    1、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因此雖然一般的刑事犯可以由律師出面保釋,但法輪功學員一律不得保釋;
    2、法輪功學員「大方向」就錯了,因而在法庭上為其辯護時,不得像其它案件一樣,去摳公訴人的甚麼證據充份不充份啦、事實確鑿不確鑿啦等「小問題」;
    3、律師的辯護狀必須上交給有關領導審批,在法庭上辯護時,只能照審批過的辯護狀作書面辯護,不許說辯護狀之外的話。

    這是「依法治國」嗎?這還只是鎮壓早期的文件,現在怎麼樣了我就不清楚了。有幾個在中國長大的人不明白只要《人民日報》一發社論,就又要「運動」了。跟黨對抗有甚麼好處呢?我不知您是哪一年離開中國大陸的,但我相信你一定聽說過五六十年代中國的一句名言,叫「黨指到哪兒,咱打到哪兒」,那時的許多黨員和群眾真的是這樣做的;進入八十年代以後,就像您一樣,大家漸漸地對黨失去了信任,許多人也變得油滑了,於是這句口號不知被哪個天才改成了「黨打到哪兒,咱指到哪兒」。這讓我想起了以前不知在哪兒看到過的一個故事,說有一個人射箭,回回都是十環。旁人請教他訣竅何在,他答曰:「先將箭射出,然後再畫靶心。」

    那麼今天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政策」也好,「法律」也好,不就是這樣的嗎?先決定要整治法輪功,再一個一個去制定所謂「法律」。

    由此我又想到了有關法律的另一個問題,即法律不是獨立於社會道德體系而存在的,我想在原始共產主義,如果財產都是公有的話,那一定不存在偷竊和搶劫罪。所以法律應該是用來維護一定的道德體系的,是用來懲治那些不能自覺遵循道德準則的人的。而社會的道德體系又是從哪裏來的呢?是不是遵從某種天理或古訓呢?MYRNA 告訴我她在中國被抓時曾問警察,我們舉一個「真善忍」的橫幅犯了甚麼罪,而警察則惡狠狠地告訴她:「『真善忍』這仨字現在在中國就是犯法的!」這樣的話,在外國社會聽起來不就是跟笑話一樣麼,但在中國它卻是現實。如果一個社會、一個政府、一個政黨或一個法律,要去打擊維護人類最根本的道德體系,要去打擊「真善忍」的話,這樣的事不可怕麼?

    寫到這裏,我不妨告訴您一個我原本沒打算告訴您的「秘密」。我也是法輪功學員,只因為給我公公婆婆寫了一封向他們解釋我為甚麼要煉法輪功的信就被判了一年勞教。那麼警察是怎麼知道我寫了這封信的呢?是利用黑客手段在信通過EMAIL往外發送時從網上將該信截獲的。警察從網上截公民的電子郵件的做法合法嗎?我勞教票上的罪名是「利用國際互聯網為『法輪功』×教組織鳴冤叫屈,煽動對抗國家法律實施」。

    警察明確告訴我們,我們法輪功學員到勞教所唯一的任務就是被「轉化」,「 轉化」了可以提前放,不「轉化」是絕對出不去的,到期也不放,再給你延期。「轉化」是甚麼意思呢?就是要寫「保證」出去後不煉法輪功了,還要寫「揭批」材料,批判法輪功哪裏不好,寫得不「深刻」還不行呢。

    但凡懂一點法律的人都明白,法律是制裁人的行為的,跟人的思想無關。一個殺人犯再怎麼寫保證說他以後不殺人了,他也得為他已殺過人的行為負責。而法輪功學員為甚麼一寫「保證」就能放呢?說明當權者自己也下意識地認為法輪功學員並沒有違法犯罪。

    總而言之,江澤民政府整個對待法輪功的過程,就是一步一步不斷違法的過程:違天法、違國際法、違自己的憲法、甚至違自己勞教所的法。而發展到今年的「打死算自殺」就更不知道是哪門子的法了。

    您在信中還提到您很不理解在西方社會長大的、法律意識都應該很強的人為甚麼會跑到中國去「犯法」。這讓我想起我上大學時一位教授對我們說過的話,他說每當你發現一種你不認識的礦物的時候,你都應該感到高興,因為這意味著你又要認識一種礦物了。同樣道理,當您發現了一種您不能理解的社會現象的時候,說不定就意味您在思想上將有所突破了。找一本《轉法輪》看看,我想可能對您有所啟發。

