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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組織就中使館拒延法輪功學員護照致函維也納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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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9日】

中國駐維也納大使館
大使盧永華先生
梅特涅希街4號
1030 維也納

2004年7月28日

尊敬的大使先生,

「為了受威脅的民族」是一個以為宗教信仰和弱勢群體爭取權益為宗旨,揭露並曝光人權迫害惡行的人權組織。王泳先生告訴我們他的護照延期申請遭到中國駐維也納使館拒絕。令人遺憾的是他迄今為止還沒有從您那裏得到對剝奪他旅行自由的書面解釋(見1)。

依據有關法律前提(見2),以及對聯合國條約的直接或間接的同意遵守,沒有進一步原因而取消王泳先生國籍的行為被我們判定為人權迫害。

王泳先生信仰並修煉法輪功的事實不能構成剝奪他旅行自由的理由,信仰及言論自由對他同樣適用。

以這樣的方式使一個在奧地利生活的中國人不能出入他的祖國,這樣的事件是第一次在奧地利發生。令人憂慮的是,這一事件有可能會成為一個範例,導致將來可能有更多的中國公民會經歷同樣的遭遇。

因此我們敦請您對不給王泳先生頒發護照延期一事作出書面解釋。

順致友好的問候,

漢斯-博根萊特博士

附錄:

1.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總秘書林伯承說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中國人權應受到保護。在憲法中對諸如公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個人及團體的權利等重要的人權問題都有明確的陳述。這一切表明了中國在歷史新時期維護、保障和發展人權的總章程。』中國立法及執法部門在過去的20年中依此而制定了1000多種法律,規定及章程,這些法律規章在為中國公民的人權在各個領域建立了保障。另外,中國政府還積極參與國際人權組織的各種活動,尤其是聯合國範圍內的活動,並尊重聯合國人權公告及聯合國關於人權及其基本原則的協定。在此期間,中國政府通過並加入了18項關於人權的國際協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中國簽署了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的國際協定,1998年中國簽署了關於公民及政治權利的國際協定。

2. 1948年12月10日人權基本聲明摘錄:

第13條:
1) 每個人都擁有在一個國家中自由走動並自由選擇停留地的權利。
每個人都擁有離開任何一個國家(包括他的祖國在內),以及回到他的祖國的權利。

第15條:
每個人都有擁有國籍的權利。
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剝奪他的國籍,不得任意禁止他轉換國籍的權利。

第18條:
每個人都擁有思想、良知、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這一權利包括他有轉換他的宗教信仰和世界觀的自由,以及他獨自或在與其他人構成的團體中公開或個人通過學習、修煉、禮拜及祭禮的形式履行他的宗教信仰或世界觀的自由。

第20條:
每個人都擁有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迫從屬於一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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