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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言論自由」還是「言論特權」?

——評某論壇上關於趙致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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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3日】趙致真在海外被法輪功起訴後,某論壇上出現一些「科技電視界」人士寫的關於趙致真的信。這些信在談到此次訴訟案時基本是非常克制的。只有一個日本人對法輪功進行了所謂的「偽科學」的攻擊,但是他所片面引用的一些言論並不能說明甚麼問題,因為人們也可以從《聖經》的新約中引用諸如「耶穌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只有信他才能夠去天國」之類的話,來證明基督教是偽科學。如果按照這種邏輯,所有的宗教都是「偽科學」。還有一個所謂的「反偽科學大師」寫信,在信中直接對李洪志先生進行攻擊。按照這位「大師」的邏輯,世界上數以億計的基督徒所信奉的耶穌也會受到同樣的攻擊,《聖經》中記錄的「耶穌給人治病、在水上走」之類的神跡,想必在這位「大師」眼中,也是騙局而已。可是牛頓、麥克思韋這樣的真正的大師比這位「反偽科學大師」的物理學知識要高深得不知多少倍,牛頓、麥克思韋都是虔誠的基督徒。關於科學,筆者在此前曾寫過一篇文章,請見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29/80565.html

一些人以「言論自由」來為趙致真辯護。我們看看趙致真自己是怎麼說的。趙在全國科普工作會議上發言中說:「去年6月下旬,《科技之光》一行三人飛赴長春,拍攝了一部專題片《李洪志其人其事》及6小時的素材帶。後來為中央處理「法輪功」提供了有益的參考,並為中央電視台揭批「法輪功」準備了資料。」有人指出這個版本的《李洪志其人其事》並不是中央電視台放映的那個版本,但是趙的講話明明白白的承認他所領導的《科技之光》的版本和6小時的素材帶「為中央處理「法輪功」提供了有益的參考,並為中央電視台揭批「法輪功」準備了資料。」所謂的「中央處理法輪功」其實就是野蠻血腥的迫害,到目前已經造成至少1000人被迫害致死。而中央電視台對法輪功的「揭批」就是文革式的批鬥,不允許對方發出一點聲音。趙致真領導的《科技之光》所拍攝的電視片為大陸獨裁政權迫害法輪功提供參考,這顯然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趙致真領導的《科技之光》所拍攝的電視片在為中央電視台揭批法輪功準備了資料時,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所有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甚至人身自由和寶貴的生命,趙致真還能說自己在行使言論自由嗎?

有的論者對「言論自由」的理解令筆者驚詫。比如一位論者說:「中央電視台作為中國最權威的電視台,播出代表自己觀點的電視片,純屬他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可是中央電視台在行使「純屬他的」「言論自由」的時候,法輪功學員是沒有言論自由的,杜導斌、劉荻(不鏽鋼老鼠)和幾乎全中國的民眾都是沒有言論自由的。如果按照這種對「言論自由」的理解,希特勒、戈培爾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這樣的「言論自由」猶太人能認同嗎?毛澤東也在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這樣的「言論自由」當年的至少55萬「右派」能認同嗎?恐怕連「內奸、叛徒、工賊」劉少奇也不會認同這樣的「言論自由」。

一個人或一個媒體可以發表屬於自己的見解,也可以拒絕發表自己不認同的見解,但是當這個人或這個媒體在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的時候,應該自問一下,其他的人或者其他的媒體是否有權發表屬於自己的見解,是否有權拒絕發表自己不認同的見解?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那麼所謂的「言論自由」其實是「言論特權」。有一位哲人說過:我不贊同你的話,但是我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我們即使做不到這一點,也不應該說:我批評你是我的言論自由,你沒權說話不關我事,你受迫害更不關我事。當「言論」成為某些人的特權,而不是普遍的權利的時候,行使這種特權的人其實是在破壞真正的「言論自由」。我們當然不應該去保護言論的特權,而應該反對這種言論的特權,這才是對真正的言論自由的保護。

有的人說法輪功以前在國內受到批評時,一鬧就靈。如果法輪功學員有自己的言論自由,他們可以向中立的刊物投稿,也可以自己去辦報、辦電視台,當然不必前往報社和電視台和平的請願。可是在大陸他們被剝奪了言論自由,他們唯一的途徑就是前往報社和電視台和平請願。說法輪功鬧事的人為甚麼不想一想大陸的具體情況?胡平先生曾說:你把門堵死了,你不能責怪別人跳窗戶。指責別人跳窗戶的人,你們為甚麼不看一看,他們能從門中出入嗎?還有人把法輪功學員當年到報社和電視台請願說成是堵科學家的嘴。大陸的報紙和電視從來都是向何祚庥這類有話語權的人傾斜的(儘管何先生身為院士沒有任何科研成果),當這些人批評法輪功的時候,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發表言論的途徑,他們到報社和電視台和平的闡述自己的觀點,這完全是身處劣勢的人的不得已的辦法。古時有冤民攔轎喊冤,我們能說他們堵塞交通嗎?何祚庥等這些背靠主流意識形態的人在把自己打扮成布魯諾的時候,法輪功學員卻遭受著布魯諾作為「異端」的命運。

還有人一再聲稱法輪功接受了哪一方的金錢資助。就筆者知道的內情,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都是自費的,法輪功學員中有貧寒之士,也有富裕的商賈。就包括對趙的訴訟案,都是一些職業人士貢獻自己的業餘時間進行的。在海外開放社會,這些事情想必有案可查,請做出指控的人提供具體的事實,到底法輪功拿了哪個政府或組織的多少錢。有一句話叫「Burden of Proof」。既然你提出指控,就請拿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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