    《轉法輪》可從下面網址免費下載:www.falundafa.org。

    您的朋友
    2001年12月13日


    關於大陸「反邪教法」的法律分析

    文/陳海亮

    (明慧網2001年3月27日) 1999年10月8日和10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分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反邪教法」)。

    筆者在此僅就與「反邪教法」有關的幾個問題進行一番純粹的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反邪教法」構成司法解釋上的越權並破壞了罪刑法定原則

    根據規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有權就「審判或者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這項權力不同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權。根據憲法第67條第4項的規定,解釋法律只能由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據此,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在進行司法解釋時必須嚴格尊重立法機關的意圖,這些意圖具體表現為法律條文的原義和立法精神,司法解釋應該和法律條文原有的含義具有字面上的或者邏輯上的聯繫。

    「反邪教法」實質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在「反邪教法」中,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對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超越了司法解釋應該遵守的限度,實質上行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權甚至立法權,因此明顯構成法律上的越權。

    對解釋權的濫用必然破壞罪刑法定原則。按照刑法第三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因此,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就不能將這種行為擴大解釋成為犯罪;法律規定為這種罪的,最高法院不能將其擴大解釋成另外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

    但是,「反邪教法」違反了前述法律原則:

    第一、按照刑法的明確規定,只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等極少數罪名涉及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出版物構成犯罪的問題,不存在其它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出版物這種行為本身構成犯罪的法定情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在「反邪教法」中將「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認定為構成犯罪並將其完全等同於「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這樣解釋的結果是將無罪的行為規定為有罪,構成新的立法行為而不是甚麼司法解釋;

    第二、「反邪教法」將「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規定為一種「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但是,刑法中從來沒有將「維持邪教組織存在」和「進行邪教活動」定為犯罪的意思表示,其關注的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幾種特定的犯罪行為的情形。「維持邪教組織存在」和「進行邪教活動」至多是一種犯罪預備的狀態,它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並不相同,而且這些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也十分模糊和不確定。甚麼叫「繼續進行邪教活動」呢?它和正常的信仰自由的界限在哪裏?顯然,這種擴大解釋在刑法原文中缺乏足夠的依據;

    第三、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明確的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在「反邪教法」中,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將「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並進行懲罰。這樣,本來可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行為變成了「反邪教法」規範的對像,而且構成犯罪的條件大大降低,對社會危害性的要求也模糊了,處罰也嚴重了。於是,一種可以明確地歸入較輕犯罪的行為在「反邪教法」頒布後卻可能面臨另外一種指控和更為嚴重的刑事責任。

    同理,「反邪教法」規定的「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佔、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來屬於刑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調整的範疇,卻在「反邪教法」中被解釋成另外一種犯罪,從而導致更苛刻的法律待遇和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第四、刑法第三百條規定,對「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進行懲罰。在刑法中,「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是很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中的一種,它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是不同的犯罪行為,各自具有確定的但不同的法律含義。

    在「反邪教法」中,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把「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屬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佔、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屬於「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等統統納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範疇,這種過分擴大的解釋違反了刑法對不同犯罪行為的明確區分,超越和擾亂了刑法原文「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表述的立法本義,造成不同罪名的混淆。

    實際上,在「反邪教法」中只有「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這一規定才真正符合「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本來含義,其他的解釋都和刑法原文「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沒有字面和邏輯上的聯繫,是一種嚴重不適當的司法解釋。如果在司法實踐確實有必要就有關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的法律規定進行補充,應該由人大常委會來進行解釋或者對刑法進行修改,而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力。

    ●「反邪教法」不是司法實踐和司法經驗積累的產物

    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的時候,通常都是由下級法院和檢察院將在具體的審判和檢察實踐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難題和相應的解決建議層層上報給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再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司法政策和法理上的把握制定司法解釋,而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在制定「反邪教法」這樣重大的司法解釋中卻沒有遵循通常的程序。

    那麼,在缺乏司法實踐的支持和有關的經驗積累的情況下,「反邪教法」是根據甚麼對「邪教組織」進行定義的呢?這種定義有事實依據嗎?一個涉及犯罪認定的高度概括的定義往往都是司法機關在許多司法程序中經驗積累的產物,不同的法律程序往往面臨不同的法律和事實問題,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是如何對「邪教組織」進行判定並予以定義的呢?作為具有相互制約關係的審判機關和公訴機關,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是如何脫離具體的司法程序就「邪教組織」這一十分籠統的概念達成一致的看法的呢?

    「反邪教法」給予「邪教組織」一個籠統又缺乏事實根據的定義,沒有為辦案的司法機關提供具體的和可操作的指導,卻可能使辦案機關在對「邪教組織」這樣重要的事實問題進行認定時流於形式或者使這種認定充滿不確定性,造成大量的枉法裁判。

    基於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反邪教法」在法律上面臨的困難。由於這些法律上的不足,「反邪教法」實質上成為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的工具。在政治運動的污泥濁水中,法律和司法機關的倉促參與損害了自身的獨立性和嚴肅性,構成司法權力的濫用,為大陸法治建設留下了難以抹掉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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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警官的感想:應該依法治國

    (明慧網2000年12月8日) 我是一名參警已有一定年限的民警,對刑事強制措施有一定的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處的到固定住處實行監視居住,對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由執行機關到指定的住處進行監視居住。從1999年以來,電視上說法輪功是×教。但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及其補充規定沒有哪一條款寫著法輪功是×教,人民的最根本機構人民代表大會也沒有通過此種說法。所以說法輪功是×教是不合法的,對法輪功練習者集中起來進行監視居住更是不合法的。

    在此之前我不了解法輪功,通過看管法輪功修煉者,經過接觸、了解,我發覺他們是非常好的人,總是為別人著想,他們按著真、善、忍三個字去做有哪一點不好呢?而且我發現他們對政治一點都不感興趣,把名、利看的很淡,那為甚麼說他們參與政治呢?從北京出差到此地的人士說:電視上說法輪功人員圍攻中南海。甚麼叫圍攻?包圍起來進行攻擊才是圍攻,我們在北京看到法輪功學員秩序井然的,又沒有影響交通,只是想反映他們的真實情況,並沒有鬧事,所以我們北京當地群眾對法輪功修煉者被判刑與勞教感到不滿,也不能夠理解。

    我希望所有有良知地人們都來對法輪功說一句公道話,現在中國社會應該順應國際潮流,應該是依法治國,而不是個別人說了算。

    一個說出心裏話的民警
    2000年12月7日


    定「×教」不符合《憲法》的法規


    ──為大法正名是真修弟子義不容辭的責任

    文/北京法輪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0年4月25日)距去年的「4.25」事件整整一年了。當法輪大法(法輪功)和我們----大法修煉者遭到無端的污衊和不公正的對待,甚至被非法抓捕、關押,身心受到嚴重傷害時,我們一直在忍受著。我們(特別是外地的大法弟子)曾以最和善的方式,不畏艱險地走出(進京)上訪,想讓中央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了解法輪功和我們修煉的實情,了解修煉群眾在各地受到迫害的實情,希望他們聽取意見,調查核實,改變態度和處理方法。但時至今日,大法弟子們仍在受著不公正的待遇,×教的帽子仍然扣在法輪功和我們的頭上。

    我們一直在承受著,容忍著。這決不是我們懼怕甚麼,也不是我們不懂法律。本文的目地,就是要以書面的形式向全國人民,以及全世界說明:在中國,定「法輪功是×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法規;抓捕、關押法輪功修煉群眾是犯法行為。而且,這種犯法行為是傷害天理的、全國性的、涉及人數最多的,其嚴重性是史無前例的。

    法輪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煉方法。它的創始人李洪志老師於1992年5月開始講法傳功以來,所到之處均受到學員們的熱烈歡迎和衷心擁戴。而且發展得非常迅速,學員人數達上億人,為甚麼會這樣呢?因為大法直指人心,要求修心性,要求人心向善,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李老師告誡我們:「你想做一個好的修煉人……你首先得做一個好人」。老師又明確指出:「其實人類一切不好的根源就是因為人的道德敗壞了」,「人類根本的出路……是修德於天下」,「他能使一個地區、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以至人類的道德回升、幸福祥和」。老師的話句句說到了我們的心坎裏,因為我們都有做好人的願望,對當今社會道德的大滑坡深感憂慮。學了大法以後,我們初步認識到宇宙的法理,努力嚴格要求自己,而且在修煉過程中又切身體驗到大法的威力。我們真修弟子都達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狀態。可見,法輪大法是真正的正法,能使修煉者真正受益,能促使社會道德回升。

    對於這麼好的一個功法,很多人能理解,但也有一些人不理解。特別是人數一多的時候,就不易為某些人和某些職能部門所理解。李老師早有預見:「正因為我們的路走得太正,常人社會中一切不正的,不夠正的,甚至於不夠完善的,都會認為我們是他的一個障礙。……可能有的東西就顯露出它的不足了,」但是,真正破壞大法的只是極少數人。

    1999年4.25的集體上訪事件發生後,國家主席江澤民極為震怒。他聽信了主管政法工作的個別領導人的別有用心的謊言,在對法輪功真實情況知之甚少的情況下竟發出誓言:「我就不相信馬列主義的、無神論的共產黨就不能戰勝法輪功」!一句話就把上億的修煉群眾一下子推倒了黨和政府的對立面。隨後,派大批人員到全國各地搜集法輪功和李老師的所謂「罪證」。這種先下結論後找證據的作法本身就違反了黨的原則。試想,那些派出去的人員要不想方設法地帶回點「罪證」來,他們能交得了差嗎?

    接著,7月22日,在已抓捕許多法輪功輔導站負責人,在布下陣勢大抓上訪修煉群眾的同時向全國宣布:民政部作出決定,宣布取締法輪功;公安部發出通告,宣布六條規定。從此開始了對法輪功修煉群眾的全面壓制。與此同時,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等新聞媒體一起出動,對法輪大法和李洪志老師進行連續轟炸達一個多月之久。

    10月25日,江主席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採訪時公開宣稱「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教」。緊接著,10月7日、28日,中央電視台和人民日報先後播發、刊登了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此後,公安部門就把這種言論作為鎮壓上訪修煉群眾的執法依據,使大法弟子們受到更加殘酷的迫害。

    由於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部門的大肆抓捕和關押表示疑慮和不滿,11月司法部編出了一本《依法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知識問答。司法部是一個執法機構,根本無權給法輪功定性,可它硬是強詞奪理地把法輪功說成是×教。書中對法輪大法肆意歪曲,謊言連篇,企圖擾亂視聽,把鎮壓修煉群眾的行為合法化。

    但是,破壞《憲法》來污衊法輪功的言行是掩蓋不了世人耳目的。首先看公安部的《通告》。公安部是一個執法機構,它有發布某些通告的權利。但是,它無權給法輪功定性,無權剝奪上億法輪功群眾所享有的、《憲法》賦予公民的各種權利。公安部的禁止「串聯」等規定,是要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它的禁止上訪的規定,是要剝奪我們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以及提出申訴、控告等權利,這違反了《憲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國家主席,江主席在沒有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情況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輪功是×教。根據《憲法》第五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江主席的上述言論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限,是不合法的,而且也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更不符合事實。

    至於人民日報10月27日的《法輪功就是×教》的文章,以及各媒體的大量攻擊法輪功的報導,明白人都知道,這些都只不過是所謂的輿論導向,更不能成為執法的依據。應該指出的是,在事先定好調子後又過分地強調輿論導向,而不顧及新聞報導的真實性和實事求是,就必然會造成對法輪功的大量報導失真。只要是罵法輪功的,只要是污衊李洪志老師的材料就如獲至寶,不加核實地一概採用;而對大法弟子們通過修煉達到身心健康的數不盡的明顯事例,卻一句話也沒有。這真是新聞廣播電視界歷史上的一大敗筆!

    在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份文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10月30日,在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中,並未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國家權利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教。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就是迄今為止,在中國並不存在確定法輪功是×教的任何法律依據。前面列出的個別國家領導人的言論,只不過是反映了個人意願;有關國家機構的文件和各種媒體的輿論,都不過是一些越權行為和肆意歪曲,是一堆恐嚇和欺騙。「法輪功就是×教」----這是講出來的,批出來的,「炒作」出來的,它決不能成為公安、檢查、法院等機關執行法律的依據。何況,法輪功根本就不是×教!

    根據《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制定、修改和解釋法律,才能對重大問題行使職權。像確定「法輪功是×教」這樣重大的問題,這樣一個對上億公民----法輪功修煉群眾掀起全國性「政治鬥爭」的「大是大非」問題,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議案形式表決通過,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組織的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來認真負責地處理問題,怎麼能行?怎麼能像起哄似的,採用大造輿論和一些不合法的手段來給這麼重大的事情定罪?!

    可是,自去年7.22以來,各級政府動用公安人員和看守所、監獄等專政機構,對上訪的法輪功群眾大肆抓捕和關押,甚至毆打、施刑、判刑。不少大法弟子被竊聽、被監視、被抄家。不少大法弟子被所在單位扣發工資,開除公職……。這一切都嚴重地破壞了國家的法律,極大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性,也嚴重地敗壞了中國政府在國際上的形像和聲譽。

    現在,局勢依然很嚴重。大法弟子們有理無處訴,一申訴就挨抓、挨整。這究竟是依法治國還是強權專制?我們修煉者認為只有修德才能治本,可是,如果連法制都做不到,又怎能談上德治呢?

    今後,無論國家、政府各部門對我們怎麼樣,我們將堅持走正自己的路,善待一切。我們仍然會做一個好公民,遵守法紀,盡職盡責地履行各自的社會、法律義務。但為法輪大法正名是真修弟子責無旁貸、義不容辭的事。反映真實情況永遠沒有錯。×教的帽子不摘掉,我們的護法行為就不會停止。儘管我們的身體可能被摧殘,人格可能遭到侮辱,生活上可能要承受一些困難,但是,我們維護、圓容「真、善、忍」宇宙大法的心永遠不會變!我們對自己承受的磨難無怨無悔,這些磨難既是對我們的考驗,也是給大法建立威德。我們向領導和親友們弘法說理,我們的呼籲、上訪、寫信、寫材料,既是為了澄清事實以維護宇宙法理,同時也是在維護國家的法律和人間的正義。


    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從來就沒有講過法律

    (明慧網2004年7月4日)以我在獄中的親身經歷,揭露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關押全都是非法的。

    在我被抓之前,就聽了、看了關於法輪功修煉群眾無罪被抓,而後未經合法程序給予判刑、勞教以及在勞改、勞教場所被迫害的消息,雖然聽了、看了一些,但自己的感觸還不是那麼深,因為我確實不敢相信一個政府竟然會被操縱對一群好人進行迫害。但隨著我的被抓及「訴訟」的進行,有一定法律常識的我,就慢慢證實了這場針對法輪功的運動,就是一場純粹的迫害。

    被抓後進入檢察程序時,我就覺得時間特別長,通過正常渠道向有關部門多次詢問、催問,也得不到任何答覆,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間,就算此案件所用的程序具有補充偵察甚至多次補充偵察的情形,也已經明顯超期。

    我通過內部人員了解,實際上並沒有甚麼公安補充偵察的情形。我還了解到,對所有的法輪功學員的案件都是採用了不知是源自哪一部訴訟程序法的「三審作一審」程序:即案件還未經過一審的審判程序之前,就已經過了三審的檢察和三審的法院內部審定過程。實際上也就是說,在一審的法院判決之前,中、高級的法院、檢察院已經確定和認可判決結果了,暫且不說案件性質的合法性及量刑的準確性,但僅從這點就可以明確肯定訴訟程序是不合法了。

    我了解到,與我同期關押的修煉者,全部都已超期羈押,也就是說每個人都被使用了非法程序。從如此明顯、如此普遍的違法情形很容易可以判斷,這是一種當權者默許的非法行為。根據《刑訴法》規定,訴訟程序不合法,那麼判決結果也必然不合法。

    判決結果下來之後,我按規定的時間、程序進行上訴,結果在法定的時間內仍然無法得到答覆--自然又是超期。(不知是不是受理上訴的部門也認為對法輪功學員的案件,根本就不需要受法律時限甚至受「法律」的約束。)實際上,前面講的「三審作一審」程序,已很明顯地告訴大家:你們不用上訴了,因為一審的判決結果是通過上訴的受理部門──二審的檢察、法院內定了的。申訴的情況也是這樣──這是明擺地剝奪了上訴、申訴權。

    剛到入監隊,我們所攜帶的書籍包括法律類書籍全部被沒收,沒收時的理由美其名曰「代管」,但是一直到離開入監的那一天,入監隊幹部也沒把書還給我們。對於刑事犯人,他們卻允許擁有這些正常的書籍,甚至黃色書刊都很少去查禁。我想搞清楚究竟,但始終得不到一個合法的解釋。有一次,監獄開展「法律諮詢活動」,許多犯人都去領表格申請法律援助,但是當我們三名法輪功修煉者前去申領時,管表格的犯人卻不讓領,他說:「幹部明確交代,監獄有規定:法輪功的不能申請法律援助。」煉法輪功的為甚麼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下了中隊以後,我們的筆、紙、信封、郵票全部都給沒收,中隊的幹部講:「按監獄規定,法輪功的不能擁有筆和紙。如果要寫,只能在每個月的某日在指定的地點寫,其它情況不許寫。」(而刑事犯人在這方面卻沒有這種限制。)有一次,因某種原因,我在指定日沒有申請寫信,當次日我去申請寫信時,中隊幹部斷然拒絕,我向他們解釋說:「我的信是要寫給監獄的領導部門。」但他們仍然不允。在通信的問題上,我們經常會受到壓制(不是限制),幹部經常以個人的喜怒來決定是否給我們信件。

    打電話的問題也是這樣。犯人要打電話,要個表格填好,經一般幹部批准即可打。而我們法輪功學員要打個電話卻是難上加難,表面上說只要經過副監獄長批示一下即可,實際上根本就不想讓你打,他們會找出種種理由給予拒絕。

    剛到中隊時,有人就私下跟我講:刑事犯人不能跟你們講話。我心想:講話怎麼不行,即使在白色恐怖的年代,也沒規定不讓人講話呀!沒想到過了半個月,一個中隊幹部就重申犯人不能跟法輪功學員講話的禁令。我當時就去找他評理:法院對我們不公正的判決尚且沒有剝奪說話權,你們這樣做不就等於剝奪我們的說話權了嗎?因為在監獄這個特殊的場所,警察對犯人講的話就是權威。這個幹部解釋說:這是監獄明確規定的。這不與法律相抵觸嗎?

    有一次,我就我的案件進行申訴,申訴的部門也是法律指定的受理部門,可是申訴的信件卻被監獄的獄政科給扣押了。我當時找他們評理,他們卻說:「你寫的內容是有礙改造言論,攻擊政法部門,不能寄。」大家都知道,申訴的內容必然帶有與原判部門的觀點相左的意見,如因之而給予定為攻擊政法部門或他們認為的有礙改造言論,那就可能因自己的喜好給扣上一個甚麼帽子。《監獄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扣押申訴材料。他們是在變相剝奪申訴權。更可惡的是,當我因為這件事找他們評理並表示抗議時,竟遭到無理的毆打。

    幹部毆打被羈押人員,在中國監獄是家常便飯的事,現在已不是秘密,而且幹部和犯人一起毆打被羈押人員。有一次,有個法輪功學員因為晚上煉功,被幹部叫到辦公室訓話,該學員與之爭辯,該幹部即與事先叫來的兩個犯人把門關起來,三人一起對該學員拳打腳踢。這樣的做法,不就是幹部與犯人共同犯罪嗎?我曾按正常程序向監獄和檢察院反映過此事,均未得到任何答覆。

    入監之初,我就聽說了「強制轉化」的說法,就是把不放棄修煉的法輪功學員帶到一個秘密的場所,用肉體摧殘的手段強迫改變信念,這是對待法輪功學員最惡毒、最滅絕人性的做法。我看過的報導中,許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殘、致死就是發生在這個階段。

    剛開始聽到這種事的時候,我想這也許只是針對個別的人而已。可是在我後來接觸過的幾個曾被抓去「強制轉化」過的學員,他們都是非常安分守己的人。過了一段時間,他們也把我帶到一個秘密的場所,說它是「秘密」,是因為他們不讓任何人知道我的去向。他們不讓我跟與轉化無關的人接觸,不讓親屬接見,把我羈押在一個房間裏。一開始他們就輪番找我談話,強迫我觀看誹謗法輪功的電視、錄像和與之相關的書籍,從早上起床,一直到晚上睡覺,中間穿插著還要寫談話的認識和觀後感,我按照自己的真正的想法寫出了自己的認識,他們就說:「不行!認識不夠深刻!要提高認識。」然後又是談話、觀看、又再寫認識,當然結果還是他們不滿意,因為我是按照自己真實的想法寫的。那時,我的感覺就跟在「文革」時被關在牛棚裏寫反革命材料的那些人的感覺一樣,一定要寫出自己有「反革命的事實」才能過得了關。

    他們看出我根本就不想按他們要求的寫,就拿出一份事先用鋼筆寫好的「決定」,沒有任何批示,也沒有任何印章,也就是說根本不是甚麼法律手續,向我念了一遍之後,就把我雙手各用一副手銬吊銬在窗欄上,呈十字架之形。我問他們有甚麼根據可以對我這樣,那個組長就講了一句似是而非的話:「我們就是政府。」言下之意是說:「是政府叫我這樣做的。」我真的難以相信政府會叫他們這樣做。我沒有做壞事,我只是在堅持我的信仰和理念,為甚麼要受到這樣非人的待遇呢?任何學科、任何領域都會有對某一個問題的不同看法,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看法,怎麼可以用強迫的手段來統一人的思想呢?

    也許是他們太有恃無恐了,他們根本就不去考慮法律不法律、人性不人性的問題了,因為他們覺得上面某個人說的就是法律,他們自己說的就是法律,更何況上面的江某人是說「肉體上消滅」呢!

    有一天,他們為了表示他們對修煉者的所為是有依據、合法的,他們拿出一份「上級部門」的規定,很多內容是早就被曝光過的,但這次有一條尤為「突出」的規定:(大意)監獄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如果把監獄對待法輪功學員不公平的事當作真象曝光出去,那麼就可以將該行為定為犯罪予以加刑。也就是說,法輪功學員遇到不公平的事哪怕被迫害致殘、致死都不能說出去的,說出去了就是犯罪。難道這不荒唐嗎!這就是發生在福建閩西監獄裏的事。

    如果不是親身經歷,真的難以相信這些都是事實。從我的親身經歷,也就不難理解在中國大陸為甚麼有那麼多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殘、致死。因為江氏集團對待法輪功學員是根本不講法律的。講到這,我想大家應該不難理解在這麼嚴重的非法行為的背後隱藏的是甚麼因素。這裏還不包括強制法輪功學員像穿囚服、理光頭、長時間的勞動等引發的迫害行為。他們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行為是有意的或是放任的、現象是普遍的、程度是嚴重的,那麼如果這種故意的、持續的、大範圍的負面行為還不足以說明是迫害的話,那甚麼才是迫害呢?


    從中國現行法律看廣西百色市公安局迫害大法弟子的違法惡行紀實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1年10月29日)江澤民集團自99年7月開始鎮壓法輪功以來,為了從法律上尋找鎮壓法輪功的依據,於同年10月通過人大制定了反×教法。這裏姑且不論中國憲法規定給予公民的公民人身權利受到侵犯,僅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等有關現行法律來分析那些惡警們在「610辦公室」的直接領導下,是否真正的依照中國的現行法律來執行法律了呢。通過廣西百色一地的事例來說明大陸公安是如何「依法」執行公務的。

    一、通過非法手段收集所謂「證據」來迫害大法弟子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265條也規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從下面的事例來看,惡警們又如何依法執法呢。

    1.百色市公安局一科毛愛發在收到大法弟子未署名的修煉心得體會的信件後,就跑到寫信的大法弟子的住所說:你們寫這樣的信,本來是要抓你的。如果你們敢署上你們的真實姓名,就可以不抓。因此,有兩名大法弟子在給市公安局反映真實情況的信件署上自己的真實姓名,結果惡警以此作為證據,未經任何審判便判處這兩名弟子勞教一、二年。

    2.市公安局的惡警為了收集證據,可謂是費盡心機。為了收集被非法關押大法弟子的「證據」,竟不惜偽造某位大法弟子的筆跡去引誘、哄騙其他不明真象的大法弟子,說甚麼某位大法弟子已經供出了你們,並寫了字條讓你們也承認,只要你們按照公安說的意思承認後,把情況弄清楚後就可以放人回家等等。結果有一位大法弟子因此而被非法送去勞教一年半,後來為了請功,擴大事實,又以有組織犯罪的罪名執行逮捕,要進行所謂的審判,後由於證據不足無法起訴,在「610辦公室」的干涉下,又把該大法弟子送去勞教兩年。

    3.在明慧網大量揭露惡警們對大法弟子實行酷刑時,百色市公安局有幹警去找大法弟子說,我們是文明執法,沒有打過你們吧。且看他們又如何文明執法呢。去年10月中旬,陳壓西等三名惡警提審某弟子時,用手銬把該大法弟子雙手銬在辦公桌旁,不能坐,不能站,並且兩天兩夜不給吃飯、睡覺、上廁所。而這種48個小時不給吃飯、睡覺的「文明執法」許多大法弟子都親身體驗過。

    4.許多惡警竟不知《刑事訴訟法》裏規定有「沉默權」,在傳訊中竟還搬出文革中常用的老辦法。當我們有些大法弟子指出惡警這些行為是犯罪時,這些惡警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說該大法弟子是頑固分子,非法把該大法弟子送去勞教兩年。

    二、違反法律程序,迫害大法弟子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三章第12條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第75條規定,對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百色市政法系統自去年10月份以來為了鎮壓講清真象的大法弟子,擴大他們鎮壓大法的戰果,在明知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先後逮捕了八名參與講清大法真象的大法弟子,非法關押在百色市看守所,其中有兩名大法弟子被拘留超過三個月後才進行逮捕,有4名弟子被非法送去勞教營後又從南寧拉回執行逮捕。經過將近一年的反覆搜集「證據」,還是無法搜集到他們認為的定罪標準的「證據」。通過法律程序來鎮壓大法弟子的手段不得逞後,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他們就應該宣告大法弟子無罪釋放。但是惡警們在未告知家屬和單位的情況下,於今年7、9月份先後把5名大法弟子在未經任何審判非法判處二至三年的勞教,而且都是當天宣布當天就送去勞教營。還有3名大法弟子關押在百色市看守所,到現在未見起訴至法院。

    三、通過非法傳喚、搜查迫害大法弟子

    《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自99年7月以來,許多大法弟子的私人住宅都被公安部門非法侵入進行非法抄家,特別是逢年過節,政府有甚麼重大活動,公安部門隨意拘傳、查抄大法弟子的事便是家常便飯。

    今年9月國慶雙節前,外地某大法弟子到百色探望女友,借宿於百色某大法弟子家中。9月30日晚大約9點鐘被公安局、政法委等有關部門二十多人全副武裝、荷槍持彈闖入大法弟子家抓捕該外地弟子。此後,受此事牽連的三名大法弟子也被抓走,至今生死不明。另有兩名大法弟子也因此事被傳訊(其中一位被傳訊時間長達13小時,另一位被迫扔下哺乳中的幾個月小孩從凌晨2點鐘到第二天上午10點鐘)。

    10月初某晚約12點鐘,市公安局的陳壓西(此人曾因迫害大法弟子獲三等功,惡行見於《右江日報》2001.9.19)帶著三名警察要搜查某大法弟子的家,由於該大法弟子不配合惡警,沒有給他們開門,後來又來了三位警察,揚言如果不開門就從陽台上爬上去。由於吵鬧聲引來了很多不明真象的群眾的圍觀,該弟子便在陽台上向圍觀群眾講明真象。由於圍觀群眾越來越多,惡警見無好處可找,最後悻悻收場,臨走時丟下「等著瞧」等惡言進行威脅。

    在這段時間裏,還有幾位弟子被抄家、非法拘傳,有的弟子不配合邪惡,惡警就揚言要剪開鐵門查抄弟子的家。有一些弟子一般都超過24個小時。

    今年三月份「兩會」期間,百色市惡警們採用欺騙的方法把十幾位大法弟子哄騙到派出所問話,然後強行送到戒毒所非法拘留十幾天,有的長達17天。

    四、以莫須有的罪名,迫害大法弟子。

    百色市公安惡警揚言,只要弟子表示堅持修煉大法,不寫保證書,就可以不用任何理由就處於勞教一年以上。有一名女大法弟子春節前夕被騙至公安局,逼迫她放棄修煉,由於該大法弟子不從,惡警就把她非法關押,在關押期間該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流產,後在沒有任何證據、理由的情況下,被非法送至南寧廣西女子勞教所勞教。

    還有一名女弟子,以到公安局問話為由,在公安局辦公樓下被兩名女警連哄帶騙強行送到看守所。由於該大法弟子不配合邪惡,被認為是頑固分子,因此受到惡警威脅說要扒光衣服投到男監舍。後來發現該大法弟子有身孕而被迫放人。此後,惡警千方百計找藉口騷擾她,要抓她去勞教一年半。該大法弟子被迫離家出走,有家難歸,至今下落不明。

    百色市公安局這些邪惡的、見不得人的所作所為,目地都是通過欺騙手段,以找人談話、訊問為由,直接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抄家、尋找得證據後抓人。這些惡警們之所以膽敢如此做為,置法律的規定不顧,執法犯法,其實都是「610辦公室」、政法委在幕後凌駕於法律之上進行操控。

    不僅如此,各單位也在配合「610辦公室」對本單位大法弟子進行迫害,如有某弟子初婚首孕的情況下,被單位領導以去參加所謂的「洗腦班」作為給開「准生證」的條件。有些單位甚至叫囂著對上級領導負責,可以不惜一切手段迫害大法弟子等等。天理昭昭,疏而不漏,善惡到頭終須報,不僅那些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人得到報應,那些雖沒有在所有場合直接出面,但在幕後進行操控的邪惡之徒也同樣要承擔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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